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网: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现场直播即将开始,各位嘉宾已经陆续进入会场。
正义网: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工主持。
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上午好!今天隆重召开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会议主办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对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的到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热烈的欢迎!
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进行本次会议的第一项议程,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甄贞副检察长代表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筹备组作筹备说明。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同志们:我受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委托,对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筹备事宜向大会作如下说明: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设立并聘请两名顾问为提升专业委员会的理论研究水平,扩大学术影响力,经报检察学研究会同意,特为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设立2名顾问,特别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教授樊崇义、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两位造诣深厚的专家担任顾问,为专业委员会的发展提供咨询和支持。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四、起草了章程,确定了办事机构为推动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规范发展,筹备组根据检察学研究会《通知》和《决定》精神,起草了《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章程(征求意见稿)》,围绕专业委员会的职能定位、指导思想、基本任务、组织机构以及理事条件、权利义务等,提出了初步意见,提交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各位可在今天下午论坛第三单元的主题研讨中,重点加以讨论,建言献策,集思广益,共同促进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科学发展。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以上就是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筹备的主要情况,目前,各项工作基本就绪,经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同意,决定于今天召开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
甄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最后,我还要特别说明的是:在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筹备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检察学研究会领导和办事机构同志们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具体指导,使筹备工作能够沿着正确的方向有序推进;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领导也给予了热情回应和积极参与,使我们倍受鼓舞;陕西、山东、辽宁等兄弟检察院也对筹备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同时,樊崇义、卞建林两位教授同意作为顾问,周光权、徐建波、钱列阳等专家学者们慷慨加入,更是壮大了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研究力量,也极大地增强了我们深化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的信心和决心。在这里,我谨代表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对所有支持和参与专业委员会建设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和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筹备说明完毕,谢谢大家。
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进行会议第二项议程,选举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理事。
正义网:参会人员以热烈的掌声表示支持。
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好,祝贺各位光荣当选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理事。
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进行第三项议程,选举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等领导。首先选举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如果同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同志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请举手。
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祝贺慕检!现在选举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万春厅长,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袁其国厅长、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甄贞副检察长、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巩富文副检察长、辽宁省人民检察院于昆副检察长、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吕涛副检察长、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北京大学汪建成教授为副主任候选人。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万春厅长为常务副主任。这里,我特别说明的是,万春厅长、宋英辉教授、汪建成教授,由于公务不能参加成立大会,会前专门向筹备组进行了说明,表示了惋惜。请同意他们当选的举手!
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现在选举专业委员会秘书长。请同意甄贞副检察长担任秘书长的请举手!
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热烈祝贺各位主任、副主任、秘书长隆重当选!现在进行第四项议程,由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袁其国同志讲话。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了,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的成立是根据检察学研究会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并经最高检察院党组会研究决定成立的,是高检院党组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理论繁荣和事业发展的重大举措。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作为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下属的专门研究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的学术组织,为从事刑事检察监督的检察官和理论研究工作者提供了交流平台,对于整合研究资源、凝聚研究力量、创新研究成果,促进研究成果转化无疑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为切实发挥好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平台作用,发挥好联系理论与检察实务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发挥好繁荣检察理论,服务检察实践的支撑和基础作用,下面,我就专业委员会成立后的一些具体工作问题,谈几点意见。