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经济法案例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二、案例教学法
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和现实性都很强的学科,各种法规、条例学起来空洞、乏味,但其内容如果结合社会热点,学生学起来就会容易得多。案例教学是经济法教学中常用的教学手段,基本上贯穿于经济法教学的始终。案例教学法(case-basedteaching),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是一种相当有效的教学模式。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20年,由美国哈佛商学院所倡导,当时是采取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型式的教学,这些案例都是来自于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事件,透过此种方式,有助于培养和发展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实施之后,颇具绩效。
(一)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1.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
2.有利于学生提高实践能力
案例所描述的事件基本上都是真实的,这就决定了案例教学可以使学生身临其境,学生在校园里就能接触到专业有关的实际问题,促使其理论向实践的转换。下次遇到类似的问题,也能迎刃而解。
(二)应注意的事项
1.对教学案例的选用要具有代表性、时效性
同时还应当注意所选案例的难易程度。案例只有具有代表性,运用恰到好处,才能很好地说明经济法规,才有利于学生掌握经济学原理。另外,由于经济发展月新日异,经济法规不断变化发展,案例的选取也必须具有时效性。最后,案例应难易适中,毕竟大学生尚未涉世,有一些东西似懂非懂,因而以他们能理解、接收为度。
2.案例应紧紧围绕理论知识
关键词:管理学案例教学高职院校
高职院校开设的管理类专业具有很强的应用性和实践性,近几年,高职在管理学教学中引入多种新的教学方法,如项目教学、情景模拟等等,这其中,案例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更有效的教学方法,管理学案例教学能够通过对案例的阅读与分析帮助学生丰富关于各行业的背景知识,对于提高管理学课程的针对性和实践性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成为管理类专业不可缺少的教学内容并在各高校管理学科教学中得到广泛运用。但这种教学方法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教学效果并不令人满意,因此想要解决案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管理学教师不断积极地研究新对策,总结教学经验,改变传统教学观念,更好地发挥案例教学法的效用。
1管理学案例教学的作用
培养应用型人才是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目标,而案例教学法采取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运用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相结合,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根本教学方法。案例教学可使学生充当主角,学生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参与,通过解决实际案件的实践来学习管理学的知识和技能,大大培养了学生持续学习的能力、激发了学习热情和积极性,有利于丰富学生的管理知识和提高运用所学知识技能的应用能力,以达到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案例教学可使学生在案例讨论与求解过程中培养良好的沟通能力与协作精神。案例教学可使教师在课堂讨论中更准确地发现学生学习当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收集到大量感性材料,使教师勤于思考并及时发现自身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完善教学体系,创新课程内容,真正实现教学相长。
2高职管理学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
2.1案例资源缺乏
管理学案例教学的资源供应量不足,质量不高,尤其是用于高职管理类专业的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的案例较少,案例陈旧,缺乏一定代表性、典型性,跟不上时代要求,不能反映当前国际经济管理水平实际情况,起不到指导实践的作用。其次,多数采用的案例是由国外的管理学教材中摘取,我国的文化、政治、经济与法律环境与国外不同,因此,采用的案例缺乏反映当代中国企业管理的实际。
2.2学生学习基础较弱
高职院校学生大部分来自应届高中或职专,相对本科院校的学生,他们学习基础较为薄弱,大多对学习缺乏兴趣和自信心以及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态度消极,对理论知识的接受与理解能力不强。学习过程中多数学生无法扎实掌握基本理论知识,面对问题时更缺少独立思考能力,无法参与课堂谈论,即便讨论也不是全面的,达不到案例教学的效果。学生学习态度以及对案例教学的重视程度、课堂讨论的参与度均会影响案例教学的质量。
2.3案例教学方法不当
3完善管理学案例教学体系的思路与路径选择
3.1完善管理学案例库建设
案例是案例教学的核心,教学案例的编写与收集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前提和保障。教师应加强对案例的研究与编选,在选择案例时,应根据教学目标的需要和学生发展特点来选择具备普遍意义或能反映事物共性的事例作为案例,更有利于学生们归纳和推理,能使学生从中总结出普遍规律。教师课堂教学上应不断更换、补充新鲜的案例,才能确保案例的时效性,利于教师课堂上的引导。为提高案例教学水平,管理学教育工作者可编写适合我国管理学案例教学的高质量案例库,案例内容与素材要与时俱进,能够反映当代中国企业管理的实际,能起指导实践的作用。
3.2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提高课堂讨论参与度
由于高职学生的学习基础较为薄弱,因此,教师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要考虑到案例的内容是否能充分体现管理学的复杂性与变动性,能够使不同学习水平的学生都参与到案例讨论中来,在案例讨论与辩论过程中,积极思考、各抒己见,从而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进一步培养和提高学生口头表达、沟通与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应营造轻松的课堂讨论环境和氛围,使案例教学更具趣味性,逐步培养学生的学习自信心和乐于探索研究、勤于学习的良好习惯与态度。
3.3转变传统教学理念
高职教师,应转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采取与学生、社会需求相结合的、以实践为导向的新型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扮演“导演”的角色,让学生充当“演员”的角色,课堂讨论中因势利导,调动学生参与讨论的积极性,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发挥潜能,鼓励不同观点的争辩,进而激发学生的学习探索热情。另外,案例教学可适当采用多媒体教学,让学生通过视听来接受教师传递的信息,增强信息传输的有效性,增加案例教学的乐趣。在案例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案例的难易度和学生的接受程度,以免降低教学要求和学生对案例的参与度。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应通过总结来帮助学生思考问题,使学生调整思路,理解理论知识,能举一反三将所学理论知识付诸实践。另一方面,教师应深入企业实际管理活动中进行顶岗锻炼,找寻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管理有更为直观的认识,更好地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提升教学水平。
4结语
参考文献
[1]张丽,贾敬全.完善管理学案例教学的思考[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1):115-117.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法教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G424文献标识码:A
StudyonCaseTeachingMethod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
ZENGWei
(GuizhouMinzuUniversity,Guiyang,Guizhou550025)AbstractInthecaseofteaching,teachersshouldcarefullyselecttypicalcasesandtheuseavarietyofteachingmethods.Throughtheanalysisanddiscussionofactualcases,caseteachingmethodcanpromotestudentstounderstandlegaltheory,spiritandprinciplesofthelaw,enrichstudents'theoreticalknowledgeandimprovestudentstoanalyzeproblemsandproblem-solvingabilityofpractice.
