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东学院民族职业技术学院丹东民族学校

参加人:刘胜华、张洪伟、蒋晓东、白文明、田露、宫小娜、张淑华、马延凤

主持人:刘胜华

一、学习专题:

重点围绕党的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展学习研讨

二、集中学习内容:

1.《关于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略)(张洪伟领学)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部分(略)(蒋晓东学)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生活纪律部分(略)(白文明领学)

6.《中共辽东学院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张淑华领学)

7.《辽东学院教职工日常管理办法》(马延凤领学)

三、自学内容:

9.《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略)

11.党纪学习教育案例汇编(略)

四、集中讨论安排

重点发言:田露

研讨发言:刘胜华、张洪伟、蒋晓东、白文明、宫小娜、张淑华、马延凤

刘胜华作总结发言

党史上的工作纪律建设

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一百多年来,我们党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健全和完善党的工作纪律,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对党的工作纪律建设的规律性认识,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做法。

强化遵守工作纪律的基本要求

西柏坡是立规矩的地方。西柏坡时期,我们党制定得比较成熟、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纪律就达二十余项。1947年6月,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保密问题的指示时强调:“以后凡中央密电所发出之任何文件,凡未得中央许可者禁止印发。”“私人不得记录党政军机密事件及不得携带此种笔记本。”这一时期,为了克服党内和军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我们党还建立健全了请示报告制度,保证了党中央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持续加强党的工作纪律建设,强调“制度是决定因素”,注重发挥制度的作用,切实提高党员的纪律意识与纪律观念,使工作纪律建设形成更为稳固的刚性约束。进入新时代,我们党更加注重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相结合,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推动党的工作纪律落到实处。

注重规范党员干部履职用权

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制定出台多项党内法规,细化了违反党的工作纪律的各种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党纪处分规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党的工作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遵循。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强调党内法规制度对党的工作纪律建设的重要作用,规范权力的使用和运行,并且进一步将履职不力、不作为纳入问责情形,以明确的纪律规范树立正确导向,不断推动和规范党员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

重视保持优良工作作风

历史和实践反复证明,优良工作作风是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证。大革命初期,随着党员队伍日益壮大,党内出现了理想信念不坚定、官僚主义等不良现象。针对这些情况,1926年8月,《关于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的通告》“特别训令各级党部,迅速审查所属同志”,要求“立即执行,并将结果具报中局,是为至要”,表明了幼年时期的中国共产党反对官僚主义、重视和加强工作作风建设的坚强决心。随着各项规章制度的相继出台、对一批违纪党员干部的严肃处理,极大地净化了政治生态,保证了干部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1933年12月2日,《红色中华》报专门撰文,列举了当时官僚主义的种种表现,包括:无工作计划、不参加会议、参会不发言、不开展组织工作、不搞调查研究、不汇报工作,连起码的文件都不处理,甚至对联系的工作对象的名字都不记得,等等。针对这些工作作风问题,中央苏区时期出台的文件明确指出:“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干部的工作及其成效如何,评判权交给人民群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中央居安思危,高度重视党的工作纪律建设。1949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随即,从中央到地方县以上、军队团以上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成立。不久,按照规定成为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这为监督党员干部履职尽责、纠正党内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提供了重要抓手。

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制定和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破题,驰而不息正风肃纪,取得了作风建设的重大历史性成就,夯实了党的执政根基,开创了从严管党治党的新局面。

党史上的生活纪律建设

党的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百余年来,中国共产党不仅要求党员干部在工作和学习上起到先锋模范作用,还要求他们坚持从生活小事小节中加强修养、完善自己,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

保持艰苦奋斗的生活作风

回溯党的历史,从井冈山、延安到西柏坡,从“两个务必”到中央八项规定、反“四风”,我们党历来倡导勤劳节俭、艰苦奋斗,反对生活奢靡、贪图享乐。

建军初期,针对军官生活特殊化等问题,三湾改编时规定官兵待遇平等,连队成立士兵委员会,监督部队的经济开支、参与伙食管理等。红四军从军长到士兵,同吃同穿同劳动,朱德带头到山下挑粮,虽然生活艰苦,但是官兵团结一致、士气高涨。

中央苏区时期,为了减少生活浪费,毛泽东拟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第十四号》强调,政府中一切可以节省的开支,都须尽量减少。这一切节省,虽在各部分为数甚少,但积少成多,并可以养成苏区中更加刻苦、更加节省的苏维埃工作作风——这是万分必要的。

