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医院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院干部人事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别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干部人事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干部人事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层干部选拔聘任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医院中层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狠抓落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第三条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公开、竞争、择优;

(七)依法依规办事。

第四条选拔聘任中层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符合将医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推进我院持续快速科学发展,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中层干部队伍的要求。

加强和改进干部培养选拔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医院中层干部培养、选用、考核、管理、激励五个体系。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狠抓落实、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统筹培养党务、行政、业务等各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形成良好的干部工作导向。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中层干部应当及时进行调整,推进中层干部能上能下。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中层干部,系指医院管理的党务、行政、业务中层干部,具体包括中层正副职领导干部,正副职待遇干部。科护士长纳入中层副职干部管理范畴。病区护士长可参照科护士长管理,但不属于中层干部范畴。

选拔任用医院基层工会主席、基层团支部书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院党委会、院办公会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聘任中层干部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聘任条件

第七条医院中层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选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选拔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院在编、备案制、聘任制、合同制职工。

2.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积极选拔培养年轻干部。

4.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要求;提任工会、团委领导职务的,还应该分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规定的要求。

5.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选拔担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者,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本院在编、备案制、聘任制、合同制职工。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九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做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部门或科室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中层干部队伍年龄结构、学历结构等需要或者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规定第二章第七条的基本条件,第八条第(一)、(二)项中第5款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条医院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深化对中层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医院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一条分管组织人事的院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对中层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并将初步建议向医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后形成工作方案,报送市卫健委备案。

第十二条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三条选拔聘任中层干部,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拟推荐人选所在科室全体人员;

(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中层干部集中选拔任用,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科室中层干部结构等,由医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组织召开党委会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组织人事部门主持,考察组说明中层干部调整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医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科室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五章考察

第十六条考察对象的确定,须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院党委会研究讨论确定,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要进行考察公示,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考察组进行严格考察。

第十八条组织人事部门要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及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十九条考察中层干部拟聘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聘任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并听取纪委等部门意见。考察组可采取个别谈话、审核人事档案、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考察后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归入考察对象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狠抓落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其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与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并报医院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后,向医院党委会报告。

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同本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由纪检监察部门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二条考察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六章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对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有不同意见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六)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六条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聘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干部职务拟聘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聘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院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院党委讨论决定拟选拔任用人选后,党群部门中层干部由党委任命,行政部门和业务科室中层干部由行政聘任。

第七章任职

第二十七条实行中层干部聘任前公示制度。

对拟聘任的中层干部在医院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从发布公示通知第二天起算;第二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起算)。公示结果不影响聘任的,办理聘任手续。

第二十八条对提任的中层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和任职谈话制度。

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免去试聘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干部任职试用期间,一般不调整工作岗位,也不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向拟聘任干部反馈考核情况,由院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院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三十条实行中层干部任免备案制度。

第八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一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是医院中层干部选拔聘任的方式之一。

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并且医院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学科带头人的,可以通过向院外公开选拔产生人选;中层干部职位出现空缺,医院内部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并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在院内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第三十二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要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票、以分取人。

第三十三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在院党委会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按照本规定的第三章启动分析研判和动议程序。

(三)个人报名(须经所在部门同意),资格审查。

(四)报名人员递交近三年工作业绩报告和廉政报告。

(五)根据报名人员基本情况,对资格审查结果、岗位匹配程度、个人工作业绩报告、廉政报告等资料进行综合评价,确定参加笔试或面试的人选。

(六)根据实际情况统筹采取笔试或面试等适当方式进行综合能力和素质测评。

(七)民主测评。组织人事部门对答辩通过人员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后续通用程序,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九章轮岗、回避

第三十五条实行中层干部轮岗制度。

(三)推进临床、医技、护理等业务科室和职能科室之间的干部交流。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医院轮岗或调动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实行中层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情况下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医院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八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在医院重大任务、重要工作面前,不积极担当、不主动作为,给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九条实行中层干部辞职制度。

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工作未满最低服务期限的。

(三)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

(四)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四十条实行中层干部降职制度。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中层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九)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实行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组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医院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

医院党委及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遇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出台新的干部人事管理规定时,以新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医院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6月11日起实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健全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医院在广泛征求修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组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工作特点制定。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健全科学、规范的干部管理制度和监督体系,努力培养一支爱岗敬业、团结务实、结构合理、廉洁高效,既了解现代医院管理知识,又精通专业技能,执行力强的中层干部队伍。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对医院中层干部管理的选拔、任免、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等全流程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二章选拔与任用

第五条医院中层干部选拔坚持以下工作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三)勤政务实、任人唯贤的原则;

(四)业绩突出、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六条中层干部实行聘任制,聘任周期为3年。

第七条职能科室及临床医技科室主任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再任职(聘任);护士长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不再任职(聘任)。

