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2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2022年度全区专业技术人员
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组织(人事)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关于印发2018—2022年广西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桂发〔2019〕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2号)等文件精神,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现将2022年度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职称的其他人员。
二、培训项目和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两大类,每人每年教育培训考试总学时不低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一)公需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公需科目必修课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实施,学习内容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解读》,其中课程学习计10个学时,课程考试计5个学时,共计15个学时。
(二)专业科目。专业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专业科目学习采取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散、课堂讲授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等形式开展。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的专业科目学时不低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三、培训考试和学时登记认定
除公需科目必修课之外,支持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选择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单位、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开展线上线下培训。经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经历,可以进行学时登记。各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以及各国家级、自治区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按程序进行备案后组织的培训班,可由培训组织单位统一导入参加培训人员学习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登记应及时对接导入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二)专业科目学时登记。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内容包括培训进修类、自学类、学术交流活动类、成果著作类、参与重大工作类和其他类别等。当年参加的培训、活动或取得的成果、业绩可以登记为当年的学时,不能跨年登记。具体认定方式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4号)执行。已实现系统对接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登记的学时无需重复登记。专业科目学时登记操作流程见附件2。
(四)证书打印。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年度公需科目必修课培训和考试,可通过系统自主生成并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考试合格证书》;本年度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总学时达到90学时以上,其中专业科目学时达到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以上,经单位审验通过,可通过系统自主生成并打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四、结果应用
(一)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其申请评定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除完成当年度公需科目必修课学习考试外,上年度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也将作为重要参考条件。
(二)用人单位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者,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区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要积极谋划,认真部署,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扩大宣传引导,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继续教育工作职能作用,充分调动行业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积极性,统筹协调抓好工作落实。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划、管理和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要承担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主体责任,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机制。
(三)强化监管。专业技术人员要如实登记学时,对登记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用人单位要对专业技术人员学时登记的真实性、规范性把关,及时进行学时审验。各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督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严格执行申报诚信惩戒机制,对学时登记弄虚作假的人员和单位,记入继续教育诚信管理档案并进行通报。个人用于职称申报的,按申报材料弄虚作假列入黑名单管理。
六、培训服务
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考试,以及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验、证书打印等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培训中心提供技术支持、人工客服等服务。
附件:1.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考试操作流程
2.个人学时登记操作流程
3.单位学时登记、审核操作流程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年3月25日
附件1
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
培训考试操作流程
一、网络学习、考试流程图
二、网络学习、考试具体操作步骤
(三)网络考试。完成课程学习后才能进行该门课程考试,在【考试列表】中选择考试科目,即可开始考试。考试成绩60分以上(含60分)的,视为培训通过。
(四)打印培训证书。通过培训的学员,在公需科目培训考试界面中,点击【打印证书】,即可下载电子证书并打印。
三、网络培训电脑配置及网络环境条件
(一)操作系统:WindowsXP以上系统。
(二)建议使用谷歌、火狐浏览器,或IE浏览器8.0以上版本。
附件2
个人学时登记操作流程
一、学时登记
二、查看、修改、删除
三、提交审核
(三)登记撤回。提交审核后,在【培训登记详情】会显示提交情况及审核状态,若该学时认定内容在“待初审”状态下仍可点击“撤回”进行学时内容修改。
提交后若发现提交到错误单位的,且仍在“待初审”状态的内容,可在【我的学时——学时登记】里进行删除后,重新选择正确的单位再进行提交。若已经审核通过才发现错误的内容,需要由单位管理员进行删除认定内容后,再重新登记、提交。
四、学时查询
在【培训总体查询】中可查看各年度公需科目学时、专业科目学时以及总学时,点击任意年度,下方列表即可展示该年度内所获学时的详细信息。
在【培训登记详情】中可查看本人在系统中所登记的全部学时信息及审核状态,点击“+”可查看审核进度。
附件3
单位学时登记、审核操作流程
一、登记
(一)逐条登记
点击【新登记培训】,根据页面提示将内容填写完整,点击“保存”。
(二)批量登记
(三)查看、修改、删除
如需检查或修改,点击“查看”或“修改”。如拟删除所登记的信息,点击“删除”。
(四)提交审核
登记完毕后,选择已登记的条目,点击“批量提交审核”,输入本单位的名称,点击“查询”,选择所在单位后确认提交。所登记的学时信息则会进入到【学时管理—专业科目学时审核】界面待审。
二、审核
(一)逐一审核
在菜单栏中选择【学时管理—专业科目学时审核】,可看到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交的学时登记申请,以及单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登记的学时信息。
在操作栏中,点击“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相应学时;若选择“不通过”,须填写“审核意见”,说明不通过的原因。
(二)批量审核
勾选全部已核实的学时登记条目,点击“批量通过审核”。如不予通过,点击“批量不通过审核”。批量不通过审核需要填写“审核意见”,说明不通过的原因。
(三)查看审核结果
选择【学时管理—专业科目学时审核结果】,查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时审核结果。
选择【学时管理—专业科目学时审核结果】,查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学时审核结果。查看审核结果时,需要先选择审核状态,系统设置的审核状态分为:待提交、待初审、通过认定、不予认定。选择对应状态后,可输入学员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单独查询对应学时。
审核内容均可进行【删除】和【查询】。点击“删除”后,学员对应登记的内容将被删除,学员需要重新进行登记。温馨提示:若是已通过审核又被删除学时的,如已生成过《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的,则删除学时后原证书自动失效。因此,请单位管理员谨慎使用删除功能。
三、学时查询
