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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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人200042号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对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事业单位及其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适用本办法。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聘用制是事业单位的基本用人制度。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和个人的工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

2、义务。聘用合同一经鉴证,即具有法定约束力。第四条实行聘用制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管。第五条除特殊行业国家有规定外,禁止聘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本办法。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及程序第七条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科学设岗,按岗聘用。第八条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各类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人员计划,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和人事部门核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进行。第九条聘用单位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制,在招聘中采用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第十条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

3、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聘用岗位职责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聘用的基本程序是:根据岗位的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聘用的有关事项;受聘人员按照条件和要求,申请应聘相应的岗位;组织考试、考核,以公平竞争的方式双向选择,竟争上岗;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受聘人,并与之签订聘用合同,颁发聘书。第十二条行政领导人员的聘用,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第三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十三条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合同。第十四条

5、限的聘用合同。第十七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第十八条按国家规定或由双方约定必须为单位服务一定期限的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规定的服务期限。第十九条聘用单位原合同制职工可按本规定重新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严重违反聘用程序签订的聘用合同。第二十一条聘用单位与下列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经有关部门鉴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确有特殊原因,经有关部门认可,在册不在岗的职工;工作表现不好、不能履行职责的职工。第二十二条

6、原固定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应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自行流动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不提出调动或辞职的,原用人关系自行终止,聘用单位有权予以辞退。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第四章受聘人员的待遇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档案工资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政策确定。其工资坚持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按照所在岗位和工作职责,由聘用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中自行确定,实行绩效挂钩,合理拉开档次。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享

7、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的工时,公休假日,女职工保护,因公负伤、致残和死亡,非因公负伤和患病、退休等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解聘或辞退后,不再享有。第二十八条受聘人员在聘期内有享受国家规定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第五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二十九条聘用合同经订立和鉴证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除法律法规或本规定另有规定的以外,原合同继续有效。第三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

8、定的聘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聘用合同。第三十一条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聘用单位被合并到其他单位,受聘人员要求与新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新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第三十二条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第三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经教育不改的;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参加各类脱产学习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考入或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在聘期内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第三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

9、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非因工负伤医疗期(住院或门诊)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三十五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住院或门诊)内的;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育期内的;聘期未满,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所规定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三十六条受聘人员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有关部门确认不同程度丧失工作能力的

10、,其聘用合同按以下规定执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单位可办理其病退的手续;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聘用单位不得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但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终止聘用合同。第三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立即解除。在试用期内的;聘用单位不能履行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按国家规定考入普通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第三十八条受聘人员提出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属第三十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必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第三十九条聘用单位关键技术岗位上的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关系,须按人事

11、管理权限征得批准。第四十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一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合同,要保证在否损害合同双方权益的情况下进行。第四十一条解聘人员失业期间,可按照我省有关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第六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四十二条聘用合同一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鉴证即具有法律约束效力。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都要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四十三条受聘人员系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双方应当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后应向单位赔偿培训费,按培训后每服务一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已参加失

12、业保险的人员,按照当地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聘用单位应发给适当的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发放标准为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额的130。具体数额为:工作年限不足2年的,发2月;满2年的,发3月;2年以上的,每满1年增发1月,最长不超过24月。(一)经聘用双方协商一致的;(二)受聘人员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工作的;(三)聘用合同定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四)聘用单位被撤销的。,第四十五条聘用单位中原固定职工在实行聘用制前的工作年限与受聘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

14、、上岗培训,并至少提供2次上岗机会。第五十条鼓励待聘人员辞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活动。辞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活动的人员,享受省里有关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优惠政策。第五十一条在聘用单位内部待聘期满仍未能上岗的原固定职工,聘用单位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申请托管,由人才服务机构、单位、托管人员签定协议,明确三方责任及有关事项,对其集中管理。第五十二条原固定职工辞职、辞退的手续办理、管理和流动,按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组织管理与争议处理第五十三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推行聘用制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推行聘用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

