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报考常见问题:
1.选调生录用后是否具有公务员身份?
答:选调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根据选调职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具有公务员(参公)身份。
2.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年龄要求放宽3周岁如何认定?
答:具有参军入伍经历,2024年12月10日以前取得国防部统一制作的退出现役证人员,年龄要求放宽3周岁。
3.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且2025年毕业的非全日制研究生是否可报考本次选调职位?
答: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研厅函〔2019〕1号)规定,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的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培养质量坚持同一要求,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此类人员为2025年毕业生,就读期间个人档案、组织关系保管在就读高校,且符合选调条件的,可报考本次选调职位。
4.“双一流”建设学科(Ⅱ类高校中括弧内学科)的毕业生如何把握?
5.Ⅱ、Ⅲ类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在专业或班级排名前50%如何把握?
6.“国家奖学金、省部级奖学金、校级以上奖学金,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党(团)干部”具体包括什么?
答:校级以上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奖学金。若为其他同级别奖学金,需报考者在推荐表中予以说明,内容为“该项奖学金视同为校级奖学金”。
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包括:校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研究生。除三好学生表彰外的其他表彰,需报考者在推荐表中予以说明,内容为“该表彰视同为校三好学生表彰”。
7.职位表中“专业”要求如何把握?
答:选调机关根据用人要求,按照《专业参考目录》(附件6)进行了专业设置。
如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可选择专业目录中的相近专业报考,所学专业必修课程须与报考职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并在资格审核时提供毕业证书(已毕业的)、所学专业课程成绩单、课程对比情况说明及毕业院校设置专业的依据等材料。
(2)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为“专业大类”的(即附件6《专业参考目录》中代码为2位数的),如报考者所学专业为该“专业大类”所含“学科”(即代码为4位数)或“具体专业”(即代码为6位数)的,均符合报考条件。例如,某一职位的专业要求为“经济金融类(03)”,那么该类所含的学科“理论经济学(A0201)”或具体专业“西方经济学(A020104)”等,均符合报考条件。职位表中的“专业”要求为“学科”的,如报考者所学专业为该“学科”所含“具体专业”的,均符合报考条件。
(3)对含有两个以上培养方向的专业,如职位已明确具体培养方向的,报考者须符合具体培养方向方可报考。如专业目录中的“企业管理(含: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A120202)”,某职位设置为“企业管理(限:财务管理)(A120202)”,则此专业中财务管理方向的报考者方可报考,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管理方向的报考者不可报考。除专业目录中有列出培养方向的专业外,其他毕业证上专业名称后面以括号等形式列出的培养方向不能作为报考专业的依据。
(4)报考者在报名系统中填写专业须按毕业证书上的专业如实填写,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依据。所学专业与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完全相同的直接进行选择,所学专业为旧专业的按对应的专业名称选择,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的选择相近专业。未如实填写的,造成报名系统无法识别以及其他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自负。
8.怎样理解“学历”“学位”要求,报考者最高学历专业及对应学位与选调职位要求的学历专业及对应学位不同,可否用非最高学历专业及对应的学位报考?
答:不可以。选调职位中所要求的学历专业及对应学位为:2025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即将取得的最高学历专业及对应学位。
9.“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如何认定?
答: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含国家司法考试),包括取得A类、B类、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中C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仅适用于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连南瑶族自治县和乳源瑶族自治县。
通过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报考者,可自主选择报考要求“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职位,录用时须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通过合格分数线的主观题考试成绩通知单。
10.其他资格、证件等取得或通过的截止日期如何把握?
答:截止日期为2024年12月10日。
11.如何理解“考录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职位
答:根据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市、县(市、区)、乡镇(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不得报考其任职地的选调职位;省直、市直、县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不得报考其任职单位(系统)的选调职位。
12.如果报考者在选调过程中,被其他机关选调或录用为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答:报考者选调过程中,被其他机关选调或录用为公务员,报考者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广东省2025年度选调生专项选调的有关程序,选调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录用人选。
13.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如何报名?
答:港澳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报名注册时,请在证件类型中选择“香港居民身份证”或“澳门居民身份证”,并填写身份证号进行注册。
14.如何查询各职位的报名情况?
答:12月10日至13日,每天9时、16时前后发布各职位完成报名的人数,14日不再发布各职位完成报名的人数。
答:报考者可在2024年12月10日9︰00至14日16︰00内报名。建议报考者根据本人的专业、意愿和职业规划等及早确定报考职位,不要等到最后才匆忙报名,以免因网络堵塞影响报名。
16.填写报名系统中的《广东省2025年度选调优秀大学毕业生报名登记表》需要注意什么?
为方便选调机关审核是否构成回避关系,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漏填,工作单位及职务要填写准确,以免影响审核。如有故意瞒报、漏报等不诚信报考情形的,选调机关可视为资格审核不通过。
18.如何查询职位排名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19.报考者笔试成绩或考试综合成绩相同时如何处理?
答:笔试成绩相同的人选,均进入面试;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则依次按照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至低确定。
20.体能测评有何规定?
答: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及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的报考者,须进行体能测评,体能测评可在报考者自愿基础上按不低于选调人数1︰4不高于1︰6的比例组织实施,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测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纵跳摸高。其中: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测评次数仅为1次;10米×4往返跑测评次数不超过2次;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各项目有1次测评达标的,即视为该项目测评合格。测评结果得出后均不进行复测或补测。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
如体能测评时有关部门印发新的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
21.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如何确定?
答: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文件目前有: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卫计委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2.对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及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人员的视力有何要求?
答: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公安、法院、检察院及监狱、戒毒系统人民警察(司法警察)职位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
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网络安全与执法、痕迹检验、刑事技术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狱医、心理矫正类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色弱者不能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类职位。
23.哪些情况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答: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报考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重新体检。
24.考察时需要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复审吗?
25.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人员考察有何特殊要求?
答: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具备《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公通字﹝2020﹞11号)第七条规定的基本素质条件,不得有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曾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国(境)外留学、工作、生活,国(境)外期间经历和政治表现难以进行考察的,不得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