延安时期,我们党将艰苦奋斗作风的培育与“厉行廉洁政治”等紧密联系在一起。1939年6月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中指出:“任何机关部队必须照批准之预算限度内开支,如有浪费或超过情事,概不批准。”各机关部队学校不得互相请客(外客来宾招待除外),平时开会不得招待酒菜香烟。在1946年12月,中央作出关于开展节约运动的指示,提出“应动员全党全军全根据地人民开展节衣缩食,艰苦奋斗,克服困难的运动”,应尽量裁减干部特殊待遇和一切不必要开支,在生活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纪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为了使国家尽快富强起来,我们党一再强调要坚持和发扬好勤劳节俭、艰苦奋斗精神。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党的八届二中全会上指出:“我是历来主张军队要艰苦奋斗,要成为模范的。”并讲了一个事例:1949年的一次会议上,一位将军主张军队要增加薪水。他举的例子是资本家吃饭五个碗,解放军吃饭是盐水加一点酸菜。毛泽东认为,这恰恰是好事。这个酸菜里面就出政治,就出模范。解放军得人心就是这个酸菜,要求提倡艰苦奋斗。

改革开放初期,针对党员干部特别是某些高级干部中存在的特殊化现象,1979年11月,我们党出台《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详细严格地规定高级干部生活待遇,要求高级干部要在作风建设中起带头作用。1980年制定的《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干部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中央八项规定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切入点、全面从严治党的突破口,从中央政治局带头践行八项规定等,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狠刹“四风”、过紧日子,让实干苦干、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得以坚持好、继承好和弘扬好。《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的生活提出了高标准要求,明确党员必须“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相应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划出了不可逾越的底线,对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

遵守良好家风的生活规矩

党员干部的家风折射作风,其家庭家风家教情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党的形象,是人民群众评判党的工作成效的重要参照物。延安时期,当毛泽东的表兄文运昌得知毛泽东在延安做了“大官”而请求介绍工作时,毛泽东回复:“吾兄想来工作甚好,惟我们这里仅有衣穿饭吃,上自总司令下至火(伙)夫,待遇相同,因为我们的党专为国家民族劳苦民众做事,牺牲个人私利,故人人平等,并无薪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毛泽东更是给自己定下三条原则:念亲,但不为亲徇私;念旧,但不为旧谋利;济亲,但不以公济私。湖南毛泽东遗物馆陈列有一封毛泽东回绝外婆家十五个人请求照顾的信件,这封请求入学、工作等照顾的书信转交到毛泽东手里,他在信的页眉批示了一行字:“许多人介绍工作,不能办,人们会要说话的。”周恩来更是专门召开家庭会议,定下“十条家规”,内容涉及不能丢下工作专门进京看望、外地亲属进京一律住招待所(住宿费由家里支付)、生活要艰苦朴素等,教育他们“完全做一个普通人”。

一代代共产党人更是严格遵守家规的典范。焦裕禄教育一家扎根兰考,要求子女“工作上向先进看齐,生活条件跟差的比”;他不让孩子“看白戏”,将票款如数送给戏院,又建议县委作出“十不准”的规定。谷文昌一贯严格要求自己和家属子女,不搞特殊,不以权谋私。二女儿结婚想让他批点木材做家具,他严词拒绝:“当领导的要先把自己的手洗净,把自己的腰杆挺直!”

进入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继将家风建设作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重要内容,要求党员干部既要严于律己,又要从严治家,既要把好廉洁自律的“前门”,又要守好家庭防线的“后门”,让自身与家人言行都经得起考验、当得起表率。

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1922年7月,党的二大制定的《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明确要求:党员的言论,不可有离党的个人的或地方的意味。这表明党员个人生活工作中的言行不能与党的立场相违背。延安时期,毛泽东号召共产党员“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刘少奇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中指出,共产党员如果能长期坚持与实践相结合的党性修养,就“可能有最高尚的自尊心、自爱心”,即使在他个人独立工作、无人监督、有做各种坏事的可能的时候,他能够“慎独”,不做任何坏事。

二十一世纪初,《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要求干部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新时代以来,我们党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专门列出生活纪律,作为党的六大纪律之一,不仅继承了过去管党治党的有益经验,而且针对当前党员在生活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予以补充完善。

中共辽东学院委员会贯彻执行

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对持之以恒正风肃纪作出的新部署,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改作风转作风,推动党风校风持续好转,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高等学校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若干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改进调查研究

1.深入开展调研。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应经常带着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师生、深入实际,走访座谈,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调研要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多搞专项调研,少搞面上综合调研。要坚持问题导向,提高调研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决反对走形式、走过场。校领导每月到基层调研不少于1次,随行人员不超过2人,严格控制参加现场会、汇报会或座谈会人员范围。调研点不做任何欢迎形式,视调研内容指派1名负责同志参加,保持工作常态,不安排用餐。