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三、关于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的重点问题第一、要围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研究曹建明检察长强调指出:检察理论研究只有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思考,紧扣检察机关中心工作来开展,才能找准研究的聚焦点,增强理论的指导性。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作为检察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也必然要把如何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如何服务中心工作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在我国正处在处于深刻的变革时期,党中央做出了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加强“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了“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重大举措,提出了“四个更加注重”和“五个坚持”的新要求,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要立足职能,紧紧围绕如何转变执法观念,如何有效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作用展开研究,要突出服务大局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定研究课题,集中攻关,为切实发挥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和决策依据。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是当前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重中之重的任务,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要深入研究三项重点工作与刑事诉讼监督职责的关系;认真研究如何解决制约刑事诉讼监督环节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着力研究如何改进执法办案方式,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增强诉讼监督实效,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提供理论指导。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第二、要围绕刑事诉讼监督基本规律开展研究深入研究和正确把握刑事诉讼监督工作规律是推动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应突出三方面基本规律的研究。一是突出对刑事诉讼监督活动基本规律的研究。就是要深入研究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属性、价值目标及其所要求的运行机制,深入研究与其他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的关系以及自身监督等基本问题。同时还要把刑事诉讼监督活动放在我国民主法制进程和整个刑事司法活动中,深入研究其职能作用及其在刑事司法权力体系中的作用,为深入开展刑事诉讼监督活动提供理论支撑。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二是突出对刑事诉讼监督制度发展规律的研究。就是要在整个刑事司法制度发展演变的一般规律中,深入研究和探索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一般规律;就是要与国家政治制度相联系,特别是通过比较研究深入揭示不同国家,不同政治体制下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不同的发展轨迹,以及相互之间的区别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特殊的发展规律,及其制度发展的合理性、优越性,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四、关于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工作问题第一、要以发挥纽带和平台作用为核心,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是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领导下的一个学术团体,是连接理论研究和检察实践的桥梁和纽带,是开展交流思想和推动学术创新的平台,这是专业委员会的基本功能定位。专业委员会要牢牢把握这一基本定位,以发挥纽带和平台作用为核心,积极开展各项学术交流活动。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一是建立内外部协调联系机制,走开放式研究道路。注重加强内部协调,整合检察机关内部研究力量,增强工作合力,围绕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建立集中攻关式研究模式;注重加强法学教育与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建立研究基地,举办专题座谈、专题研讨、联合开展课题研究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和联合外部力量,形成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的合力;注重加强与法院、公安、律师等部门以及其他法学研究会、检察学会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学术交流和理论探讨,不断增强理论认同。二是建立和完善理论研究和成果转化机制,走理论成果创新之路。要建立和完善年会制度、课题制度、主题论坛制度、合作研究机制,为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提供制度保障;要举办丰富的理论交流活动,通过举办学术年会、专题研讨、主题讲坛等活动开展学术交流、配置研究资源、吸引研究人才;要建立和完善与期刊及主流媒体的联系制度,积极推进优秀理论研究成果的转化、宣传和普及,不断增强成果影响力。
袁其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厅厅长):十七届五中全会刚刚闭幕,我们要以全会精神为指导,振奋精神、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努力开创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的新局面,为繁荣检察理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做出贡献。我的讲话完毕,谢谢大家!
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下面,进行第五项议程,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慕平同志讲话。大家欢迎!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同志们: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举行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我代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出席大会的各位领导、专家和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支持、信赖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并将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设立交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牵头筹备表示衷心的感谢,向关心和支持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的社会各界表示诚挚的敬意!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刚才甄贞同志已经把专业委员会的筹备情况作了简要报告,袁厅长对专业委员会成立以后,将研究的方向、遵循的主要原则和工作的重点作了讲话。下面,我就专业委员会下一步的工作提几点意见,如果有不正确的地方希望各位理事和各位专家学者、来宾批评指正。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刑事诉讼监督的理论研究,具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强烈的现实意义: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其次,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是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必须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检察理论体系。