第八条职能部门中层干部实行轮岗制度,财务、医学装备、药事、信息、基建、总务等重点部门岗位连续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进行轮岗交流。

第九条医院中层干部任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行为规范,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二)求真务实,作风扎实,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三)刻苦学习、热爱管理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专业知识技能和组织、领导、沟通协调能力,有开拓创新精神。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自觉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职业精神,清正廉洁,以身作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道德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六)身心健康、精力充沛,能履行岗位职责,有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职业素养、职称或执业资格。

(七)职能部门负责人、医技科室主任、临床科室护士长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临床科室主任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已具备高级职称者可放宽至大专学历。

(八)近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无不良执业记录及其他违规违纪记录。

(十)担任大科主任的人员必须有2年及以上科主任工作岗位经历。

第十条医院新任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任职资格:

(一)新任的中层干部,正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45岁,副职原则上不超过40岁。

(二)临床、医技科室中层干部副职原则上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临床、医技科室正职原则上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十一条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医院引进的高学历或特殊紧缺专业人才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第十二条中层干部的产生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公开竞聘。

(二)直接任用。

第十三条换届:3年届期满后需换届。新一任期的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应先行公示,并按本办法完成任用。

第十四条届中:根据工作需要,在届中,新任中层干部的产生及中层干部岗位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流程:

(一)方案制定:对中层干部的岗位设置,由院长或院领导班子成员提议、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原则上临床科室的设置,以配置20张病床,连续三个月日均住院病人在15人及以上为基准点,不能满足设置条件的,先设定为医疗专业组;医疗专业组实行责任组长负责制,原则上不予配备中层干部职数。

(三)应聘报名:个人向医院人事科提出报名申请。

(四)资格审查:由人事科、党办、院纪检小组对报名者的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进行复核审查。

(五)竞聘演讲和测评:由党总支组织实施竞聘与测评。

(六)任前考察:对拟任人选的德、能、勤、绩、廉表现情况进行考察。

(七)审议决定。根据任职条件、任职资格、演讲测评和考察情况,由院长办公会审核,提交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

(八)任前公示。经党总支委员会决定的拟聘人员,需要进行院内张榜公示,公示期7天。如对拟聘人员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党办反映。

(九)宣布聘用:公示结束后,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最终聘任名单,由医院党总支发任用文件,行政发聘任文件。

(十)直接任用:根据工作需要,由院长提名、院总支委员会讨论通过、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直接任命。

(十一)院党政领导班子及纪检小组应对新任干部进行任前谈话。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中层干部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正确贯彻执行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认真开展工作,学习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充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创造性的开展工作,促进科室整体发展。

(二)部门、科室主任是管理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医院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安排,制定本部门或科室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有关工作制度、工作标准和岗位职责,做好上传下达,并认真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努力完成工作目标及各项指令性工作任务。

第四章教育与培训

第十八条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和各级干部的不同培训要求,实行分层次、分类型、多渠道、有计划、有重点的培养教育机制。中层干部必须积极、认真接受培训管理与考核评价。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中层干部每年度应对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述责述廉,并接受测评考核。

第二十条中层干部考核是了解干部的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对干部做出阶段性评价的有效办法,为干部的任免、奖惩、轮岗等提供依据。

第二十一条中层干部考核工作按照《巴中市中医院中层干部考核实施方案》(巴中医〔2016〕36号)执行,由党办、院办和人事科牵头承办具体考核事宜。

第六章免职、辞职、降职等

第二十二条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院党总支委员会决定后予以免职。

(一)达到办法规定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中层干部年度履职考核不合格的;

(四)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经教育不改的;

(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轮岗安排的;

(七)原任中层干部,参与新任期竞聘上岗竞聘落选的;

(八)群众反映问题较多,且调查属实,经批评教育仍不积极整改影响工作开展的;

(九)原科室关停并转,医院决定不再设立部门或科室的;

(十)不能正常履职等其它原因。

第二十三条自愿辞职。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逐级审批,院党总支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

第二十四条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引咎辞职或院党总支责令其辞职。

第二十六条诫勉谈话。由院党政领导班子指定专人,对医院中层干部进行警示、告诫谈话。

(一)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构成违纪、

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

(二)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廉洁从政(医)等有关规定方面有苗头性问题的。

(三)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在干部考核中连续排名靠后的,或工作中出现明显失误,或工作不力,或未完成阶段工作任务及未完成当年年度工作目标的。

(四)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七章廉洁从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全院干部应当忠实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严禁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上的便利,谋取私利,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或医疗服务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券、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卡、提货凭证等支付凭证;

(四)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专业技术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其个人或他人负担的费用;

(七)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向其他单位推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与其它物资设备等;

(八)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销药品、医用耗材和试剂、医疗设备器材、公共卫生产品、计生药械与其它物资设备等提供便利条件;

