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云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在全省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员管理的规定》
云组发〔2013〕3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规定,倡导良好学风、确保培训质量,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建立和完善班主任(组织员)、跟班联络员和班委会(学员党支部)“三位一体”管理制度。班主任(组织员)由培训机构选派,在学员管理部门领导下行使管理职能;跟班联络员由组织部门选派,负责整个培训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班委会(学员党支部)采取组织指定或学员民主推荐的办法产生,在学员管理部门、班主任(组织员)和跟班联络员指导下,发挥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作用。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学员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培训机构要对学员学习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学习、党性锻炼、能力提升、道德品质和遵守培训纪律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学员、发放毕(结)业证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毕(结)业。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要随机抽查学员的上课出勤、校内就餐、定时归寝等情况,随机督查培训机构专题设置、课程安排等教学组织实施情况和对学员的管理情况。学员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或纪律处分;学员对培训机构教学质量评价较差,培训机构对学员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学员表现反馈制度。培训机构要及时把学员培训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反馈给干部管理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干部管理部门要建立干部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和反映学员参加培训的情况。
第八条建立和完善学员跟踪管理、训用结合制度。干部管理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学员的跟踪管理,把干部教育培训作为培养干部、发现干部、考察识别干部的重要渠道。把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以及培训后工作能力和业绩是否显著提高作为考核和竞争上岗的重要依据,逐步做到不经培训不上岗,不经培训不任用,不经培训不提拔。确因特殊情况提拔的,必须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未达到要求的,试用期满不得正式任用。
第九条建立和完善简洁俭朴简约办学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厉行节约、勤俭办学。要如实从俭做好培训经费预算,不得留存结余培训经费。每年原则上分别在春季学期和秋季学期举行一次开班式。各班次开班和总结不摆背景板,不摆放花草。不得在高档宾馆、风景名胜区举办培训班,不得超标准安排食宿,不得发放高档消费品和纪念品,严禁借培训之名搞公款旅游。违反规定的,追究主办单位领导人员责任。
第十条学员不准带人“陪读”、找人代训、公车“伴读”。不得安排秘书、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陪读或代为学习、上课;不得留学员所用公车驻校,不得借用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伴读”。违反规定的,由培训机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学员不准请人代写或抄袭他人学习研究成果。必须自己动手撰写发言材料、学习体会、调研报告和论文等。违反规定的,由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取消成绩、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第十三条学员不准在校外食宿、相互吃请。除公休日、节假日外,必须住在学员宿舍,吃在学员食堂。学员之间、学员和教学管理人员之间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班级、小组不得以集体活动为名聚餐吃请。学员不得外出参加任何形式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对学员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对教学管理人员予以约谈提醒或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学员不准收礼。不得接受和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及土特产等。不得接待以探望为名的各种礼节性来访。违反规定的,由培训机构通报干部管理部门和学员所在单位,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学员不准互请旅游。不得以学习交流、对口走访、交叉考察、集体调研等名义互请旅游。违反规定的,由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约谈提醒、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第十六条学员不准违反外出培训考察纪律。外出进行现场教学、体验式教学、考察调研等活动时,不准警车带路,不接受宴请,一律吃自助餐或便餐,不收受纪念品或土特产,不安排与学习无关的旅游和娱乐活动。违反规定的,由培训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或责令退学。
第十七条学员不准违反培训费用报销规定。不得报销培训期间与学习培训无关的任何其它费用。违反规定的,由学员所在单位责令退回费用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员不准以同学名义搞“小圈子”。不得成立任何形式的联谊会、同学会等组织,也不得确定召集人、联系人等开展有组织的活动。不得利用同学关系在干部任用和人事安排以及子女或亲属入学、就业、经商等方面相互提供方便、谋取私利。对违反规定的学员,牵头人予以退学处理,参与者予以通报批评;对毕(结)业后的学员,由干部管理部门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