2.重视校外调研。对地方政府、校外实习基地、产学研基地、兄弟院校和企业等调查研究,应围绕调研主题,确定调研提纲,提前充分沟通,实地调研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遵守出差规定。调研后应写出调研报告,在校内适当范围交流调研成果,必要时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应听取调研情况汇报。

3.密切联系师生。认真落实校领导联系教学单位、联系师生、听课和接待日等制度,善于依托基本制度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联系师生,了解真实情况,掌握舆情动态,思考解决问题。校领导每学期至少参加联系单位党政联席会议1次,指导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与联系单位师生员工的沟通与交流,切实为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4.热情服务师生。畅通师生意见表达渠道,重大政策出台前,通过教代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听取民意、集中民智、把握民声。完善信访工作,及时阅处群众来信。各单位按规定程序向校领导递交的书面请示、报告,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圈阅或批示。机关、教辅、后勤部门要增强为教学一线服务、为师生服务的意识,主动改善工作流程、改进工作作风。

二、精简会议活动

8.控制会议经费。会议一般不准安排到校外,严禁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严格按规定和标准控制会议用餐、住宿,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会场布置要简朴,文具按需发放,不提供高档文具,不制作背景板,不上香烟水果,工作会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宴请和娱乐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土特产等;不得借举办会议、干部教师社会实践等名义组织观光旅游;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精简文件简报

10.提高文件简报质量。制定文件要认真研究国家政策要求,吃透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重要制度文件出台或提交会议讨论前,分管校领导应带领有关部门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征求意见、综合协调和审核把关等工作,切实提高文件质量。简报要反映重要动态、举措、经验、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减少一般性工作情况汇报。弘扬“短实新”的优良文风,文件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严格控制文件篇幅,部署某领域很重要工作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文件稿一般不超过3000字。推进办公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公,减少纸质文件简报资料。

四、规范出访出行

13.规范出差出行。按规定履行请假制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出差出行,需相互“通气”,视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备;副校级领导出差出行,需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视情况向上级部门报备。中层干部出差出行按组织部门规定办理。党政主要负责人尽可能避免同期出行,严格控制、合理安排陪同人员,严格按规定选择交通工具和安排住宿。

五、严格工作待遇

14.规范公务用车。严格执行《辽东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严禁违规配备使用公车。不得超编制、超标准、越范围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挪用、固定给个人使用公务用车,不得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其他单位、个人赠送的车辆,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校级领导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学校办公室负责车辆主要用于接待、会议、集体活动和应急用车。

15.规范办公用房。严格执行关于规范办公用房的规定,严禁以任何理由未经批准新建、改扩建、购买楼堂馆所;不准超标准配备、装修和多处占用办公用房;兼职人员仅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因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岗位,必须在一周内腾退原办公用房。

16.规范领导干部住房。严禁以任何理由为党员领导干部违规多占、超配住房提供便利,不得借工作调动之机违规多占住房。

六、改进信息公开

17.改进活动宣传。领导班子成员的公务活动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报道,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协调管理。学校新闻宣传要进一步贴近师生,校园网、校报等校内新闻媒体要广泛宣传学校的发展战略和思路,广泛宣传基层单位的好做法和工作经验,广泛宣传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典型先进事迹,协同推进学校文化建设。校领导参加一般性工作调研和工作会议报道篇幅一般不超过300字;涉及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新闻报道字数可酌情增加,适当配发照片。除学校党委决定外,学校领导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贺信贺电、题词题字。

18.加强信息公开。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提升校务公开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进一步加大校、院两级公开力度,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和公开指南,扩大并细化公开内容,丰富创新公开形式。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健全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七、厉行勤俭节约

19.严格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三公”经费管理规定,从严控制经费开支;严禁违规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违规用公款购买赠送节礼;不得违反国家政策法规规定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和奖金;不得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领导干部参加属于岗位职责范围内的活动不得领取报酬。

20.严格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学校公务接待规定。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组织公款旅游和与公务无关的参观;不得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严格控制接待标准和陪餐人数,不上香烟、高档酒水、高档菜肴,不额外配发生活用品或接受各类纪念品、土特产等;不得扩大公务接待范围或超规格、超标准或超预算接待;严禁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公务接待。

八、强化纪律约束

21.严格廉洁自律。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消费卡等;不得接受管理对象的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不得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借公务之名绕道探亲访友、变相旅游观光等;不得违规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严禁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或借机敛财。

22.严格兼职管理。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在社会团体、基金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经批准兼职的校级领导人员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经批准兼职的院系及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有关奖励办法,给予适当奖励。