(九)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将自己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的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由他人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或者违反规定接受第三方的捐赠及参加学术交流、培训考察的赞助等情形。

(十)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十一)其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区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纪律与监督

(一)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考察、选拔、任免中层干部。

(四)干部任免过程中,严禁拉票、贿选等违纪违规行为。严禁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三十条接受群众及各级纪检组织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巴中市中医院中层干部管理办法》(巴中医〔2012〕38号)文件作废。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层干部选拔任用的管理机制,严格干部聘用管理程序,明确中层干部的责、权、利,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发挥中层干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科学发展,根据干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中层管理者;

第三条

中层干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竞聘上岗和组织任命相结合;

(五)激励和约束相结合;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及资格

第四条

中层干部任职的基本条件及资格:

(一)政治上坚定,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开拓创新精神。

(三)有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思想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意识强,能团结同志,工作业绩突出,群众认可。

(五)有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理论、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

(六)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取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七)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八)在年度考核中,均被确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三章

中层干部任免(聘任、解聘)程序

第五条

中层干部的任职程序:

(一)由党组织牵头成立中层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竞聘实施方案,经党政联席会审核后,公布竞聘信息;

(二)根据科室发展需要,由科室推荐、个人报名,全院竞聘,在团政工办、纪委的监督下产生。

(三)报名、资格审查、候选人公示,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竞聘答辩与民主推荐。参加人员范围可设在院领导班子、干部竞聘工作领导小组及部分中层干部中进行。

(四)在组织考察的基础上,将竞聘结果提交医院党支部及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五)对中层干部拟任职务进行任前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并经任前谈话后,由医院党总支下发任命文件,医院行政下发聘任文件,医院对中层以上干部实行聘用制管理,一年一聘,年度述职考核称职者可连续聘用,否则给予解聘,与其相对应的责任和权力解除。

(七)按干部管理程序,签订《干部任期目标责任书》。

第六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免去、解聘其职务:

(一)考核被确认为不胜任现职工作;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因科室撤销、合并而失去职位;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五)因违规违纪、经司法党纪受到相应处理的;

(六)因其它原因需要免去、解聘职务。

第七条

中层干部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其它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写出书面申请提交院党支部研究,未经批准,不得离职。

第八条

中层干部因退休等原因职务发生变化时,其原任职务自然免除。

第九条:中层干部聘任应当严格按照任职条件及聘用程序聘任,特别优秀或确因岗位需要的可破格聘任,并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四章

中层干部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实行科主任负责制,科室主任对院长负责,接受分管领导管理,对科室负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指令性任务。

第十三条

落实各项医疗护理常规,积极创造条件,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

第十四条

医务科、护理部、药剂科等职能科室负责代表医院行使监督、检查、指导等职权。

第十五条

科主任是科室行政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科室工作计划和岗位职责、有关工作制度,督促、检查科内各项工作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业务决策权。制定并组织实施业务发展规划、新业务开展计划、人员培训计划及相应配套措施,对其工作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负责协调科室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经济分配权。根据不同岗位工作数量与质量,按照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拟定科室人员的二级经济分配方案,经科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九条

科主任享有科室医德医风、精神文明建设(含计划生育、社会综合治理等方面)的管理权,负责制定落实有关管理规定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室内护理人员的行政管理权。督促、检查科内各项护理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护士长享有对科内护理人员的分工和排班权,对本科护理人员职称晋升推荐权。

第二十二条

护士长享有本科护理人员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及指导职能。负责制定科内护理业务学习计划、教学计划、人员培训计划、护理带教工作并组织实施,对本科护理人员送出进修、实习推荐权。

第二十三条

护士长对科内药品、器械、医疗设备、办公用品管理、保管等职能。具体负责管理、领用、报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护士长享对科内消毒灭菌、环境卫生监督检查指导职能,负责健康教育、卫生宣教等工作,对病区内病人陪护管理,协助科主任进行科室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建立健全科室组织管理机构,成立科务委员会,由科主任、护士长和工作人员代表共3-4人组成,负责研究制定本科学科发展规划,落实目标管理中工作计划,讨论决定二级分配方案及其权限范围内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中层干部享受相应标准的干部岗位津贴以及量化绩效考核。

第五章

中层干部考核

第二十七条

严格中层干部考核制度,由医院党总支负责中层干部考核的组织工作,医院办公室协助完成。

第二十八条

中层干部的考核工作,坚持全面准确、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院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评议相结合,使考核工作更具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第二十九条

考核分为任职考核、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等形式。

(一)任职考核是指对拟任职人选进行的任职前的专项考核;

(二)平时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进行的日常性考核,医院领导和组织人事部门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参加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等形式,了解考核中层管理者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三)年度考核是指以岗位目标责任为依据,结合年度工作总结和中层管理者年度述职评议结果进行的综合考核;

