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2〕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对于转变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理念和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纲要
一、29号文发布的政策法规基础
二、29号文的主要内容
三、29号文全文
四、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
当前经济形势虽然异常严峻,却也为进一步推动深化改革提供了契机。尽管未来金融改革的方向,是扩大直接融资的占比。但间接融资依然会发挥重要的作用,间接融资的改革也刻不容缓。
多年来,在以土地财政和房地产发展为核心的经济发展模式下,间接融资是围绕着土地和房地产抵押展开的。整个融资体系的底层信用资产,是土地和房地产等不动产。
这种信用结构,必然导致金融资源向掌握土地和房地产资源的政府、国企等大型重资产主体倾斜,而缺乏重资产的中小企业、知识密集型创新企业天然就无法获得金融资源。获得金融资源的政府、大型国企等又再次将资源投入到土地开发、基建、房地产等领域,获得更多的信用资产,撬动更多的金融资源。
如此恶性循环,急需资金的广大中小企业和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创新企业却越来越被排挤在金融资源之外,使得金融资源的投资效率越来越低下,无法对经济的发展起到应有的作用。
另一方面,2020年下半年以后对房地产行业降杠杆政策力度不断加大,2021年下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出现塌方式爆雷,行业风险迅速出清,联动土地出让市场断崖式下跌,土地和房地产市场已出现根本性的转折,以往基建与房地产构筑的信用资产体系事实上已无法维系,重构间接融资的信用资产底层逻辑已刻不容缓。
29号文针对以动产和权利为主的企业资产结构实际与以不动产为主的银行担保融资现状之间的错配矛盾,旨在盘活企业动产和权利,缓解融资难问题,就是从根本上改变间接融资体系的信用资产结构。
29号文的提出建立在一系列关键政策法规出台的基础之上,这些政策法规包括:
1.《民法典》及《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扩大了我国担保合同的范围,明确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业务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应收账款和存款单、仓单、提单上设立质权,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进一步对各类资产的质押权设立进行了细化规定,既包括《民法典》明文规定的应收账款、提单、仓单、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等,也包括《民法典》尚未明文规定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担保,如未在法定登记机构的担保、让与担保等。《民法典》及《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建立了动产质押担保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效力依据。
2、《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及《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
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该文件是对《民法典》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标志着我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正式落地。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全面承担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具体开展服务性登记工作。市场主体办理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和查询的,将统一以互联网方式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由办理登记的当事人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不开展事前审批性登记。
2020年12月30日,央行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0〕第23号公告,对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四类动产抵押登记改由人民银行统一承担,新增登记及此前已做登记的变更和注销等均在人民银行办理。
2021年12月29日央行发布《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规定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类型包括: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七大类。
规定原来由央行征信中心担任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担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动产抵押登记,统一后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全部归于央行征信中心。
此外规定约定登记内容增加“担保范围”及“禁止或限制转让担保财产”,并明确最高额担保中应将最高债权额作为必要登记事项,以满足交易的需求并与司法解释相呼应。
29号文是重塑信用资产机构的纲领性文件,主要是对金融机构改革间接融资制度提出基本原则和方向。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原则。
(1)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除民法典等法律明确规定的动产质押资产,鼓励金融机构在充分了解和研究贷款企业经营特点和质押标的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在法律的框架下创新出新的押品种类,不断丰富押品清单,充分挖掘出各种资产的融资价值。
(3)加强差异化管理。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配置专项额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限;二是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安排,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
2.完善和提升产品服务。
29号文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类业务的升级和创新:
(1)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
a.鼓励探索应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链上应收账款签发、确权、转让、质押等信息的记录和验证。
b.鼓励银行机构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开发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产品,拓宽应收账款业务范围,提升融资效率。
(2)商品和货权融资。
a.支持银行机构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
b.使用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作为押品开展动产融资。
c.探索开展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未来货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
(3)供应链融资。
a.依托核心企业在订单形成、库存调度、流转分销、信息传导等环节的主导地位,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
b.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
d.支持全国性银行通过核心企业属地行“一点对全国”等方式依法合规办理业务,提高供应链融资效率。
(4)特色动产和权利融资。
a.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建立质押资产池,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等多种形式融资服务。
b.基于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打包组合提供融资,审慎探索地理标志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
c.开发创新型企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融资。
3.提升风险管控能力。
(1)强化价值评估。
b.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内部评估体系,加强资产评估能力建设。
