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细则从2022级学生开始施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规范化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安徽师范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实施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学生,应持录取通知书等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由学院报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假期一般不得超过半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时,学校按国家及省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复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新生的年级以当年招生的第二年定称,如2020年招生录取的新生年级,称为“2021级”。

第七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学院组织学生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学生本人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所在学院,由学院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处理。学生在籍期间未提出修改申请,学历注册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更改信息申请。

二、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业考核主要采用考试与考查两种方式。每学期结束时,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载入学籍成绩表,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考核课程门数每学期不少于所开课程的二分之一,其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查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一般采用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网络公共课程采用合格和不合格两级分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百分制与两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60分为合格,<60分为不合格。

五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5分。

两级分制与百分制的折算标准为:合格为80分、不合格为35分。

第十条每门考核课程总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期末考试成绩占总成绩比例一般不低于60%、平时成绩一般不超过40%(含有实验的课程,其平时成绩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30%)。平时成绩根据考勤、作业完成情况及测验等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学生已通过的国家自学考试课程,可免考,但不免修。学生可在该课程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免考申请,并附同层次、同科类、同专业的学习成绩原件,经所在学院分管院长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学院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学生平时听课、考试、课程设计、实习、实验、毕业论文(设计)及学校规定的活动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出勤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超假者按旷课处理。旷课半天按4学时计算,旷课一天按8学时计算,累计旷课达48学时者,作退学处理。

2.没有按时、按量完成课程布置的作业;

3.没有完成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任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考查的学生,应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备案,方可作缓考处理。凡获批准缓考者,必须与同一课程首次补考的学生一起参加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记分。

第十六条凡旷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载,原则上不予补考。如系本科学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的资格。对旷考、舞弊学生的处理材料,由所在学院归档。

三、转点、转学、转专业

第十七条学生原则上应按照成人高考填报志愿选择的教学点完成学业。若因特殊原因需要转教学点的,须本人持相应证明材料及书面申请,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转点学习。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校对学生转学从严控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转学:

1.专升本资格复查暂未通过的;

2.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4.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应予退学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九条转学的办理程序: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再商拟转入学校,由转出学校将学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及学籍档案交给转入学校,由拟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提交报告审批备案。

2.跨省转学:由本省学校转出的,先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学校审查转学理由是否正当,再商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经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再由拟转入学校向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报告。

1.不在同层次、同科类或成人高考科目不相同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2.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或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3.教育部在成人高校招生文件中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4.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就业的;

6.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7.毕业年级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四、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在规定的学制范围内完成学业,即专升本、高升专为2.5年,高升本为5年。因保留入学资格和休学等原因,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在原学制基础上可延长2年。

申请休学,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籍期间,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二十三条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经批准复学的学生,编入下一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级无相同专业,经本人提出申请,可转入相近专业。复学者,应按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按时参加面授或直播课、考试。逾期不缴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期不统计在最长学习年限中。

五、学业预警、升留级和退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每学年结束时,学院对学生的学业进行一次审核。学生正常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两门者,给予学生学业预警;累计达三门者,应予留级。留级者原则上编入下一级相同专业,下一级无相同专业时,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故无法坚持学习或有其它特殊原因者,可申请退学。退学的学生,不保留学籍,也不能复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应予退学:

1.正常补考结束后,不及格课程累计达五门(含五门)以上者;

2.在规定的学制内,当年不能毕业,且未修课程已达到2/3者;

3.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5.有伤病经医院确诊,不能继续坚持学习者;

6.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本人申请退学者;

9.符合本《细则》其他退学条件者。

六、毕业、结业与学位授予

第三十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在校表现作全面鉴定,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学业成绩等方面。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经教育部学信网学历电子注册后,由学校颁发。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学校视情况给予留级或退学处理;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结业。结业为永久性结业,学校不再安排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已学满一年以上课程且有成绩的学生,若中途退学(不包括开除学籍),经本人申请,由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七、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学历电子注册结果是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的重要依据,毕业生应高度重视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严格按学校要求按时完成电子注册各环节工作。教育部学信网是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及学历证书认证的官方网站。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应按时按规定参加学历电子摄像和学历电子图像网上校对工作,确保电子注册信息、图像链接准确。

八、证书管理

(一)学历证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具有以下内容:

1.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学习起止年月;

2.专业、层次(本科、专升本、专科);

3.学习形式(脱产、业余、函授、网络);

4.本人近期免冠正面二寸彩色照片并骑缝加盖学校钢印;

5.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长签名;

6.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二)毕业证明书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证书遗失后不能补发,由学校负责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学生申领毕业证明书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1.学生本人书面申请;

2.教育部学信网下载的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免冠、正面2寸蓝底彩照2张及同底版电子照片。

九、奖励、处分

第三十九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称号或单项荣誉称号。

第四十条对于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除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12个月期限,到期学校按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十、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2022级学生开始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项或者与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文件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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