2007年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的成立,正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从工作的全局出发做出的重要决策。今年4月,在第十一届全国检察理论年会上,曹建明检察长进一步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理论体系还只是初步建立起基本框架,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还有许多关于我国检察制度建设和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需要进一步作出科学回答。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在性质上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在职能上的特色集中体现为诉讼监督,尤其是刑事诉讼监督的职能。相比较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职能而言,法律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的规定较为分散、原则,而我们长期以来对诉讼监督的研究也还很不够深入,甚至“诉讼监督”本身的提法也是1996年以后才正式在法律文件中出现的,已有的关于诉讼监督理论问题的研究还是初步的、不系统的。所以,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是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检察理论体系的重要内容。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正确把握专业委员会的定位和作用2007年5月10日,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在北京成立。检察学研究会作为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承担着组织推动检察理论研究、传播检察学信息、开展检察学学术交流、参与立法和法制宣传等职责,研究会的各项工作归根到底要落实在繁荣检察理论、促进检察事业发展上。检察学研究会的定位、目标都很明确,为什么还要再成立专业委员会?在今年4月份召开的全国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要“着力健全检察学研究会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大力加强各专业委员会建设,以专业委员会建设来推动检察监督专业化建设,使检察学研究会能够在繁荣检察理论、服务检察工作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曹建明检察长的讲话,既明确了检察学研究会的组织架构建设方向,也明确了检察学研究会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具体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定位和作用,我想,是否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和把握: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是把握好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与其他专业委员会的关系。除了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以外,检察学研究会还下设有检察基础理论、公诉、职务犯罪侦查、民行检察等四个专业委员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以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为中心,但检察理论本身就有系统性,刑事诉讼监督理论又横跨刑事诉讼理论和法律监督理论,可以说与其他几个专业委员会在研究内容上都可能存在一定的交叉,在研究中如何予以适当的分工?我想,应坚持检察学研究会领导下“分工不分家”:在研究内容上我们要以刑事诉讼与法律监督具有结合点或者二者相协调的领域为研究重点,着力打造刑事诉讼监督自身理论体系。在研究方法上,注意思考的系统性,加强与其他专业委员会的联系,及时了解其他专业委员会的研究成果、研究动态学习和借鉴。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三、坚持三项基本原则开展好专业委员会工作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如何开展研究,是需要大家共同研究和探讨的。我想应该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是坚持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原则。诉讼监督是具有明显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开展刑事诉讼监督理论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研究方法,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思想,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和司法制度,不能简单地照搬或套用西方的政治学和法学理论。同时诉讼监督又是实践性非常强、在我国法学理论研究中还比较薄弱的一项司法工作,因此,开展诉讼监督理论研究,还必须紧密结合中国的国情,紧密结合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紧密结合诉讼监督工作的实践,这样,我们的理论研究成果才可能用于指导工作实践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二是坚持开放性的原则。曹建明检察长指出,检察理论研究室一项系统工程,不是检察机关一个部门的事情,需要各部门、各方面共同参与、密切协作,走开放式的道路。从刚才甄贞秘书长所作的筹备说明中大家也可以看到,我们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理事构成,除了各级检察机关的检察人员以外,我们还特意邀请了许多法学院校的专家教授和人大、法院、公安及律师界代表。之所以这样做,就是为了将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建设为一个开放性研究的平台,通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式来共同促进刑事诉讼监督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只有坚持开放性的研究,我们的专业委员会才会充满活力,才会有长久的生命力。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这里,我也想表一个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学研究会将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依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成立并开展工作,对北京市检察机关而言,既是对我们工作的肯定,又给予了我们莫大的鼓舞和鞭策,作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和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我深感责任重大。我们深知,与兄弟检察院相比,我们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与不足。北京市检察机关一定会高度重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检察学研究会的要求,组织好理事和检察人员开展好各项工作,为专业委员会及各位理事开展研究活动提供良好的服务,为刑事诉讼监督方面的改革探索创造条件,下大力气抓好北京市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理论研究和改革实践工作,以扎实的工作回报大家对我们的信任和支持。
慕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各位领导,专家,同志们,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的成立,契合了新形势下党中央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社会司法制度的新要求,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开拓了检察理论和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新兴领域,也将为我国检察理论、刑事诉讼理论的繁荣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我们希望各位领导、专家和同志们继续给予专委会以更多的支持和帮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国家法治事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谢谢大家!
方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同志们!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成立的程序全部完成。下面请各位领导和嘉宾、同志们休息十分钟,然后还在这里进行论坛活动。
正义网:第一届刑事诉讼监督论坛即将开始。
