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应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本通知没有特别说明时均指专业科目继续教育。
2019年4月份以来没有进行信息采集的会计人员,先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进入“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后,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和公需科目继续教育。所有会计人员均需要完成专业科目的继续教育,专业科目继续教育每年取得的学分不少于60学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度有效,不结转至以后年度。
三、继续教育方式、内容及考核要求
继续教育内容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内容实施,重点培训内容是国家新发布的会计法规、准则、制度。
现场培训和网络培训均需在培训完毕后按要求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方能完成记载学分。
2021年度全科通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会计人员以及备案通过的会计类专业在校学生,其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记载,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在12月进行记载。其他方式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记载,会计人员必须在1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各地会计管理机构必须在2022年1月15日前完成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记载。
五、继续教育其他事宜
各地会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培训机构、培训单位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及时为备案的培训班以及申请视同完成继续教育学分记载的会计人员进行学分记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及其他事宜请阅读内蒙古会计网【办事指南】栏目《内蒙古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直接联系培训机构。
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请参阅《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内人社发〔2017〕3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关于2021年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网络学习的通知》等,或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