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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关键词】检察教育培训;检察机关;历史演进;时代方位;创新发展

【摘要】中国检察教育培训自1978年复建检察机关起,经历了四个重要的发展阶段,中国检察教育培训逐渐走上了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道路,基本构建起了内容全面、体系完备的检察教育培训制度,但也存在着体制机制不健全、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这与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国家检察官学院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主阵地,要率先垂范地把握检察教育培训的时代方位,按照“三个一”的总体要求,以“一二三六九”的办学思路为依托,加强政治建设、突出特色亮点、夯实人才队伍和培训课程体系建设。

【全文】

为了掌握和提升这些司法适用能力,司法人员就必须接受良好的法学教育,这既包括任职前系统、专业的学习经历,也包括任职后规范、持续的教育培训。检察人员是司法人员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也不例外地需要接受良好的法学教育。

事实上,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检察官的教育培养,如《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准则》认为,“缺乏训练有素的职业检察官会危及公诉权的正当行使,甚至导致公诉权的滥用”[1],因此对新进人员及在岗人员分别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不断稳定扩大检察官继续教育的公共资金,确保每位检察官都有机会参与其中。再如,二战后日本重建法律体系,为了实现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职业培训的统一、平等、公正,在其法律任职之前增加了为期一年半的司法修习,此后为进一步强化法律职业培养,创办了法科大学院,以专门培养法律人才,将选拔法律职业人才的“点”(统一司法考试)转变为“过程”(专门职业教育)。[2]

在我国,检察机关不仅是适用法律的司法机关,更是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同时,检察工作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这就对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提出了比国际同行更高的要求。正因如此,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长期重视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将其作为检察队伍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的关键工作,驰而不息地坚持和不断推动强化。经过检察机关上上下下多年的扎实工作,我国基本形成了具有检察特色的教育培训制度体系。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四十周年之际,本文将追本溯源地回顾我国检察教育培训制度的发展历程,并结合新时代检察工作的新理念,探索中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创新发展之道。

一、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制度演进

新中国的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可以追溯到建国初期,当时的中央政法干部学校、“新法学研究院”和地方性的“司法干训班”培训了一大批干部。[3]1968年检察机关被撤销后,检察教育培训工作随之中断。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伴随检察事业经历了40年的发展,走过了从艰难起步、初步发展到全面推进、深入发展的不凡历程。

从不同角度回顾审视,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其发展轨迹:从办学模式上看,经历了以政法院校为主的社会办学培训,到以国家检察官学院等检察系统培训机构培训为主的转变;从培训重点来看,经历了以学历教育为中心,到以岗位培训为中心的转变;从培训内容上看,经历了从以知识培训为主,到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并重,再到以技能实训为主的转变;从培训形式上看,经历了以应急式、补课式培训为主,到以系统化、规范化培训的转变。当前,中国检察教育培训正朝着以素能胜任力培训为主,突出培训的专业性、实操性,满足个性化培训需求的阶段转变。

具体而言,检察教育培训制度从无到有,发展到当前具有相当规模的制度体系,大体上经过了四个阶段的发展。

第一阶段1978—1990年,以学历教育为主的教育培训制度建设。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检察干部从各条战线调入,大多数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不熟悉检察业务。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重点是以学历教育为载体,重点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理论水平、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建设首先就是围绕这些工作展开的。

在培训管理机构方面。1979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机关人事厅内设立干部教育处。1988年8月,设立干部教育局,主管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下设办公室、教育培训处;1996年1月增设考试教材处。“七五”期间,检察教育培训管理机构在各地逐渐建立,全国有14个省级检察院成立了教育处。

在办学模式方面。1983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干部教育工作的通知》,提出要贯彻两条腿走路的方针,一方面按照司法行政部门的安排,选送检察干部到政法干校和其他学校培训。另一方面,通过自办培训班、请政法院校和党校代训、支持干部参加成人教育等方式,组织干部在职系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干警整体素质。198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将电大作为干部培训工作的主要途径,并在全国检察系统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