Keywordsinternationaleconomiclaw;caseteachingmethod;teachingmethod
1案例教学法的起源与发展
其实,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应用源远流长,众所周知,案例法在英美法系国家具有重要的作用并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自然,案例法的学习与研究是这些国家法学教育的重要环节。
案例教学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学教育中也必不可少,因为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的新形势下,我国高等法学教育面临了全所未有的新挑战。在这种环境下唯有通过改革法学教育的方式方法,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育中的作用,才可能真正提高我国法学教育质量,培养既掌握丰富理论知识同时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
2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甄选的标准
案例是案例教学中必不可少的素材,可以说案例教学的质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甄选是否恰当。②在挑选国际经济法案例时,一般必须遵循如下三个方面的原则。
2.1结论的不确定性
挑选的案例的结论应具有不确定性,换言之,在案例教学中,如果案例的结论显而易见,那么这样的哪里对于教学没有太多的意义,因为这样的案例无法达到启发学生的教学目的。作为教学的案例,不应该局限于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当然一些经典案例,总会隐含着业界所共同认可的一些行动或对策,但这些行动或对策只对学生起某种提示或引导作用。总之,教师在甄选和制作教学案例时,应该根据教学的需要有意识地修改案件的案情,使得该案例具有可讨论性,避免限制学生从多角度分析案情。案例结论的多元化可以让学生根据条件变化的不同情况,探寻解决案件的不同方法,并在比较这些方法的基础上寻找更佳和更有效的解决手段。③
2.2案例的典型性
2.3案例的针对性
3国际经济法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
3.1充分的课前准备
3.2教学手段的多样化
要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在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教师应该采取各种教学方法,而不是局限于某一种教学手段,亦即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教学法应该有机地结合起来,而不是偏重其中某一种。教学手段的多样化,首先是采用多媒体工具来进行案例的教学与讲解。在现代化教学中,多媒体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教学具有信息量大、效率高、形式活泼等优点。④通过多媒体教学,不仅会使原本艰难的教学活动充满了魅力,而且学生和教师的互动也会更具可操作性,互动的形式和内容也会更加丰富立体。其次是在教学过程中采用分组讨论的方式。在学生已经作好充分准备的情况下,适当地把学生分成不同的小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再由各个小组的代表做最后的陈述。总之,应该综合采取多种教学方法与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发挥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培养学生的组织能力和创造能力。⑤
3.3案例实践理论化
注释
①祁建平.论法学创新素质教育中的苏格拉底教学法.四川教育学院学报,2006(1):60.
②肖天乐.《国际经济法学》案例教学探析.河南教育,2011(12):24.
③党伟.国际贸易法案例教学中的案例选用.航海教育研究,2008(2):67.
④伍艳.国际经济法教学方法初探.甘肃农业,2011(12):47.
