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干部任用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纪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长、副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的选拔任用。
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市(州)、县(市、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五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具备《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下列资格:(一)提任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具有三年以上工龄。
(二)提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在副科级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少数民族地区和个别边远地区可适当放宽。
(四)应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提任后一年内补训。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资格外,还应具有两年以上党龄。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七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的,要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任职后即办理国家公务员或党的机关工作者身份确认手续。
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一般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第八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提名权。
成都市乡镇党委书记公推直选试行办法第一章适用范围和选任原则第一条为扩大党内民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四川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党委书记采取“公开推荐、差额直接选举”(以下简称“公推直选”)的方式产生。
(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指派乡镇党委书记的,应报请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三条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充分发挥党内民主,保障党员、群众民主权利原则。
(三)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报名资格第四条乡镇党委书记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报名参选乡镇党委书记的,应具备下列资格:(一)具有两年以上党龄和三年以上工龄。
(二)在乡镇、区(市)县部门副职领导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一个月以上的培训。
确因特殊情况在当选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当选后一年内补训。
(六)特别优秀的年轻党员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报名条件。
(七)经区(市)县委决定,允许党政机关以外人员报名参选,但需具备以上党龄、学历、身体条件的规定。
第六条乡镇党委书记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担任同一职务。
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20年的,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
第七条乡镇党委书记任职回避参照《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章报名方式和资格审查第八条公推直选乡镇党委书记应在区(市)县范围内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发布公告。
1、1934年中心依据地第五次“反围剿”的失败,是()酿成的恶果。
A.“左”倾错误B.“右”倾错误C.逃跑主义错误D.游击主义错误2、最典型的外部性是()。
A.公共品B.生产外部性C.消费外部性D.收入安排体系3、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A.须征得相对当事人的同意B.由国家强制力赐予保障C.须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D.只接受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4、从我国国情动身,收人安排必需坚持()的原则。
A.效率与公允同步B.公允优先,兼顾效率C.效率优先、兼顾公允D.效率优先,公允暂缓5、中国第一个共产主义小组诞生于()。
A.北京B.广州C.长沙D.上海6、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A.须征得相对当事人的同意B.由国家强制力赐予保障C.须经过司法机关的确认D.只接受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7、中国共产党于2024年9月3日至5日在北京主办第三届亚洲政党国际会议。
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主办的国际性政党会议。
A.首次B-其次次C.第三次D.第三次8、2024年7月中心颁布的()作为我们党关于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不正之风。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B.《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C.《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D.《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9、2024年7月中心颁布的()作为我们党关于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基本规章,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用人不正之风。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B.《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C.《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D.《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10、为建立合理的个人收入安排制度,激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初次安排应注意(),再安排应注意()。
A.效率;公允B.公允;效率C.速度;数额D.局部;全部11、中国共产党于2024年9月3日至5日在北京主办第三届亚洲政党国际会议。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关系到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
四川省乡镇事业单位人员分流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意见》(川委发[2002]17号),现就我省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中人员分流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和基层政权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理顺体制,精简人员,进一步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促进人才的优化配置,使分流人员尽可能各尽所能、各得其所,更好地发挥作用。
二、政策措施(一)乡镇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或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其在职在岗的工作人员全部随同划转。
其中原由财政安排经费的,转为经费自筹后,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划转的人数及其原工资标准补助人头经费。
(二)鼓励财政拨款的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往经费自筹事业单位或企业工作,在3年过渡期内,由同级财政按其原工资标准补助给用人单位人头经费。
(三)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由原所在单位一次性发给辞职费,每满1年发给本人1个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得超过36个月的基本工资。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工作办法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
对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程序进行。
可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具体程序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反馈。
组织(人事)部门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向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二)酝酿。
由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三)确定。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如果意见比较集中,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禁止列为考察对象情形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岗位要求,由各级党委(党组)根据实际制定具体考察标准,应当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和廉政情况考察。
XX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队伍,根据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XX区基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干部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由镇机关二级机构(办公室、站所、中心)负责人,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及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
