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讯卫生检疫(以下简称“电讯检疫”)是指出入境交通工具通过无线通讯或其他便捷通讯方式,按要求向海关申报规定内容。经海关进行风险评估,认为其符合卫生检疫要求,准予其无疫通行,不实施登交通工具检疫。
一、政策依据
《国际卫生条例(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出入境交通工具电讯卫生检疫管理办法》(原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等有关规定
二、企业具体操作
1.提前申报。
2.风险评估。海关根据出入境交通工具运营者或其代理人的申报材料、诚信档案、既往卫生检疫和卫生监督情况,开展风险评估。
3.无疫通行。出入境交通工具在收到海关给予电讯检疫批准和回复后,入境交通工具在抵达后可以直接上下人员、装卸货物,出境交通工具可以直接离港。
4.卫生监督。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电讯检疫的交通工具实施抽查和卫生监督,对不予实施电讯检疫的交通工具,确定其他卫生检疫方式。
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烟台海关机场办事处、港口办事处,申报后24小时内办理。
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
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海关总署关于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9〕70号)
二、企业操作指南
2.进口预包装食品被抽中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的,进口商应当向海关人员提交其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原件和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及其他证明材料。
三、受理部门
烟台海关港口办事处。
先放后检
进口矿产品(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经现场检验检疫符合要求后,可“先放”(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再“后检”(实验室检测及签发证书)。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矿产品监管方式的公告》(公告〔2018〕134号)
二、政策具体内容
进口矿产品(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经现场检验检疫(包括放射性检测、外来夹杂物检疫、数重量鉴定、外观检验以及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即可提离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实验室检测及签发证书可在矿产品提离后实施。
现场检验检疫发现货物存在放射性超标、疑似或掺杂固体废物、货证不一致、外来夹杂物等情况,不适用“先放后检”监管方式。海关完成合格评定并签发证书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进口矿产品。
三、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烟台海关港口办事处。“先放”在现场检验检疫符合要求后即可执行,无需企业申请。
海关AEO企业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公告〔2018〕33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公告〔2018〕177号)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8〕178号)
《海关总署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财务状况类指标认定标准的公告》(公告〔2019〕46号)
三、优惠措施
一般认证企业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50%以下;
2.优先办理进出口货物通关手续;
3.海关收取的担保金额可以低于其可能承担的税款总额或者海关总署规定的金额;
4.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高级认证企业,除适用一般认证企业管理措施外,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1.进出口货物平均查验率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查验率的20%以下;
2.可以向海关申请免除担保;
3.减少对企业稽查、核查频次;
4.可以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之前向海关申报;
5.海关为企业设立协调员;
6.AEO互认国家或者地区海关通关便利措施;
7.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8.因不可抗力中断国际贸易恢复后优先通关;
9.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四、受理部门及办理时限
烟台海关综合业务二处,海关自收到《适用认证企业管理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对企业信用状况是否符合《海关认证企业标准》作出决定。特殊情形下,海关认证时限可以延长30日。
出境加工监管模式
海关按规定对出境加工货物进行监管,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将自有的原辅料、零部件、元器件或半成品等货物委托境外企业制造或加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并支付加工费和境外料件费。
《海关总署关于出境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6〕69号)
1.企业开展出境加工业务,应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信用等级为一般认证及以上企业;
(2)不涉及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货物;
(3)不涉及国家应征出口关税货物。
2.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出境加工业务:
(1)涉嫌走私、违规,已被海关立案调查、侦查,且案件尚未审结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报已到期出境加工账册的。
3.开展出境加工业务的企业,应向其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出境加工账册设立手续,并提交下列单证:
(1)出境加工合同;
(2)生产工艺说明;
(4)海关需要收取的其他证件和材料。
4.海关采用账册方式对出境加工货物实施监管,账册核销期为1年。对保税货物复出口和运往境外检测、维修货物的监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烟台海关芝罘办事处
服务外包保税监管模式
海关对管理类别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从事国际服务外包业务的进口货物实施保税监管,国家不予减免税的商品除外。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公告〔2010〕39号)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广实施国际服务外包业务进口货物保税监管模式的公告》(公告〔2016〕36号)
服务外包企业在外包进口货物进口前,须向海关办理国际服务外包进口货物暂用加工贸易设备手册(手册编号首位为D,以下简称手册)备案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质证明;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与境外发包方签订的国际服务外包合同及合同所附的设备清单;
5.海关需要的其它单证。
手册以合同为单元进行监管,一个合同对应一本手册。手册备案有效期为1年。如需延期的,服务外包企业应在到期前30天内提出申请。海关审核后同意的,每次延期不超过1年,最长不能超过服务外包合同期限。
扩大飞机船舶行业保税加工监管模式试点
