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全国乡村振兴人才培养优质校。学校前身是始建于1904年的云南蚕桑学堂,首开云南职业教育之先河。2002年,云南省农业学校和云南省畜牧兽医学校两所省部级重点中专学校合并组建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开始开办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百年沧桑、风雨兼程、耕养不辍,学校始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守为苍生谋福祉的崇高使命,形成了“耕道、养德,理想、开拓”的校训精神和“艰苦奋斗,百年务农,百年树人”的优良传统。学校积极探索和创新高等农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坚持工学结合、知行合一、德技并修、坚持培育和弘扬工匠精神,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全真全程”人才培养模式,办学特色鲜明。

学校坚持立足云南、面向全国、辐射南亚东南亚的办学定位,以全日制高职教育为主,社会服务和职业培训并重,推进国际化办学,以培养服务“三农”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把学校建成全国一流的高水平农业职业技术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学校内部治理和运行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学校中文名称为“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中文简称为“云南农职学院”,英文名称为“YunnanVocationalCollegeOfAgriculture”,英文缩写为“YNVCA”。

学校办学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128号、云南省滇中产业新区空港经济区小哨和安宁市金方街道浸普路8号。设五华区茭菱校区、官渡区小哨校区、安宁市安宁校区。

学校网址为“www.ynavc.com”。

第四条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扎根云岭大地办大学,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职业教育办学规律,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合作交流。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学校为农林类高职院校,是一所以高原特色现代农业专业为优势和特色,集农业、食品药品、大健康、工程、经济管理、电子信息等多专业融合发展的高等职业院校。学校主动适应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的需要,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开展面向社会的技术技能培训和技术服务。

第十条学校实行法律顾问制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处理法律事务。

第二章学校与举办者

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学校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科学发展。

第十二条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法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选聘和使用人才,按要求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职务),调整绩效工资标准和分配办法。

(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定招生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资产、财政性资助以及社会各界捐赠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八)根据学校运行和教学科研的实际需要,依法自主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九)依法自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法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保护学校的资产不流失、不被侵占或破坏。

(五)改善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学习条件。

(六)构建奖助体系,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给予奖励,向家庭困难学生提供帮助。

(七)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各项经费。

(八)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重大决策事项听证制度,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和民主管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学校秉承“艰苦奋斗,百年务农,百年树人”的优良办学传统,恪守“耕道、养德、理想、开拓”的校训精神,全面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基本职能。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持面向市场、促进就业,坚持面向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培养农业行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五条学校积极探索和创新高等农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坚持以工学结合、校企合作为出发点,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健全和完善独具特色的“全真全程”人才培养模式,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育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传授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强化岗位能力和创业意识培育,不断提升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六条学校主要实施专科层次的全日制高等职业学历教育,适当开展中等职业教育和短期职业培训,并根据条件适时采取多种模式举办本科等层次职业教育,立足构建中职、高职和高职本科人才培养“立交桥”。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并积极拓展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和留学生教育。

第十七条学校实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1+X)制度,推行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

第十八条学校坚持开放办学、多元办学,与国外、境外办学机构依法合作开展科技、文化、教师、学生及其他资源交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国际化水平。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四章治理体系

第一节学院党委

第二十条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规范化开展校内巡察,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学院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大会(以下简称党员大会)或中国共产党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院党委对党员大会(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委会在党员大会(党代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二十四条中国共产党云南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由学校党员大会(党代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党代会)负责,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每届任期5年。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院纪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巡察工作,向学院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

第二节院长

第二十六条院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设院长1人,设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并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学校行政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行政副职协助正职分管具体行政工作,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政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可根据会议议题情况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院长确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定一般由院长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也可另行作出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由校内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审议、学术评定和学术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二级学院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三十二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

第四节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五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主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学校章程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及其他工作机构。

(七)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5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期满应该进行换届选举,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教职工代表选举及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学校教职工人数较多的下属学院和部门可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本学院或部门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节内设机构

第四十一条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人民团体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校工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二级学院工会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工会重大事项,选举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进行监督。

第四十三条学校共青团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对团员青年实施教育管理,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工作。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共青团组织,二级学院共青团组织在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团委领导下依章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校妇女联合会、二级学院妇联作为学院党委、院系级党组织领导下的群团组织,分别在学院党委、院系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受上级妇联的领导。

第四十五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照法律、法规和其章程开展工作。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由学代会选举产生,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四十六条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二级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进行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七条学校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合设置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四十九条二级学院可下设系和专业教研室,主要从事教学、科研等活动。

第五十条二级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二)根据学校统一规划,在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专业设置与调整、专业发展规划编制、人才培养方案编修、课程设计、教学改革、教学督导、教学团队建设、职业技能考核与鉴定、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等工作,组织实施育人与教学工作。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

(四)制定内部工作规程与办法。

(五)提出人员聘任建议。

(六)组织开展二级学院的安全稳定建设。

(七)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八)实施本二级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九)组织教师开展科学与技术研究,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十)建设专兼职师资队伍,使用和管理学校核拨的设备、资产和预算经费。

(十一)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级学院实施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纪检委员。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部书记或院长主持。召开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部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涉及干部、奖惩、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等事项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主持,涉及教学、科研、专业建设、招生就业、师资队伍建设等事项由行政主要负责人主持。党政联席会议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2/3以上成员到会。

第五十一条须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事关二级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二级学院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二级学院所属部门,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二级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教职工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及符合条件的外聘人员等组成。教职工是学校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五十三条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的有关规定,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聘任制度:

(一)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岗位聘任制度。

(四)工勤技能人员岗位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五)编制外人员岗位聘任及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十四条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从事教育教学、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按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职业行为准则和学术规范。

(二)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五)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考核结果作为调整教职工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八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九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六章学生和学员

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办学的受益权人。

第六十二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具有本校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者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结业证书或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心理测试、危机干预、就业创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第六十七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十八条学校在学生中成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支持其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学员是指按照规定接受学校举办的非学历教育的人员。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建立学生(学员)权益救济机制,设立学生(学员)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学员)合法权益。

第七章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二条学校坚持依托产业、行业办学,发挥学校优势,主动融入地方产业发展,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实现教育教学与行业发展的有机对接。

第七十三条学校以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为基本价值取向,坚持开展校企深度合作,主动谋求与农业企业合作建设师资队伍、实训与实习基地、技术研发中心,自觉将行业企业最需要的技术、资源、人员、项目、文化送到企业,构建学校、行业、企业和学生四方共赢的校企合作体制机制。

第七十四条学校设立校友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拓展社会资源,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促进学校发展。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学员以及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八章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六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预决算、内部控制管理、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七条学校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条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学校标志物和学校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

第八十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图书文献与档案、信息技术设施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办学活动需求。

第八十一条学校建立后勤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服务。

第九章校训、校徽、校歌和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学校校训为“耕道、养德、理想、开拓”。

第八十三条学校校徽为如下圆形徽标:

第八十四条学校校旗为黄色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例为5:3,中央印有红色校名(王体)。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歌为《红土地上谱新章》。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18日。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提出,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议审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八十八条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或名称、发展目标、管理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时,可以按照程序对章程进行修订。

第八十九条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训及释义

校训:耕道养德理想开拓

校训释义:

耕以道为准

养以德为范

借理想以为翱翔之翼

举开拓以为进取之犁

校徽及释义

校徽:

校徽释义:

设计:孙俊尧

校歌

校旗

[茭菱校区]地址:昆明市茭菱路128号,[小哨校区]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小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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