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和司法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工作需要,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118名。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二)截止2016年7月31日,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以上”含本级,下同)学历。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0年5月3日至1998年5月3日期间出生)。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人员,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5年5月3日至1998年5月3日期间出生)。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有关体检要求。
(五)具备拟任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曾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受过行政拘留处罚的;
4.现役军人,在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未满5年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
5.截止2016年7月31日,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
6.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
7.其他不适合在检察机关工作的情形。
二、招录程序
(一)职位查询
各招录单位具体的招录职位、指标、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附件1。
招录职位有专业要求的,统一参考《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见附件2)。
(二)网上报名
本次考试实行诚信报考,招录单位对网上填报信息不进行资格初审。报考前,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简章中关于职位资格条件的规定,选报符合自己条件的职位。报名时,报考人员应仔细阅读诚信承诺书,并按要求如实、准确填写各项内容,上传本人近期清晰的免冠登记照片(35×45mm,jpg格式,20kb以下)。
如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考试或招录资格的,后果由报考人员自负。报考人员提交的报名信息和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有效,对伪造、变造、冒用有关证件、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恶意注册干扰正常报名秩序的,一经发现,即取消报考资格。
办理退费手续时,城镇家庭报考人员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须提供其家庭所在地的县级及以上扶贫办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及复印件)。
3.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2016年5月13日,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布报名和开考情况。报考同一职位的人数与该职位的录用计划数不得小于3:1,达不到该比例的,则相应减少录用计划数。减少录用计划数后仍然达不到开考比例的,本次不开考,报考该职位的人员由重庆市检察院通知改报其他职位;不改报其他职位的,可退还笔试费用。
(三)笔试
考试范围以《重庆市2016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大纲》(见附件3)为准。
2016年6月中下旬在重庆领导干部考试网公布笔试成绩,根据考生笔试成绩,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若某一职位无笔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四)现场资格审查
若某一职位无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五)司法警察体能测评
若某一职位无体能测评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六)面试
资格审查合格(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同时须体能测评合格)人员按报考职位,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录用计划数2:1的比例确定进入面试人员。进入面试人员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并列人员均进入面试。达不到2:1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若某一职位无面试合格人员,则该职位停止招录。
面试后所有环节不再进行递补。
(七)体检
在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据总成绩(总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成绩÷3×60%+面试成绩×40%)从高到低次序,按与同一职位录用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最后一名总成绩出现并列的,则依次以《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考试成绩高低的顺序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若上述各项成绩都相同,则报经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同意后加试一场面试,并按加试面试成绩的高低确定体检人员。
体检工作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统一组织实施,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等规定执行。
报考司法警察职位的,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八)考核
体检合格人员列为考核对象。考核工作按照《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录用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
如有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的,取消该招录指标。
(九)公示
考核对象考核合格后确定为拟录用人员,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录职位,拟录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工作单位(应届生为毕业院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证明报考人员符合报考条件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十)录用
录用审批前,因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自动放弃录用资格的,取消该录用指标。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新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任职;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被录用者须在招录单位工作满5年(因工作需要,经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调出的除外)。
三、其他事宜
本次考试不指定辅导书,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请考生提高警惕,谨防受骗。
本简章由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1.政策咨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政治部023-67319527、67319526
2.网上报名和考务咨询:023-63896185
附件:1.重庆市2016年公开招录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职位表
2.重庆市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
3.重庆市2016年公开招录法院系统、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笔试考试大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