论文摘要:国际经济法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提高是一项系统工程,其中课程设置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首要环节,要合理设置课程,构建科学的研究生课程体系。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结构不合理,学期分布不平衡,没有针对性,公共课与专业课比例失衡,忽视学生科研和实践能力的培养。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革我国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的几点建议。
一、目前我国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的现状
从以上各院校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看,大体存在以下特点:各院校基本上是按照教学大纲上的教学要求来进行课程设置;对国际经济法细小专业的划分涉及不深;某些院校在学生研一阶段的课程设置密集,实践课设置稀疏等。
二、国际经济法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任何学科的课程设置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国际经济法也不例外。但目前我国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课程设置与当前的社会发展需要存在严重的脱节,这一点从研究生毕业时的就业状况就可以看出。本专业学生就业时为何屡遭闭门羹,经过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阶段学到的知识为何到了社会上却惨遇死穴·以下从多方面探讨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1.国际经济法课程体系不合理
2.国际经济法课程内容沿袭本科阶段
国际经济法学研究生阶段的某些课程沿袭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课程的难易程度没有做明显的区分。以华北电力大学为例,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在研一上学期选过一门“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但这门课程几乎所有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都已学过,此课程也并没有对本科阶段学到的知识做深层次的挖掘,知识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正如谢安邦教授所说,“研究生教育部分课程内容的高深层级性只是体现在对本科生课程内容在横向层面上作平面式的扩展上,而并没有凸显研究生教育在课程内容上的要求和特色”。[2]
3.国际经济法专业课程划分不够细致
4.实践性课程太少,忽视学生实务能力培养
三、国际经济法课程科学设置的建议
设置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一项系统工程,围绕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以完善。
1.强化科学设置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思想意识
任何问题的解决都要从思想意识上加以重视,只有从思想上提高警惕,才能将有效的行动付诸于实践。良好的课程设置是学生习得本学科知识,掌握知识要领的重中之重,特别是对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来说,科学的课程规划能将学生学到的知识从纵向上加以延伸,对于提高教学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且科学合理的课程设置在研究生整个培养方案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和纲领性的地位,是实现高层次教学目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强化思想意识,制定科学合理的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内容,将本专业课程改革作为一项系统工程来开展。
2.制定科学的学习教材
3.全方位统筹课程设置,体现课程设置整体
4.优化知识结构,注重因材施教
5.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研究生阶段与本科阶段应该是两个完全不同能力水平层次,研究生阶段学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该更胜一筹,实践性应该更强一些。但绝大多数院校提供研究生实习的机会很少,国际经济法专业的学生到国际法院、仲裁机构、争端解决机构获得实习的机会更是不可能的事情。但是并不能因此忽视本专业研究生科研实践能力的培养,培养单位应竭尽全力为学生着想,如可以安排学生在固定时段到一些证券机构或国内比较有名的涉外仲裁、法院等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以上是让学生“走出去”的模式,还可以采用“引进来”的模式,即课堂教学应模拟法庭辩论,将与辨析案例有关的专家、教授、涉外律师以及实务性人士、学者等请到课堂上来,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指导。通过这种“走出去”与“引进来”的战略,将学生所学课堂知识与将来的就业紧密联系起来,增强学生的实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力争为学生将来走向社会,走向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关键词:法学本科;案例教学;阶梯式案例教学
案例教学在我国当前的法学本科教育领域运用甚广。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出台统一规范,实践中不少法学教育工作者对案例教学存在着较为片面的认知,例如认为其仅服务于实践技能培养,或者将其等同于举例教学等。笔者认为,准确界定案例教学基本内涵,首要前提在于明确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目标。在此基础上,才能结合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现状,构建合理的案例教学模式。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厘清
2当前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的偏误剖析
3“阶梯式”法学本科案例教学的具体构建
[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2]周汉华.法律教育的双重性与中国法律教育改革[J].比较法研究,2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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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班小辉.论法学案例教学方式的二元化及其互补发展[J].法学教育研究,2018,(3).
[6]郭明龙.案例教学:回归/走向法教义学[J].天津滨海法学,2017,(1).
[7]张家军.论案例教学的本质与特点[J].中国教育学刊,2004,(1).