正义网:第一单元的主题为“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理论问题”,本单元由《人民检察》社长、主编徐建波主持。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来宾、同志们:大家好!很高兴也很荣幸担任本次论坛第一单元专题讨论的主持人。这一单元讨论是《刑事诉讼监督论坛》,主题发言的是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朝霞;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兴莲;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涛;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检察工作面临着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也迫切需要加强理论研究。通过理论研究的深化,来带动制度创新和工作创新。加强诉讼监督理论的研究,就是一项非常紧迫而重要的工作。上午四位代表的发言就将围绕这一单元的主题来发表他们的研究成果。首先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朝霞发言。她发言的题目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大家欢迎!
张朝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谢谢大家,非常感谢大会主委会给我第一个发言的机会,我发言的题目是《刑事诉讼监督的概念》。
张朝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从法律方法论角度看,法律制度是一些以概念为基本要素组成的规则和原则的综合体,任何法律概念的提出在理论及制度体系中都应有其相应的位置,而且除了非常技术性的之外,都负荷着价值。因此,在定义的确定上应将其放在相应的理论框架中进行考察,并考虑拟借助该法律概念期待达到的目的或实现的价值,“刑事诉讼监督”也不例外。
张朝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首先,刑事诉讼监督应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下去理解。我国检察制度并非单纯的诉讼制度,而是一种国家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控制约束权力的政治安排。刑事诉讼监督作为法律监督的具体形式之一,应具有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性、法定性、程序性等特征,是一个需要专门化的法律概念。这就为我们思考概念界定中“谁对谁的监督”以及“如何监督”的基本问题提供了思路。作为一种权力对另一种权力的制约,刑事诉讼监督监督的应是刑事诉讼活动中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参与机关及其人员,而不能泛化为“参与诉讼的一切单位与个人”或诉讼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法律监督属性也决定了刑事诉讼监督不是处置,其效力主要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刑事诉讼过程中被监督者的特定行为作出提示或建议,启动相应程序,而不具有终局性。
张朝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其次,刑事诉讼监督实际上是一个功能性概念,是对特定历史时期检察机关行使权力所要达到的目的的一种整体性描述和定义。它的提出源于社会转型时期,相当一部分矛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进入司法领域,为了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诉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检察机关在职责布局上的重新调整。因此,前述诉讼参与机关及其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一切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都应成为刑事诉讼活动监督的客体。这些客体依据违法的严重程度,可分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依据所违反的法律规范本身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违反禁止性规范的作为和违反义务性的不作为。这种理解也符合我国检察制度的国家制度属性,因为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它不仅包括对诉讼活动的监督,也包括对非诉讼活动的监督。从逻辑上看,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并不仅限于涉嫌违法或犯罪的诉讼行为,还包括涉嫌违法或犯罪的非诉讼行为,即存在不能直接引起诉讼法上效果,但能影响诉讼效果的行为,比如在诉讼中收受索取贿赂和枉法裁判等。
张朝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第三,准确把握刑事诉讼监督的内涵与外延应区分“诉讼监督”与“自我监督”。诉讼监督是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责而存在,而自我监督则是检察机关为提高自身监督能力而采取的自我完善措施,并非法律监督的固有内涵,两者应是并列的关系而非包含的关系。一方面,自我监督并不具有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各种特征,另一方面,从实践中“把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放在与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同等重要的位置看待”的提法也可看出这一点。因此,作为诉讼监督之一的刑事诉讼监督应不包括对自身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
张朝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综上所述,我认为刑事诉讼监督应专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法律监督权,依法发现、督促纠正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或发现、追究刑事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职务犯罪的活动,从外延上看,依据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它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等,此外,还包括通过批捕、侦查、起诉诉讼中的职务犯罪等工作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的监督。至于二审抗诉,虽然也具有“纠错”的功能,但恰如有学者指出的,从理论上说仍属于公诉诉权的正常行使,是诉讼程序的常规设置,应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区别开来。上面是我对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些粗浅看法,供各位专家和各位同仁批评指正,我的发言完毕!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谢谢,你为我们研讨节约了三分钟。下面请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兴莲发言!她发言的题目是《刑事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大家欢迎!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各位领导、专家、同仁:上午好。提交给论坛的这篇论文是甄检的思想,我们合作完成的。今天,我简要的向论坛做一个汇报,不对之处尽情批评指正。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所谓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诉讼活动过程中发现违法、纠正违法的活动,包括刑事诉讼中对立案活动、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依法监督原则(一)基本内涵依法监督原则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所必须遵循的首要基本原则。是指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范围、提起程序和监督的方式都必须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法理基础是由诉讼监督的性质决定的。国家公权力的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同时,诉讼监督职能作为法律监督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赋予的,是有机运作的诉讼领域权力体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刑事侦查权、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权等权能主体只有在权力机关根据诉讼规律和职能分工统一设置的权力运行架构下,按照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程序、方式去各自行使,才能保证整个诉讼权力架构科学、有序、平衡地运行。