支持促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大型装备制造业健康发展,便利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开展保税加工业务,将开展试点企业的范围,从飞机船舶行业扩大到石油装备、轨道客车及地铁车、海洋工程等大型装备制造业和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且此类加工贸易比照飞机船舶行业保税加工监管模式实施监管。
《海关总署关于飞机船舶行业保税加工监管模式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2号)
《加贸司关于扩大飞机船舶行业保税加工监管模式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17〕68号)
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内部管理规范的一般信用以上企业;
2.具备完善的会计管理制度,账务记录真实、完整;
3.连续1年无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以及其他违反《海关法》规定行为的;
4.能主动配合海关实施监管,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数据和单证真实、齐全、有效。
企业可以通过设立加工贸易电子手账册的方式向海关申请。
先入区、后报关
《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署加发〔2014〕172号)
1.区内企业根据货物的舱单等信息在信息化系统企业端中如实填制“提货申请单”并发送至主管海关;
2.货物须在提货后24小时内运入特殊监管区域,承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应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3.进区货物须在14天内办理报关手续;
4.先入区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报关(报备)手续前不得出区,但可以在区内使用;
5.舱单布控的货物暂不采取该形式通关。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在综合保税区推广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
针对目前区内企业在对接国内市场时,与区外企业之间存在税负“倒挂”问题,赋予区内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解决当前区内企业对接国内市场不便利问题。该政策适用于海关一般信用等级及以上企业,企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试点资格,实行保税货物与非保税货物分开管理。
综合保税区提前适用政策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对拟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在确保海关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享受综合保税区税收政策。
自综合保税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之日起,企业可以依据《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向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企业进口自用机器设备申请提前适用综合保税区机器设备免税政策的,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海关收取以下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及机器设备清单;
2.综合保税区所在地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综合保税区所在地主管海关为其设立设备电子账册。
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管理
按照“一线申报、一线监管”原则,简化审批及监管手续,优化文物出境审核和临时进境复出境登记查验管理,维护国家文物安全。创新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服务,实施入区登记审核,便利文物进出境文化交流。
《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
《海关总署国家文物局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文物进出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署贸发〔2019〕92号)
3.文物进出综合保税区。文物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或者已办理临时进境审核登记手续的文物由综合保税区进入境内区外,除按要求办理海关手续外,无需向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申报。
4.支持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采取关税保证保险、企业增信担保、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担保等多元化税收担保方式开展出区展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便捷文物展览展示。
5.实施入区登记审核。对于申请由综合保税区出境和临时进境复出境的文物,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可提供延伸服务,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登记查验和审核工作,便利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文物存储、展示等活动。
促进综合保税区研发创新
除禁止进境的外,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为研发从境外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区内使用的,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研发业务的公告》(公告〔2019〕27号)
开展该业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综合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批准开展保税研发业务;
2.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3.具备开展保税研发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能够对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实行专门管理。
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研发业务,应当设立专门的保税研发电子账册,建立包含研发料件和研发成品等信息的电子底账。
综合保税区委托加工
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海关总署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承接境内(区外)企业委托加工业务的公告》(公告〔2019〕28号)
区内企业开展委托加工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海关认定的企业信用状况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2.具备开展该项业务所需的场所和设备,对委托加工货物与其它保税货物分开管理、分别存放。
企业应向海关申请设立专用的委托加工电子账册。
委托加工用料件原则上由区外企业提供,对需使用区内企业保税料件的,区内企业应当事先如实向海关报备。
境内(区外)入区的委托加工用料件属于征收出口关税商品的,区外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办理税款担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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