论文关键词清算组公司清算制度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的含义是:在公司根据法律规定而解散的时候,成立专门的清算组,对该公司的债权债务、固有资产等实现全面的清理清算,依法处理整家公司的民事法律行为。纵观整个公司清算的过程,其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公司职工,债权人以及股东三者的合法权益,进而维护我国社会经济有条不紊,井然有序。
一、我国现行的公司清算制度所存在的缺陷分析
(一)政府部门拥有随意撤销公司的权力
关于公司清算制度,我国的《公司法》已作出详细的阐述与规定,然而在实践当中,公司停业、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等现象并不鲜见,部分公司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基本上不参与年检。如果公司连续两年或以上不参与年检,工商部门的处理形式仅仅是吊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大部分的主管部门在履行组织清算工作义务方面均存在明显的不足,保障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当前,我国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进程非常快,无论是产权结构,还是上级主管部门皆趋向多元化,“国家股东机构”应运而生。然而,部分政府部门的权力并不合理,其拥有随意撤销公司的权力,公司一旦关闭,对股东以及债权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公司退出机制形同虚设,对社会经济的利益均衡造成了巨大的破坏,与市场经济所强调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背道而驰,扰乱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追本溯源,其原因在于政府部门撤销公司的权力缺乏法律层面的有效约束与限制,并且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过分干预公司经营行为方面也缺乏必要的禁止性法律规定。
(二)破产清算程序与普通清算程序的界限不清晰
(三)清算小组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清算制度的有效措施
(一)将行政清算程序废除
(2)通用能力是提升学生适应能力的关键。这种能力是指那些与某种具体的工作没有必然关联性的通用性能力,即适用于不同的工作场景的能力。这些能力是得以圆满完成工作任务需要的最基本的部分,也是近年来用人单位一直最看重的部分,是个人最能持续运用和最能够依靠的能力。其能力是随个人工作经验和生活阅历的增加而不断发展,对工商管理类学生而言,通用能力主要包括健康的心理、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良好的道德修养和敬业精神、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自我管理能力、脚踏实地的精神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这些能力是要通过学习和社会实践而获得,也涵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如参与实践、归纳总结、观察学习、模仿体会、专业训练、实习培训、业余爱好、娱乐休闲、社团活动等。这些能力是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在步入职场中最宝贵的财富。
2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提升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实践探索
据教育部资料显示,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属于就业率较低的本科专业。究其主要原因还在于毕业生适应能力不强、所学知识达不到工作要求、就业竞争力不具优势等问题。为此,兰州交通大学近年来,始终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升学生就业能力为重任,以加强“三项能力”培养为主导,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1)强固基础以优质教学资源大力提升学生专业能力
(2)构建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保障工商管理类人才通用能力的提升
(3)适切的教学方法与多样化的实践教学形式,提升学生持续发展能力
3工商管理类大学生实践探索取得的成效
(一)学生对公司法在思想上不够重视,学习主动性较差
(二)学生的法律知识体系不够健全,功底薄弱
经管专业所设计的课程大纲、培养体系和目标决定法律不可能成为主要课程,更不可能在开设公司法教学内容之前,对学生进行基础性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比如法理学、民法等。因此,学生对于相对高级的公司法往往存在畏难情绪,在学习上会比较吃力。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教师在课程设计中予以解决。
(三)教学条件不足、经费相对匮乏
二、公司法教学中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的教学设计原则
(一)以完善法律知识为前提的原则
如前文如述,公司法作为法律课程中相对比较高级的课程,需要以法理学、民法等知识为基础。在教学中虽然不可能为学生详细建立该些知识基础,但在进行公司法教学之前,初步完善学生必要的法律基础十分重要和必要,否则学生将很入踏入公司法之门。这需要教学在教学设计中,将一些必要的法理学、民法学基础甚至是民事诉讼法作为教学内容。应当将法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等基础知识,极其简明扼要介绍给学生,使学生对必需的法律内容予以了解,对法律体系有初步的认识。同时,部分内容可以在公司法教学中予以重点性的充实,比如在涉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作出说明;在介绍公司的概念时,对法人的概念、法人的分类作出详细说明,通过上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学生法律知识相对溃泛的问题。
(二)以激发学生兴趣为入手的原则
(三)以加强学生参与为方法的原则
在公司法教学中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必然要求教学的教程以学生为主角,由学生充分进行各种角色的模拟。在教学过程中要给学生留下足够的想象空间,由学生将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回归到课堂的教学,并通过在课堂教学中,对案件的细节予以全方位考察、研究,综合考虑案件的背景、过程、后果及社会反映等诸多因素后解决,让学生的学习行为在更加逼真地环境中由其独立完成。要培养学生“像法律职业者那样去思考问题”,而不是由教师告诉学生应当去做什么。
(四)以提高实践技能为目的的原则
通过学生实际参与处理各种“原生态”的案例,包括学生自己DIY各种可能发生的事件、难题,让学生能够真实地体会到公司在设立、运行过程可能出现的不同问题及解决方法。尤其是在诊所式教学方法中所存在的对抗性,可以综合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在诊所式教学中,一般没有统一的问题设定,更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所有问题都有待于学生自己发现、分析和解决。通过前述训练,使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全方面思维的能力得以提高。