在培训基础建设方面。由于是检察机关重建初期,各级检察院均缺少培训的物质条件,没有场所、师资、培训经费,难以开展大规模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到“七五”时期,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基地建设有了初步发展。1989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创办了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内蒙古、吉林、河南、湖北、四川等五个省级检察院创办了检察干部学校,有19个省级检察院建立了电大分校,123个分州市院建立了电大工作站,许多基层检察院也设立了电大教学班。一些地方开始注重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组织100多位法学专家、教授和检察业务骨干编写15种60余本检察业务系列教材。

第二阶段1991—2000年,学历教育和技能培训并重时期的教育培训制度建设。从1993年开始,检察教育培训工作重点逐步从学历教育向岗位培训转移。这一时期,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全面、快速发展,初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培训的轨道。

在培训规范方面。1995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专章规定了检察官培训的分类、内容、培训机构和培训结果的运用,使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是检察教育培训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的标志。同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认真贯彻中共中央组织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干部培训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培训工作要贯彻政事分开、各司其职的原则,教育处负责行政管理,培训中心负责培训,要建立健全办班申报制度、聘任兼职教师资格审查制度,同时对教育培训经费保障、教师授课酬金、培训收费标准等问题提出意见。同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明确了检察官培训的类别、实施办法、培训效力,以及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承担的培训任务,使检察官培训有章可循。1996年9月,又出台了《1996—2000年全国检察系统教育培训规划》,提出要进一步改善检察队伍的文化、专业结构,形成注重实效、充满活力的检察队伍。

在理论培训方面。坚持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工作的首位,建立并完善了各级领导干部及后备干部的党校进修制度和干部的政治学习制度。

在业务培训方面。1992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检察人员岗位职务培训实施纲要》等文件,确定了培训的类型和内容,明确了培训的分工,逐步确立了“先培训后上岗”“培训登记”和“轮训”等各项制度。在1995年《检察官培训暂行规定》施行后,各地检察教育培训机构根据各自的任务和分工,采取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地开展了岗前培训、职务晋升培训、专项业务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和对领导干部的轮训。同时,建立教育培训部门与业务部门双向介入、工作和教学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运行机制,及时加强了侦查、出庭公诉等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岗位职务培训由起步试点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在学历教育方面。这一时期检察系统主要依托电大开展法律大专学历教育和专升本教育。同时,1992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教委、人事部联合签发了《在全国检察系统继续实行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制度》,取得专业证书的办学权。至2000年底,在全国20余万名检察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的检察人员占比达到76%。

在任职资格培训方面。按照“九五”规划的要求,坚持对未从事过政法工作的、拟担任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的人选进行拟任培训,并初步建立初任检察官的培训、考试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检察官法》的规定,制定《初任检察员、助理检察员考试暂行办法》,规定通过考试者才能提请人大任命为检察官。建立和完善各项晋升培训制度,根据“九五规划”要求,对按检察官等级条例拟晋升高级检察官的人员,一律实行晋升培训。

在培训基础建设方面。初步建成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体系。199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1998年11月,更名为“国家检察官学院”。截止到2000年,省级检察院全部建立了检察官培训中心,其中22个省级检察院建立自己的培训基地;分州市院成立了300多个检察官培训中心,建成培训基地70余处。培训机构规范化管理继续推进。199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培训中心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对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的性质、任务、规模、管理等提出了具体要求。200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在省级检察院培训基地设立国家检察官学院分院的通知》,对分院的性质、设立条件以及分院的筹建等作了规定。一个由国家检察官学院、省级检察院培训中心、分州市院培训中心所构成的检察教育培训三级体系初步形成。

在教师队伍建设方面。199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检察系统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对教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教师的聘任及考核等提出规范化建设的要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系统专职教师原则上应占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人员总数的5‰—10‰。检察机关初步形成一支具有一定规模、专兼聘相结合、以专为主的教师队伍。

