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而言宪:许崇德的宪法人生

许崇德(1929—2014),上海青浦人,著名法学家、政治学家、法学教育家,新中国宪法学的奠基人之一,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曾任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名誉会长、中国政治学会副会长。1951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1953年在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毕业后留校任教。他曾参与1954年宪法起草工作,是1982年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他先后任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两个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代表作包括《国家元首》《宪法与民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等,曾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宪法学》教材首席专家。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宣布向100名为改革开放作出杰出贡献的同志颁授“改革先锋”称号及奖章,许崇德教授获评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积极推动者”。

构造基于法规范的宪法世界

许崇德一生追求宪法学术,致力于构造基于法规范的宪法世界。宪法学的核心使命是诠释宪法文本蕴含的规范,勾连宪法价值与生活现实。在发表的论文和著作中,许崇德反复强调作为法规范的宪法学基本概念与范畴的重要性,提出基于法规范的宪法学框架。许崇德始终坚持宪法是宪法学的基础,两者是“源”与“流”的关系。他反复强调,学习和研究宪法学,必须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无论是教材编撰,还是课程讲授,都必须依据宪法文本而不能脱离它。

在法规范的宪法世界里,许崇德基于文本的体系性与融贯性,特别强调概念、范畴与条文的独立价值。他认为,宪法学是一门逻辑严密、体系严整的科学,具有一系列独特的概念术语和基本范畴。比如,国家、宪法、政党、人民、权利等都是宪法学中的基本范畴,有其特定的内涵和作用。这些基本概念、基本范畴和基本原理是宪法学学科的基础。

探寻宪法规范与现实的互动

在这些论述中,宪法与法的连接和区分是许崇德思考宪法学的重要起点,体现了他对宪法作为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高规范的认识。他认为,宪法既然是法,就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比如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都经过特定程序而成为国家意志;都具有强制力,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但除了共同性的一面,宪法还具有一般法所不具有的特殊性:宪法是根本法,不是一般的法,它具有最高的地位及其内容上的根本性,不宜轻易改动。

基于对宪法最高性与根本性的坚守,许崇德较早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的原创性概念。在1998年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宪法讲座时,他首次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应该是依宪治国。在《迈向新世纪的根本大法》一文中,他进一步阐释了该学术命题,“治国最直接、最根本的应当首推宪法。如果治国而不以宪法为基础,那就等于丢掉了立国的根本”。

为了推进依宪治国,维护宪法的最高性与根本性,许崇德主张我国应该建立有效的宪法实施监督机制。1981年在“八二宪法”修改的讨论中,他曾发表《修改宪法十议》一文,提出宪法修改的十个建议,其中最后一个建议就是“宪法的监督和实施”。许崇德认为,保障宪法的实施,建立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机制,有多种模式可供选用,考虑到中国的具体国情,可以在全国人大设立专门的宪法委员会,以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从而使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落到实处。按此思路,他曾与其他学者草拟了若干条文,放在宪法草案第3章第1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中。在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的今天,老一辈宪法学家曾设想过的宪法监督机制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需要我们这一代学者继续推进。

走向宪法历史的深处

理解许崇德的宪法思想不能脱离他对于历史的认识。“宪法是历史范畴”是许崇德始终坚持的学术理念,因为“宪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社会现象”,不同历史时期的宪法担负着不同的历史使命,应采取历史主义的态度。

以整体性的知识体系梳理新中国宪法发展史,是许崇德矢志不渝的学术追求。他观察到,传统的新中国宪法史研究过于强调“片段”与特定“事件”,不可避免地掺杂着“碎片化”的研究倾向。如果宪法的历史研究脱离了历史的真实、客观与求实的立场,有可能导致历史虚无主义。通过“详述宪法演变经过,吸取经验教训”,是研究者的学术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2005年第二版)就是体现他宪法史研究的代表作。该书以作者亲自参与新中国宪法的起草或修改工作的经历和大量珍藏史料为基础,以马克思主义宪法学理论为指导,以1949年以来的中国社会变迁为背景,系统地展现新中国宪法发展的进程与脉络,建构了新中国宪法史研究的知识体系与方法论框架。许崇德在前言中写道,希望该书能让“赶不上此段经历的后人,了解今日宪法的由来,从而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自觉地担负起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学界公认的是,许崇德熟悉宪法历史脉络,擅长从历史中寻求宪法正当性,并将其价值引向现实。在他一生的著述中,像红线一样贯穿的学术脉络就是历史主义的意识与情怀。在谈论宪法学命题,特别是涉及学界有争议的问题时,他都会从宪法历史的视角审视现实问题,从宽阔的历史中寻求学术命题。许崇德常说,“历史面前没有老师”。宪法存在于历史的进程中,将宪法问题置于历史的语境与高度,从历史中寻求学术脉络,是许崇德留给我们的宝贵学术遗产。

