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优先补充。
持续畅通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绿色通道”,优先上站体检,优先审批定兵,做到合格一个征集一个;在双合格毕业生未被全部批准入伍之前,不得批准其他学历青年入伍。对于毕业生合格人数较多的单位,由市(州)征兵办在本辖区范围内统筹调整,确保合格大学毕业生应征尽征。
符合国家应征条件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军入伍时享受大学毕业生应征入伍“绿色通道”,享受优先上站体检,优先审批定兵,依据所学专业和部队需要优先安排分配去向。
二、选拔培养
1、合理分配岗位
义务兵完成入伍训练或者专业别练,由军级以上单位根据所属单位编制情况和专业需求,统筹组织分配;由师级以下单位按照战斗力建设需要,兼顾义务兵的学历层次、专业能力、潜质特长和个人意愿等,逐人进行落编定岗。
2、优先选取军士
义务兵服现役满1年,具备《军士暂行条例》规定的军士基本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前参加军士选改:取得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的。首次授予军士军衔前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大学生义务兵和直接招收军士,在普通高等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学制就读的年数和以往服现役年限之和确定军士军衔级别。
3、专项提干计划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且经教育部认证的,均符合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学历条件。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
4、报考军队院校
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历,年龄不超过22岁,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军队统一招生考试入军队院校学习。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年龄放宽1岁。
5、选拔保送入学
优秀士兵保送入学,年龄不超过25岁,其中,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学位的,年龄放宽至26岁;研究生毕业生且取得相应学位的,年龄放宽至29岁。入伍前为普通高中毕业的,参加军队全日制专科教育;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的,参加首次任职教育。
三、荣誉激励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
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四、待遇保障
1、探亲休假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2、医疗方面
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18周岁以下子女和持军人保障卡的军人配偶直接减免费用。持社会保障卡的军人配偶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经医保结算并扣除完全自费部分后,剩余医疗费用予以免收。军官、军士的父母和配偶父母,经医保结算并扣除完全自费部分后,门急诊和住院费用予以优惠。
3、住房方面
4、文化交通方面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5、金融理财方面
凡从湖北入伍的现役和退役士兵,凭入伍通知书和义务兵证、士官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可在各大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参军入伍专属银行卡,享受优先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并可购买军人专属理财产品。
6、养老方面
五、经济奖补
1、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从2021年起,全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标准统一按照上年度全省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80%确定,实现城乡统一。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全省统一基础标准发放。目前低于全省统一基础标准的县(市、区),调整至全省统一水平;高于全省统一基础标准的县(市、区),可维持现有水平,暂不调整。
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入伍地县(市、区)上年度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发放,待全省统一基础标准覆盖入伍地县(市、区)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现行发放标准后,执行全省统一基础标准。进藏进疆和高原条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按入伍地县(市、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实发额度的3倍发放。
2、大学毕业生入伍奖励金
2020年及以后从湖北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其入伍次年8月1日前,由入伍地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金。
其中,专科学历毕业生每人1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1500元。(全省多地均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兵役机关)
3、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增发部分,基本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限。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4、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l+(服现役年限-2)×20%〕。
六、教育优待
1、复学(入学)
2、中高等院校招考
3、高职(专科)生毕业升学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4、研究生招考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8000人以内,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招收或推免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
5、学历教育资助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
6、其他教育优待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七、退役安置
1、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2、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制度,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单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3、公务员等定向招录(聘)
全省每年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县乡机关招录计划的15%;新招录基层专武干部,全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全省每年安排不超过国有企业招聘总数1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录(聘)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
4、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1次免费培训。
5、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予以优先支持,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6、自主就业税费减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7、支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8、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岗位
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各类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退役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