c.支持依法合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与各类交易平台、电商平台等合作,积累动产历史交易价格信息。
d.加强大数据建模分析,优化模型设计,提升评估和预测的准确性,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评估误差。对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盯市估值,有条件的可设置最低价值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2)实施分类信贷管理。
对于发展成熟、管理规范、信用风险已明确转移的业务,金融机构在真实掌握核心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对于管理难度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审贷时综合考虑客户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
(3)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
a.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
b.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
c.有条件的银行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对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线上审批。
(4)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
a.对纳入登记范围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登记的概括性描述应能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c.对于有禁止或限制转让担保财产的约定,应对该约定进行登记;登记最高债权额时,须预估主债权及利息,以及主债权违约时实现担保权的全部金额。
d.支持金融机构在协商一致前提下,采用标签、刻印、数字信息等辅助手段,进一步增强担保公示效用。
(5)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
a.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押动产采取定期巡库、不定期抽查、远程监控等措施,加强监控核验。
b.对于合作监管方,应评估其监管能力和赔偿能力,明确准入条件,实行名单制或分级管理。银行机构应在监管合同中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接受监管方签发的标准化、格式化电子仓单。
c.金融机构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入保险机制,加强押品灭失、失控等保险保障。
(6)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
推动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手段,实现动产押品的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提升押品管理智能化水平。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可搭建物联网数据平台,对物联网设备采集数据进行关联和建模,提升风控精准性、针对性。
(7)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
a.金融机构应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动产押品的处置时机和方式,探索动产押品快速处置机制。
b.合理评估处置机构动产处置能力,与具备条件的交易市场、行业协会、电商平台、连锁商超等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创新处置方式,拓宽处置渠道。
三、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保监发〔2022〕29号
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进一步营造公平便利营商环境为导向,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为目标,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在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以动产和权利为主的企业资产结构实际与以不动产为主的银行担保融资现状之间的错配矛盾,盘活企业动产和权利,缓解融资难问题。
--坚持创新驱动、科技赋能。把创新作为引领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第一动力,强化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推动业务理念、机制、流程、模式重塑,切实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质效。
--坚持防控风险、守住底线。强化动产和权利融资全链条风险管控,完善登记、管理、处置流程,加强资金流、物流、商流、信息流等交叉验证,确保押品可控、业务风险可控。
二、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
(一)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
银行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将符合押品条件的动产和权利纳入押品目录,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货权、林权等权利。
(二)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
银行机构应针对不同信贷主体需求,不断改进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
开发各类融资产品,合理降低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推广农机具、农用车、农副产品以及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三)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
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配置专项额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限。努力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安排,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积极性。
三、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
(四)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
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金融需求。支持探索应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实现链上应收账款签发、确权、转让、质押等信息的记录和验证。
鼓励银行机构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服务平台,开发与中小微企业需求相匹配的应收账款线上融资产品,拓宽应收账款业务范围,提升融资效率。
(五)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
支持银行机构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
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使用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作为押品开展动产融资,探索开展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未来货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
(六)推广供应链融资。
银行机构应依托核心企业在订单形成、库存调度、流转分销、信息传导等环节的主导地位,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并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
支持全国性银行通过核心企业属地行“一点对全国”等方式依法合规办理业务,提高供应链融资效率。
(七)开展特色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
支持银行机构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使用商业汇票、应收账款等建立质押资产池,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等多种形式融资服务。