“像爱护生命一样去维护《基本法》”

1990年2月,邓小平同志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称赞香港基本法“是一个具有创造性的杰作。我对你们的劳动表示感谢!对文件的形成表示祝贺!”这份“创造性的杰作”中,就凝结着许崇德等宪法学人的心血。

许崇德是基本法理论的奠基者之一。在亲身参与基本法起草过程与“一国两制”实践中,许崇德提出“一国两制”完整的宪法理论框架,对“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两制”有主次之分,“一国两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改革开放的关系等重大命题作了深刻论述。他秉持“宪法是国家根本法”这一基本的规范立场,对基本法起草以及实施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宪法与基本法关系等命题作了体系性的学理建构。他认为,《宪法》第31条是“一国两制”的宪法依据,也是起草基本法的宪法依据。基于这一判断,他提出: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其地位低于宪法而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都以基本法为依据,特区任何法律均不得同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法律体系中居于重要宪制地位。

每当出现基本法实践中的重大争议时,许崇德以“一国两制”理论为指导,以学理化的语言诠释宪法精神与基本法地位。1999年1月,针对特区终审法院违反基本法的判决,他与其他三位法学家发表谈话,明确提出“香港法院无权审查全国人大的决定”,被誉为基本法“四大护法”。2004年2月,针对回归七年来的“一国两制”实践问题,许崇德撰文阐述了“一国两制”思想的要义,对香港社会准确、全面理解“一国两制”产生了重大影响。许崇德以学者身份亲身参与了港澳回归各项工作,在各种实践问题面前,他不仅能从宪法理论出发寻找立论依据,更能回归立法原意本身,回到“一国两制”初心,以坚定不移的姿态维护基本法。

许崇德近30年的基本法研究让我们了解了基本法的来路,又为后辈擘画了基本法研究的未来。“要像爱护生命一样去维护《基本法》。”许崇德曾这样嘱咐他的学生。

平生常言“我是教书的”

许崇德最爱说的一句话是“我是教书的”,除了学术研究外,他一直致力于宪法学教材的中国化。通过近20本教材的编写,他不断探索宪法文本与宪法理论之间的融贯性,以体系化的框架构建中国宪法学教材的特色与风格。

许崇德参编的第一部宪法学教材,是1964年出版的《中国宪法讲义(初稿)》。这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法教研室集体编写的第一本教材,反映了“五四宪法”颁布实施10年来的实践与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教学的要求。1983年,许崇德作为副主编参编了吴家麟领衔主编的《宪法学》,该书是改革开放后第一本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许崇德是该书第十三章“国家机构概述”、第十四章“代表机关”和第十五章“国家元首”的主要执笔人。这部分内容涉及宪法中的国家权力组织与运行。该教材“在宪法学基本范畴、体系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成为体现中国宪法学学术特色的重要范本,在一定意义上创立了中国学派的宪法学体系”。

2011年,许崇德作为第一首席专家组织编写马工程《宪法学》教材。《人民日报》在有关报道中写道:“83岁高龄的工程首席专家许崇德,腿脚不便,仍带领课题组,在宾馆一住就是两个多月,对教材进行反复修改。”基于马工程教材的特殊地位与重要性,教材编写必须具有创新思路,体现我国宪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在教材体例上,许崇德提出具有创新性的整体框架,专设一章系统地讲授宪法指导思想,凸显中国宪法学特色,同时以国家基本制度为一章内容整合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构建完整的国家制度体系,丰富宪法与国家关系的理论。这弥补了以往教材在知识结构和体系方面的不足,使宪法学教材体系更加科学化。

许崇德先生已离开我们10年了,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学术遗产。他参与制宪修宪,参与起草两部基本法,在国家需要时能振臂发声、讲法“护法”,这都源自他对国家、民族的无限忠诚与热爱。作为宪法事业的建设者,他立志坚卓、皓首穷经、笔耕不辍;作为宪法实践的探索者,他传道授业、登坛讲宪、修身克己;作为宪法学术的传灯者,他谦逊严谨、宽厚包容、桃李满园。他一辈子在宪法学理论与实践的海洋中探索,用一生诠释了“学而言宪”的真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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