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转发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的办法(试行)》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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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万州委办[2004]48号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公布日期:2004-03-10

施行日期:2004-03-10

时效性:已失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三章考试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四章考试考核机构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七章附则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党工委,江南新区党工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最近,市委办公厅以渝委办发[2003]27号文件转发了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建立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的办法(试行)》和《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经区委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2004年3月10日

关于建立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制度的办法(试行)

为深入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领导干部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根据中组部、中宣部《关于建立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试考核制度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1]16号)精神,按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3]7号)要求,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不断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理论学习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推进领导干部理论学习考核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领导干部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不断提高,为实现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奠定坚实的思想理论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全市统一命题,统一阅卷,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考试结果,接受干部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确保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的公平、公开、公正。

(二)以考促学的原则。把任职资格考试与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结合起来,以考试为手段,达到进一步促进领导干部努力学习和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提高政治理论水平的目的。

(三)考用结合的原则。政治理论素质是县(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要把干部获得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与干部的选拔任用结合起来,作为选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和必备条件。

三、考试对象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含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法机关、人民团体)中现任副处级(含非领导职务)及其以下干部和企事业单位相应管理人员,自愿报名参加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

四、考试内容

主要考察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须具备的政治理论方面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具体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和重大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党的建设理论等。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和《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当代世界与中国发展》、《战略思维与中国发展战略》、《执政党建设专题研究》等全市干部教育培训政治理论类统编教材为基本教材,同时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适当增加部分时事政治的内容。

(一)凡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者实行开卷考试,50周岁以下者实行闭卷考试。

(二)考试试题从全市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试题库中随机抽取。本着便于操作的原则,考试命题以客观性试题为主。

(三)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试成绩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60分以上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四)领导干部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从2004年开始进行,一般每年分春、秋两次集中考试,也可根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考试。

六、考试结果的运用

(一)从2004年1月起开始组织实施,首次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后,新提拔正、副处级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取得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证书,否则,不得提拔,亦不得选拔为县(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二)自2004年1月起,在公开选拔县(处)领导干部考试中公共课成绩合格的,按党政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合格对待。

(三)凡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由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制的《重庆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证书》,存入干部个人档案,作为干部担任县(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任职资格,有效期为5年。

七、组织领导

(一)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要求,集中管理”的要求,全市县(处)级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在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各地各部门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依托所属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培训中心等具体组织实施。

(二)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教材、编写复习大纲、建立健全试题库、组织评定成绩、制作和发放证书等组织工作,并对全市考试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参加任职资格考试的宣传发动、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填发准考证、编排考场、安排监考等具体考务工作。

(三)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县(处)级领导干部政治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作为加强干部理论学习,推动干部的述学、评学和考学,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抓好督促、检查和指导。

(四)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管理,精心组织,严格保密,严肃考风考纪,严禁弄虚作假、违规泄密等现象,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

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提高全市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质量,确保全市大规模培训干部工作的全面完成,造就一支能够担当加快推进富民兴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长江上游经济中心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凡训必考、分级分类的原则;

(三)注重实效、便于操作的原则;

(四)学用结合、以考促学的原则。

第三条考试考核对象: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规定的各级各类培训对象:

(一)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机关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企业经营管理者;

(三)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干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按照《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大纲》要求,依据干部教育培训教学计划所列内容,组织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的考试。

第七条以结业论文为主要内容,组织干部教育培训的考核。教育培训期间,没有安排结业论文的,以培训期间撰写的调查报告、心得体会为考核内容。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心得体会,必须联系本地区、本部门、本岗位工作实际,将所学知识与工作实践结合起来,创造性地提出工作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

第八条考试结果分四个等次: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考核结果分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对培训中因故缺勤较多的,要按照施教机构的出勤考核规定,取消其考试考核资格。

第十条凡考试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或取消考试考核资格者,必须自费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一条凡集中教育培训在两周(含两周)以上的培训班,必须组织考试考核;两周以下的,可不组织考试(有另行规定的除外),但应组织相应的考核。

第十二条干部教育培训考试分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进行。年满50周岁以上的实行开卷考试,50周岁以下的实行闭卷考试。

第十三条干部教育培训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被考核人进行自我总结,填写《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登记表》;

(二)被考核人撰写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心得体会一式两份,一份送施教机构考核小组接受考核,一份送本单位主管领导审阅并写出评语;

(三)施教机构考核小组对结业论文或调查报告、心得体会进行等级评定;

(四)施教机构考核小组根据被考核人个人总结、考试考核等级、学习表现、学习态度、党性修养,对被考核人写出鉴定评语。

第十四条市外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人员的考试考核,委托培训机构及所挂职单位的同级党委(党组)进行;境外、国外学习培训人员的考试考核,由主办单位会同培训机构进行。

第十五条利用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的公共科目考试考核工作,按《关于开展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公共科目统一培训的通知》(渝人发[2003]141号)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施教机构应明确由校领导、教学管理人员和教师组成非常性考试考核小组。

第十七条考试考核小组职责:

(一)根据中央、市委干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本级干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

(二)负责干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考试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八条反馈考试考核结果。考试考核结束后,由施教机构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考试考核对象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和被考核人,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

第十九条运用考试考核结果。将干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凡无故不参加组织安排的学习培训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称职及其以上等次,不能评先选优。

第二十条各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考试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同级干部教育培训的考试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施教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考试考核工作纪律,实事求是地进行考试考核。对在考试考核中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纪律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考试考核备案制度。各施教机构要将考试考核结果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执行中的问题,由中共重庆市委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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