24.简办婚丧喜庆事宜。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婚丧喜庆事宜报告制度。不得邀请与本人有直接领导关系的下属单位人员或工作职责涉及的管理服务对象参加;宴请人数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不得违规使用本单位公车、公物或有业务往来单位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食堂等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不得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化整为零”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25.严格执行纪律。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有关规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监管,加强对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的约束。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本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责任,善于监督管理,勇于批评指正。纪检监察部门和干部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提升纪律审查能力,严格纪律执行。

九、加强督促检查

26.开展对照检查。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自觉带头执行并督促分管部门单位严格遵守本实施办法。每年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听取分管部门单位执行情况汇报,主动征求意见建议,对照检查,加强整改。学校纪委要紧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新动向、新情况,围绕重要节点、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深入整治热点难点问题,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

本细则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辽东学院教职工日常管理办法

(辽东学院〔2023〕5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严明校规校纪,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教职工日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职工所在二级单位(部门)是日常管理主体,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日常管理情况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及工资待遇挂钩。

新入校教师第一年实行坐班制。

第二章休假管理

第四条教职工休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等形式。教职工休假应履行审批程序,休假结束后及时进行销假。教职工休假情况在月考勤表中如实登载。

第五条事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二)事假在5天以内的,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事假在6天至14天的,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分管校领导审批;事假在15天以上及申请出国(境)的,由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每月事假3天内不扣发工资,超过3天的每超出1天扣发1天的校内基础性绩效津贴(按“每月校内基础性绩效津贴应发额除以21.75”计算扣发数额);一年内累计事假超过30天的,除按上述标准处理外,扣发年底奖励性绩效津贴和校内工资,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

第六条病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教职工因病需要休息的,应由本人持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向所在单位(部门)说明情况、履行请假手续。病休结束持县(区)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进行销假。

(二)每月病休5天内不扣发工资,超过5天的每超出1天扣发1天的校内基础性绩效津贴(按“每月校内基础性绩效津贴应发额除以21.75”计算扣发数额)。一年内累计病休超过3个月的,停发校内工资,扣发年底奖励性绩效津贴,年度考核结果不能为优秀;一年内病休超过6个月的,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不计算考核年限。

(四)病休人员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保持与所在单位(部门)联系。借病休之由从事兼职工作或营利性活动的从严处理。

第七条婚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婚假为10天。教职工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婚假期间可根据路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中结婚的不补婚假。

(二)婚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八条丧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教职工本人去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二)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批。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九条产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符合国家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教职工享受产假15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配偶可享受护理假15天。

第十条探亲假审批与待遇处理

(一)教职工在校工作满一年,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期间团聚的,按规定可以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享受一次探亲假,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安排在寒假或暑假期间。

第十一条教职工应遵守请假要求,及时办理请(销)假手续。

(一)教职工履行请假审批手续,一般应提前(至少一天)在学校线上人事管理平台在线申报、在线审批。

(二)教职工不得随意超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的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未经请(续)假或请(续)假未获批准而离岗者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到所在单位(部门)报到并销假。不报到、不销假者责任自负。

第三章校内调配

第十二条教职工校内调配应在各单位(部门)核定的岗位数量内考虑。校内自收自支单位的教职工一般不调配到全额负担的单位(部门)工作。

(一)校内调配事项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研究。

(二)教职工校内调配一般采用公开调配的方式进行。根据岗位需求进行校内公开招聘,履行校内人员调动与公告程序。

第十三条校内调配程序

(一)用人计划编制。用人单位提出用人需求计划与岗位说明书,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汇总形成校内招聘计划,并公布实施。

(三)单位审核。人事处组织审核,交由用人单位考核。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同意提出拟聘用人选,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送人事处。

(四)学校研究。人事处汇总拟聘用人选,报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五)校内调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的,公告并办理聘用合同变更、校内岗位交接等手续,完善校内调配告知程序。

第十四条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会议研究涉及具体调配事项的,按文件或会议要求直接办理调配手续。

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学校党政工作特殊需要,可履行简化程序: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同意、分管校领导同意,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同意进行调配,调配结果向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十五条教职工的校内岗位转换(包括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转换,以及教师高级岗位类型转换),纳入校内调配统一管理。

(二)因学校组织任用、学科专业和机构调整、组织人事政策性调整需要,可根据实际进行岗位转换,并参照本办法管理。

(三)各单位(部门)内部的人员岗位职责调整,不涉及岗位类型转换的由各单位(部门)自行组织,并向人事处备案。

第十六条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调人员从事新岗位工作的,不办理调配手续。临时借用人员一般不超过三个月,临时借用人员不应脱离本岗位工作。同时,各单位(部门)要根据岗能相适、岗责匹配要求规范借调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避免长期借调使用人员、避免因借调产生岗位纠纷。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七条各单位(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日常考勤。

(一)教职工按岗位从事日常工作,参加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学校、各单位(部门)安排的活动,以部门为单位进行平时考核和考勤,考勤记录存档。