三、公司法教学中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的具体设计
公司法教学中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首先应当让学生掌握一些最基本的公司法理论,然后在随后的教学模块中通过诊所式教学进一步让学生巩固定些理论,让理论变的鲜活有趣、融会贯通。同时,由于公司法涉及大量内容,应针对经管专业学生毕业后大多从事商业经营的情况,选择经常在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情况设计教学模块,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笔者认为,对经管专业学生采取诊所式教学方法应重点设计以下几个模块并加强由学生训练模拟。
(一)公司设立模块
(二)公司治理模块
(三)股权转让模块
(四)分立合并模块
(五)公司清算模块
四、公司法教学中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的评分标准设计
关键词:统一欺诈转让法;司法救济;债权人保护
作者简介:赵树文,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北京100088)
美国《统一欺诈转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反欺诈专门立法,该法以撤销权为核心架构起了规制欺诈转让行为的系统性司法救济制度,有力地推进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克拉克先生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该法不仅与公平居次规则、股息分配限制规则、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甚至公平居次原则与刺破公司面纱原则可以看成是《统一欺诈转让法》中关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道德义务理念的具体应用RobertCharlesClack:“TheDutiesoftheCorporateDebtortoitsCreditors”,HarvardLawReview,1977,3.。至今,该法已被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在内的美国绝大多数州和地区所采用,本文拟分析《统一欺诈转让法》的创新性司法救济制度架构及其判例法最新发展,以期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在经营阶段的司法救济提供借鉴。
一、《统一欺诈转让法》司法救济制度创新解读
《统一欺诈转让法》是以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为核心而对欺诈转让行为进行规制的,其制度创新实质上是通过对撤销权构成要件的拓展而实现的。撤销权的中心在于其成立要件,并且学界一般是侧重从债务人方面来剖析其构成要件,“就债务人方面的要件而言,作为债权人撤销权的中心要件,须有诈害行为的存在,诈害行为在客观上应当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什么类型的行为可以构成诈害行为?对债务人主观上应否有所要求?如有要求应为什么样的要求?”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51页。也就是说撤销权以债务人的“诈害行为”为其中心要件,并且这一中心要件包括“客观条件”与“主观要求”即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而具体到《统一欺诈转让法》中,“诈害行为”即是指欺诈转让行为,“诈害行为”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也就必然表现为欺诈转让行为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对欺诈财产转让行为的界定自然也就是该法规范的中心。因此,该法的首要创新之处就是对欺诈转让行为的彻底性界定,这是该法制度创新的中心;其次该法的创新之处便是体现在对债权人救济权、对受让人抗辩权以及对内部人的具体规定上。
(一)对欺诈转让行为的彻底性界定
就撤销权构成要件而言,其主观要件要求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即明知行为有害于债权仍为之;其客观要件要求债务人有危害债权人债权的行为王丽萍:《论撤销权》,《法学杂志》2000年第3期。。对撤销权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界定范围直接关系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范围与救济效率。《统一欺诈转让法》通过对欺诈转让行为的界定对上述主客观要件进行了彻底的拓展,通过对“欺诈”的规定使撤销权的主观要件得到拓展,通过对“转让”的规定使撤销权客观要件得到拓展。
1.对欺诈的彻底性界定
《统一欺诈转让法》将欺诈分为实际欺诈与推定欺诈,正是通过对实际欺诈与推定欺诈的具体规定,将撤销权的主观要件加以拓展。
(1)实际欺诈的界定
根据《统一欺诈转让法》的规定,实际欺诈指具有阻碍、延缓、欺骗债权人实际意图的转让财产或者招致义务的行为参见《统一欺诈转让法》第4条第a款第1项。。因此,根据《统一欺诈转让法》的规定,欺诈不仅包括直接的欺骗,而且包括阻碍与延缓的主观意图,这就使欺诈财产转让行为的主观要件在其外延上得以拓展。例如,克拉克教授在其名著《公司法则》中列举了一妨碍债权人利益实现的经典案例,“DoriesDebter拥有250股股份,她将这些股份全价出售给了其丈夫以换取非流动性资产。她在出售股份时并未丧失清偿能力,但股票曾是她的唯一流动资产。作为交易的结果,她没有了债权人能够轻易得到的资产。她为妨碍债权人而进行了资产转让但并未欺骗他们。在《统一欺诈转让法》非限定性的措辞之下(它囊括具有妨碍或迟延债务履行的实际意图的交易),这个交易将被宣布无效”[美]罗伯特C克拉克:《公司法则》,林长远、徐庆恒译,工商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2)推定欺诈的界定
推定欺诈是指只要具备某些客观要素,就可以推定欺诈成立,而不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内心真实意图的欺诈参见《统一欺诈转让法》第4条a款第2项与第5条。。推定欺诈的引入这对于欺诈的规制是一个巨大进步,因为实际的欺诈不容易证明,而推定欺诈则更容易保护债权人,降低了债权人的举证负担。《统一欺诈转让法》从“当前债权人”与“未来债权人”两个角度对其作出了规范:
一方面,对当前债权人与未来债权人同时适用的推定欺诈。
《统一欺诈转让法》第4条(a)款第2项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此种欺诈以未获得“合理对价”为前提,具体包括以下两种:资产过少时的转让:债务人转让财产或者招致义务,其剩余财产相对其所从事或将从事的商业、交易已经变得不合理得少;将要负债时的转让:债务人意图或者认为或者应当合理的认为其将承担超过其清偿能力的债务参见《统一欺诈转让法》第4条a款第2项。。
另一方面,只对当前债权人适用的推定欺诈。《统一欺诈转让法》第5条对此作出规定。这种欺诈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无清偿能力时的欺诈:债权人的偿还请求在该财产转让或招致义务出现之前,债务人没有收到合理对价,且转让财产或招致义务时就已经失去清偿能力或在转让财产或招致义务后失去清偿能力,此时的财产转让与招致义务为欺诈行为;内部人进行的清偿:当债务人无清偿能力时,向内部人进行转让以清偿债务,并且内部人有合理理由知道债务人无清偿能力这一事实的,此时的清偿行为为欺诈参见《统一欺诈转让法》第5条。。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统一欺诈转让法》对推定欺诈的规范具有以下鲜明创新之处:
