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济南,195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布鲁人丁(55)字第1618号通知,决定建立山东省政法干部学校。1959年2月24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成立山东政法学院的通知》〔鲁发59字169号〕精神,山东政法学院正式成立,时任省委第一书记舒同题写校名。1979年12月23日,中共山东省委下文《关于建立省司法厅和省政法干校的通知》〔鲁发(1979)81号〕,决定恢复建立山东省政法干部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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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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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法学院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领导、省教育厅主管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位于山东省济南市。
1955年7月,经山东省人民委员会批准成立山东省政法干部学校。1959年2月,经中共山东省委批准成立山东政法学院。1961年8月,中共山东省委决定撤销山东政法学院。1979年12月,中共山东省委决定恢复重建山东省政法干部学校。1983年10月更名为山东省司法管理干部学院。1987年10月更名为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在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基础上建立山东政法学院。
王牌专业
国家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法学专业
省级特色专业:法学、监狱学、国际经济与贸易、行政管理
国家“本科教学工程”地方高校首批综合改革试点专业:法学专业
省级应用型人才培养计划支持专业:法学专业
省级高水平应用型建设专业:法学专业
省级特色重点学科:刑法学、经济法学
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2019年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政法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公正、公开、严格程序、择优录取、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政法学院。
第五条学校代码:14100。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办学地点:山东省济南市解放东路63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山东政法学院招生委员会全面领导2019年本科招生工作,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核定的2019年度招生规模,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结合往年的招生录取、专业培养、毕业生就业等情况编制本年度的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招收本科生,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批后通过招生简章、招生专题网站等途径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根据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高考位次、专业志愿、体检情况等确定考生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要求确定投档比例。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特殊要求
1.外语语种: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制语种。
2.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3.监狱学专业按照军事公安类专业列入普通院校提前批招生。考生需经政审、面试、体检、体能测试,女生招生比例不超过10%。
第六章收费标准与奖贷减免政策
第二十条学校全日制本科生实施学分制人才培养模式。学费标准按照山东省物价局批准的最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山东政法学院已建立起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互为补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学校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重点用于学生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我校有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政府类奖助学金。另外还设有院长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山政爱生基金”等学校类奖学金。此外,学校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对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问题提供有力帮助。
第七章新生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审查。经审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颁发山东政法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标准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附有专业培养方向的招生专业在颁发本科毕业证书时,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规定的专业名称发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E–mail:zsb@sdupsl.edu.cn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通过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通过后生效。本章程由山东政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若有与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主管部门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注:此招生章程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见教育厅和教育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