(二)各单位(部门)要加强教职工日常管理和纪律教育,规范岗位日常考核管理,如实记录并掌握教职工返校、在岗和工作(活动)情况,规范教职工请(销)假管理,严格执行考勤纪律。

第十八条实行月考勤零报告制度,每月25日按时报送月考勤结果。当月25日以后的缺勤情况累计到次月报送。病事假考勤按照缺勤工作日数申报。

第五章劳动纪律

第十九条教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及时完成岗位工作任务。

(二)教师应按时完成教学任务,不得无故迟到、调课、提前下课及请人代课。确需调代课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确保教学秩序不受影响。教师应参加学校和部门组织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教研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迟到、早退。因事不能参加或提前离开,应事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考勤员。

(三)教职工工作期间不得随意脱岗,严禁从事上网聊天、网购、看电影、看小说、炒股、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违纪处理

(二)涉及打架斗殴、闹事或唆使家属闹事、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的,由所在单位(部门)提出意见、学校审批后,可视情节轻重扣发1至5个月的校内工资。

第二十一条旷工处理

(一)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旷工处理: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含不坐班人员未经批准不参加校、院、教研室组织的活动);

2.请假期满不归;

3.因打架斗殴误工;

5.与学校签订协议而逾期不归。

(二)旷工1个工作日及以上者,停发校内基础性绩效津贴;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扣发年底奖励性绩效津贴;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校内调配期间要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完成岗位工作交接,按时到新岗位工作。以调配为由随意请假、旷工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涉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事业单位管理政策矛盾的,按国家事业单位管理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执行。

第二十六条教职工日常管理与考勤结果与个人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绩效工资分配等挂钩。本单位教职工日常管理和考勤结果纳入二级单位绩效考核评价指标。

第二十七条教职工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即国家工资)和校内工资(即校内绩效津贴,包括基础性绩效津贴、奖励性绩效津贴)。岗位聘用、解聘、辞聘以及停发、扣发工资从次月起兑现。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辽东学院教职工日常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21〕32号)、《辽东学院教职工调配管理办法》(辽东学院〔2018〕171号)自行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以作风转变促工作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带头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切实为基层减负,以作风转变促工作落实。”

落实工作,必须有好的作风。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艰苦奋斗、求真务实……把好作风树立和发扬起来,工作就能落地有声、凝聚人心。反之,如果不良风气滋生蔓延,就可能出现以形式代替落实、以文件落实文件等问题,其结果是浪费资源、延误工作、疏远群众。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刹住“车轮上的腐败”、整治“会所中的歪风”,到持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化拓展基层减负成果……各地各部门以钉钉子精神纠治“四风”,持续加固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党刹住了一些长期没有刹住的歪风,纠治了一些多年未除的顽瘴痼疾,以作风建设新气象赢得人民群众信任拥护。

历史和现实表明,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到什么阶段,党的作风建设就要推进到什么阶段。风险越大、挑战越多、任务越重,越要以好的作风振奋精神、激发斗志、树立形象、赢得民心,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抓作风必须强党性。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四风”问题的思想根源或是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或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纠“四风”树新风,也要在思想根源上着力,在强化党性修养上下功夫。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仅包含着党治国理政的重要思想,也贯穿着中国共产党人政治品格、价值追求、精神境界、作风操守的要求。党员、干部要坚持不懈用这一思想凝心铸魂,不断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节俭朴素、谦逊低调,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行为,永葆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在抓常、抓细、抓长上下功夫。注重常态长效,是我们抓作风建设的宝贵经验。作风问题最容易反弹,作风建设必须常抓不懈。要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抓住普遍发生、反复出现的问题深化整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做好完善机制、建章立制的工作,让制度“带电”、禁令生威,管住根本、管住长远。

纠树并举,涵养新风。祛邪必须扶正,激浊方能扬清。要做好教育引导、激励保障,涵养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注重家庭家教家风。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厚植为民情怀,矢志为民造福,始终站稳人民立场、树牢群众观点,自觉把为民造福作为最大政绩,扑下身子、沉到一线,办好民生实事。

党的作风是党的形象,是观察党群干群关系、人心向背的晴雨表。新征程上,只要我们以钉钉子精神继续打好作风建设攻坚战、持久战,狠刹歪风邪气、涵养新风正气,定能让党心民心更加凝聚,以作风的持续向好转变,抓好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从而更好推动发展、造福人民。

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造福人民作为最重要的政绩,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是阻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大敌,是群众深恶痛绝、反映强烈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举措予以根治。

