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税务12366咨询热点问答(2024年11月)

一、纳税人提供会议展览服务是否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解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三、我省纳税人营业账簿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能够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按期纳税申报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其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可以选择按年或者按次申报缴纳;其他纳税人印花税按次申报缴纳。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印花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四、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开具红字发票后,已使用的发票额度会退给纳税人吗?

解答: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开具蓝字数电票当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数电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开具蓝字纸质发票当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或者作废已开具的蓝字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同步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跨月开具红字纸质发票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不增加其剩余可用发票额度。

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能否按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解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六、一般纳税人购进苗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园林绿化项目,并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解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除特殊情形外,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上述规定中的“年应税销售额”具体指什么?

解答: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申报销售额”是指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其中包括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八、2024年11月1日起推广使用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通过铁路客票发售和预订系统开具且乘车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旅客仍可使用该铁路车票(纸质报销凭证)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3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关于铁路客运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公告2024年第8号)

九、2024年12月1日起推广使用电子行程单后,纸质行程单是否仍可用于报销入账、抵扣税款?

解答:需要报销入账的旅客,应当按规定取得电子行程单或其他发票;购买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购进境内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按照电子行程单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为保持平稳过渡,对于乘机日期在2025年9月30日前的纸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以下简称纸质行程单),旅客仍可使用该纸质行程单报销入账,购买方仍可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的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告2024年第9号)

十、税务部门向纳税人和旅客提供哪些关于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服务?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或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后,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解答:一般纳税人开具的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的金额及税额应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3至4列“开具其他发票”栏次中。

一般纳税人已将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开票方发起红冲流程后,对应的《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填列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0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十二、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如何添加办税人员?

十三、纳税人在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办理存款账户账号报告时,银行行别和开户银行界面选择不到开户行信息,如何处理?

解答:建议核实行政区划选择是否正确,若行政区划选择到区,需要修改选择到市,再正确选择银行行别和开户银行即可。如果仍然没有,需要联系税收管理员报金三运维增加。

十四、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地方特色】-【纳税申报】-【储蓄存款利息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块已经取消,现在如何进行储蓄存款利息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十五、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十六、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否包含成年子女购买的房屋?

解答:不包含。“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十七、个人转租不动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承租不动产负担的租金能否从转租收入中减除?

解答: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

十八、我省车船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纳税人应当一次性缴清全年应缴税款。

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其纳税期限为每年12月31日之前;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月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和滞纳金,同时报送代收代缴车船税报告表等有关资料。

文件依据:《安徽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

十九、自2024年12月1日起,个人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上述政策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购买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契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规定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文件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

二十、纳税人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的住房,12月1日之后缴纳契税是否可以享受2024年新出台的个人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

解答:为让更多的纳税人享受到政策红利,对于2024年12月1日后个人购买住房申报缴纳契税的,以及2024年12月1日前购买住房但于2024年12月1日后申报缴纳契税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均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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