鼓励银行机构基于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打包组合提供融资,审慎探索地理标志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通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质押融资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四、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控能力
(八)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
支持依法合规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通过与各类交易平台、电商平台等合作,积累动产历史交易价格信息。加强大数据建模分析,优化模型设计,提升评估和预测的准确性,降低人为因素造成的评估误差。对价格波动较大的押品应适当提高重估频率,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盯市估值,有条件的可设置最低价值预警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实施分类信贷管理。
对于发展成熟、管理规范、信用风险已明确转移的业务,如买断型保理、核心企业已经明确付款义务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银行机构在真实掌握核心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对借款人的审查调查以及贷中贷后要求。
对于管理难度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审贷时综合考虑客户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
(十)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
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
有条件的银行可基于真实交易背景和大数据信息建模,对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贷款实行线上审批。
(十一)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
银行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应依法依规进行登记公示。对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7号)登记范围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登记的概括性描述应能合理识别担保财产。
支持银行机构在协商一致前提下,采用标签、刻印、数字信息等辅助手段,进一步增强担保公示效用。
(十二)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
银行机构应权衡风险、成本、收益和效率,根据实际情况对在押动产采取定期巡库、不定期抽查、远程监控等措施,加强监控核验。对于合作监管方,应评估其监管能力和赔偿能力,明确准入条件,实行名单制或分级管理。
银行机构应在监管合同中明确监管方的监管责任和违约赔偿责任,监管方不得重复出具仓储单据或类似证明。
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支持接受监管方签发的标准化、格式化电子仓单。银行机构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引入保险机制,加强押品灭失、失控等保险保障。
(十三)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
银行机构应积极推动运用物联网、电子围栏、生物识别等手段,实现动产押品的智能感知、识别、定位、跟踪和监控,提升押品管理智能化水平。
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搭建物联网数据平台,对物联网设备采集数据进行关联和建模,提升风控精准性、针对性。
(十四)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
银行机构应按照损失最小化原则,合理选择动产押品的处置时机和方式,探索动产押品快速处置机制。
合理评估处置机构动产处置能力,与具备条件的交易市场、行业协会、电商平台、连锁商超等对接建立合作机制,创新处置方式,拓宽处置渠道。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落实各方责任。
银行机构要落实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发展和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在贷款合同签署前及放款前等重要节点、押品监管等重点环节加强风险防控。
(十六)协同优化外部环境。
各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合作,支持动产和权利评估、物流仓储等配套行业规范发展,推进信息共享平台、二级交易市场等配套设施建设。推动完善信用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动产和权利融资主体,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十七)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及时总结提炼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良好做法、典型经验和创新模式,积极宣传推广。
银行业协会要主动作为,组织开展行业经验交流,引导银行机构不断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水平。
中国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
四、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推动银行机构优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指导意见》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指导意见》印发背景是什么?
目前,动产和权利融资逐渐成为企业尤其是新型服务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亟需总结推广良好经验,进一步完善政策环境。
二、《指导意见》在起草时有哪些考虑?
《指导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在服务高质量发展过程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政策针对性。聚焦以动产和权利为主的企业资产结构实际和以不动产为主的银行担保融资现状之间的错配矛盾,积极盘活各类动产和权利,进一步营造公平便捷营商环境,提高企业融资可得性和获得感,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
二是系统总结有益经验,突出政策可操作性。《指导意见》总结了目前银行机构开展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的实践经验和创新模式,在扩大押品准入范围、丰富融资服务模式、深化供应链金融服务、提升动产和权利融资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对银行机构提出要求,努力在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实现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三是坚持分类施策,预留业务创新空间,突出政策前瞻性。目前动产和权利融资种类较多,业务成熟度有差异,风险特征显著不同。《指导意见》提出根据不同类别动产和权利融资特点优化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流程,鼓励银行机构实施差异化管理。
三、《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指导意见》共分五部分十七条。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提出了动产融资业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坚持创新驱动、科技赋能;坚持分类施策、规范发展;坚持防控风险、守住底线。
第二部分“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提出了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三方面要求。
第三部分“深化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主要鼓励银行机构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优化商品和货权融资业务、推广供应链融资、开展特色动产融资业务。
第四部分“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要求银行机构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实施分类信贷管理、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
第五部分“强化组织实施”从落实各方责任、协同优化外部环境、总结推广经验做法三个方面推动动产融资业务开展。
四、银行机构应如何加大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力度?
