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助体系大学生活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丽江市政府在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设立市政府助学金。为规范丽江市政府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凡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本办法规定,均可申请丽江市政府助学金。

二、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接近中等水平,允许有两门课程有补考,但必须是补考及格者。(新生参照高考分数)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如发现有不良嗜好、挥霍钱财等行为的,终止其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6、丽江市政府助学金应重点考虑以下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来自老、少、边、穷、偏远农村,父母离异,经济失去依靠的学生。

(2)父母双下岗,家庭主要成员零就业,无固定收入,导致正常学习生活陷入危机的学生。

(3)家庭人口多,兄弟姐妹多人上大学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的学生。

(4)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锐减,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三、申请程序

2、班级认定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公布评议结果,并将初步认定结果报系学生资助认定小组。

3、各系学生资助认定小组,对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认定结果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3)按困难程度排好顺序(内容包含:系、班级、姓名、学号、思想道德素质分、学科专业素质分、实践能力与技能水平分、总分,是否受过处分、是否有过补考、是否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获奖等级,其他奖项等)。

(4)各系学生资助认定小组集体讨论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在系上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负责汇总各系学生资助认定小组审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在全院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厅。

四、组织领导和监督

1、丽江市政府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有学生工作部主任、副主任、教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院团委书记(或副书记)组成。

2、丽江市政府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丽江市政府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则

1、对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定资格,发放过程中违反校纪校规的,取消其助学金。

2、各系要高度重视助学金的评定公工作,注重实效,把助学金发放到家庭贫困、品学兼优且确实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丽江市政府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学院奖学金。

六、本办法由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规范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加强评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凡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本办法规定,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1)国家一等助学金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中等以上水平,允许有一门课程有补考,但必须是补考及格者。

(2)国家二等助学金要求综合测评成绩在本班接近中等水平,允许有两门课程有补考,但必须是补考及格者。(新生参照高考分数)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勤俭节约,无不良嗜好,无奢侈行为,如发现有不良嗜好、挥霍钱财等行为的,终止其享受助学金的资格。

6、国家助学金应重点考虑以下学生:(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来自老、少、边、穷、偏远农村,父母离异,经济失去依靠的学生。

(4)遭遇自然灾害,家庭收入锐减,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2、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公布评议结果,并将初步评议认定结果报系学生资助认定小组。

3、各系学生资助认定小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上报的初步认定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3)按困难程度排好顺序(内容包括:系、班级、姓名、学号、思想道德素质分、学科专业素质分、实践能力与技能水平分、总分,是否受过处分、是否有过补考、是否申报国家、省政府和学院奖学金、获奖等级,其他奖项等)。

(4)各系学生资助认定小组集体讨论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获资助档次在全系公示五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登陆云南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网站进行贫困生认定,在系统内填写相应信息并提交,再由辅导员、系、学院进行三级审核并公示,公示结束后上报至教育厅。

1、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奖学金、助学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工部主任、副主任、教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学院团委书记(或副书记)组成。

2、国家助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3、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则:

2、各系要高度重视助学金的评定工作,注重实效,把助学金发放到家庭贫困、品学兼优且确实需要资助的学生手中;

3、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学院奖学金。

六、本办法由学院奖学金、助学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为鼓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评定奖学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满一年的,均可申报本奖学金。

二、申报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尊敬师长,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完成规定学业。

5、诚实守信,按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党纪国法和校纪校规受到处理及处分者;

(2)评奖当年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者;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者。

学院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在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四、奖学金类别及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

用于奖励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同时授予“三好学生”称号。

1、评选条件

(1)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习惯,模范遵守和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2)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文化科技活动,善于学习和吸收知识,有较强的应用知识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艺活动,身心健康。

2、等级、奖金金额、获奖比例及综合测评成绩要求

(1)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1%,综合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5分。

(2)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1.5%,综合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2分。

(3)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年8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人数2%,综合测评成绩不得低于80分。

以上奖学金的参评者,思想道德素质分不得低于12分。

对获“三好学生”称号的学生干部,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不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奖学金发放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发放。