在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干部培训方面。指导和支持这些地区开展大专学历教育和专业证书教育,扶持这些地区的省级检察教育培训机构和基地建设,组织周边省份实行对口支援,进行代训或选派教师助训。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选拔检察人员组成第一期巡讲团深入西部12省、区、市,进行了为期半年的巡讲支教活动;同时,支持培训教材翻译工作,指导开展“双语”人员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2001—2010年,以素质能力培训为主的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这一时期,检察教育培训正规化培训体系基本形成,初步实现了由知识型教育向素质和能力并重的素质型教育转变,由单纯抓学历教育向培养复合型、高层次人才转变。

在政治理论培训方面。开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培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训、检察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培训,建立了政治轮训制度,突出加强对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的政治轮训。从2009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结合年中全国检察长座谈会对省级检察院检察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政治轮训。

在学历教育方面。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学历由专科升至本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落实<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办法》,明确规定现任检察官中不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的,应当接受续本学历教育和续职资格专门培训[5],进而启动了“万人续本”计划,使大批检察人员得到了本科教育。2002年11月制定《检察人员出国境培训进修管理办法》。2003年7月,下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学历教育的若干意见》。目前,随着检察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和学历层次的提高,专科层次的学历教育已光荣完成其历史使命,检察教育培训实现了向检察官“能办案”“会办案”“办好案”的素质能力培训的时代转型。

在岗位练兵、比武竞赛方面。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全国检察机关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指导意见》,构建规范化的岗位练兵竞赛制度机制体系,规定练兵竞赛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道德素质、本岗位基础知识、技能和业务能力等,建立分级、分类、分层次的练兵竞赛活动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省级检察院龙头作用、市级检察院主导作用、检察业务部门中坚作用和基层检察院主体作用,推广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定期记录练兵竞赛活动情况。

第四阶段2011—至今,以符合“一岗位一标准”的职务业务素能胜任力培训为主的教育培训制度建设。这一时期围绕健全符合检察职业特点的检察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和推进检察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提高检察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等目标,以岗位素能标准的研制与应用为“牛鼻子”,在制定和完善培训规范、将政治培训与检察业务相结合、科学开展正规化岗位培训、着力培养和选拔高层次人才、不断推动中西部与东部地区培训的平衡发展、扎实推进培训基础建设、全力实现教育培训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初步实现了由素质和能力并重的线下素质型教育向业务实训和岗位胜任力为内容、线下培训和线上学习为形式的岗位素能型教育的转变。

在培训规范方面。201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2011—2020年检察教育培训改革指导意见》,强调到2020年,建立健全与科学发展观要求相符合,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相适应,基础牢固、资源充足、体制健全、机制科学,能够充分发挥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作用的具有检察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具体地说,就是建立健全以国家检察官学院及其分院、省级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为主渠道,市级检察教育培训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培训机构为补充,网络培训广泛运用的立体化、开放型教育培训体系。同时,根据结合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制定“十二五”及“十三五”规划的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全国检察教育培训规划》和《“十三五”期间全国检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为这一时期具体开展检察教育培训提供了发展思路和具体指引。

在政治理论培训方面。既要防止游离于业务工作搞空头政治的倾向,也要防止业务工作“一俊遮百丑”的现象。要把政治和业务结合起来,用法律的手段解决好带有政治敏感性的问题,用政治意识处理好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争取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为进一步彰显“检察工作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工作,也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工作”这一理念,高检院着力推进落实了党的十九大精神全员轮训任务,并建立了意识形态教育培训常态化机制。同时,为了以空前力度加强检察机关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建设,落实高检院党组提出的“大检察官上讲堂”的要求,2018年国家检察官学院设立“大检察官讲堂”,张军检察长率先垂范讲授第一课。截止2018年底,高检院所有大检察官均先后在“大检察官讲堂”开讲,教育培训的品质和格局提高到了新的高度。

