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外出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各分局、各县国土局:
一、外出考察、学习、培训的范围
1、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以办公厅(室)、人教司(处)等主管部门正式公文形式下发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培训。
2、市委、市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下发的指令性外出考察、学习、培训。
4、全市国土系统范围内因工作需要,经市局党组批准同意的外出考察、学习、培训。
二、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的审批程序
三、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的汇报制度
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人员必须在考察学习结束后10天内向市局组织人事处提交一份正式的考察学习报告,内容包括考察学习内容、人员、地点、经验和收获体会等。由市局组织人事处将考察学习报告呈送局党组成员传阅后,归档保存。
四、外出考察、培训、学习的有关要求
1、各单位和部门要合理安排干部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工作。原则上对本年度已安排外出学习培训的人员,当年不得再次安排。
2、各单位和部门原则上不得参加规定范围以外组织安排的外出考察、学习、培训,不得以福利照顾和变相旅游形式组织人员外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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