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湖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决定,组织实施2013年度省、市、县、乡四级机关公开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下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7年7月1日至1995年6月30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经招录机关同意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2年7月1日以后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所报考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所报考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所报考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八)具备所报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报考程序
(一)查询职位
2013年我省共计划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4500余人,各招录机关具体的招考人数、职位资格条件等详见职位表。报考人员可于2013年3月13日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站公务员招考专题页面www.hbrsks.gov.cn查询职位。也可以通过下列网站查询职位信息:
(二)网上报名
除国家安全机关等涉密职位外,其他所有招录职位均通过湖北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名期间考生可在线实时查询职位报名人数,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也将适时发布有关报名情况,引导考生合理选择职位。
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经与招录机关联系并获同意报名后,携个人有关材料到招录机关现场报名。
(三)网上缴费确认
资格初审通过的报考人员请于3月22日9:00至3月27日17:00登陆湖北人事考试网缴费确认。未按期参加缴费确认者视为自动放弃考试。
(四)网上打印准考证
报考涉密职位的人员,以及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由招录机关缴费确认并发放准考证。
三、笔试
1.公共科目笔试包括《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基层专武干部职位的人员还需分别参加《公安基础知识测试》、《军事综合知识测试》考试。有关要求详见《湖北省2013年度遴选选调生和考试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
9:00-11:00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14:00-16:30申论
16:45-17:45公安基础知识测试
16:45-17:45军事综合知识测试
四、专业科目考试
五、面试
(一)面试前资格复审
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前,由各招录机关在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组织资格复审。
凡放弃面试资格复审、有关材料主要信息不实或与报名注册的信息严重不符、不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同职位通过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该职位没有递补对象的,进行职位调剂。
(二)面试前公开调剂
资格复审结束后,通过公共科目笔试合格最低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录用人数比例未达到3:1的职位,须通过调剂补充人选。调剂职位及公告,可登陆考录湖北人事考试网查询。
职位调剂在湖北考录专栏上面向社会公开进行。参加调剂的人选,须从考试内容相同的报考者中,按照公共科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调剂人员的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合格分数线且符合拟调剂职位的资格条件。已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不得参加调剂。调剂入围人员须由招录机关组织报名资格复审。
调剂后,对招录计划与报考人数仍然达不到规定竞争比例的职位,除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开考的艰苦边远地区及特殊专业职位外,一律取消、合并或按比例核减招录计划。
(三)参加面试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参加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考生在开考前10分钟未到达指定地点或者弃考的,取消其面试资格,不再递补人员。
(四)综合成绩计算
考生综合成绩采用百分制计算。
不组织专业科目笔试的,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面试成绩÷面试满分×50;
组织专业科目笔试的,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科目试卷满分之和×40+专业科目笔试÷专业科目笔试满分×20+面试成绩÷面试满分×40;
遴选选调生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科目试卷满分之和×30+面试成绩÷面试满分×70;
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科目试卷满分之和×40+公安基础知识测试÷公安基础知识测试满分×10+面试成绩÷面试满分×50;
基层专武干部职位。综合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共科目试卷满分之和×40+军事综合知识测试÷军事综合知识测试满分×20+面试成绩÷面试满分×40。
六、体能测评
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及其在职位公告中明确需要进行体能测评职位的人员,面试结束后须参加体能测评。体能测评标准按《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三个项目中,凡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体检、考察环节。每项体能测评成绩由考生当场签字确认。
七、体检和考察
体检和考察人员,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等额确定。
(一)体检。体检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执行。报考公安(含森林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检验检疫、安监等职位,还须符合《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二)考察。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招录机关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以及报考期间表现等情况进行考察,并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因体检、考察不合格出现缺额时,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报考同职位的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考察人选。
八、公示和审批
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录用的,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对公示中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经调查属实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清的,可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考生报名参加我省公务员考试,后又被其他省、市录用为公务员的,不得确定为我省拟录用人员。
拟录用人员与有关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处理。拟录用人员主动放弃录用资格的,经招录机关书面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从该职位考试成绩、体检和考察结果都合格的人员中,从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录用审批后放弃录用资格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取消其录用资格。
涉及招考基本政策的咨询,与027-12333-2-0联系。
涉及网上报名技术的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027-87325035联系。
涉及缴费确认、准考证打印、笔试考务安排等咨询,与省人事考试院027-87710491联系。
2.考生网上报名时务必留下两种联系方式(手机和固话),在考试特别是资格审查、调剂、面试和递补期间保持通讯畅通,通讯方式变更后,应主动告知招录机关,避免错失录用机会。
3.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仔细核对报考的职位、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重要信息,避免错失考试机会。
4.准考证是参加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等工作需要出示的凭据,请考生妥善保管,遗失不补。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