形式主义属于主观主义、功利主义,根源在于政绩观错位、责任心缺失,主要表现为知行不一、不求实效,文山会海、花拳绣腿,贪图虚名、弄虚作假,用轰轰烈烈的形式代替扎扎实实的落实。官僚主义则属于封建残余思想作祟,根源是官本位思想严重、权力观扭曲,主要表现为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高高在上、漠视现实,唯我独尊、自我膨胀,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

在百年奋斗征程中,我们党始终把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毛泽东同志批评形式主义是一种“幼稚的、低级的、庸俗的、不用脑筋的”东西;把官僚主义者比喻为泥塑的神像,说它久坐不动、十分无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同志告诫全党必须“防止领导机关官僚化的危险”,指出“形式主义也是官僚主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真抓实干、狠抓落实,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中央深刻分析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成因,提出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治本之策。在反对形式主义方面,着重解决工作不实问题,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克服浮躁情绪,抛弃私心杂念。在反对官僚主义方面,着重解决在人民群众利益上不维护、不作为问题,既注重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又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经过持续努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生存空间被大大挤压,广大党员、干部真抓实干的劲头不断增强。同时也要清醒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具有反复性、隐蔽性,会以不同形态经常出现。因此,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时刻保持警惕,以驰而不息、锲而不舍的精神,从思想深处查不足、找根源,从行为遵循方面定规范、设准则,做到全面检视、靶向纠治。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但机遇和挑战都有新的发展变化。在危机中育先机、于变局中开新局,奋力实现“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2035年远景目标,必须以更大决心、更有力举措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当前,绝大多数党员、干部能够身体力行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但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依然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有的抓理论学习不深不透,理解不够到位,自以为学了就是懂了,讲过就是落实了,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有的以为抓工作落实就是层层发文、层层开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依葫芦画瓢”,搞“上下一般粗”;有的热衷于同下级单位签“责任状”,将责任下移,把压实责任变成“击鼓传花”。

坚决铲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蔓延的土壤,必须紧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动向和新表现,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多样性和变异性,始终把坚决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重要任务,既解决老问题也察觉新问题,既解决显性问题也解决隐性问题,既解决表层问题也解决深层问题,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确保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版)解读|砥砺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勇挑重担

——工作纪律部分修订内容解读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明确了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把这一宏伟蓝图变成美好现实,需要党员、干部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但是,面对新时代新征程的艰巨使命和繁重任务,有的党员、干部在干事创业方面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有的缺乏担当精神,实干精神不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现象仍较突出等,必须下大气力解决。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不断完善制度,为推动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提供纪律保障。

一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加强作风建设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有些情况,看似新表现,实则老问题,充分表明“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纠治“四风”决不能止步。《条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处分规定,以永远在路上的执着和韧劲,推动从制度上解决“四风”老问题,促进以好作风好形象创造新伟业。

二是督促干部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新时代新征程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都需要干部担当,都需要发扬斗争精神。《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有利于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的实际行动,诠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民造福。同时,增写了“新官不理旧账”的处分规定,防止领导干部以班子换届、岗位调整为借口,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督促领导干部做矛盾问题的“解铃人”。

四是推动精准问责。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用好问责利器。有效问责有利于促进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则会使问责的警示作用打折扣,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增强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提升问责的综合效应。《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要求严肃追究责任。《条例》与问责条例相衔接,增写了滥用问责、问责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动问责工作规范化、精准化,有效发挥党内问责的政治功能,促进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更好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五是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决不能违规干预司法,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对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有关受请托人要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条例》与上述规定相衔接,增写对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处分依据,使得对违规干预的治理链条更为完整,推进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插手行为。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一条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问责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负责守责尽责,践行忠诚干净担当。

第三条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问责对象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六条问责应当分清责任。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党组织问责的,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第七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八条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一)通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问责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发现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有管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及时启动问责调查程序。其中,纪委、党的工作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启动问责调查,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根据问题性质或者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调查,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调查程序。

第十条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第十一条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问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处理意见以及依据,由调查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问责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检查、通报方式进行问责。采取改组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对同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纪委和党的工作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四条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促改。

第十六条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应当严肃问责。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对上级错误决定提出改正或者撤销意见未被采纳,而出现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上级错误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

(三)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第二十条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工作中根据需要可以按照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生活纪律:以家风建设带动党风政风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向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同志学习,做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严格要求亲属子女,过好亲情关,教育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明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都是不道德的事情,要为全社会做表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对党员领导干部规定了“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的廉洁自律规范。《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禁止领导干部家属亲友插手领导干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插手人事安排。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要坚决抵制,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党组织”。

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相衔接,此次修订《条例》,在生活纪律方面专门新增了关于家风不正,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正,就会对家庭成员的作风潜移默化地输送正能量,家庭成员违纪违法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相反,党员领导干部家风不正、家教不严,不仅会助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利用党员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影响谋取私利的错误行为,甚至可能会把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拖入违纪违法的深渊。从近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家风败坏往往是党员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因此,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党员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