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是诉讼监督维护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维护程序正义是诉讼监督积极追求实现的重要目的。程序公正的观念和标准经过不断的变化和发展,渐渐形成了一系列构成“审判制度的永恒的、不可更改的组成部分”的基本规则,亦即程序公正的最低标准,并最终国际化,越来越多的国际文件承认和接受了最低限度程序公正标准。如《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均分别规定了“最低限度程序保障”或最低限度程序权利。程序正义本身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即程序本身应当是正义、合理的;同时,这一正义、合理的程序应当被严格执行、遵守。检察机关在进行诉讼监督从而维护程序正义的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两点:监督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严格遵守诉讼法规定的合理程序,从而保障其诉讼行为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监督的主体,其本身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从而保障其监督行为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具体要求1.严格按照法定权限、程序、方式进行诉讼监督。该原则要求检察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诉讼监督,不得越权监督、擅自监督、滥用监督。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对诉讼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作出了规定。根据这些规定,检察院行使诉讼监督权,在刑事领域的范围主要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监督方式主要有:要求说明理由、通知实施特定诉讼行为、对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法院判决提起抗诉等。在民事及行政领域较刑事领域欠具体,主要是对于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和行政案件的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办理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严格遵照法律的这些规定。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要彻底解决诉讼监督依据不足的问题,建议对现行的诉讼监督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其一,在三大诉讼法中分别以专章或专节的形式对诉讼监督的基本原则、权限范围、监督方式、程序、后果等内容进行符合诉讼规律、监督规律、中国国情的科学规定;其二,适时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及参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权力,从而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进行监督的范围真正扩大至整个诉讼过程;其三,增加对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及时、有效监督原则(一)基本内涵及时、有效监督原则是对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提出的效率要求。及时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时,应当积极通过多种监督渠道,即时了解、跟踪、审查被监督机关的诉讼行为,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启动诉讼监督程序,对违法诉讼行为予以纠正。有效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应当讲究方式方法,做到监督到位,切实保证监督取得实效。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法理基础体现诉讼监督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效率价值作为诉讼制度所积极追求的重要价值,也是诉讼监督活动积极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诉讼监督应当本着追求诉讼效率的出发点,及时发现违法,及时予以纠正。因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一旦诉讼监督不够及时,监督将变得不具实际意义。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权威的必然要求。保障人权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目的,尤其针对刑事诉讼而言,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直接目的的重要方面,刑事诉讼法更是被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宪章”。因此,诉讼监督也应当格外注重对人权的保障。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鉴于此,现阶段,建议有关机关改进和完善:其一,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从制度层面拓宽事后监督的渠道,增加监督手段。其二,在立法层面强化检察机关的事前监督、事中监督。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监督与配合相结合原则监督与配合相结合原则,是如何看待和处理检察机关与被监督机关在各自日常工作中相互关系的基本准则。依法、正确、恰当处理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切实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必要保障。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执法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监督与配合相结合原则包含三层意思:其一,检察机关要依法、正确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按照宪法对于国家权力配置的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行使的是监督权这种职权的行使是单向的,具有不可逆性;其二,诉讼监督是建议性的、程序性的纠错启动权,不具有强制性的终局效力,其行使的效果如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应被监督机关的配合,即监督权的有效行使需要相对机关的配合;其三,侦查权、审判权在诉讼的法定环节发挥着各自的应有作用,这些权力的行使,对于诉讼监督职能的发挥具有特定的制约作用。只有当侦查、审判和法律监督机关既各自独立行使法定职责,又在需要相互配合的时候,恰当配合,并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制约,才能使宪法对于各个强力机关配置的权力的合力发挥到最佳状态,从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正确实施。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五、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原则接受党的领导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司法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地方各级党委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落实中央精神,出台的文件、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对于推动诉讼监督工作已经、且正在发挥着重要作用。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接受党对诉讼监督工作领导的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进行,对于诉讼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以及需要依靠党委来把握方向、排除阻力、协调关系的重大事项,要适时向党委请示报告,认真听取意见,及时汇报。接受党的领导,首先要提高党对诉讼监督工作领导的重要性的认识。接受党的领导既是宪法的要求,也是检察机关做好诉讼监督工作的保障。没有党的领导、支持、关怀,诉讼监督工作根本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当前,党对诉讼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正也充满了新的期待,新形势和新变化都要求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要紧紧依靠党的领导。
