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统计局,北岸发改局、湄洲岛计统局,市局各科室(中心):
为加强统计质量管理,提升统计数据质量,现将《莆田市统计质量管理办法》及各专业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本地区、本专业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
1.莆田市统计质量管理办法
2.莆田市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3.莆田市统计局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和数据评估办法
4.莆田市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试行)
5.莆田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6.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7.莆田市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8.莆田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9.莆田市人口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0.莆田市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11.莆田市社科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12.莆田市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13.莆田市服务业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14.莆田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莆田市统计局
2021年8月20日
莆田市统计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专业各环节的统计业务活动,以及综合部门的工作。
第三条统计数据质量应当从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可比性、一致性、适用性、可获得性和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衡量和评价。
第四条统计质量管理和控制包括统计设计、调查对象确定、任务布置、数据采集、数据处理、质量检查、数据评估、数据发布、统计分析、资料整理归档等环节的全过程。
第五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市统计局统一领导全市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工作。各专业职能部门负责本专业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各县(区)统计机构负责本地区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工作。
第二章统计设计
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统计调查制度。严格控制对上级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整,确需修订和调整的,先由本级专业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经统计设计管理部门初审、经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上级统计机构审批。
第七条科学设计地方统计制度和软件。对新增、调整的统计制度,要进行制度设计以及数据采集、录入、审核、处理等软件设计,确保统计调查制度及软件的统一规范。
统计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应优先利用行政记录和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基础数据,能利用行政记录或现有信息资料的,不再另行开展统计调查;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源头数据的,不再采用传统的逐级上报方式。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认真履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手续。任何拟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其配套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及其他部门,应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定和《福建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严格控制新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坚持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原则,认真评估、审核用户需求。新建统计调查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符合当前的职责分工。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统计机构和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有必要的经费等资源保障。
重大、重要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经过试点、调查表填报可行性测试,并按照测试评估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调查项目一经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变更须重新报批,中止须备案。
第十条各级统计机构应在本级统计网站等媒体上,按时发布经审批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及统计调查制度的有关内容。
第四章任务部署
第十三条新增加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在实施前,应将调查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统计调查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名录库管理部门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对象的管理规定,按时将调查所需的基础名录信息提供给负责调查的专业部门。专业部门要严格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和方法确定调查对象。选取调查对象的数量要与制度的规定一致。
第十七条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自上而下开展调查制度、软件操作、现场调查技巧以及数据审核、评估、验收、汇总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并要确保培训效果。
第五章数据采集
统计调查单位在上报数据前,应备齐入库单、出库单、销售凭证等业务资料,会计账目、会计报表等核算资料,以及统计台账等基础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统计机构应通过执法检查、现场核查、加强信息技术防控、畅通与调查对象的联系渠道、强化舆论监督等途径,在数据搜集时排除人为干扰,从源头上保证数据质量。
第二十二条各级统计机构应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各专业特点制定数据质量检查计划,采取有效方式和方法,选择一定数量、不同层级的地区和调查对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第六章数据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或规定的软件,在确保数据保密的工作环境下,对调查数据进行整理、加工、计算和汇总,形成本级数据和下一级分地区综合数据。
第二十四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数据加工处理方法研究,保证数据加工处理方法科学合理;充分测试数据处理软件,保证数据处理软件高度可靠。分类更规范。按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口径、分类标准。
第七章数据审评
第二十九条数据评估和核实工作自上而下逐级开展。市统计局负责对各县(区)数据进行评估与核实,县(区)统计局应组织好本辖区数据的评估和核实。评估、核实的结果要按时反馈。
第三十条各级各专业的评估方法应规范,同一专业的评估办法要相对固定,评估过程要规范统一,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公正,市级各专业的数据审核评估管理办法另文下发。
第八章数据发布
第九章统计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加快推进部门间统计信息共享。
(一)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统计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把部门信息共享纳入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或者备案内容。
(二)依法明确统计信息共享内容。有关部门根据政府统计部门需要,及时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开展经济社会和国民经济核算等综合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业务资料、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和其他各类资料;政府统计机构向同级有关部门提供综合统计资料。数据生产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务内网于每月数据资料核定后及时与数据使用部门共享。