在教育培训网络化、线上化方面。为突破线下培训的各种限制,实现教育培训的对象全覆盖、课程全方位、授课全天候,自2014年起筹备推进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网校建设,在搭建研发系统平台和硬件平台的基础上,积极研发网络课程,部署综合类课程205门395.5学时,检察业务类课程143门347学时。2016年1月底组织专家对中检网院一期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重庆、上海、河南等省(市)开展试运行工作,在山西、吉林等十个地区开展万人同时在线测试,先后有23400余名学员进行在线学习,累计完成241291学时,全面检测中检网院系统平台各项功能及性能。2017年共组织开展22个网络培训班次,24.28万余人次参加培训;2018年1-8月份举办21期网络培训班,28.97万余人次参加培训。目前,网络学院覆盖全国四级检察机关,并开通手机客户端平台,可满足全国20余万检察干警随时随地学习需求,初步构建了“互联网+检察教育培训”新格局。

总之,经过多年艰苦创业和全面建设,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已经走上了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发展的道路,从制度规范、培训理念、培训标准、培训方式、培训基地等全方位地构建起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的制度体系,对检察教育培训的具体实施及其工作成效发挥着提纲挈领的基础性保障作用。无论是检察教育培训的规模频率,还是检察教育培训质量效益,都切切实实地实现了长足进步,这为检察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的经验得失

(一)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的经验

经过多年的实践,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认真总结这些经验,对于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更好地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发展,完成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具有重要意义。

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检察教育培训是检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组成部分。检察教育培训制度要保持正确的发展方向并取得长远发展,必须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部署安排,必须要在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和领导下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才能坚决抵制各种错误观念的影响,才能坚定不移地发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教育培训制度。

必须始终坚持围绕检察中心工作,在服务检察工作大局中推进教育培训制度发展。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应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无论是制度的制定还是执行,都要立足于服务检察工作大局、立足于服务检察业务工作和检察人员需要。检察教育培训制度的执行效果也要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衡量优劣的标准。

必须始终坚持把加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核心内容。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是检察队伍建设的主责主业,也是教育培训工作的核心内容。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是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因此,必须突出各类正规化教育培训的制度化建设和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的长效机制建设,各项教育培训制度必须适应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需要,满足新形势新任务对检察队伍素质提出的要求,不断提高检察人员的执法能力和办案水平。

必须始终坚持把高层次人才培养作为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抓手,引领检察队伍人才结构的不断改善。检察人才队伍是检察事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支撑,也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检察工作全局。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必须根据新时期检察事业发展对检察队伍素质的不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开展高层次人才培养工作。要加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形成“立足岗位、崇尚学习、人人成才”的环境和氛围,进而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吸引力。同时,应当组织高层次人才参与教学,充分发挥他们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必须始终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检察教育培训科学化水平不断提高。改革创新是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的不竭动力,是教育培训工作保持生机活力的必由之路。一项制度是否科学管用,需要接受实践的检验,而实践又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因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必然趋势,对于经过实践证明不符合检察教育培训工作需要的制度机制,应该及时改革创新,通过积极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制度的改革,着力破除制约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不断提高检察教育培训的科学化水平。

(二)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的不足

毋庸置疑,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自开展以来,对于提高检察官队伍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要清醒地看到,面对新时代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形势和任务,检察教育培训工作还存在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全国干部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统筹性、针对性、实效性不够的问题”[6]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中同样存在。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一方面与我们所处的发展阶段有关,受制于各地经济文化条件的不平衡。另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制度建设上存在不完善、不科学和执行不力的问题。这些制度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研究解决,必将制约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进而影响检察队伍建设,阻碍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概括起来说,当前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检察教育培训体制不健全,现有制度落实不够。在有些省份的检察机关,培训管理部门、培训机构和业务部门的培训职责分工不清,业务部门实际承担起了专项业务培训的职能。如黑龙江省检察教育培训部门只承担新招录人员培训、新任职人员培训等综合型培训任务,2008年以来全省举办的职务犯罪预防、监所检察业务、技术检察业务、主诉检察官资格培训等专项业务培训班主要由业务部门主办,教育培训部门几乎插手不上。[7]同时,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着明显的地区间、条线间发展不平衡。各地教育培训共组发展水平不同,部分西部地区较中东部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此外,各业务类别的培训工作水平也有较大差距。

