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济微狱减建字〔2024〕减无第8002号
罪犯牛富军,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邑县。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2日以(2022)京01刑初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牛富军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2022)京刑终6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牛富军的上诉,维持原审刑事部分判决,并核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牛富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自2022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于2023年4月11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
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在其认罪悔罪书中写道:“首先我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我犯的罪给社会带来了极坏影响和重大危害、给受害人家庭造成巨大损失和精神伤害,对此后果让我深感后悔、痛悟痛绝,对受害人造成的伤害使我终生无法弥补的愧疚,同时让我受到了公正的法律制裁。我以此为鉴、下定决心痛改前非、脱胎换骨、重新做人、彻底改造自己、忏悔过错、待重获新生时努力争取给受害人家庭多做有益的事,维护社会和谐环境,彻底做个对社会有用之人。”。
服刑期间,该犯能够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遵守法律法规、《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监规纪律,没有严重违规违纪情况发生,但存在违纪扣分情况,该犯在本次报请期间出现1次违纪,共计扣罚监管改造分10分,经过警察教育后,该犯能够深刻认识所犯错误,整体改造表现较好。
该犯能够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遵守课堂纪律,完成学习任务,考试成绩均能达到合格以上。
劳动中,该犯能够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劳动现场卫生整洁,按时完成各项劳动任务。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截止到2024年8月份,该犯考核积分936.6分,获得表扬一次。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罪犯牛富军羁押期间表现情况证明》,证实该犯“在我所羁押期间,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参加看守所组织的各项活动,未受过处罚。在此期间,该犯无违法犯罪行为,我所也未受理过涉及该犯的违法犯罪线索。”
北京市天河监狱出具证明,证实:“该犯在待遣期间未表现出异常情况”。北京市外地罪犯遣送处狱政管理科出具证明,证实该犯在2023年5月23日至2023年5月30日待遣期间,未出现违法犯罪的情形。该犯在死刑缓刑考验期内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考验期执行已满二年,综合考察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万元,均未履行。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系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提请时依法予以从严。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罪犯牛富军予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