(四)任期考核是指对中层管理者调动、任期届满的全面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内容。根据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的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核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考核其工作业绩。

德:主要是政治态度和立场、政治理论素养、组织观念、思想品质和作风、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能:通过学理论、学业务,改善知识结构,提高知识水平的情况,抓质量、抓安全、抓组织协调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等。

勤:主要是在全面贯彻执行各项方针措施、完成任务目标、履行岗位职责中所表现出的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事业心责任感情况等。

绩:主要是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作用以及取得的有效成果和实际贡献等。

廉:主要是在科室管理和从事医疗业务过程中廉洁行为情况,以及医德医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评议的程序

(一)每个中层干部年底要认真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填好《年度考核登记表》,做好述职准备。

(三)考评组与部分骨干个别谈话,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科室情况和被考核人进行广泛了解考察。

(四)考评组综合分析、认真研究考核情况,提出评鉴意见,向医院汇报。

(五)由医院分管领导向被考核人反馈考核结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第三十二条

年度考核结果的确定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评定标准如下:

基本称职:能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现不廉洁问题,工作责任心和组织管理能力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岗位必备的业务知识不够熟悉,虽能基本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但工作实绩平平。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如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执行不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凌驾于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之上;道德品行不端,在群众中造成很坏影响等。

(二)组织领导能力差,难以打开局面,明显不能胜任现职。

(三)工作作风存在严重问题。如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团结;因主观武断,导致重大管理失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对职工群众的利益漠不关心。

(四)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

(五)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本科室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造成较大损失或产生较大社会负面影响。

(六)工作实绩差,完不成工作任务。

第三十三条

在年度考核中,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时不胜任票达30%以上,经检查不存在人为因素的应视为不称职,予以免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达20%以上的要给予诫勉,限期改正。

第三十四条

考核结果是中层干部任免、奖惩和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考核、评议中发现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及时提醒和告诫。对年度考核结论为优秀的干部,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发现中层干部有违纪问题应及时进行查处并视情况进行调整。确定考核档次时,优秀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同级干部的20%。

第三十五条

干部本人对考核或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得到组织反馈意见后的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考核组申请复核,考核组应及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并在15日内向本人作出回复。如本人仍有异议可越级向团政工办申诉。

第六章

中层干部行为规范

第三十六条

中层干部要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要求、部署,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第三十七条

坚持院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要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勤政廉政,尽职尽责,求实务实,努力形成干事创业的良好风气。

第三十九条

要切实加强执行力建设,确保政令畅通。要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坚决贯彻执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医院交付的各项指令性工作。凡院部作出的决策、议定的事项、部署的工作,必须无条件执行、不折不扣落实、按时如质完成,坚决杜绝“中梗阻”现象,严禁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对于执行不力的中层干部,将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

第四十条

及时在本科室传达院部各种会议精神,及时学习和贯彻落实医院下发的各类文件,并做好工作记录。

第四十一条

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锤炼扎实、高效、细致、严谨的工作作风,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同心协力推动医院科学发展。科室负责人在抓好自身业务工作的同时,应把主要精力放在科室管理上,根据医院规定每月做好科室计划、科室经济工作运行报告、科室医保病人分析以及其它医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四十二条

要加强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和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努力建立学习型组织,培育学习型人生。

第四十三条

严格执行并遵守外出请假报告制度,报告内容包括事由、行程、期限,未经院长批准严禁擅自外出。具体请假报告制度如下:

(一)因进修、参加学术会议的外出,必须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批后报请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外出,回院后须销假,请假单交院办备案。

(二)公务外出,必须按规定提交书面请假条,报分管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请假单交院办备案。

(三)非公务原因的外出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提交书面请假条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节假日外出,应提前将个人行程等情况报院长同意后交院办备案。

(五)不履行正常请假报告手续或未获批准而擅自外出者视同旷工处理,并全院通报批评。

(六)中层干部外出之前要安排好本科室的各项工作,明确临时负责人,以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七)因擅自外出对本职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按干部问责制予以处理。

(八)必须服从分管领导的工作安排,严格执行逐级申请汇报制度及审批制度,掌握好科室绩效工资的分配,外出学习人员,学习期间不参与科室量化绩效分配。

第四十四条

中层干部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畅通,做到下情上传,保持与院领导通讯通畅,违者一次罚100元。

第四十五条

作为科室行政与业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中层干部应以身作则,讲奉献求实效,以医院整体利益为重,不计较个人得失。严格服从医院的各项工作安排,配合好医院职能部门每周的医疗质量检查,做好反馈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必须毫无条件的配合职能部门的检查,有事不在者,必须以书面假条形式请假,否则,无故不参加者一次扣罚200元。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

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严禁私收费,严禁收受红包、回扣,严禁擅自接受药品、器械等商家邀请参加其组织的各种名目的学术会议、外出考察等活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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