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研究论文范文8篇

前言:写作是一种表达,也是一种探索。我们为你提供了8篇不同风格的宪法研究论文参考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给你带来宝贵的参考价值,敬请阅读。

一、宪法实施的自身条件

二、宪法实施的现存问题

宪法制定后,限于各种原因未能切实实施。在此方面,我们有过深刻的历史教训。不可否认,1982年宪法实施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毋庸讳言,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没有真正确立,违反宪法的现象还存在且部分学者甚至提出“良性违宪”的观点,宪法实施中还存在着困难、问题甚至阻力。主要表现在:

(一)宪法缺乏可操作性宪法典必须具有清晰的权利和义务逻辑结构,而我国宪法文本缺乏精确的要领和具体的行为模式以及行为后果的法律处理,人民法院难以技术操作,致使司法实践中,我国宪法缺乏“可诉性”,即可援用宪法引导行为、处理纠纷、调控社会。

(二)法院裁判不能援引宪法规范长期以来,宪法在司法实务中得不到实际适用。该现象的制度渊源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三个批复:第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判决中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该批复在1955年7月30日生效。确立了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司法惯例。第二是1986年最高法院法(研)复[1986]31号,“在制定法律文书时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该批复将宪法排除在法律文书引用之外,现在该批复已失效。但2009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法释〔2009〕14号依然沿袭该思路,把宪法排除在司法适用之外。该司法解释规定“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引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为: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以上三个司法解释,导致宪法不能进入司法诉讼程序。从理论上讲,宪法内容规定了国体、政体、国家性质等最根本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但另一方面,宪法也具有规范性、强制力等法律属性,应该得到司法机关的具体适用,进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民众缺乏宪法信仰由于传统文化中缺乏宪政的基因,致使民众对宪法、法律难以产生认同。依据西方的自然法思想,“权利天赋”,法律只不过是固有权利的外在表达。在中国,“权利法定”,“法者,著之于官府,施之于百姓。”自然百姓只有守法的份。现实生活中,因宪法规范不得司法援引,致使大量的违宪行为无法得到司法的判断,致使民众对宪法的权威产生怀疑,进而无法生成宪法信仰。习强调:“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引导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使人们发自内心地尊重宪法、信仰宪法,把宪法内化为行为准则,积极主动地遵守宪法,宪法的实施才有可能。因此,应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确立等实实在在的活动为契机,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使宪法价值、理念在全社会广为传播,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纸上的宪法文本要变成实现的宪法生活,有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就是要监督、保障宪法的实施。没有有效的措施保障宪法实施,宪法就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三、宪法实施的保障

一、审判独立彰显自主司法改革的特色

审判独立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共同理念和原则,但原则的公理性并不意味着具体制度的普适性,它只有与特定的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相结合,才能形成具有雄厚生命力的具体实践。在我国,只有充分认识到特有的政体国情,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此基础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才能真正得以贯彻落实,才能体现中国自主型司法改革的特色。我们应立足于中国宪法框架和现行法律体系,积极探究可能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消极因素及现实障碍。阻滞法院独立审判的主要现实障碍在于行政干预。法律学者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指出:“法治诞生于法律机构取得足够权威以规范约束政府权力行使的时候,这意味着法制的实现须以法律机构能够制约政府为条件。”

正如《决定》所指出的:“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党的领导是保障审判独立的现实推动力和不可或缺的政治资源。从逻辑上讲,党的领导和审判独立并不矛盾,恰恰相反,落实法院审判独立的宪法地位,始终要坚持党的领导。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属于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这在司法实践领域集中表现为党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引领作用。从政治体制上对党的领导进行法律定位并施以有效的规范监督是实现审判独立的切入点,这既是由中国司法国情所决定的,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改进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内在地要求司法体制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具体国情因素相适应,中国的自主型司法改革在战略上呈现出渐进式发展的路线图。任何一个成熟的审判独立运行机制之形成,都不可能纯粹来自人们的理性设计,更不可能诉求于事先规划好的天衣无缝的改革方案,而主要脱胎于点滴的经验累积,仰赖于操作层面上的小处着手,通过一个又一个具体环节上的实质突破,使我国审判独立实现机制避免宣言性的苍白设计,最终促成司法体制的根本变革。法院办案遵循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一切司法规律的基础,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法院具有上层建筑的共性,又具有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的裁决性、亲历性等个性,这源于法院能够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由于传统文化和制度安排的差异多样,各国法院的设置模式、管理方式、职权特征等各不相同,但无论怎样,任何一个国家的法院都必定承担着解决讼争、化解纠纷的司法职能,体现着基本的司法规律。我们应当坚持《决定》所提出的司法改革方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