(二)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和组织决策能力。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同志、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群众公认,群众基础好。
(四)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五)拟任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三章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第五条初始动议。
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或基层请示报告,按照职数和班子配备要求,由党委书记、镇长、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委员等研究提出干部调整动议方案。
第六条民主推荐。
选任领导干部必须通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镇机关二级机构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镇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两委”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为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和党员、村(居)民代表,换届时按照换届工作要求执行;镇党委直属党(总)支部负责人的民主推荐范围可根据党员人数的多少,由班子成员、部分党员代表参加或者由全体党员参加。
四川省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讨论决定办法第一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提交党委(党组)审议的干部任免事项,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一般应当在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
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还应当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事先征求协管方的意见。
对本地区(部门)领导成员的调整事项(正职除外),应当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建议方案,并向上级党委(党组)报送正式请示。
第三条拟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市(州)、县(市、区)党委非换届期间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50人或者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60人,省直部门党组(党委)一次性调整干部超过10人或者在连续2个月内累计调整干部超过20人的;(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对拟提交党委(党组)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组织(人事)部门召开会议进行讨论。
讨论后,一般应当形成报党委(党组)审议的请示,请示应当包括班子功能结构模型要求、任免理由、任免建议、征求意见情况等,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考察材料等。
对非领导职务转任同职级领导职务,或者同职级转任重要岗位的,参照个别提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考察程序进行。
第三条考察工作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行.第四条确定考察对象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反馈。
组织(人事)部门将民主推荐情况、初步意见和其他需要反馈的情况,向人选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反馈。
(二)酝酿.由本级党委(党组)书记与副书记和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班子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与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后,召开党委(党组)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
组织部上半年工作总结20xx年上半年,我县组织工作围绕县委“十八字”发展思路,突出重点,创新载体,按照“常规工作抓规范、重点工作抓提升、创新工作抓突破”的总体要求,以“抓住一个统揽,突出一条主线,围绕一个重点,抓好三支队伍,实现五个突破”为工作思路(即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统揽,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为主线,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为为重点,着力抓好党员、干部、人才三支队伍建设,在规范化、务实化、制度化的基层组织建设上求突破,在深化和拓展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上求突破,在干部培训和干部监督的实效性上求突破,在构建人才资源的开发培养体系上求突破,在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上求突破),统揽基层组织建设,抓实干部队伍建设,狠抓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工作有序推进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现将上半年组织工作推进情况总结如下:一、科学考核,有效监督,着力培养,以两推一述为抓手,大力推进干部人事改革,落实群众公认。
1、大力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一是组织全体组工干部学习了《条例》和《办法》,并全面推行“两推一述”选干部。
在县委指导下,部分科级导职位通过“两推一述”方式选拔,并通过出缺情况公示、公开推荐拟任职人选等方式,使广大干部积极参与,在全县范围内引起了强烈反响,形成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干部任用机制、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为出发点,为竞争者创造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均等的竞争机会,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开放和创新,进一步落实干部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二是加大干部选任改革力度。
出台了深化干部选任暂行办法,规定凡新提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的方式提名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主要采取“两推一述”方式进行;凡重要岗位出现空缺,原则上在全县范围内采取“两推一述”方式确定拟任职考察人选,并规定调整补充领导主要采取“两推一述”、“两推后述”、“两推直选”、“公选推荐”和“提名推荐”五种方式进行。
三是畅通了干部“出口”。
规定了领导干部凡工作推动不力、工作实绩差、在班子内闹不团结、不服从组织调整安排、任职年限到期、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量化考核等次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量化考核等次被确定为“基本称职”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要予以免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有关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五)民主集中制;(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领导成员或者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发挥党组织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建立主体清晰、程序科学、责任明确的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机制,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议,是指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结合领导班子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并形成工作方案的过程。
第三条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应当注重组织把关、综合研判,注重以事择人、人岗相适,注重扩大视野、比选择优,注重权责一致、利于监督。
第四条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一般包括提出启动意见、动议分析、提出初步建议、形成工作方案等程序。
第五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结合领导班子履职尽责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第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对照领导班子配备结构模型,运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分析研判成果,就拟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和程序等进行分析。
(一)开展事业需求分析,明确优化配备方向。
对照事业发展、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职责,以及领导班子承担的省委省政府发展战略涉及的重大工程项目,对领导班子建设目标及要求进行分析,提出领导班子调整配备的优化方向。
(二)开展领导班子分析,明确职位资格条件。
对照领导班子配备结构模型,对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职责、岗位职责和领导班子配备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拟选拔职位人选应具备的德才素质和任职资格条件。
(三)开展干部队伍分析,明确人选产生范围。
按照事业需求分析确定的优化配备方向和班子分析确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对全域范围内所有符合选拔职位德才素质要求和资格条件的干部进行分析,掌握一批具备资格条件的人选名单。
运用履职尽责管理和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成果,择优对符合资格条件人选的政治表现、能力素质、履职成效、工作作风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分析,确定人选产生范围。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新修订,2014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14年1月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中,首次推荐不能产生多数人推荐的人选时,应采取“两推一述”的做法。