检察教育培训的运行机制不健全、不科学。学员的参训机制中缺少自主选学制度,组织调训缺乏计划性和统筹性,对检察机关基层一线办案人员调训得不够。如有的同志反映“多年来,基层干警参训机会少、提升素质能力渠道窄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8]。培训的激励约束制度不健全,导致培训的动力不足。“由于体制机制原因,检察干警职务提升晋级的周期较长,培训与使用仍存在着脱节的现象,使得许多检察干警参加培训学习的动力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检察教育培训的效果。”[9]较多检察教育培训内容沿袭了普通高校学历教育的内容,大多以理论讲授为主,并未体现出检察教育培训应有的特色,检察特色已成为检察教育培训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10]培训方式方法的制度约束不够,缺乏实效性和吸引力。虽然检察教育培训已经开始运用案例式教学,但是“以往的案例教学只追求了‘形似’,即在‘教法’上尝试较多,而没有在‘材料’的准备上下足功夫”。[11]对于一些新的培训方式,还缺少制度引导和规范。培训质量和效益的评估制度不够完善,也没有得到充分落实。检察教育培训重组织实施、轻质量管理的问题还相当突出。

检察教育培训在制度保障方面,建设不够与落实不力并存。有些制度建立后,一些亟须出台的配套办法和措施还没有制定,影响了已有制度的可操作性。有的制度执行不严格,有的甚至未能在实际工作中落实,失去了制定制度应有的意义。在组织保障方面,教育培训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齐和力量不足的问题还相当突出。在经费保障方面,教育培训的经费投入缺乏刚性的制度约束。目前,关于经费投入的规定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规定的层面,各地经费投入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单位领导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在财政贫困地区,教育培训工作只能挤占办案、办公经费,没钱培训的问题相当突出。应当看到,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对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育培训队伍专业化水平不高、人员编制配备不足、培训理念更新不及时、人员结构单一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已无法满足日益提高的教育培训工作要求。

三、新时代我国检察教育培训的制度完善

制度是为规范和协调社会关系设计的,其目的是为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此,发展是制度的应然价值,同时也是制度的内在要求。检察教育培训制度的作用是为了实现教育培训工作效果的最大化,它必定会随着教育培训工作的发展而发展,在改革创新的作用下趋于完善。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印发《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强调“干部教育培训是干部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标志着干部教育培训改革进入重点突破、全面深化的新阶段,为检察教育培训制度的改革创新提供了外部条件和现实背景,同时,检察教育培训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表明其有发展完善的内在需求,可以说,检察教育培训制度的发展完善面临难得的机遇。当前,检察机关应当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的部署安排,结合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在继承检察教育培训优良传统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谋划部署检察教育培训各项制度的改革方案和措施,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一)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体制改革

(二)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运行机制改革

检察教育培训的运行机制改革至少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机制:一是培训计划生成机制,把需求调研作为制定培训计划的必经环节和重要依据,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形成培训需求的正常汇集机制,准确把握组织需求、岗位需求和干部需求,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二是以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检察人员参训机制。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建立健全调训计划申报制度。充分利用检察教育培训机构、检察系统网络平台和社会培训资源,探索推行自主选学制度。三是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工作与干部管理工作的沟通协调机制,把理论素养、学习能力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培训考核制度。落实不经培训、考核,初任检察官和晋升高级检察官不得任职、晋升的制度。四是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学员、教师和培训机构的考核监督。