郭兴莲(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接受人大监督原则是指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必须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听取、研究监督意见并及时报告。主要包含三层意思:其一,树立诉讼监督工作必须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观念,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尽管诉讼监督工作本身是监督公安、法院、监管等有关机关的,但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要清醒地认识到,人大对于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宪法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最高权威的监督。其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义务之一,是监督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职。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法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对司法权力是否依法运行进行监督,从而从整体上推动检察院的诉讼监督工作。其三,检察机关的法定义务之一,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将诉讼监督工作的阶段性状况,取得的成效,新形势下党、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新需求,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等情况,适时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谢谢大家!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下面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吕涛同志发言,他发言的题目是《刑事诉讼监督中的二元论思考》,大家欢迎!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同志们,下面我就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有关问题向大家汇报我的学习体会,尽情批评指正。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根据我国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既履行侦查、公诉等控诉职能,又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诉讼监督职能。其中,诉讼监督职能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尽管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是两项不同的职能,但它们均属检察职能的下位概念,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故概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区别与联系(一)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区别“二元论”的要义,首先在于厘清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区别。前者表现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作为控诉方,与其他司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针对被追诉人的犯罪行为而开展的一项诉讼活动,应当遵循诉讼规律;后者是指检察机关为保障国家法律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统一正确适用,针对其他司法机关的诉讼违法行为而开展的一项监督活动,其实质则体现了权力制衡的宪政关系。从两项职能所分别形成的法律关系来考察: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主体不同。控诉职能的履行引发控辩关系,其中,控方主体是检察机关,辩方主体是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尽管在法庭审理活动中,控辩双方“平等武装”,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但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来看,检察机关并非一般的原告,而要承担更为广泛的“客观义务”、并代表国家行使一些不受被告人所制约的诉讼权力,所以,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在诉讼监督关系中,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被监督主体包括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等,它们分别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侦查权、审判权和刑罚执行权,其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客体不同。控诉职能的履行表现为检察机关一定的诉讼行为,其针对的客体是犯罪行为。即围绕该犯罪行为,检察机关要收集、审查有关证据,决定是否起诉;对于符合起诉条件的,选择相应的诉讼程序,向法院提起公诉。而诉讼监督职能的客体则是被监督主体的诉讼违法行为,即有关被监督主体在侦查、审判、执行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被追诉人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行为等等。如果有关司法人员的诉讼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则将转化为控诉职能的客体,检察机关应当启动控诉程序。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内容不同。控辩关系属于“权力——权利”模式。其中,检察机关所行使的控诉权力,以求刑为主要内容;而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以辩护为主要内容。正是由于控诉权力的相对强势,有可能危及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所以,检察机关的控诉权力,一方面要受到被追诉人日趋完善的诉讼权利的制约;另一方面还要依法接受其它司法机关的“互相制约”。检察机关作为诉讼监督主体时,与被监督者形成的关系属于“权力——权力”模式。权力制衡的依据是国家法律,目的则是保护公民包括被追诉人的各项合法权利。但诉讼监督关系的主要内容在于,检察机关发现并揭示被监督者的诉讼违法行为,被监督者则相应地启动自行纠正违法的程序。也就是说,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仅具有程序意义,仍然要通过启动某种诉讼程序获得司法裁决来实现,并不构成对其他司法机关诉讼权力的实质性干预。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的联系日本学者棚濑孝雄称司法行为是一种正义生产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生产正义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不正义的结果。在我国,检察机关通过运用控诉职能广泛参与司法正义的生产行为,也通过诉讼监督职能的运用来有针对性地参与司法不正义的矫正行为。实践也证明,二者异曲同工、并行不悖,完全可以相互兼容。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1.二者相互依存、互为条件。控诉职能是诉讼监督职能存在的前提,没有控诉职能,检察机关就无法有效行使诉讼监督职能、参与司法不正义的矫正行为。同时,诉讼监督职能是控诉职能行使的保障,没有诉讼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就无法充分行使控诉职能、参与司法正义的生产行为。从实践来看,正是因为检察机关在行使控诉职能、全程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过程中,才有条件发现有关诉讼违法行为的线索和问题,得以及时进行监督纠正。对于那些违法严重、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在监督纠正诉讼违法问题的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及时启动控诉程序,维护了司法公正,也为检察机关参与刑事诉讼的价值之实现提供了充分的保障。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二者所体现的功能具有契合性。检察机关控诉职能的履行主要体现为两种功能,一是制裁刑事犯罪的功能,二是制约诉讼权力的功能。而后者与诉讼监督的功能在旨趣上大体相同,具有契合性。