第一,对转让人与受让人主观恶意证明的排除。《统一欺诈转让法》认为“推定欺诈转让严重伤害了要求撤销该交易的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而无需考虑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实际意图”PeterA.Alces,LutherM.Dorr,Jr.,“ACriticalAnalysisofTheNewUniformFraudulentTransferAct”.UniversityofIllinoisLawReview,1985,5.。除了向内部人转让需该内部人知道债务人已经陷入破产情形外,其它情况均不需要证明债务人与受让人的主观恶意。这种立法模式符合债权人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向,纵观整个对债权人欺诈行为进行救济的立法发展过程来看,“从罗马法强调对于债务人的报复和惩罚,到后世注重对于债权人的保护,基本的趋势是在弱化债务人的主观要件”韩世远:《债权人撤销权研究比较法研究》,《法学家》2004年第3期。。而《统一欺诈转让法》通过对“推定欺诈”的规定无疑将债务人的主观要件进行了明晰而具体的弱化,必将大大提升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效率。
第二,对推定欺诈界定范围的彻底性与详尽性。即使还没有资不抵债也就是没有达到破产情形,但是其财产与其将要从事的商业与交易相对比而言过少时就可以推定为欺诈;即使还没有承担超过其清偿能力的债务,但是意图承担超过其清偿能力的债务,就可以推定为欺诈;不仅转让时已失去清偿能力的不对价转让而且转让后失去清偿能力的不对价转让也是推定欺诈。这种对推定欺诈范围的严密规定是对推定欺诈主观判断的有力拓展,有力地制约着债务人对欺诈转让行为的规避。
2.对转让的彻底性界定
《统一欺诈转让法》对转让进行了宽泛的界定,以便于法院可以将该法所确定的撤销机制应用于任何类型的损害无担保债权人利益的行为PeterA.Alces,LutherM.Dorr,Jr.,“ACriticalanalysisofthenewUniformFraudulentTransferAct”,1985U.Ill.L.Rev.527.。其具体规定体现于该法第1条第12款:转让包括各种处分或放弃财产或财产权益的行为,无论其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绝对的还是附条件的、自愿的和非自愿的,包括金钱支付行为、免除行为、出租行为或创设担保或其它负担。
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立法设计不完备
第一,第I类不完备主要体现在立法过于原则性化。
《公司法》只是从广义上禁止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逃避债务的行为,但是并没对其适用主体(到期债权人或未到期债权人或执行债权人)、执行程序、举证责任、适用领域、控制者责任等进行具体界定,这直接影响着该制度的司法实施效果,“调研发现,与2005年《公司法》修改之前相比,法院支持债权人关于揭开公司面纱诉求的案件事实上有所减少,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立法过于原则,难以应对司法审判中形形的个案”③王保树、王文宇:《公司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1、104页。。
第二,第Ⅱ类不完备则是体现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难以全面禁止欺诈行为。
“揭穿公司面纱与其他否认法人格机制,及其核心问题均系为解决欺诈等不当行为”③,然而欺诈是一个古老而又普遍的社会现象,特别是对于公司欺诈而言,由于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安排使得欺诈披上了法律的外衣,并且“债务欺诈随着法律的进步而日益复杂和隐秘,债务欺诈多是对现有法律原则、制度的利用,所以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表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薄守省:《债务欺诈研究》,对外经贸大学博士论文,2003年,第38页。。因此,欺诈的表现形式不是固定的,而是在不断地发展着。我国立法规定只是从股东的角度对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做出了规范,但是除此之外的欺诈行为,如杠杆收购中的欺诈债权人行为、故意拖延、阻碍债权人偿还的行为等等难以归入其中。
2.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司法实践受制于其实施理念
3.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受制于我国当前司法体制的制约
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而言,“关于这一法理的适用范围,多数人认为它是基于正义、衡平的理念,作为判例法理而存在的”[日]森木滋:《法人格的否认》,李凌燕译,《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3期。。该制度产生于英美法系,判例法规则是其具体支撑,而判例法规则重视个案经验,信赖法官良心;而大陆成文法规则体现为抽象化的一般性,依靠的是立法者的先知先觉,这种不同的法律文化为该制度在我国的司法实施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而“若彻底采用英美法系国家的判例法规则,无论是法官素质还是司法环境都不允许,而且也不是一蹶而就的事”王保树、王文宇:《公司法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72页。,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实施效果在相当程度上会受到我国司法体制的制约。
三、对美国《统一欺诈转让法》的借鉴
我们应在科学借鉴《统一欺诈转让法》及其案例法最新发展的基础上制定《反公司欺诈转让条例》,之所以说科学借鉴是因为我们不仅要有借鉴而且要进行立法技术上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是该法更好的融入我国的具体法律体系当中,并更好的发挥出其作用。
笔者认为科学借鉴《统一欺诈转让法》,制定《反公司欺诈转让条例》应重点处理好几个方面:
(一)全面、彻底的界定欺诈转让行为。具体内容可以移植《统一欺诈转让法》对“转让”与“欺诈”的规定
1.界定欺诈转让的客观形式。将“转让”界定为公司的各种处分(包括偏颇性清偿行为)或放弃财产或财产权益的行为,无论其行为是直接还是间接、绝对的还是附条件的、自愿的和非自愿的,包括金钱支付行为、免除行为、出租行为或创设担保或其它负担,甚至直接规定抵押权转让行为以及融资收购行为等等都属于转让的范畴。这样便最大限度的界定了可能的欺诈转让的范围。
(二)科学界定债权人的救济权
(三)科学界定受让人的抗辩措施
明晰对善意受让人的保护,对善意受让人的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对善意受让人受保护的程度作出明确规定,对善意受让人受保护的方式作出规定,例如,受让人对被转让财产在其已支付对价范围内的留置权等。
(四)科学界定“内部人”等作为欺诈转让必要条件的关键术语