推荐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的,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一)乡(镇)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三)乡(镇)机关其他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四)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五)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本届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一条乡(镇)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主持,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三)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四)对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五)向县(市、区)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民主推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成员人选,由机关全体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不是上列人员的本地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
第十四条由县级以上机关交流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民主推荐一般由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五条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推荐本乡(镇、街道)领导干部人选,应经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向县(市、区)党委书面推荐;个人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应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组织部门审核后,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如人选不是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六条提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时,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确定为考察对象的人选,必须是民主推荐中多数人推荐的,同时注意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四章考察第十七条对拟提拔任职的和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的,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应组织严格考察。
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的考察工作,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会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进行。
考察时,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综合运用个别谈话、素质测评、数量线型分析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八条考察乡(镇、街道)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所在单位的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广泛深入了解情况;(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汇报。
第十九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乡(镇)党委、人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纪委委员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班子成员,纪工委委员;(二)乡(镇、街道)机关中层干部和所属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三)有关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四)所在乡(镇、街道)的本届部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五)从县级以上机关提拔到乡(镇、街道)任职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机关全体工作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机关人数较多的,考察谈话范围一般为中层以上干部。
有条件的地方,谈话范围可以扩大到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
第二十条考察拟任人选,应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纪检机关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
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考察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内容应包括:(一)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特长、社会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组建议意见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差额考察制。
新提拔进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人选,原则上应实行差额考察。
差额考察情况应客观、如实报告。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
考察人员必须在考察材料上签署姓名,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考察组要将有关材料交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归档保存。
对了解到的考察对象表现情况,考察组可以视情况向其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酝酿第二十三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充分酝酿。
第二十四条酝酿应根据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县(市、区)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政协等有关领导中进行。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征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应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后,向县(市、区)党委提出建议意见。
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六条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由县(市、区)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四川省市(州)、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投票表决的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八条县(市、区)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县(市、区)党委讨论干部的会议,应使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本》,如实记录干部推荐、考察、酝酿的情况以及与会成员发表的意见和决定情况,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记录在案。
县(市、区)党委办公室、组织部各确定一名同志作记录。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三十条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县(市、区)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二条凡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应任满一届;非选举产生的,也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章依法推荐、提名第三十三条依法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乡(镇)党委应根据县(市、区)党委的意见,以本级党委的名义向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推荐书,介绍被推荐人选的有关情况,说明推荐理由。
第三十四条由乡(镇)党委推荐的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酝酿期间,如果人大代表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应及时报告大会主席团。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的问题,报经县(市、区)党委同意后,建议大会主席团按照有关程序对该职务暂缓选举;如果大会主席团认为人选不宜改变,或认为所提意见不全面或与事实不符,应作出解释或说明。
第三十五条乡(镇)人大、政府领导干部人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中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一职务人选。
连续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一职务人选。
第三十六条街道办事处主任、副主任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政府任命。
乡(镇、街道)武装部部长人选,在党委讨论决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任命。
第九章公开选拔第三十七条公开选拔是选拔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人选的方式之一,面向社会进行。
第三十八条公开选拔工作由市(州)党委领导,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