首先,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银行机构应根据自身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控制能力,将符合押品条件的动产和权利纳入押品目录,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活体、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以及现有的和将有的应收账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货权、林权等权利。
其次,充分发挥动产和权利融资对薄弱领域的支持作用。银行机构应针对不同信贷主体需求,不断改进动产和权利融资服务。开发各类融资产品,合理降低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提升小微企业、民营企业金融服务质效;推广农机具、农用车、农副产品以及牲畜、水产品等活体担保融资,积极稳妥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品,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再次,加强动产和权利融资差异化管理。鼓励银行机构建立健全动产和权利融资分类管理制度,配置专项额度,提高风险容忍度,并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度提高抵质押率上限。努力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制定差异化的考核激励安排,细化落实尽职免责制度,提高信贷人员积极性。
五、《指导意见》主要希望银行从哪些方面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创新?
应收账款融资方面,《指导意见》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包括收费权、应收租赁款等方式,满足不同客户多样化金融需求。
商品和货权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支持银行机构开展标准仓单质押融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使用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作为押品开展动产融资,探索开展浮动担保、最高额担保、未来货权担保等多种形式的动产融资业务。
供应链融资方面,《指导意见》提出银行机构应依托核心企业在订单形成、库存调度、流转分销、信息传导等环节的主导地位,发展基于供应链的应收账款融资、存货担保融资等业务,并积极开发体系化、全场景的数字供应链金融产品。支持全国性银行通过核心企业属地行“一点对全国”等方式依法合规办理业务,提高供应链融资效率。
同时,《指导意见》支持银行机构基于真实交易背景,使用企业票据、应收账款等建立质押资产池,为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发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开立等多种形式融资服务。
六、在提升动产融资风险管控能力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指导意见》除进一步明确强化动产和权利价值评估、落实担保登记公示要求、规范在押动产管理和第三方监管合作、拓宽动产处置变现渠道等要求外,还强调了以下内容:
一是实施分类信贷管理。
对于管理难度大、探索性强的业务,银行机构应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审贷时综合考虑客户的财务报表反映的经营业绩和整体实力,以及动产和权利交易现金流对还本付息要求的自偿性。
二是推进供应链融资“线上化”管理。
对于供应链融资业务,可探索以线上为主开展贷款“三查”工作。
支持银行机构将供应链信用评价向“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拓展,通过与企业生产交易、仓储物流等核心数据进行交互,与行内信息、企业信息、政府公共数据交叉验证,实现对动产和权利融资各环节信息的动态掌握。
三是推进新技术在押品管控中的应用。
金融监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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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链金融在中国已经历经了20年左右的发展,无论是针对核心企业还是上游、下游企业的传统产品都比较成熟,但是对于大部分企业和银行而言,依然面临着“叫好不叫座”的困境,即系统、产品、人员似乎都有了,但是业务始终无法上量,特别是地方性银行还面临着客户异地化的挑战。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产业数字化和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浪潮正席卷而来,给本地化经营的中小银行以及平台公司带来供应链金融发展的新商机。
在此背景下,法询金融邀请两位有着近20年供应链金融实践经验的专家老师,结合数字化转型的全新视角,既详细介绍了供应链金融依托“链式”开发核心企业上下游中小企业的典型案例,又结合场景、数据、模型、运营等科技手段和生态资源,介绍在数字化转型时代供应链金融的最新创新模式,最后重点介绍了如何从0开始打造产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的实务经验。
※培训地点:成都(培训前一周通知具体地点)
※现场可开设企业团购线上直播形式具体详询小助手
【课程纲要】
主题一:《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的供应链金融场景打造与经典案例》
从一个供应链金融的经典案例开始
第一部分我们真的弄懂了供应链金融了吗?
1.从概念看实质
2.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历程
3.供应链的物流、资金流程图
4.供应链金融的产品大图——一图看懂所有的供应链金融关键流程
5.核心企业隐藏的奥秘——新的营销机会
6.从财务报表发现上下游批量营销的商机
7.为何很多银行的供应链金融“叫好不叫座”
8.认识发展供应链金融的关键“能力”
第二部分产品与风险篇:供应链金融产品疑难解剖
1、未来应收帐款质押产品的风险实质
2、票据业务在供应链金融中的演变与创新
3、物流控制为何是“大坑”:存货监管在大宗物质和农业、快消品行业的应用
4、贸易联动的产品与风险:“钢贸”和“青岛港事件”的教训
5、保理与反向保理:为何银行不上量
6、保兑仓业务:20年来为何一直在演变,从来未被消灭
7、厂仓银业务:新瓶老酒为哪端?
