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沢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规定和要求,使用本级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的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
3、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费用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综合
5、小时)最咼不超过2000元;(二)副咼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小时)最咼不超过1000元;(四)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原则上不低于3小时)最高不超过800元。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四章培训组织第十一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下训一级,不得下延至乡镇及以下。第十二条市直机关开展培训,应当尽量利用本单位内部场所,如本单位场所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和定点饭店承担培训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在市外举办培训。第十三条组织
6、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5人。第十四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培训住宿房间以标准间为主,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第十五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第五章报销结算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