二、审判独立与错案追究

三、结语

一、坚持依宪治国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前提

新中国宪法事业60年的发展历程表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必须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相适应,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和主要任务相契合。我国宪法形成于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实践之中,同党领导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领导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诸法之宗”。我国宪法确定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和原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党领导人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取得的理论和实践成果,以其至上的法律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行使,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推动了构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我国宪法是我国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的地位、原则和内容决定了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这一要求的提出,强调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布局中的重要性和根本性。一方面,我们党和国家行使权力、治国理政的所有活动都要以宪法为根本准则,在宪法框架内进行,不允许任何超越宪法特权的存在,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石。另一方面,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们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坚持依宪治国就要坚持党的领导,从而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这是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总之,依宪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先决条件。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只有牢记宪法原则,坚守宪法规定的国体、政体,坚持宪法规定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各方面的合法权益,才能夯实执政基础和依法治国的根基,从而在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变革的历史进程中,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二、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切实加强宪法实施

当前,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坚决维护宪法权威,切实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宪法实施的要求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维护宪法权威、弘扬宪法精神的一系列措施和要求。维护宪法尊严、确立宪法权威,是实现依宪治国的首要。法治权威的树立首先需要宪法权威的实现,只有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顺利推进奠定基础。而宪法权威的树立来自人民群众发自内心的信仰和拥护,这就需要在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过程中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各项制度,是实现依宪治国的关键。要抓好宪法实施工作,首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次,要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从而在宪法监督的实施、宪法解释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是实现依宪治国的根本保障。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一方面,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依据宪法治国理政是宪法赋予我们党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另一方面,我国宪法又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它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了确认,使党的政策成为宪法和法律的灵魂和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就必须带领人民遵守和践行宪法和法律,党的领导与宪法权威在根本上是统一的。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贯彻和实现依宪治国的根本保障。

作者:张晓敏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

一、宪法和行政法中法律保留原则的区别

二、结语

作者:解凯旋单位:河南大学法学院

一、政治功能:制约权力

宪法是调整“政治关系”的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学科,宪法与刑法、民法一样也有自己特定调整的社会关系,但是宪法并不调整具体的社会关系,而是调整人们在参与、组织、分配国家政权的活动中发生的国家与公民、国家与政党、国家机构相互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各种重大社会关系。宪法之于上位法的地位,也与所调整对象在诸多社会关系中的上位有关,决定了宪法比一般形式法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属性。而这个调整对象是国家、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社会需要才出现的,因此宪法也是国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于这个视角,传统教科书将宪法的起源远溯及古希腊,因为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曾将古希腊各城邦的法律分为宪法和普通法律,前者以颇具政治色彩的拉丁文“politeia”,描述了各城邦关于组织结构和权限的法律,内容主要包括有关公民的资格、公民义务的法律和城邦议事机构、行政机构和法庭的组织、权限、责任等。

二、国家功能:民族凝聚力量

一、“黄金大米”事件的法学审视

(一)人的尊严受到侵害现代民主国家的宪法多将人的尊严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确立。人的尊严的法律含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一是指人之所以为人,属于人的本质上的人格尊严;二是指人根据自己所享有的各种自由权利,开展出来在人格具体发展上的人格尊严[1]。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必须服从这样的规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仅仅当作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2]。人的尊严强调的是人是目的、人是主体,而一旦将人视为“物体”、“手段”时,则人的尊严就荡然无存[3]。人的尊严与人本身固有的价值相联系,所有的人都具有尊严,并且每个人都保有自身尊严和维护他人尊严的义务。也就是说,那种把人当作纯粹的物或手段而不将其作为自主主体或目的的观点或行为是错误的[4]。人的尊严是立法的最高价值,应被国家和社会所保障,但也极易受到侵害。是否有损人的尊严,关键是看这一行为是否对于人的主体性以及人的价值进行了否定。在黄金大米的人体试验中,研究者向家长没有发放完整的知情同意书,没有告知他们食用的大米是转基因大米,这是将受试儿童作为一种试验的工具,否定了人的主体地位,侵害了人的尊严。

(二)受试者的生命权与健康权难以保障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其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享受安全的生活环境以及一定的条件下选择安乐死的权利。它包括生命存在权、生命安全权以及一定的生命自主权[5]。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以及一些区域性组织的宣言中都规定了生命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其器官乃至身心整体的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作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6]。健康权不仅是一种民事权利,同时也是一种宪法权利。在上述“黄金大米”事件中,由于在转基因食品中导入的外源基因可能含有未知基因片段,这些未知的基因可能在转基因的植物体内表达出有毒的蛋白质。另外,转基因作物因外源基因导入后,有可能表达出一些非自然状态下的蛋白质,引起人体对于该种蛋白的过敏反应。鉴于转基因作物的这些安全的不确定性,因而此类人体试验存在着侵害人的生命健康的可能性。

