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信息法基础》(16ZDA075)、司法部一般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算法治理的法律制度构建研究》(18SFB2010)以及2018年天津市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研究项目《人工智能对社会治理模式变革影响研究》(18LZNGX00030)的阶段性成果,同时受到博士后面上基金资助。
作者简介:张凌寒(1982-),女,河北张家口人,法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感谢龙卫球老师在本文撰写过程中给予的悉心指导,作者文责自负。
[2]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斯坦纳:《算法帝国》,李筱莹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3]参见[美]克里斯托弗斯坦纳:《算法帝国》,李筱莹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14年版,第22页。
[4]参见王迁:《论“信息定位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载《知识产权》2006年第16期。
[5]参见胡泳:《众声喧哗:网络时代的个人表达与公共讨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6页。
[6]参见王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避风港”规则的效力》,载《法学》2010年第6期。
[7]参见Metro-Goldwyn-MayerStudios,Inc.v.Grokster,Ltd.,545U.S.913at948(2005).
[8]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初字第1201号民事判决书》。
[11]“空白搜索框”的搜索模式是,“信息定位服务商”通过设置搜索框向用户提供其所选定的关键词的搜索链接。在这种搜索模式下,搜索引擎按照用户输入的关键词进行自动查找并列出指向第三方网站或其中文件的链接,用户选择输入什么样的关键词直接决定了其搜索信息的精确性,而不能决定该搜索出的信息是否侵权。换句话说,它可以搜索出任何内容,搜索出的信息既可能是侵权的,也可能是公有领域的信息,或者经权利人许可传播的不侵权的内容。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空白搜索框”是一个中立的技术工具,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
[12]参见王迁:《“索尼案”二十年祭——回顾、反思与启示》,载《科技与法律》2004年第4期。
[13]参见梅夏英、刘明:《网络侵权归责的现实制约及价值考量——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2期。
[15]转引自赵鹏:《私人审查的界限——论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内容的行政责任》,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
[16]参见赵鹏:《私人审查的界限——论网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内容的行政责任》,载《清华法学》2016年第6期。
[17]参见HoganB.Thepresentationofselfintheageofsocialmedia:Distinguishingperformancesandexhibitionsonline.BulletinofScience,Tech-nology&Society,2010,30(6):377-386.
[20]参见Diakopoulos,N.Algorithmicaccountability:journalisticinvestigationofcomputationalpowerstructures.Digit.Journal.3(3),398–415(2015).
[24]参见[美]卢克多梅尔:《算法时代:新经济的新引擎》,胡小锐、钟毅译,中信出版社2016年版,第87页。
[26]参见LepriB,StaianoJ,SangokoyaD:TheTyrannyofDataTheBrightandDarkSidesofData-DrivenDecision-MakingforSocialGood,TransparentDataMiningforBigandSmallData.SpringerInternationalPublishing,2017:3-24.
[29]参见PasqualeF.Theblackboxsociety:Thesecretalgorithmsthatcontrolmoneyandinformation.HarvardUniversityPress,2015.
[32]参见张凌寒:《风险防范下算法的监管路径研究》,载《交大法学》2018年第4期。
[33]参见PasqualeF.Theblackboxsociety:Thesecretalgorithmsthatcontrolmoneyandinformation.HarvardUniversityPress,2015.
[36]参见MacaulayT.PioneeringcomputerscientistcallsforNationalAlgorithmSafetyBoard.2017,201.
[37]参见赫拉利:《人类简史》,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第289页。
[38]参见周濂:《用政治“锁死”科技?》,载《读书》2016年第7期。
[39]Robotlaw.EdwardElgarPublishing,2016.
[44]如果机器人对人造成了损害,无论是适用罗马法中的“缴出赔偿”(noxoededitio)原则(即把机器人交给受害者或其家属处置),还是让机器人支付赔偿金或坐牢,最终承担责任的始终是机器人的“主人”,因为机器人不可能有独立的收入,限制它的“自由”则等于剥夺了其“主人”的财产权。参见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45]参见周佑勇:《行政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载《中国社会科学》2004年第4期。
[46]参见余军:《正当程序:作为概括性人权保障条款——基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司法史的考察》,载《浙江学刊》2014第6期。
[47]参见何海波《司法判决中的正当程序原则》,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
[48][日]山本隆司:「公私協働の法構造」碓井光明他編『公法学の法と政策(下)』,有斐閣2000年版,556页。转引自杜仪方:《公私协作中国家责任理论的新发展——以日本判决为中心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15年第3期。
[49]Angwin,J.,Larson,J.,Mattu,S.andKirchner,L.(2016)MachineBias.Thereissoftwarethatisusedacrossthecountytopredictfuturecriminals.Anditisbiasedagainstblacks,ProPublica,23May2016.
[50]参见CalabresiG,MelamedAD.Propertyrules,liabilityrules,andinalienability:oneviewofthecathedral.Harvardlawreview,1972:1089-1128.SeealsoLessigL.CodeandOtherLawsofCyberspace'BasicBooks,1999.1999.
[51]参见龙卫球:《数据新型财产权构建及其体系研究》,载《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52]参见张凌寒:《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算法解释权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53]参见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5期。
[54]参见张凌寒:《商业自动化决策的算法解释权研究》,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3期。
[56]参见周汉华:《论互联网法》,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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