具体来说,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则不仅仅是一个刑事侦查权的分工问题,而是一种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或疏于履行职务进行司法弹劾的制度安排。公诉权的制约功能则体现在:一是,公诉制约侦查。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如果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则体现了对侦查结果的否定和诉讼程序的控制;如果作出了起诉决定,则表明对侦查结果的认可和诉讼程序的推动。二是,公诉制约审判显然,这种制约功能包含有监督的意义,和诉讼监督职能一样,也将起到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作用,从而可以并存于检察职能之中。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3.二者的价值追求是相同的。概括而言,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而诉讼监督职能是沿着权力制衡的角度和轨道,对其他司法机关可能出现的破坏诉讼程序、侵害人权、不正确适用法律的诉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矫正,有利于维护刑事诉讼的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提高刑事程序的运作效率,减少案件积压和司法拖延,同样,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也至关重要。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刑事诉讼监督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二元论”告诉我们,尽管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应当由检察机关统一行使,但在具体制度设计上,二者亦应适度分离,分别反映和体现诉讼活动规律和诉讼监督规律的要求,则更为合理。而目前,无论在立法规范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还远远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一)检察机关内部对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不作合理分工,两项职能混为一体检察机关内部分工的现状是,侦查监督部门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能的同时,还履行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等项职能;公诉部门在履行公诉职能的同时,还兼负侦查活动监督、审判监督等项职能;监所检察部门在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的同时,还承担着对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批捕以及被监管人员又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等项职能。缺乏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是制约诉讼监督工作发展的一大障碍。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诉讼监督程序隐含于控诉程序,两种程序“合二为一”诉讼监督职能的不同特点,决定了诉讼监督职能应采用与控诉职能不同的工作程序。但除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监督程序和部分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外,其他的诉讼监督程序均隐含于控诉程序中,没有进行专门的、独立的制度设计。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7条规定,该条的内容实际上分属两项不同的职能,第1项到第4项属于审查起诉职能;而第5项则属于侦查监督职能。体现不同职能的内容,理应采用不同的处理程序,但该法却将侦查活动监督程序隐含于审查起诉程序,合二为一。由于缺乏专门的诉讼监督程序,则进一步模糊了诉讼监督应有的法律地位。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现有诉讼监督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缺乏程序性规范的有效供给《刑事诉讼法》第8条赋予了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其第76条、第87条、第169条分别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立案监督权、审判监督权;第215条、第222条、第224条分别规定了刑罚执行监督权。但这些规定大都非常原则和抽象,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比如,诉讼监督的具体范围到底如何界定?是不是需要事无巨细、进行全面监督?再如,对于检察机关发现其他司法机关诉讼违法行为的途径方式、纠正手段、纠正效力、纠正期限、拒绝纠正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刚性不足、弹性有余,导致诉讼监督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无法可依、无据可循,处于非常被动的局面。就监督手段而言,检察机关在实践中一般采用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方式。一方面,检察建议并没有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出师无名”,结果常遭被监督者置若罔闻;而纠正违法通知书所能产生的效果只是“督促”或者“通知督促”,难以发挥矫正违法的实际作用。另一方面,监督手段的种类非常有限,没有根据诉讼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情节和程度进行对应配置,无法满足监督需求。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三、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俄罗斯,“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被认为是独立于监督职能之外的职权”。事实上,只有对诉讼监督制度进行专门设计,才能使诉讼监督职能得到强化。
吕涛(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设立专门的诉讼监督机构。在检察机关内部,按照控诉职能和诉讼监督职能适度分离的要求,同一部门不得兼行公诉和监督的职能。在现行“侦、捕、诉”分开行使的基础上,进一步实现“侦、捕、诉、监”分开行使的工作格局。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谢谢。下面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发言。大家欢迎!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首先感谢论坛的主办方给我宝贵的发言机会。我今天的发言题目是《刑事诉讼监督的研究对象的一点思考》,在发言前做一个简要的说明。接下来我就刑事诉讼监督的研究对象谈一点粗浅认识和看法,不对之处尽情批评指正。我认为要科学合理确定研究对象,就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和要求: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一是刑事诉讼监督的研究对象,必须是与刑事诉讼有关。不具有刑事诉讼性质的事项和领域,就不能成为这一研究对象。比如说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内部审批行为就不应该是。二是必须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有关,既包括检察机关对其他机关诉讼活动的监督,但是对于检察机关基于形成的内部监督,我觉得由于内部监督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监督,不具有法律监督的属性,我觉得不易纳入研究的范围。三是必须涵盖刑事诉讼监督所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和实际操作的问题。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基于以下的认识,我觉得刑事诉讼监督的理论对象应该包括八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刑事诉讼的理论基础,众所周知在刑事诉讼中公检法的定位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是基础,配合是要求,制约是目的。也就是说三机关都有监督的义务和权力,但是唯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实施双向监督。这里面除了现有的我国宪政原因外,还有理论渊源很值得思考。另外在理想化的刑事诉讼等结构中,将检察机关定位为兼具公诉、诉讼监督两个职能的机关,而不是单纯的公诉机关,这一个合理性、正当性也值得深入思考和研究。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二是刑事诉讼监督领域的科学划定问题。三是监督的方式和途径选择的问题。四是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处理的问题。也可以说是监督环境如何优化的问题,比如说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应当明确的前提条件是什么,遵循的原则是什么,等等。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五是监督者能力素质的培养和提高的问题。这里涉及到诉讼监督队伍专业化问题。比如说我们目前普遍采取的是专业化办案组,专业化办案组是否是最佳选择,是否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局限性。另外,视野再开拓一些,是专业化还是职业化,哪一个是未来的发展趋势,都应该值得认真研究。六是监督效果学管理问题。需要评估及时发现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监督的重点和方向,使监督更加适应不断发展的形势需要。这就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的问题。