无论是哪一种客观形式的欺诈转让,也不管是“实际欺诈”还是“推定欺诈”都是以必要的条件为支撑。作为“实际欺诈”重要判断依据的“欺诈徽章”的应用是以未支付“合理对价”为前提的;“推定欺诈”的判断也是以“失去清偿能力”、“资产过小”或者向“内部人”转让为依据的,因此,那些作为判定欺诈转让必要条件的关键术语必须做出科学的界定,这是判决欺诈是否成立的基础性条件
(五)注意与《破产法》的协调与统一
作者简介:韩学志(1968-),男,山东潍坊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国际经济法等。
摘要: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包括各种软硬件和司法主体、网络著作权主体等,这些因素互相作用,共同发挥作用,并在有关法律和规制的制约之下,形成协同运行的基本模式,加上基本的实施策略,这样才能实现网络法治,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
SystematicalConstruction
HANXuezhi
(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
Abstract:Thejudicialprotectionmechanismsofinternetcopyrightconsistofmanyfactors,suchassoftwaresandhardwares,judicialsubjectsandinternetcopyrightsubjects,whichinteractwitheachotherunderthecontrolofrulesandregulationsconcerned.Thisfundamentalmodelandtheexecutivestrategiesandmeasuresensuretheruleoflawinthefieldofinternetandtheeffectiveprotectionofinternetcopyright.
Keywords:internetcopyright;judicialprotection;intellectualproperty
1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价值
1.1网络著作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
网络的空前普及,造就了我国大量的网民队伍。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2年1月16日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互联网普及率较上年底提升4个百分点,达到383%;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到356亿,同比增长175%[3]。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民队伍最为庞大的国家。与此同时,互联网的日益勃兴在促进电子商务市场发展,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侵权、网络诈骗等一系列问题。近年来,许多网站被各种网络著作权纠纷所困扰成为网络经营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甚至已经威胁到我国网络信息的集散和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网络侵权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又无法律依据,擅自在网络上传、下载、转载或以其他不正当的方式行使专有权利人享有的权利的行为[4]。”对网络终端用户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作明文规定,但是在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输是属于著作权规定的一种使用方式。著作权人理所当然享有使用方式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种方式,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因此,对于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将其作品上网传输,否则视为网络著作权侵权,但法定许可的例外。网络著作权被侵犯,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对作者发表权实施侵害。作者的发表权,是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5]。在网络上,一些人未经作者允许,擅自将作者的作品发表于网络上,这就严重侵害了网络作品作者的发表权。
(3)侵犯作者的修改权和作品的完整权。修改是对已完成的作品形式进行改变的行为,这只能是原作者的权利,原作者可以自行修改或委托他人修改。作者拥有保护自己作品完整的权利,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5]。现实是,一些人并未经过作者同意,在复制、公开他人作品的同时,肆意将原作改变、歪曲、篡改,为自己的目的服务,这就侵害了原作者的修改权和原作品的完整权。
(4)侵犯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原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等,一些人未经原作者同意,擅自将他人作品发行、展览、放映、复制,这是严重侵犯作者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5)侵犯著作权人的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著作权人在网络上向公众有偿或无偿提供自己的作品、演出制品或录音录像制品等成果的权利。未经作者同意,私自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就是侵犯了原作者的网络传播权。
类似这些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地侵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网络侵权,既直接危害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因为篡改原作,资源的真实性被破坏,用户得到的是虚假信息,这实际上也损害了广大用户的利益。如此愈演愈烈的侵权行为,破坏了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来自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发表的公告称,仅2010年1年,该中心就接到公众举报信息391111件次,其中有关网络诈骗类举报占238%[6]。各种不良信息的集散直接造成对社会稳定秩序的威胁。
1.2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1.2.1必然性:唯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网络著作权
必须构建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这是网络时代和当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我们可以从美国网络法学者劳伦斯莱斯格的网络行为规制四要素理论中得到启迪。劳伦斯认为,现实社会中的人,其行为受到四个要素的制约,即法律、准则、市场和结构,这四个要素构成了社会秩序规范化的规制模式,如图1。