(二)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

用于奖励德才兼备、品学兼优,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学生干部是指党团支委、班委;由各系推荐、学院聘用的团委、学生会、校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校伙食管理委员会、校学生心理咨询委员会成员。

(1)符合优秀学生的评选条件;

(2)德才兼备、品学兼优,积极主动承担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具有突出成绩,在同学中具有较高的威信,能起到骨干和带头作用;

(3)担任学生干部满一年以上。

2、奖金金额、获奖比例及综合测评成绩要求

奖金每人每年600元,不超过参评学生干部数的2%。综合测评成绩不得低于75分,思想道德素质分不得低于12分。

五、评审程序和办法

1、奖学金的评定在每年的9月上旬进行,评定过程必须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2、各系公布评审信息,各班根据上一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获奖比例,广泛征求意见,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应当通知每个学生。经系审核后张榜公布,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学生工作部。

3、学生工作部对各系上报的奖学金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后,提交学院学生教育管理小组审批。

4、拟获奖名单在学院公示,五个工作日,则自动生效。

六、各类奖学金评定的有关规定

1、各类奖学金原则上不重复评选;

2、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已评上的追回所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1)评奖当年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2)评奖当年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

(3)在评审当年无故欠费。

3、学院团委、院学生会、院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院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院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委员会、每学年按比例划拨,但需征求有关系意见后,再报送学生工作部。获奖学生不占各系评选比例。

4、各系应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评选比例进行评选,不得放宽条件和突破比例。

七、表彰和奖学金发放

1、学院对各类奖学金的获奖学生统一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2、获奖学生奖学金一次性发放,颁发学院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3、奖学金优先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

八、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奖学、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助学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工部主任、副主任、教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团委书记(或副书记)组成。

2、学院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九、附则

获得学院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奖学金的发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发放。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十一、本办法适用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学院助学金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云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文件、省财政厅、教育厅《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二、评选范围

凡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均可申报本奖学金。

三、评选条件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前茅。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2)评奖当年有一门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3)无故不按时缴纳学费或住宿费者。

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在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五、评审和发放程序

1、学生工作部根据当年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省政府励志奖学金指标和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等额分配。

2、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学生个人基本情况介绍材料一份(篇幅在500字以内)。

3、辅导员在所管理班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班级公布无异议后报系上。各系评奖、评优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查,并在系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提出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在全院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工作部将审核通过后的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批。

六、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1、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工部主任、副主任、教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院团委书记(或副书记)组成。

2、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七、附则

1、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2、学生按学年向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学院每年一度的奖学金,但奖学金的发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发放。

3、本办法由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09年10月起施行。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云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66号文件、省财政厅、教育厅《云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教[2009]2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省政府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在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生工作部根据当年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省政府奖学金指标和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等额分配。

2、学生根据基本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本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学生个人基本情况介绍材料一份(篇幅在500字以内)

4、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提出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并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1、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工部主任、副主任、教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各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院团委书记(或副书记)组成。

2、省政府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按时发放,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同一学年内,获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凡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报本奖学金。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名列前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

6、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在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

1、学生工作部根据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指标和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等额分配。

2、学生根据基本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生个人基本情况介绍材料一份(篇幅在500字以内)。

3、辅导员在所管理班级进行初评,并在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系上。各系评奖、评优小组根据评审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系内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

4、学生工作部对各系上报的学生材料进行复审,提出我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建议名单,报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全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

1、各系在审核学生申请时,要结合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家庭经济情况统筹考虑,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推荐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国家励志奖学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学院每年一度的奖学金,但奖学金的发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发放。

4、本办法自2009年11月起实施,原《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旅院(2007)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暂行)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文件、云南省财政厅、教育厅云财教[2007]244号文件和云教函[2007]32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学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4、勤奋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测评成绩名列前茅;

5、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的评定: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在评审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1、学生工作部根据当年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指标和各系学生人数,按比例等额分配。

4、学生工作部审核后,提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学院奖金学、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1、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由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主任,成员由学工部主任、副主任、教务部主任、财务部主任、各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团委书记(或副书记)组成。

2、国家奖学金坚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获奖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并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

2、学生按学年向学院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在同一学年内,可以同时申请每年一度的学院奖学金,但奖学金的发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发放。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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