家风问题不仅是道德问题,也是纪律问题。将家风建设情况写入《条例》,划出不可碰触的纪律底线,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必将进一步提高党员领导干部对家风建设的重视程度,促使其做培育良好家风的表率,通过树立良好家风带动党风政风向上向善,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语丨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关系党的形象。

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中华民族是重视道德、崇尚修德的民族,历来强调“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务必把加强道德修养、增强道德力量作为人生重要的必修课。

——2014年5月,习近平在河南考察时的讲话

人格是一个人精神修养的集中体现。光明磊落、坦荡无私,是共产党人的光辉品格,也是干部应该锤炼的品质修养。要坚守精神追求,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处理好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苦和乐关系。要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保持平和心态,看淡个人进退得失,心无旁骛努力工作,为党和人民做事。

——2019年3月1日,习近平在2019年春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永葆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色,关键还得靠我们党自己。在为谁执政、为谁用权、为谁谋利这个根本问题上,我们的头脑要特别清醒、立场要特别坚定。全党同志都要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做到克己奉公、以俭修身,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2022年1月11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

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领导干部的家风,不仅关系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党风政风。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和弘扬革命前辈的红色家风,向焦裕禄、谷文昌、杨善洲等同志学习,做家风建设的表率,把修身、齐家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保持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严格要求亲属子女,过好亲情关,教育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明白见利忘义、贪赃枉法都是不道德的事情,要为全社会做表率。

——2016年12月12日,习近平在会见第一届全国文明家庭代表时的讲话

所有党员、干部都要戒贪止欲、克己奉公,切实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造福于人民。要把家风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廉洁修身,廉洁齐家,防止“枕边风”成为贪腐的导火索,防止子女打着自己的旗号非法牟利,防止身边人把自己“拉下水”。

——2018年3月10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重庆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我在这里要特别提醒各级领导干部,要严防在自己身上出现“裙带腐败”、“衙内腐败”。在查处的违纪违法干部身上都有一个特点,就是“裙带腐败”、“衙内腐败”体现得淋漓尽致,老子为官不正带坏了配偶子女,配偶子女不端最终把老子拉下水。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等亲属一定要严格教育、严格约束。

——2020年1月13日,习近平在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

要慎独慎初慎微慎友

我一直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经商办企业,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问题是没有落实好。对领导干部,要求就是要严一些,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2015年3月5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

要慎独慎初慎微慎欲,培养和强化自我约束、自我控制的意识和能力,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要管好自己的生活圈、交往圈、娱乐圈,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更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增强拒腐防变的免疫力。

讲政治必须严以律己。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必须修身律己,慎终如始,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友。要像珍惜生命一样珍惜自己的节操,做一个一尘不染的人。

——2020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版)解读|锤炼道德品行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生活纪律部分修订内容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这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但实践中仍有一些党员认为勤俭节约属于个人生活中的细微问题,在小事小节上“放放松”无伤大雅。这种认知显然是错误的。从近年来查处的贪腐典型案例可以看到,有相当一部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正是由于未能保持“由俭入奢易、由奢入俭难”的清醒,放纵奢靡享乐之欲,大手大脚铺张浪费成风,导致生活作风的“闸门”松动,给“围猎者”留下突破空间,引发连锁反应、引起质变,最终滑入违纪违法的深渊。另一方面,如果党员不能够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生活作风上发挥良好示范作用,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影响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条例》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促进广大党员锤炼道德品行,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

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本身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现实要求。互联网是一个社会信息大平台,对党员的求知途径、思维方式、价值观念产生重要影响,网络空间言行也呈现出多元分散、传播迅速,身份隐蔽、约束较小等特点。党员的网络行为,大多数并不是在网络空间所独有的,往往是其日常言行在网络上的具体化,网络空间在某种程度又会助长、助推着现实行为;同时,在网络空间实施一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门槛可能会更低、破坏力可能会更大。如果对党员的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因此,《条例》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回应现实需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

“欲无度者,其心无度;心无度者,则其所为不可知矣”。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活是工作的基础,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每一名党员都应牢记,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要把洁身自好作为重要关口,保持良好生活作风,注意言行举止,培养健康的生活情趣,弘扬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涵养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时刻防止麻痹、懈怠、松劲等思想偏差,自觉改进作风、抵制歪风、树立新风,当好优良党风的引领者、营造者、维护者。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一条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

(四)开除。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六个月;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降低岗位等级,二十四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当年及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档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对同时在管理和专业技术两类岗位任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发生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时,应当同时降低两类岗位的等级,并根据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与岗位性质的关联度确定降低岗位类别的主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或者工勤技能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个月。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二人以上共同违规违纪违法,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规违纪违法,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的;