二、生物医学人体试验的现状

三、转基因食品人体试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转基因食品(geneticallymodifiedfoods,GMF)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的食品。转基因食品对于提高农产品的产量从而保障发展中国家人们的生存权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其安全性存疑,因此有必要进行人体试验。历史上曾经发生的二战时期纳粹德国的非法人体试验、日本731部队在中国惨绝人寰的人体试验以及美国的塔斯基梅毒试验(TuskegeeSyphilisExper-iment)提醒我们:人体试验如果没有法律规制,任其肆意扩张,将会给人类带来无穷的灾难。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生命健康权以及其他的权利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极易受到侵害。

宪法学是被教育部认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是法学专业的基础课、必修课。如何教好这门课程,使学生对宪法基本理论和制度有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和了解,是宪法学教学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但是在实际的宪法学教学中,却普遍存在教师教学质量低下、学生学习兴趣不高的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这对于提高教师教学质量、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具有重要意义。

一、宪法学在教材、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学教材体系缺乏科学性,教材内容比较陈旧

(1)宪法学教材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宪法学教材质量良莠不齐。据初步统计,从1980年到1999年,共出版过70多种宪法学教材,进入21世纪后,宪法学教材逐步增多,不少大学的法学院都有了由自己的教师编写的宪法学教科书,而且有没有一本由本校教师主编的宪法教材,已经被人们视为该校的法学学科有没有能力自立于中国法学院系之林的标志之一。这种随便编写教材的状况虽然貌似“学术繁荣”,“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但也导致很多教材可信度和学术水平都不高,漏洞很多。

(2)教材体系编排基本依据宪法典,缺乏自身理论体系。“从1957年我国正式出版的第一本宪法学教材开始,在体例编排上,基本上以我国宪法典的条文顺序为排列主线,同时参照了宪法学理论的逻辑要求而形成。大多数教材都是在宪法学基本原理之后,介绍宪法基本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内容”。这样编排的宪法学教材体系使宪法学成为注释宪法学,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难以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宪法学的学科性不强。

2.宪法学教学方法和考核方式单一

(1)教学方法仍然采用“满堂灌”的单一方式。教学方法是教师传授知识、技能,实现教学目的的途径和手段。教学方式及手段的恰当选择和合理运用与教学效果的好坏关系密切。但是从目前宪法学教学方法来看,大多数教师主要采取的仍然是对学生单向灌输的讲授法,“教师在课堂上总是习惯于按照宪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我国宪法典的结构为基线展开其授课内容。这些年的宪法学教学实践证明,单纯的内容的讲授往往使学生对宪法学知识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教科书的层面上,容易脱离实际。且在教学过程中,学生的注意力会逐渐下降。教师很难使学生的注意力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一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单纯的理论讲授法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有必要改进这一教学方法,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能动性。

法学专业综合改革的目标就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以适应新形势对法律人才的需要。然而,传统的“填鸭式”的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即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范本,重在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的灌输,学生没有经过认真地思考,往往使学生对所学的知识仅仅停留在抽象、空洞的理论教条层面。这种缺乏新意的教学内容和缺乏创新的教学方法让大部分学生感到厌倦。传统的教学方式难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法律人才,传统的教学方式亟须改革。在此基础上,我们宪法教学小组进行研讨式教学改革。经过我们宪法教学小组共同努力,宪法研讨式教学取得圆满成功,教学效果显著。在宪法研讨式教学中取得许多成功的经验,也存在一些问题并提出切实的整改措施。

一、先进的教学思路

我们在宪法学研讨式教学改革过程中,打破“教师备课—教师上课———学生听课”的传统教学思路,坚持“课前师生研究探讨———上课教师引导、学生积极讨论———课后师生共同教学总结”新的教学思路。通过课前师生对教学内容的研究、探讨,为课堂上学生深入展开积极讨论提供理论基础;课堂讨论是整个宪法研讨式教学的中心环节,能够帮助学生在课堂讨论中发现新的问题和解决问题;课后师生“回头看”,共同进行教学总结,对巩固和提高所学的知识起着重要作用。这种创新教学思路贯彻了“以学生为本”的教学理念,切实做到了“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充分尊重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性,全面发挥学生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坚持教师教学中的主导性,教师营造民主、平等、和谐的课堂教学氛围,积极引导学生参与宪法学的课堂教学讨论,让学生在轻松、愉快的环境下获取知识,提高能力。

二、科学的教学步骤

宪法学研讨式教学将整个教学过程分为五个步骤,又称为研讨式五步教学法。

3.第三步:小组交流。学生分组讨论,每小组12人,学生在小组内将独立探索的知识和心得体会进行交流,展开讨论,对选题有初步的分析判断。通过小组讨论,剔除一些同学不完整、不客观,甚至错误观点,对选题形成比较统一的意见,推选课堂讨论发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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