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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中共云南省委
发文字号:云发(2005)14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5-09-13
施行日期:2005-09-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做好我省新世纪新阶段的民族工作,推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作出以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切实做好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
(一)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定》精神上来。《决定》指出,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民族问题始终是我们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处理好的一个重大问题,也决定了民族工作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一项重大工作。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是新形势下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的根本。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是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本质特征。正确处理民族问题,切实做好民族工作,是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和各级党政组织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志。这些重要论断,为做好新时期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决定》是新世纪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的重要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决定》精神上来,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重视民族问题,深刻认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不断加快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开创云南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新局面。
(三)云南民族工作面临的新形势。进入新世纪,民族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新形势对做好民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由于历史、自然等原因,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十分薄弱,贫困落后问题还比较突出;民族问题与当今社会生活中一些深层次问题相互交织,引发矛盾的因素有所增加;各民族间交流日益频繁,但因利益关系、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引发的磨擦和纠纷仍然存在;随着国际形势的深刻变化,境外敌对势力不断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对我进行渗透破坏,反分裂、反渗透的斗争形势更加复杂。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全面把握和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民族问题,认真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
(四)新世纪新阶段云南民族工作的主要任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全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再上新台阶。
二、采取特殊政策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
(五)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云南加快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在边疆民族贫困山区。要继续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有重点地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地区、散居民族地区、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和民族“直过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投入更多的资金,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抓好对口支援,千方百计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努力缩小发展差距,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保证各族人民共享发展成果。在“十一五”规划中,要明确提出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扶持计划,制定民族地区发展的专项规划,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七)大力发展优势产业和特色经济。政策、资金、项目、技术、人才等要向民族自治地方、边境县(市)和民族乡倾斜,扶持民族地区立足矿产、水能、畜牧、林业、生态环境、民族文化等优势资源,加快发展特色产业项目;不断完善科技推广体系,大力培育龙头企业,提高资源就地加工和增值的能力。支持和鼓励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做强做大县域经济。争取在“十一五”期间,民族自治地方各县(市)和各边境县(市)都能培育起l2个特色明显、优势突出、支撑作用较强的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加快把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带动和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九)加快建立生态建设和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坚持开发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破坏者赔偿的原则,对因保护野生动植物、建设自然保护区和执行环境保护政策而造成财政减收、增支以及影响到群众生产生活的民族地区,由上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项目支持等方式给予合理补偿。在民族地区开发资源,要充分考虑地方和群众的利益,在配套产业、社会服务业、劳动用工等方面给予扶持照顾,带动当地群众脱贫致富。在安排使用矿产资源和水资源补偿费时,对民族自治地方和边境县(市)给予倾斜,重点支持原产地和资源受损地区群众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在民族地区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予以返还。在民族地区实施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时,应切实解决好少数民族移民群众的补偿和安置,保证移民安置后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原来的生活水平。
(十四)加快民族地区卫生、体育事业发展。加强民族地区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医务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边境贫困县、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区和民族乡医疗卫生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国家和省级安排的卫生项目向上述地区倾斜,并重点用于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十一五”末,实现房屋、设备、人员、技术“四配套”目标。建立和实施民族地区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贫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覆盖少数民族地区,切实解决民族地区群众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进一步扶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加大民族地区实施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优免补”政策力度。大力发展民族体育事业,提高各民族健康素质。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的挖掘、整理,积极组织开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每4年举办一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体育设施建设,“十一五”期间,我省各级体育彩票公益金留成在使用中要向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三、加快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
(十五)加快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采取优惠政策和灵活多样的措施,帮助民族地区培养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鼓励、支持和吸引各类人才到民族地区发展创业。企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从2006年起,每年从民族地区选派200名左右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才到省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学习培训,“十一五”末,争取使少数民族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和农村实用技术人才数量有较大幅度增加。
四、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八)增强全省各民族的大团结。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充分理解和尊重各民族在历史发展中形成的传统、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心理认同等方面的差异,引导和促进各民族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形成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的良好局面。要切实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的特殊困难和问题,关心民族上层爱国人士和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特殊作用。要不断完善民族团结进步的激励机制,长期坚持、广泛深入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省委、省政府每5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各级党委、政府也要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自觉维护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良好氛围。
(十九)加强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坚持不懈地在广大干部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中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理论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和普通高校的必修课程,纳入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公务员招录和法制教育范围;把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全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在青少年学生中广泛开展民族基本知识和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在全社会开展以“民族团结月”、“民族团结周”等为载体的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建立和命名一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加强对新闻、出版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防止在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和互联网信息上出现伤害民族感情、有损民族团结的内容。
(二十)切实加强散居地区和城市民族工作。认真贯彻实施民族乡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等法规,依法保障散居地区和城市少数民族群众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民族工作,为城市少数民族子女就学、就业、权益保障、法律援助等提供帮助和服务。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做好清真食品和其他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和满足少数民族在节庆、饮食、丧葬等方面的特殊需要。加强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服务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引导他们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管理。要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健全工作机制,为散居地区和城市民族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十一)正确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旗帜,按照团结、教育、疏导、化解为主的方针,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正确处理好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坚持和不断完善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建立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成员、群体的一般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归结为民族问题。凡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矛盾纠纷问题,要以教育疏导为主,避免因工作简单化而激化矛盾。要继续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示范点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对别有用心、蓄意挑拨民族关系、破坏民族团结、制造恶性事件的行为,以及境外敌对势力打着“民族”、“宗教”旗号对我进行的破坏、分裂、渗透活动,依法坚决予以打击。要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妥善处理涉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各种矛盾和纠纷。
五、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民族法律法规
(二十二)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模范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确保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要认真抓好《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的贯彻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自治州以及下辖自治县的市要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级人大要经常性地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加强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充分行使自治权利,用足用好中央和省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二十三)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民族自治地方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修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把法规中的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要进一步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制定和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清真食品管理、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形成具有云南地方特色的民族法规体系,推进民族工作依法行政。六、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二十四)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坚持把民族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民族工作。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民族工作。建立民族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把民族工作作为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县以上各级党委民族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民族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研究解决民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民族工作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加强民族地区基层组织建设和政权建设,巩固党在民族地区的执政基础,确保党的民族政策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族干部群众要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增强自我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