8、商商银业务:是创新还是“黑洞”?
9、买方信贷业务:如何与核心企业共进退
10、供应链金融的全线上化:结构与难点
11、供应链金融与数据交互:基于数据的供应链金融
12、资金结算产品与供应链金融
13、终端客户的供应链金融:中长尾的普惠客群产品
第三部分场景篇: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如何打造“场景”
1、发现客户的真需求:真场景与假场景
2、数字化供应链金融的要点和模式
(1)“全线上流程”不等于数字化
(2)数字化的关键
(3)核心流程点
(4)风控逻辑与方式的变化
(5)客户标签与数字画像
(6)关系图谱的运用
3、详解数据与场景:
(1)没有数据,谈何供应链金融
(2)数据结构化与建模
(3)五类数据场景分类
4、打通“核心企业”的技巧和策略
(1)如何设计双赢的场景
(2)核心企业配合度不高如何办?
5、数字化供应链金融的运营策略
第四部分案例篇
具体介绍在数字化供应金融中的若干典型案例
主题二:《从0开始打造产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
平台篇:新基建时代下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构建
一、产业互联网平台的认知
1、数字化与产业互联网
2、产业互联网平台的三大驱动力
3、产业集群、链长制与产业互联网平台
二、产业互联网平台搭建过程中常见的“10大坑”
三、产业互联网平台设计方法(观局-入微-破局-重构)
(一)观局:对产业链终极格局的判断
(二)入微:了解商品属性、全生命周期与环节痛点
1、客户痛点、职能分析
2、商品(交易标的)全生命周期成本费用结构分析
(三)破局:找到平台启动的动力型业务
1、三原则:保留、引新、共享
2、引新构建平台第一个双边网络
(四)重构:倒T字策略,规模效应到协同效应
四、新旧融合(传统业务如何与新平台模式融合发展)
五、案例:
1、产业集群模式的产业互联网平台搭建
2、龙头企业转型产业互联网平台
3、大宗商品产业平台的搭建
产品篇:产业平台模式的供应链金融服务设计与运营
一、产业端供应链金融设计:6步走
●确定场景:确定细分业务场景,选择场景下的切点
●构建闭环:明确交易结构、操作流程,实现闭环
●产品定型:业务产品化,产品手册制定
●险管控:产品/模式风控、组织控、金融科技、对冲/转
嫁、管理制度设计
●对接资方:资方对接的件准备、对接要点分析
●落地操作:从0.1到1,产品的试跑、迭代与系统固化
●案例:
1、制造业平台供应链金融服务设计
2、流通服务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服务设计
二、供应链金融人才团队组建与资金方0的突破
1、国企类机构深度参与模式
2、国企类机构规模和收益导向模式
三、产业互联网搭建与供应链金融设计总结
【讲师介绍】
王老师
本科和硕士毕业于浙江大学,从2000年开始即在股份制银行从事供应链金融业务,是业内资深的供应链金融的设计者和创新实践者,对供应链金融的场景、产品、风控、营销都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伴随着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浪潮,王老师将银行业传统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与线上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手段结合,在数字化供应链金融创新领域进行了积极探索,并总结出新的业务流程和方法论,帮助诸多银行进行了业务流程优化和重点项目落地。王老师课程善于理论与实际紧密结合,具有生动活泼、注重案例、极为实战的特点。
黄老师
曾任东北亚煤炭交易中心总裁(以下简称“东煤交易”),具有近20年大宗交易、供应链服务、供应链金融经验,构建了国内首个大宗煤炭产业互联网供应链金融平台,带领东北亚煤炭交易中心从0发展到200多亿供应链金融服务规模,并担任多家商业银行顾问专家。在产业互联网平台和供应链金融全流程落地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其案例入选中欧商学院、人大、清华等MBA授课和书籍。
【培训费用】
※费用:两天3800元/人(包含培训场地费用、午餐,茶歇及教材费用)
※3人及以上团购参课,每人立减¥200元,更多优惠详询小助手
※发票可开咨询费、会务费、培训费
※请于开课前缴纳参会费
※企业线上直播端口费用:1.5-3万(线上可参会人数:6-20人)具体详询小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