孙春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研究室主任):七是监督的制度问题。监督从来不是在真空当中进行的,监督从来也不应该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事情。监督不仅需要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更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去辅佐。有必要建立一套法律监督法,重要的是是否有必要考虑从法律的层面就刑事诉讼监督中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等出台具体的细化规定,从而避免单纯由检察机关自己制定前面所说的规范性文件,以至于出现规范的范围狭窄,法律效果不高,执行力有限等的问题。八是刑事诉讼监督面临的问题和未来发展走向的问题。比如说有必要重点研究现行刑事诉讼监督的盲点在哪里,弱项在哪里。难点在哪里,瓶颈性问题是什么,如何有效克服和避免。再如,现有刑事诉讼监督的资源如何合理配置和有效整合问题,监督领域如何合理拓展和延伸的问题,监督机制如何改革和创新的问题等等。主要目的是解决刑事诉讼监督发展的动力和后进问题。以上是我一些不成熟的想法,尽请各位批评指正,谢谢!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谢谢。刚才第一单元四位发言,围绕主题都作了非常精彩的发言。我们注意到这四位发言的同志都是来自检察系统,有的是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而且他们多年从事理论研究的研究,也是业务专家,也是《人民检察》杂志的作者,发言各有侧重,很有启发性。下面进入专家点评阶段。我想专家点评会更加精彩,首先有请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高憬宏院长,他是百忙之中参加我们今天的会议,他也是今天与会的唯一一位法院系统代表。所以,这也是我们的荣幸。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大家欢迎!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首先,必要性问题。应该说是不成问题的问题,宪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就是法律监督机关,既然是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的职责,这是法律宪法赋予的权力,也是应当尽的义务和责任。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可以说也没有什么讨论的余地。关键就是我们目前在监督的定位上还存在着一些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在具体实践中还存在着监督的权能不到位的问题,监督的内容有空位的问题,监督的措施难落实的问题。讲到权能不到位,比如说法律规范规定的比较笼统,有一些缺少可操作性。讲一些内容的空位,就是我们很多监督没有成为一个链条,中间有断档、空位的现象。这是从目前我们的规定能够有这样一些感觉。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第二点,关于坚持监督的科学性问题。刚才孙检讲话中特别讲到了一些观点,我特别赞成。我觉得科学性首先应该是依法,也就是法律上规定的我们要做好、做到位,法律上没有规定的,要慎重。不是监督越多越好,监督是范围越广越好,我们现在把法律规定的内容怎么落实到位,我觉得这一点很重要。还有坚持公正、客观,所说公正就是检察机关二元的角度是客观存在的,他在公诉的时候实际上作为控方和国家公诉人在行使他的权力,但是在审判监督程序当中他又是从监督者的角度,对一些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如果这两个界定不清,角色互换或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我担心有的时候会出现一些偏激的现象。另外刑事诉讼涉及到的价值结构,整个诉讼构造结构,也是从科学性,怎么保证办案的质量,比如说审判权要依法独立行使,而且三机关的关系有互相制约的关系。因此,我觉得在这方面必须从公正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第三点,要追求有效性。追求有效性我想强调三个意思:一是我们监督必须是准确的。比如说我是侦查或者是起诉部门,我要按照这个思路去监督,达不到这个目的我觉得就没有尽到监督的责任,这样的话可能一些观点就出现了偏颇。所以说准确、客观的选择很重要,这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从事实出发,从法律出发保证法律的准确性。二是保持客观性。这里面就是一个中立。检察机关的监督也应该站在中立的角度来进行监督。
高憬宏(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最后再强调一点,有效性要强调充分性。充分性我觉得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将来我们应该通过司法改革的方式,要保证监督的措施充分,要有途径、方式、保证。另外,从制度机制的角度来说,中央政法机关也可以研究互相配合、互相监督的一些机制。比如说现在桌面上摆到的几个文件就挺好,这也是保证监督的有效性的充分。总之,作为监督专业的外行,从个人的角度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不代表法官,也不代表法院,有一些话说的不准确,大家要原谅,说到这里,谢谢大家!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首先有请中国政法大学德高望重的樊崇义教授,大家欢迎!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一,诉讼监督委员会成立第一届论坛,开篇之作就是要研究刑事诉讼监督的基础理论问题。我想讲基础理论问题的重要性和研究这个问题的主要性。今天各位对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都谈的非常清楚,我个人体会,我觉得加强监督基础理论研究非常重要。研究会生命之所在就是谈基础研究发展方向、目标、方法是否是正确。如果基础理论不清,甚至走错了方向,那我们的研究会就没有了生命。所以,这一点特别的重要,特别是在当前的转型时期。今天袁其国厅长讲的方向问题、目标问题、方法问题,我认为是非常重要的。我们第一届论坛开篇之作,第一个专题就研究基础理论问题,也希望专业委员会今后要加强基础理论的研究,这是我讲的第一点考虑。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二,关于刑事诉讼的监督问题。我认为在这次第二轮司法改革当中已经开了一个好头,监督正在深化。在司法改革的深入中,监督的立法问题和监督实践问题,都要求把监督理论形成一个体系,这个体系究竟是什么样的体系?我觉得当前在深入研究时,给各位面前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这些法律如何制定?监督谁,如何监督,监督到什么程度?每一个问题我参加论证过程中,都涉及到这个问题。当前在法律监督深入的情况下,需要我们委员会显现出我们的职能和作用是很大的,希望大家在这个方面要抓住机遇,把法律监督,特别是诉讼监督和理论研究搞好,来指导立法、指导实践。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第三,如何正确理解法律监督职能。今年年初受《人民检察》委托,提出了两个论,然后湖北根据两个论来搞研究,要争取我的意见,我现在看了以后没有发表意见。就是说理论引起了检察改革的深入进展问题,甚至是开展问题。所以,监督究竟是一元还是二元,这个问题我想我也不在这里阐述我的观点,希望同志们要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认真监督,认真把这个问题理解好,适用好。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所以我讲的第三个重点,就是要正确认识法律监督职能,要有一个科学正确的理解,把我们的理论研究,按照袁其国厅长所说的方向把它把握好,为立法和实践提供理论支持。以上的这些观点,也欢迎大家进行批评指正。这里不存在攻击和反对的问题,这是我们内部的讨论和争议,要坚持双向的方针,谢谢各位!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刚才樊老师和高憬宏院长进行了专家点评,专家点评也是精彩纷呈,新意别出。可以说既是点评又是思考,对于我们理清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思路,确定研究方向,构建理论体系有很好的指导价值。
徐建波(《人民检察》杂志社社长、主编):这一阶段的讨论到此结束!
正义网:上午的论坛到此结束,下午一点半继续开始,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