(三)深入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内容方式改革

培训内容是培训工作的核心。培训具体内容的设计应达到培养职业素质的目的[16],也就是说,培训具体内容的设计应以岗位对素质能力的要求为依据,不断提高培训内容与岗位素能要求之间的匹配度和针对性。因此,应当根据现有的检察机关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制定培训大纲,完善培训内容体系。要根据不同岗位对检察人员素质和能力要求,设计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重点突出强化专业技能培训和实战技能训练,不断提高干警的办案能力特别是突破疑难案件能力。[17]同时,应配合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探索建立职位管理制度。应建立培训内容更新机制,使教育培训内容不断适应变化的工作实际。加强检察教育培训课程和教材资料制度建设,比如应制定科学适用的“教学案例推荐或收集标准”“教学案例保管及使用规则”。[18]对于培训方式方法的制度改革,应重点改进培训班次设置方式,推广专题研究、短期培训、小班教学。在完善讲授式等传统方式方法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运用研究式、模拟式、体验式以及行动学习等现代培训方法和教学手段,大力推广案例教学。

(四)积极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师资管理改革

发达国家的司法官教育培训对师资的要求相当严格,大多由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司法官担任。如美国国家司法学院除有自己的专职教师外,主要师资来自全美各级联邦或州法院的著名法官或资深法官,另外有部分优秀律师。[19]我国检察教育培训在师资方面还有较多问题。在制度改革层面,至少应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建立完善专兼职教师的选聘、管理、使用制度。具体内容包括推行检察教官制度,选聘优秀检察官到检察教育培训机构任教,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到培训机构授课、作报告、与学员座谈制度,加强教师资源的开发利用,加紧建立开放的检察师资库和师资共享机制。二是应制定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师资库使用和管理办法,对全国检察教育培训师资队伍进行统一调配、规范管理。三是应建立教师素质能力提升机制。加强对专兼职教师的培训培养。四是应探索建立符合检察教育培训特点的专兼职教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和推行教学质量评估、反馈机制,加强教师管理和使用的制度建设。

(五)积极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宏观管理改革

面对众多复杂且不断调整变化的培训主体、培训要素、培训环节以及培训制度,加强培训的宏观管理改革显得特别重要。检察教育培训管理应重点落实《检察官培训条例》规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两级培训管理体制规定”。管理部门应重点加强宏观管理,切实履行好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职能,加强对检察教育培训机构的工作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建立检察教育培训领导小组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与协调,共同推动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发展。

在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建设上,应重点提高经费保障能力和使用效益,特别是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一是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体,社会投入为补充的检察教育培训经费投入机制。建立培训经费开支计划申报制度。落实《检察官培训条例》的规定,明确检察业务经费中教育培训所占的比例。将培训经费单独列入检察业务经费预算。完善培训经费多渠道资助体系,逐步推行对财政困难基层院参加调训的检察人员减免培训费制度,加大东部经济发达地区检察机关对中西部贫困地区的培训援助力度。二是加大培训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力度,实现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各级检察机关不得挤占挪用培训经费。三是建立健全教育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建立完善经费“跟着项目走”的管理办法,探索建立经费“跟着干部走”的使用方式。

四、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办学思路与改革创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是中国检察系统的最高学府,是国家培养高层次、高素质检察人才的专门机构,作为检察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主阵地,学院更应当率先垂范,探索检察教育培训的新模式。2018年9月4日张检视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对学院建设发展提出的“一个灵魂、一个中心、一个核心”的总体要求,并提出“要以空前力度加强业务建设”。对此,结合新时期检察工作大局,对标张检的指示要求,总结检察教育培训制度发展中的经验得失,我们对学院的办学思路、总体目标和改革创新的具体举措,进行了认真思考和统筹谋划。应当指出的是,下述绝大多数计划已经开始实施,有的已取得初步成效。

(一)办学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全国教育大会和《2018-2022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精神,以争创“中国一流干部培训学院、世界一流司法官培训中心”为目标,以培养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创新型检察官为根本任务,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切实发挥党委的核心作用,调动各种积极因素,在深化改革、服务需求、开放合作中实现学院更高水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总体目标

(三)任务举措

为实现“双一流”的目标,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三项工作:

1.补齐不足短板,实现“三个平衡”。一是改变学院教师长期偏重刑事检察教学研究的现状,实现教学科研与新时代检察工作发展的平衡。二是改变学院教师缺乏实务经验的现状,实现教学培训与培养适应新时代创新型检察官需求的平衡。三是改变教职工发展空间受限的现状,实现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充足的发展空间的平衡。

2.发挥职能作用,打造“六个平台”。一是突出政治特色,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首要任务,坚持不懈强化理论武装,毫不放松加强党性教育,建立健全政治理论研究和政治培训的制度机制,打造检察系统党建理论与实务研究平台。二是突出检察特色,要着眼提升专业能力和专业精神,培养复合型领导干部,强化法律监督理论与实务研究,打造学院智库功能、培训教学功能与检察实务工作的对接平台。三是突出培训特色,加强培训专业化建设,组织开展务实管用的专题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方法,打造新时代检察人才培养平台和教育培训理论实务研发平台。四是充分发挥智库作用,成立检察制度运行比较研究机构,整合检察系统各方面资源,积极输出高质量成果,打造以各国、各地区检察制度和运行机制比较研究为重点的检察智库平台。五是加强法律职业一体化培训研究,积极探索法官、检察官、律师一体化教育培训模式,打造法律职业统一职前培训平台。六是强化国际交流合作,服务国家外交战略,打造司法官国际交流平台。

结语

总之,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是检察队伍建设的重要一环,各级检察人员的政治素养、业务素养、职业道德素养能否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如何进一步改革供给侧,为检察人员提供更好更优的检察教育培训产品,是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在新时代创新发展面临的重大课题。

国家检察官学院是检察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主阵地,在检察教育培训创新发展上,理应发挥龙头和典范作用,不断适应新时代新发展新要求,锐意开拓检察教育培训新局面。在高检院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学院党委上下团结一心,按照张军检察长对学院建设发展提出的“三个一”的总体要求,以“一二三六九”的办学思路为依托,奋力拼搏、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学院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发展,为新时代检察教育培训事业做出新的贡献。

(责任编辑:徐然)

【注释】作者简介:王卫东,国家检察官学院党委书记,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

*本文系国家检察官学院庆祝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周年系列活动成果之一。

[1]AmericanBarAssociation,AmericanBarAssociationStandardsforCriminalJustice-ProsecutionFoundation,3rdedition(WashingtonDC:AmericanBarAssociation,1993):19.

[2]裘索:《日本国检察制度》,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3页。

[3]参见石少侠:《司法教育的考察与比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页。

[4]《检察官培训条例》第2条规定。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落实<检察官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具体办法》第一、二项规定。

[6]习近平同志2010年12月17日在全国组织部长会议上的讲话。

[7]王立秋、付东阳:《检察教育培训课程的职业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8]黄达亮:《遵循“一体化”方法,不断提高检察教育培训工作水平》,《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期。

[9]何江波:《检察教育培训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承德日报》2010年6月22日。

[10]石少侠:《检察教育培训必须树立三个意识》,《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马立东:《检察培训方法的创新及运用》,《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2]陈文兴:《司法公正与制度选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页。

[13]吴峰:《企业数字化学习项目评估指标体系研究及定量分析》,《远程教育杂志》2010年第5期。

[14]同前注[9]。

[15]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编:《干部教育培训制度改革创新专题研究报告汇编》,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16]参见解静:《论我国司法培训制度的建构》,《研究生法学》2002年第4期。

[17]陶丽:《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教育培训工作的思考》,《锡林郭勒日报》2009年12月18日。

[18]同前注[12]。

[19]李颖:《美国法官培训对我国法官教育之借鉴》,《法律适用》2000年第8期。

【期刊名称】《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年份】2019年【期号】1

Sponsors:InstituteofLawandInstituteofInternationalLaw,ChineseAcademyofSocialSciences

Address:15ShatanBeijie,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720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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