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以本方案核定的平台车数量为基数组建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和综合执法用车平台,州市本级平台车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50辆,县市区本级原则上不得少于25辆,平台车基数不足的要在本级留用车辆总数中进行调增。公务用车服务平台用于保障跨区域出差、大型会议、重大接待等公务活动,并且要搭建预约服务系统,预约信息要向本级部门公开,服务价格要统一核定,透明结算。综合执法用车平台用于保障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用车需要,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使用效率,降低使用成本,各级要在2年内建成到位。对于中央明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系统之外、但在实际工作中确实担负执法任务的部门,可通过使用综合执法用车平台车辆予以保障。
若遇重大突发应急事件,各级政府必要时可调用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留用车辆,也可协商调用相邻行政区域车辆。鼓励各地区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公务出行保障方式。
(五)妥善安置司勤人员
(六)公开处置取消的公务用车
各地区各部门可在现有车辆中选择车况较好的予以保留。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可在本级部门间,县市区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垂管部门在本系统内,对拟取消的公务用车进行一对一调剂,将车况较好的调剂到边远、路况较差的地区特别是乡镇继续保留使用,但不得将车辆调剂到非参改单位或者变相增加各级留用车辆。对于确定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各地区各部门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统一规范、公开透明处置。
六、强化管理
(一)严格定向化保障车辆管理
各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核定定向化保障公务用车的编制和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印发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全年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按照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要区分用途,实行统一或者单位集中管理,统一喷涂标识,采用卫星定位等手段,实现全程有效监督,确保规范合理使用。
(二)完善财务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财务管理,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严格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对未参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三)切实保障公务出行
鼓励公务出行利用公共交通服务。各地区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城乡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完善出租车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有效增加社会化交通供给,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得到有效保障。
(四)加强监察审计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应急、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
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并会同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对全省推进、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进行集中检查和重点抽查,督促各地区各部门履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体责任。注重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严肃查处和纠正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严肃追究查处有关人员的责任。
审计部门要把车辆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公务交通补贴发放、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重点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变相多留用车辆等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督促整改。
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推进各项改革任务,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改成功、改到位。
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省级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报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同时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指导所属县市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按照中央统一部署适时制定、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