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新《公务员法》),并决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把学习贯彻新《公务员法》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一、贯彻实施新《公务员法》的重要意义
新《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法律,是公务员管理的基本依据,是改革开放以来党政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成果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基本规律和要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贯彻实施新《公务员法》,不仅能使公务员管理基本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能极大地促进公务员队伍结构优化和公务员素质能力提升,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有着重要意义。尤其是当前我国已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贯彻实施新《公务员法》,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公务员法》以法律的方式巩固了我党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路线
2018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键在党,关键在人,归根到底在培养造就一代又一代可靠接班人。”为此,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组织体系建设为重点,着力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着力集聚爱国奉献的各方面优秀人才,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坚强组织保证。新《公务员法》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制度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体现到立法目的、管理原则、条件义务等规定中,把落实好干部标准贯穿公务员管理全过程和主要环节,不仅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更是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实施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路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组织保障。
(二)新《公务员法》适应了公务员队伍管理规律,体现了与时俱进
(三)贯彻新《公务员法》有利于依法管理和培养锻造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新《公务员法》,其核心之一就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原则,加强和完善了对公务员的监督与惩戒。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公务员方面细化实化制度举措。同时,围绕激励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制度规定。这些制度的完善和细化,对于我国公务员管理部门依法管理干部、培养和锻造公务员队伍、实现公务员队伍的高素质和专业化具有重要的促进意义。
二、新《公务员法》体现了公务员管理制度的创新内容
新《公务员法》由原来的18章107条调整为18章113条,增加6条,实质性修改49条,个别文字修改16条,条文顺序调整2条。从总体上看,新《公务员法》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创新。
(一)旗帜鲜明地加强了公务员制度的政治性
(二)大大增强了高素质和专业化的要求
新《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公务员制度改革新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修改非领导职务为职级,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体现持续激励,注重倾斜基层,这是公务员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完善。落实分类改革要求,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不同类别特点,进一步明确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要求,规范聘任管理。这些修改和完善,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加快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三)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公务员的积极性问题
新《公务员法》充分体现了近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要求。问题是制度变革的动力,也是改革发力的方向。新《公务员法》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不作为、不担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新增专项考核,规定公务员考核指标应当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设置;加强与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增加监督管理公务员方面的内容,增加禁止性纪律规定,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同时,加大激励保障政策供给,完善表彰奖励、申诉控告等制度。这些修改和完善,全面贯彻了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的要求,对于加强公务员队伍的作风建设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四)从全体系全流程的角度完善了公务员管理的各方面各环节
新《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管理制度上也与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的发展方向与发展现状相适应,体现了未来的变化趋势要求和适应性要求。具体来看,新《公务员法》在公务员管理的各个环节体现了六个方面的创新。
3.晋升与罚降方面的制度创新。考核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步骤,也是奖惩、升降的基本依据。新《公务员法》在考核方面,也增加了新的要求。比如,现第三十五条在原来“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的基础上,增加了“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现第三十六条将原来的“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扩展为“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现第三十九条明确了“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增加了职位、职级两个内容。
晋升是人力资源管理中重要的激励手段。在公务员系统中,如果从低级职级岗升到高级职级岗,或从低级职务岗升到高级职务岗,或从同一级职级岗转为同一级职务岗,都被视为晋升,且后两种情况更具激励效果。具有职务的岗位才是核心岗位,才拥有法定的决策权与命令权。所以,新《公务员法》在现第四十条规定,“公务员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在职务系列增加了聘任制,并明确了职级的任用方法,对破除“四唯”观念,即唯票、唯分、唯GDP、唯年龄取人具有很好的作用。同时,现第四十五条还取消了原法对于“越一级晋升职务”的限定,改为“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级晋升”,为特别优秀的人才创造出担任高层职务的晋升空间。
关于罚降,现第八十七条增加了“责令辞职”,规定“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另外,现第一百零七条对“公务员离职之后的行为”进行了新的限定。
4.奖励与惩处方面的制度创新。新《公务员法》现第五十一条奖励原则中补充了“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并将第九章的“惩戒”改为“监督与惩戒”;现第五十七条增加了“机关应当对公务员的思想政治、履行职责、作风表现、遵守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勤政廉政教育,建立日常管理监督制度。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现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按照规定请示报告工作、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明确了公务员应加强自我监督与接受组织监督的具体要求,并规定了处理方法。现第五十九条禁止性纪律规定中增加了不能“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新要求,对公务员的行为管理从工作领域拓展到生活领域。在现第六十五条中,将“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改为“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减少了行政监察的工作事务量,并避免发生因各种原因未收到书面通知而导致当事人的处分期“被延长”的情况。
三、如何贯彻实施新《公务员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把学习贯彻新《公务员法》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结合起来,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具体如何贯彻实施,需要注意四个方面问题。
(一)始终牢记和全面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就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把好公务员录用的政治关,把好公务员培养的素质关和能力关。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和党的组织路线,广大公务员才能不断强化政治纪律,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对党绝对忠诚,提高政治能力,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
(二)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公务员头脑
在培训公务员队伍中,一定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首要任务、考试测查的重要内容和考核监督的重要方面,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融入公务员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推动广大公务员加强政治历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立足岗位、履职尽责,为实现新时代党的历史使命担当作为、建功立业。
(三)深化分类改革,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
公务员制度作为人类历史上体现一定文明高度的管理制度,本身体现了一定的科学管理规律。新《公务员法》本身包含了公务员录用、考核、职务任免与升降、奖励、惩戒、回避、培训、调任、辞职、辞退、申诉、聘任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制度,其内含及崇尚的凡进必考、重视功绩、相对稳定、公平公正等精神也一一体现在其录用退出机制、教育培训机制、考核评价机制、激励约束机制等一系列科学制度之中。
1.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新《公务员法》重新设置了职级序列,规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与原来的非领导职务相比,增加了4个层级。对职级晋升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规定。明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级设置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留出制度接口。这些做法对于调动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公务员制度机制,推进公务员分类管理,加强专业化建设,拓宽公务员尤其是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实现对公务员的持续激励具有积极作用,也有利于解决非领导职务设置存在的属性界定不清晰、设置不科学不合理等问题。
2.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新《公务员法》新增专项考核方式,规定考核指标根据不同职位类别、不同层级机关分别设置,着力解决一把尺子量到底的问题。加强考核结果的使用,明确“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进一步强化考核的“指挥棒”作用。
3.健全奖励机制。新《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奖励要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突出奖励时效性;将“勇于担当”作为奖励的重要情形,树立崇尚担当作为的良好导向;规定“可以向参与特定时期、特定领域重大工作的公务员颁发纪念证书或者纪念章”,以进一步提升公务员的职业荣誉感。
4.完善权益保障机制。新《公务员法》针对公务员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的情况,规定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按照公务员养老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对公务员的保险规定作了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申诉控告条款,明确公务员不因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保障公务员提出批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明确规定不得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同时,规定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坚持从严管理,加强对公务员的全方位监督
新《公务员法》巩固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各项制度成果,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
2.要更加严格约束公务员的纪律,从严管理和监督干部。新《公务员法》在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方面,增加不得“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等禁止性规定;针对“为官不为”问题,将“不担当,不作为”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针对个别公务员网络行为失范、缺少自律问题,将“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列入不得违反的纪律行为。
3.要更加规范预防性针对性的监督措施。新《公务员法》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作了相应修改完善,特别是增加了“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体现了对“关键少数”从严管理的要求。完善责令与辞职规定,明确“领导成员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的,或者应当引咎辞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从而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积极有效作为。此外,新《公务员法》还规定,“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以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胡仙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