(六)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七)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处分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四)检举他人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况属实的;

(五)在共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

(七)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

第十二条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规违纪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处分。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规违纪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或者不应当退还以及无法退还的,上缴国库。

第十四条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前或者退休后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规依纪依法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规依纪依法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章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四)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的;

(五)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挑拨、破坏民族关系,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进入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

(二)在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公开招聘、考核、培训、回避、奖励、申诉、职称评审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骗取、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三)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有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组织赌博,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二)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

(三)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案件情况特殊,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四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

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决定;其中,由本单位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经事业单位负责人批准或者有关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免予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职的,可以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事业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暂停其职责。

被调查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聘用合同、出境,所在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七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调查中发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不实检举、控告或者诬告陷害,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澄清事实,恢复名誉,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八条参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回避的,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三十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原所聘岗位(所任职务)名称及等级、职员等级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规违纪违法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间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单位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处分,应当办理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的变更手续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作出处分决定后一个月内办理;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规违纪违法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处分。

处分解除后,考核及晋升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不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无岗位、职员等级可降而降低薪级工资的,处分解除后,不恢复受处分前的薪级工资。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后,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具体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复核和申诉

第三十四条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等有关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受到处分的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受理。

第三十五条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处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处分决定的。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或者工资待遇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需要恢复该工作人员的岗位、职员等级、工资待遇的,按照原岗位、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岗位、职员等级,恢复相应的工资待遇,并在原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赔偿。

第三十九条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实施前,已经结案的案件如果需要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定是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违纪违法的或者根据本规定处理较轻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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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学校领导述职述廉报告15篇坚持贯穿融入,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指导制定党史的学习教育方案,组织召开党史的学习教育动员会,紧扣“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主题,突出领导带头学,带领班子成员到焦裕禄干部学院、确山竹沟等地接受思想洗礼,认真撰写心得体会,深入开展交流研讨。抓好“我为师生办实事”实践活动,收集、整理、https://www.fwsir.com/Article/html/Article_20230216190700_2396731.html
10.电影焦裕禄观后感(精选14篇)网络文章在焦裕禄干部学院我观看了纪录片《我眼中的焦裕禄》,通过焦裕禄同志生前身边工作人员的深情讲述,我了解了焦书记在兰考工作的点点滴滴,重温了焦裕禄的感人事迹。 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焦裕禄这三个字,不再只是一个符号,他的光辉形象逐渐清晰深刻起来,萦绕在我的脑海中。焦裕禄不愧是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公仆。在焦裕禄https://bbs.openke.cn/thread-550543-1-1.html
11.第三部分人民的呼唤焦裕禄纪念园位于河南省兰考县城北关原黄河故堤沙丘上,始建于1966年2月,占地面积91.7亩,由革命烈士纪念碑、焦裕禄烈士墓、焦裕禄同志纪念馆和焦桐林组成。 焦裕禄干部学院 说明:为让焦裕禄精神在新时期成为党员干部的时代标杆,开封市委、市政府高标准规划建设了焦裕禄干部学院,这是第一座以英模名字命名的干部学院。2012https://www.chnmus.net/sitesources/hnsbwy/page_pc/clzl/zlhg/rmhhjyl/rmdhh/articled6fa4e30371842678dd471d57cbeed69.html
12.建设局妇委会年终工作总结(锦集18篇)自元月12日起,用了三天时间,建设局组织举办了“迎新春”羽毛球、扑克、书画比赛的文化系列。书画比赛更进一步展示了建设系统干部职工的才艺,让凝固的诗和优美的书画作品和谐地揉合在一起,一共有6名女职工参加了这项比赛活动,幼儿园的张晓霞老师的水粉画,得到了我们本市书画艺术家们的赞叹。得了绘画一等奖。 https://www.hrrsj.com/gongzuozongjie/qitazongjie/390269.html
13.政工人事干部(精选十篇)政工人事干部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对人事工作的重视。多和企业领导交流沟通, 汇报人事政策, 争取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顾及到职工干部的各个方面, 掌握他们在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并把情况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班子, 使职工干部真正感觉到人事管理工作的开展符合他们的思想要求, 从而激发他们在工作中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5og1i85.html
14.河南红旗渠干部学院3月12日至16日,学院常务副院长周翔赴焦裕禄干部学院参加中组部第3期省区市党性教育基地负责人专题研讨班。中组部干教局局长时玉宝参加相关活动,来自全国各省区市的60余名党性教育基地负责人参加培训。 3月13日至16日,由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副会长谢元带队,2018年全国对外友协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https://www.hqqgbxy.com/content-45-102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