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加强干部队伍管理,严明组织纪律,强化作风建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和制度化运转,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工作的通知》(厅发〔2013〕2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区外请示(请假)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现就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告工作明确如下:
一、局领导
(一)局长区外出差、休假、学习,须至少提前3天由办公室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二)其他局领导区外出差、休假、学习,须向局长请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外出。
二、机关处室领导
(一)处长(主任)区内出差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区外出差,须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并报局长批准。
(二)副处长(副主任)区内出差须向处长(主任)请示报
告;区外出差,须向处长(主任)请示报告,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直属单位领导
(一)主要领导区内出差须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区外出差,须向分管局领导请示报告,并报局长批准。
(二)其他班子成员区内出差须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区外出差,须向本单位主要领导请示报告,并报分管局领导批准。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