15、督的职责,依法保护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作出处理。第五十四条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聘用单位应根据聘用合同规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高聘、低聘、解聘以及奖惩、晋升、增资的依据。第五十五条鼓励聘用单位按政府的有关规定对新进职工推行委托人事代理工作,将受聘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给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第五十六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后(包括续订和变更聘用合同),必须在30日内按隶属关系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手续。第五十七条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

16、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按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所属政府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五十八条聘用单位的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翻印。第九章附则第五十九条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民办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工勤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六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意见2005-11-22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人民政府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级各委办厅局组织、人事处,省属各大专院校及科

18、点当前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改革传统用人制度,打破干部身份终身制,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的用人制度;二是搞活内部分配,打破平均主义分配方式,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三是改进和加强监督管理制度,改变用管理党政机关干部的办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作法,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宏观管理和监督约束机制。3、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问题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遵循公开平等,民主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以单位和行业内部消化为主,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的原则。4、关于聘用制与

19、聘任制的理解及其应用问题聘用制是相对于终身制而言的以合同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任制是相对于委任制而言的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要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其基本用人关系,同时也可通过聘任明确其具体岗位职务。5、关于首次实施聘用制的程序问题事业单位首次实施聘用制的主要程序为:(1)聘用单位在人事编制部门下达的人员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依据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合理设置内设机构;以重点保证专业技术岗位为前提科学设置内部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2)在

20、科学设置岗位基础上,公布岗位职数、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及有关事项,宣传、动员并组织单位人员报名竞聘。(3)竞聘人员按照条件和要求,结合本人情况,申请应聘岗位;聘用单位对申请竞聘人员组织民主公开的评议、考试和考核。(4)根据群众评议和考试、考核结果,单位党组织考查后择优聘用,由聘用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5)只对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进行竞争上岗的单位,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结束后,对其他人员可实行"双向选择"的办法确定岗位,然后再签订聘用合同。6、关于"竞争上岗"与"双向选择"的基本程序和适

21、用范围问题事业单位在确定人员岗位时,应实行"竞争上岗"或"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取得岗位,其中包括笔试、面试、演讲、民主测评、组织考核、拟任职公示等主要形式。"双向选择"主要是对某一岗位采取个人报名、领导提名以及群众推荐等上下结合的方式择优确定人选。竞争上岗原则上适用于中层以上管理岗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其他岗位则一般以双向选择为主。对重要岗位及多人要求从事某一岗位的可实行竞争上岗。人员不多、改革基础较好或人员超编的单位也可实行全员竞争上岗。7、关于聘用候选对象的确定问题事业单位

22、在首次实施合同聘用制时,应主要以现有在编在职人员为候选对象。如现有在编在职职工中确无合适人选,可在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计划数额内,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竞争择优选聘人才。8、关于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问题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为期限三种。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在同一聘用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含10年)以上,或原固定制职工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连续工龄不满10年的职工,应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具体期限可根据本单位实际确定;有固定期限合同已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为吸引和稳定专业技术骨干,

23、事业单位可从实际出发,对工龄不满10年的的特殊人才,如各类专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重大科研成果的主要负责人等,也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聘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本人要求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的,可签订有固定期限合同。9、关于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的试用期问题事业单位聘用新职工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的长短由单位根据各类人员的不同情况及聘用期限的长短确定,一般不超过1年。单位内部对聘用期相同的人员,试用期应当一致。试用期应计算在聘用期之内。10、关于聘用合同书的签订问题聘用合同书由事业单位法人代表与受聘人员签订。单位

24、管理层次和人员较多的,中层以下人员可由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之签订。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签订,或以上级任命作为签订聘用合同书的依据,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事业单位领导副职的聘用合同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单位法人代表签订;属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任命的事业单位副职的聘用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解除,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先报任免机关批准。事业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聘用合同,以上级任命为依据,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委托其主管部门与之签订。11、关于签订有效聘用合同的问题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制作的云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文本;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应按照聘用

25、程序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书签订后30日内可到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鉴证。12、关于原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是否改签聘用合同的问题在首次推行聘用制改革中,改革前原已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职工,在单位推行聘用制改革时,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改签聘用合同,建立单位与职工的基本人事关系。劳动合同一时不能改签聘用合同的,待劳动合同期满时,换签聘用合同。13、关于不愿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范围的职工的处理问题事业单位职工不愿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云人200042号文件规定的缓签范围的,聘用单位应给予其3个月的自行流动期,期满后仍不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也