在这四要素的规制模型中,法律是前提,法律直接规制人的行为,法律还通过对准则、市场和社会结构的影响,来间接地规范人的行为。显然,法治社会中,法律要素是居于高阶的核心地位的因素。因此,类似网络法治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途径,直接或间接规制网络行为人,这才是维护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根本性的办法,通过司法途径,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法治社会的必然性意义。
1.2.2必要性:保护网络著作权,是社会进步与法治的需要。
从必然性知,惟有法治,才能从根本上保护网络著作权。现实存在的严重的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这与我国法治国家的目标和环境是格格不入的。法治国家,不能允许某方面特殊化,不受法律监控,所以,基于网络著作权被侵权的现实,以及法治国家的尊严,实施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既是必然的要求,也是完全必要的。只有实施司法保护,才能有效保障网络著作权。
网络的虚拟性,使得道德规范鞭长莫及。网络不同于其它传播途径,主要在于其信息集散、人际交流、商务政务等,都是在虚拟的环境中实现的,这种网络行为自由出入于虚拟和现实之中。就是说,许多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直接表现为务实的现实交际,而在网络上,这些行为又表现为看得见摸不着或某种形式的转换等,具有虚拟性。例如现实的著作文本,在网络上只是通过数字化而表现的计算机的屏幕文字。网络上的商务,即电子商务,也必须与现实商品交换结合起来,才能完善。例如网上购买商品,在选择、付费等手续办完之后,还要经过实际的包装、托运和签收,电子商务才告完成。这种虚拟和现实的共存、互换,使得人际间可能是互相看不到的,这就使得双方的监督失去了直接性;同时,许多网络行为是匿名的、隐藏的或假托的,因而无法完整显现行为人的所有行为,这样,行为人出现违规、失德或损人利己行为时,道德规范无法实施有效的监控,行为人可以躲在阴暗的角落里,实施着侵权或违法行为。所以,仅仅依靠网络道德宣传和规范是无法保护好网络著作权的。
网络的功利性,使得慎独自律苍白无力。在现实生活中,有关人格人品的养成,人们在呼唤直接的干预的同时,更强调主体的“慎独”,即强调主体的自我从严要求,搞好自律,以保证秉公守法。但是,人的需要理论揭示了人的各种需要是必然的,为了实现人的需要,一些行为往往是不择手段不顾后果的。依托在功利欲望中的许多行为就无法用慎独和自律来限制,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行为人会置慎独自律于不顾。
所以,真正能使网络著作权得到保护的,必须通过法治。网络法治的必然性、必要性,都说明,只有实施司法保护,才能有效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构建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
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是我国著作权立法的根本目的之一。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实施法治,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笔者认为,必须从理念更新做起,通过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合力,积极参与到网络规范的实务中来,多种因素的有机组合,组成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加大网络法治的力度,这样才能有效保护网络著作权益。
2.1整体机制的构成因素
司法机构:既指一般的法院、法庭等司法部门,更具体到主持网络法治的司法主体,例如网络法治办公室、网络法警部门、网络监管机构等。
司法人员:网络法治机构的具体执法人员。
经费投入:保证网络著作权维护的经费。
网络规制:网络运行的游戏规则。
司法措施:司法保护的具体实施程序、方法等。
社会网民:指一般受众、读者、上网人员等。
这些因素及其有机联系,构成了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
2.2整体机制的基本框架
显然,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又是一个系统,若干因素的有机组合,构成了互相联系、相互作用的互动结构。我们概之如图2。
在这个机制中,所有因素指向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因素之间互相联系,共同发挥作用,构成了软硬件相互作用的有机体系。
2.3基于保护机制的运作模式建构
要使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所有的因素都集中到网络法治上,就需要形成基于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运行模式。简单来说,除了上述基本因素之外,还需要各种硬件、软件和法治流程的有机组合,需要这些软硬件的互动和整体运作,形成网络法治的整体格局。其中,流程包括司法过程、环节等。其它软硬件包括制度、规则、投入和场地、物品、技术载体等。反馈体系指司法过程和结果的反馈渠道、反馈过程、反馈结果的处理等,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运作模式如图3。
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强调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所有因素,构成一个整体,各自依据自身功能,发挥作用,共同实现网络著作权的司法保护。除了司法主体、著作权主体的相互配合之外,还需要广大网民参与其中,需要各种因素的相互配合,在网络法治要求的基础上,全力推动,并以著作权人满意和社会满意为最终目标。
3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机制的策略
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是一个整体机制,其运行又必须有一定的运作模式,而要发挥机制功能,使模式有效运行,还需要一系列的具体实施策略。
3.1提高认识,强化网络著作权保护意识
3.2有效运行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整体机制
3.3完善对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制
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使各国制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明显无法适应。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起步相对较晚,在新技术条件下许多概念无法规范,某些权利内涵无法包括现有内容,完善和调整网络著作权法规的需求日趋迫切。因此,必须尽快构建和完善对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规制。
总之,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机制建构,应该是在网络法治基础上,司法主体的有效运作,加上网络著作权主体和广大网民的共同参与,构成整体机制运行的互动模式,共同打击侵权行为,这样才能实现网络著作权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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