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2月1日至7日,是第8个安全生产法宣传周。应急管理部公布3起瞒报、谎报、迟报事故反面案例。
案例一:伪造现场、谎报事故
2024年5月28日19时40分,云南昭通市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云丰联营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1人遇难。
事故发生后,矿方伪造事故现场,谎报事故信息,谎称该事故发生在2024年5月28日21时45分,因1名作业人员在井下运输巷处理矿车跳道时,手拉葫芦掉落将人员砸伤致死。
据事故调查报告,该矿总经理、矿长、安全副矿长被追刑责,建议对盐津县云丰联营煤矿有限公司处560万元的罚款,由颁发证照的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由盐津县人民政府责令云丰联营煤矿停产整顿。
案例二:7死7伤,蓄意瞒报
2023年6月27日,辽宁阜新弘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7人死亡、7人受伤。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弘霖煤矿处1815万元罚款。其他瞒报事故查实后,继续依法依规处罚。
案例三:迟报事故,被罚70万元
2023年2月19日凌晨3时40分左右,山东济南某化工有限公司班长温某某与维修工刘某某开始对30#蒸馏釜底部进行排放残液作业,因盛放残液的包装桶破裂,桶内残液喷溅到两人身上。4时30分左右,众人将两人扶上车间主任孙某某的面包车,孙某某驾车将两人送至医院。刘某某经抢救无效后于2月19日15时17分宣布死亡;温某某经医院诊断为轻伤,于3月21日康复出院。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立即向车间主任孙某某进行了报告。孙某某于2月19日8时许向主要负责人李某某进行了报告,李某某认为“两人受伤不严重,事情不大,就没报”。在刘某某被宣布死亡后,李某某于2月19日15时50分向济南市济阳区应急管理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应急管理部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职责包括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另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