27、年。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受托管人员签定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对托管对象进行管理。受托管人员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由事业单位按比例向有关机构交纳;受托管人员的生活保障,由原单位按月发给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生活费。受托管人员实现重新就业的,应及时解除托管协议。16、关于履行聘用合同争议的处理问题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无效的,当事人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17、关于受聘人员档案工资待遇的确定问题实行聘用制改革

28、后,受聘人员的档案工资待遇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工资政策执行。具体办法是,按照执行的工资标准分类(即:职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等级三种工资标准),受聘职务(岗位)与原职务(岗位)一致的,档案工资不变;受聘职务(岗位)与原执行的工资标准一致但职务(岗位)变动的,晋升职务就近就高、降低职务就近就低进入新任职务工资标准;受聘职务与原职务执行的工资标准类别不一致的,按同职务、同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工资。但对受聘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高于本人实际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技术等级)任职资格的低职高聘人员,其档案工资不变。18、关于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如何搞活内部分配的问题实行工资统发的单位,要按照省人事厅

29、、省财政厅联发云人工200118号文件规定,把工资统发和搞活内部分配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工资统发,又切实搞活内部分配。可按照本单位的分配方案,与统发工资的银行协商确定具体的考核发放办法,使内部分配真正与受聘人的实际岗位和贡献挂勾。19、关于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形式问题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必须坚持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与受聘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职责、贡献大小和工作纪律等紧密挂钩。搞活内部分配没有固定模式,各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确定分配模式和办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搞活内部分配的形式:(1)实行岗位工资。将国家规定计发的工资、津贴及单位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

30、资金捆在一起,制定岗位工资分配办法。按照确立的岗位及岗位职责,制定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严格按岗位分配。个人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资、津贴,作为档案工资留存,只在调动、离退休时使用。(2)搞活津贴分配。将工资中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及单位创收中用于个人分配的资金捆在一起,制定津贴发放办法。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设立若干津贴种类,例如:课时津贴、项目津贴、职务津贴、关键岗位津贴、加班津贴、全勤津贴等等。在基本办法以外,设立两部分作为补充:一是奖励部分。二是扣罚部分。根据任务完成及考核情况,奖励或者扣罚。(3)其他分配形式。如:按项目收益分配、入股分配(即以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作为投资股本)等等,并对承

31、担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进行项目补助,对特殊优秀人才实行分配倾斜。20、关于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问题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中未聘人员的安置,主要在单位、行业内部进行消化,有条件的可在地区或行业间调剂解决。可结合行业和单位特点,通过兴办发展新的产业、新的实体或进行转岗培训等方式,为未聘人员重新上岗创造条件;鼓励未聘人员依据云人200169号文件精神以带薪、辞职或提前退休的方式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活动,为我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作出贡献。各单位还要引导鼓励富余人员面向基层、面向农村、面向企业,为他们到这些行业、部门、单位去工作创造条件。自本文下发之日起,事业单位未聘人员中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

33、22、关于职工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期间或带薪期满后达到条件能否办理提前退休的问题事业单位原固定制职工申请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只能在带薪、提前退休、辞职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不能同时或连续享受两种。选择带薪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人员,在带薪期间或带薪期满经批准回原单位工作后,五年内不能办理提前退休,但对到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可为其办理退休手续。23、关于改革后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的问题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后,凡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单位,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安排政策性安置人员,以及单位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和特殊岗位的人才外,今后新进人员原则上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制度。按照"有编制、

34、有岗位、有计划"的原则,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牵头,会同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可采用笔试、面试和考核考察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公平竞争,择优聘用。对新招聘人员一律通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24、关于聘用制改革后的干部交流问题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改革后,对干部的管理应按照聘用合同和岗位目标责任书进行。但根据工作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提拔任用受聘人员或进行干部跨单位交流,可经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协商一致,变更或解除原聘用合同。25、关于事业单位职工解除聘用合同后的人事代理问题事业单位职工辞职或被聘用单位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后,可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

43、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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