选择【学时管理—专业科目学时查询】,查询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学时信息。查询具体某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时信息,可通过姓名、身份证号查找。
四、单位管理员/单位二级管理员设置
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多的,可以通过设置二级管理员,分部门进行学时登记及审核工作。
(一)单位管理员管理
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进行部门设置。
新增部门成功后,可回到【单位管理员管理】,对管理员进行部门分配。点击【修改】选择对应部门,保存。
被分配到具体部门的管理员属于二级管理员,二级管理员仅能管理、登记及审核该部门名下的学员信息。
温馨提示:建议单位设置保留一位总管理员,用于设置各二级管理员、分配部门、选择学员等。
单位管理员不选择部门的,则默认为单位总管理员。总管理员可查看整个单位人员信息。
注:不选择部门的,需由单位总管理负责管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
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直各有关单位、人民团体、行业协会组织(人事)部门:
为了规范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9年1月1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科目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第二章学时要求
第三章认定方式
第五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分公需科目学时认定和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公需科目学习以网络培训为主,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网络课程时长和线下培训班时长认定学时。专业科目学时可参照下列办法认定学时:
(一)培训进修类。包括各类脱产和半脱产继续教育学习、培训、进修、研修、专题讲座、远程教育等,按实际学时认定,每半天按照4学时认定。
1.参加国家部委,自治区、市、县有关部门及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进修类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3.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和各类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进修项目的,学时按继续教育基地或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定的培训学时确定。
(二)自学类。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以及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
1.个人自学、单位统一安排自学的,由用人单位建立学习档案并确定具体学时,每年累计不超过20学时。用人单位未建立学习档案的不予认定。
2.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按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3.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计12学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A级合格者,认定为24学时,每低一级减少6学时。
4.参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参加全国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认定为46学时;参加全国初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认定为36学时。
(三)学术交流活动类。包括学术、交流、会议、访学等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认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4学时认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四)成果著作类。成果包括当年完成的重大课题、获得的科研成果奖励、专利或用人单位认可的其他重要成果等。著作包括当年公开发表的学术、技术论文、学术会议交流论文、出版著作、译著等。
2.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一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6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获得国家部委优秀科研成果奖,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社科成果奖和发展研究奖等奖项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6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42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8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获得市、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和社科成果奖等奖项的,一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8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4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认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获奖人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3.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专利主持人排序,第一名认定为4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认定为36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6学时。
4.专题调研报告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的,认定为30学时;被自治区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或各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认定为20学时。
5.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的,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认定为9学时,副主编认定为6学时,其他著作人确定为3学时。
6.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并经出版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在自治区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或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2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靠后一位减少3学时。
论文被SCI、SSCI收录的,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被EI、ISTP、ISSHP收录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认定为42学时,其他作者认定为18学时。同一篇被收录的论文,可选择认定最高学时,不得重复计算学时。
(五)参与重大工作类。
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年度全部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时。不足一年的,按月份比例计算学时。
(六)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六条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行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已制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的行业系统,按其规定认定专业科目学时。实行学分制管理的,须将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完成学分情况等比例换算成专业科目学时。未制定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的,按本办法认定学时。
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换算)专业科目学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四章登记管理
学时登记采取分类分级登记与全区汇总登记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学时登记,并统一使用广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平台登记、汇总、管理继续教育学时。
第八条公需科目学时登记由施教的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学时。专业科目学时登记由继续教育基地、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和用人单位分别登记。
第五章结果应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各类继续教育活动。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并按规定完成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其申请评定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重要条件。用人单位要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高层次人才研修情况可作为其申报各类专家称号的重要参考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特别是学时登记情况及结果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继续教育学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