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数字科技;科技伦理;监管模式
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现路径选择研究”(20&ZD07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重大项目“数字科技伦理监管制度调查研究”(GQZD2023009);中国社会科学院登峰战略企业管理优势学科建设项目。
一、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的监管主体与政策布局
(一)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核心主体及其监管方式
欧盟对于数字科技的伦理监管一直走在前列,鉴于域内的大型数字企业较少,其主要监管主体是政府机构、社会组织以及行业协会等。按照不同监管主体在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中所发挥的作用和监管方式,将其划分为立法层、执行层以及行业组织和协会三个层面,各类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主体及其监管方式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1.立法层: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与欧洲理事会
3.行业组织与协会
行业组织和协会在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中主要发挥为开展数字科技伦理监管政策制定提供支持性意见、推出行业示范性规则、促进伦理监管政策实施等作用,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行业组织有人工智能高级专家组、欧洲人工智能联盟在线论坛以及欧洲绿色数字化联盟等。
(二)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政策布局
1.面向人工智能伦理监管的政策布局
2.面向大数据伦理监管的政策布局
3.面向区块链伦理监管的政策布局
4.面向互联网伦理监管的政策布局
二、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重点议题
(一)可信赖的人工智能与责任式人工智能创新
在人工智能的深度伪造方面,《人工智能法案》(草案)中对深度伪造的概念以危害进行了阐述,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包括机器学习和深度学习)制作或合成的音频、图像或视频内容,让人以为是真实和原始的,从而产生了虚假信息的传递,这种深度伪造现象将引起公众对人工智能的不信任和社会的两极分化等。
(二)数据隐私保护与数据安全
在消除数字鸿沟和数字贫困方面,首先,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在数字科技发展上存在一定的差异,芬兰、德国等少数国家数字科技发展相对迅速,应用覆盖率较高,而其他国家则处于相对落后状态。为了消除数字鸿沟,提高域内数据共享和使用,欧盟强调建立数字单一市场,为数据共享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例如建立数据共享服务提供者通知制度等,提高数据共享主体的信任程度,扫除成员国之间数据共享,尤其是公共数据共享方面的障碍。其次,在不同年龄段和教育背景的公民之间,已经进行数字化转型和未参与数字化转型的企业之间也存在数字鸿沟。为此,欧盟加大对妇女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数字技能提升和教育措施等领域的投资,从而消除数字鸿沟。《2030数字罗盘:欧洲数字十年之路》中提出欧洲2030年的战略愿景是建设一个“没有人掉队”的数字社会,力图弥补新的“数字鸿沟”和“数字贫困”。
(三)互联网安全与公平透明的数字市场
欧盟将核心价值观和公民的基本权利贯彻到网络伦理监管之中,强调公民使用网络的自由和公开性。在传统现实空间中奉行的规范、原则和价值观也应当同样适用于虚拟的网络空间,基本权利、民主和法治在网络空间中也应当受到保护。网络空间是一个拥有自由和基本权利的空间。
三、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主要模式与机制
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模式及机制体现为在欧盟核心价值观等理念下,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形成欧盟全域统一监管框架引领和成员国各具特色的双重监管。这种监管模式既强调整体层面监管的统一协调性又重视成员国自身数字科技的发展特点,既有综合性的监管政策也包含对重点领域和新问题的伦理监管。
(一)欧盟统一框架引领下成员国各具特色的双重监管模式及机制
欧盟是作为一个多国家集合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成员国在数字经济发展和监管政策领域存在诸多差异。欧盟在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中既制定了全域内的伦理监管政策,也将相应的监管权力赋予了成员国,实行欧盟整体和成员国两个层面的监管制度体系构建和机构设置。
(二)综合性政策统领与细分政策强化的监管模式及机制
(三)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管模式及机制
欧盟在政策制定中,尤其是法律法规的制定中耗时较长,从草案的提交到最终发布文件之间需要进行多轮的征求意见和商讨等。在此过程中,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普通公民等均可参与到意见的提出和修改中来,包括欧盟内部伦理准则试点工作等。欧盟通过《欧洲技能议程2020》《欧洲网络安全技能框架》等来培养和提高企业和个体公民的数字技术技能和伦理意识,从全社会范围内提高伦理监管的意识和重视程度。此外,欧盟已发布《违反欧盟法报告人指令》,其在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领域有专门的“吹哨人”保护机制,有助于及时发现数字科技伦理监管中的漏洞和问题。通过战略规划、监管规则、技能议程以及“吹哨人”保护机制等政策,欧盟将政府、社会组织、企业以及公民纳入伦理监管政策制定与实施中,形成了多层次的伦理监管和执行体系。
四、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监管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欧盟作为数字科技伦理监管的先驱,无论是在制度设计层面,还是监管模式层面以及社会生态赋能层面均对中国加强数字科技伦理监管具有借鉴意义。制度设计层面主要体现为软性约束与硬性监管政策相结合,全局性监管与专门性监管并行,积极推动双边和多边伦理监管制度建设等先进做法;监管模式层面主要体现为政府主导且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形成欧盟全域统一监管框架引领和成员国各具特色的双重监管,并设置了相应的监管机构来推动伦理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地。在社会生态赋能层面,欧盟通过《人工智能白皮书》《欧洲数据战略》等战略性文件构建起有助于数字科技发展的社会生态系统,主要体现在加大数字科技领域的投资力度,夯实数字科技发展基础,积极推动数字科技的广泛应用和协调发展,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形成广泛参与的合作监管机制等。
(一)政府制度设计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1.软性约束与硬性监管结合,兼顾数字科技发展和伦理监管
2.全局性监管与专门性监管并行,力求覆盖数字科技全领域
3.在单边伦理监管的基础上,积极推动双边和多边伦理监管制度建设
(二)监管模式设计层面对中国经验启示
欧盟数字科技伦理的监管模式体现为在欧盟核心价值观等理念指导下,政府发挥主导作用,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形成欧盟全域统一监管框架引领和成员国各具特色的双重监管,并设置了相应的监管机构来推动伦理监管制度的有效落地。这种监管模式既强调欧盟整体层面监管的统一与协调性,又重视成员国自身数字科技的发展特点,既有制度体系建设也有相应机构设置做保障。欧盟数字科技的监管模式设计对中国的经验借鉴如下。
1.政府主导且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参与伦理监管
2.形成中央和地方双层伦理监管,并重视监管的一致性与协同性
3.相应的伦理监管机构设置为制度推行保驾护航
(三)社会生态赋能层面对中国的经验启示
1.加大数字科技领域的投资力度,夯实数字科技发展基础
2.积极推动数字科技的广泛应用和协调发展
欧盟积极推动数字科技的广泛应用,欧盟委员会以及各成员国政府部门发挥带头作用,积极采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既实现了公共部门服务效率的提升,也推动了数字科技的广泛应用。例如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政府部门共同采用云服务、自然语言处理、机器学习等技术来应对城市管理、灾难应急等事件。
欧盟注重全域内的数字科技协调发展,陆续推出了《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塑造欧洲的数字未来》《欧洲数据战略》等战略性文件,并倡或强制设立数字科技合作机构,例如数字创新中枢、泛欧AI卓越中心网络以及数据共享支持中心等,促进欧盟数字科技的发展与合作,弥补成员国之间的科技鸿沟。
3.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形成广泛参与的合作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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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红军,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张丽丽(通信作者),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数字经济创新研究所副研究员。
阳镇,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技术创新研究中心兼职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