(三)加快构建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统一管理、普遍共享的原则,建设和完善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共享各部门已对外公布的数据和可以在多部门间共享的其他数据。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研究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为有关部门协同推动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十章统计分析
第十一章整理归档
第十二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各级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项统计机制,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行使独立调查、独立报告和独立监督的职权。要继续加强乡镇统计管理,充分整合利用各种统计资源,有效调动统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要严格执行《福建省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部门统计工作。
第四十五条各级要进一步加强统计法治队伍建设,积极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能力;加强统计普法宣传,营造依法统计的社会氛围;强化统计执法检查,通过重点检查、专业统计执法检查和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等,加大市级检查力度,及时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积极开展统计法治工作,确保统计法律规定的要求、程序和规则得到落实。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社管专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莆田市国民经济核算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莆田市统计局统一领导、组织和实施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工作。各县(区)统计局参与核算方法研究工作。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所需的行业或领域分县(区)统计资料、财务资料和行政记录等。
二、工作部署
(一)及时布置核算工作。每年召开国民经济核算工作会议,讲解各项报表制度,明确具体要求,确保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有序开展。
(二)科学制定核算方案。在国家、省统一核算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全市核算方案,实施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
三、数据收集
核算专业负责收集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需要的基础资料,涉及的基础资料主要有三个方面:普查资料、常规统计调查资料、部门统计资料。
四、数据质量
五、数据核算
县(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在统一核算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按照“先行业、后综合、最终核定”的形式,依据统一的核算方法和核算流程进行。
(二)初步数据核算。按照“先行业、后综合”的形式核算各县(区)生产总值。
1、核算分行业增加值。依据审核评估后的基础数据,按照统一的核算方法、统一的核算程序,核算每个行业所有县(区)的增加值。
2、衔接县(区)与全市行业增加值。当行业增加值县(区)汇总数与全市数出现差距时,要进行数据衔接处理。对于现价总量差距的衔接,利用各县(区)现价增加值总量占县(区)汇总数的比例以及各县(区)现价增加值增量占县(区)汇总数的比例,分摊现价总量差距。对于增长速度差距的衔接,利用各县(区)不变价增加值总量占县(区)汇总总量的比例以及各县(区)不变价增加值增量占县(区)汇总数的比例,分摊不变价总量差额。
3、形成县(区)生产总值初步数。将衔接后的分县(区)各行业增加值汇总,形成各县(区)生产总值,并对各县(区)生产总值总量、产业结构、速度数据进行匹配性和协调性方面的初步审核评估,实现县(区)汇总数与全市数完全衔接。
六、数据评估
七、数据公布
莆田市统计局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
和数据评估办法
为全面提高全市规模以上工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准确反映全市及各县(区、管委会)工业发展的实际,确保实事求是统准统全规模以上工业数据,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内容
二、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总体目标
控制和审核总体目标是工业主要指标数据符合“数据协调、逻辑合理、事实支撑”。数据协调指财务效益主要指标数据与生产销售变动趋势和程度大体一致。逻辑合理是指各指标之间、相同指标同比和环比变化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历史数据反映出来的真实规律。事实支撑是指生产效益主要指标的变化有可信的事实作为依据。即工业增加值、工业用电量、销售产值、主要产品产量、营业收入、利润、应交增值税、产成品库存等主要指标的增速之间要相互匹配、符合逻辑,符合当地工业经济发展实际。
(一)规上工业综合数据控制和审核的具体要求
工业生产方面:
1.工业总产值、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工业用电量增长速度趋势一致,否则要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受哪些行业影响。
2.工业总产值增速与工业销售产值增速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3.比重较大的重点工业企业增速与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增加值增速的协调性和匹配性。
4.现价工业总产值增速与营业收入增速趋势一致,增幅一般不应相差较大。
5.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与应交增值税增速趋势虽不完全可比,但相差不应该悬殊。
工业效益方面:
1.营业收入增速与工业总产值增速变动趋势基本相同,且两者间绝对值变动的差异与产成品存货净值的变动相协调。
2.利润增速变化趋势与营业收入增速变化大体一致。
3.同一企业营业收入增速、成本增速、利润增速和利润率一般不应同时同比上升或下降。
4.利润总额与匡算利润
匡算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研发费用+投资收益,按2006年会计准则,利润总额减匡算利润的差额实际为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资产减值准备+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累计匡算利润与利润总额不应存在较大差异。
(二)规下工业综合数据控制和审核的具体方法
1.营业收入增速应与工业生产用电消费量、利润总额增速在变动趋势上一致,否则要有充分理由说明受哪些企业影响;
2.平均用工人数应与应付职工薪酬相匹配,人数变动与薪酬变动趋势一般保持一致。
三、工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审核查询方法
(三)数据修改要求。查询清单中数据有错误的企业要督促其在联网直报平台修改数据。具体要求如下:
1.产值和财务指标本期数据以及产品产量本期、同期数错误的可直接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
2.产值和财务指标同期数据有误的,一般性错误不修改,错误影响较大的企业,若确有必要,需上报数据修改单,经国家统计局工业司评估认定,开放该企业修改权限,由企业在平台上进行修改。
四、工业统计数据质量监控方法
网报期间,各地除认真对待国家统计局、省统计局和市统计局下发的企业审核查询清单外,还要对本地区总体数据质量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平台数据异常情况,特别是防止出现代填代报、干预企业报数等统计违法行为。
五、工业统计数据控制和审核的其他要求
(一)各县(区、管委会)要加大联网直报即报即审、即审即改、即审即验的工作力度,认真做好企业源头上报数据的审核。审核发现的有关问题要定位到具体企业,及时进行查询更正。对于查询后仍不符合常理的,要如实填写查询笔录和企业有关统计会计核算事项,并形成文字说明材料上报。
(二)为保证“数出有据”,市统计局将不定期抽取部分县(区、管委会)的部分企业上报其报税系统中的当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照片,查看统计数据是否为企业自主上报、比对应税销售额与统计平台上的工业总产值和营业收入是否匹配。
(三)市统计局将依据平时掌握的情况,重点对增速波动异常、数据协调性和匹配性较差的县(区、管委会)工业企业进行不定期抽查核查,检查结果作为评估该县(区、管委会)数据质量的重要参考依据。对确有问题且特别严重的,数据明显不协调、不匹配,且情况没有明显改善的县(区、管委会)给予通报,并要求其做出解释,原因解释不充分的,报经局领导批准,有关数据不予认可。
六、工业统计数据评估方法
各县(区、管委会)严格按照数据质量控制和审核办法的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工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数真实可靠。每月市统计局将根据省统计局工交处反馈的数据对分县(区、管委会)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进行评估,具体评估方法如下。
(二)评估数据的方法。1月份企业数据免报,不进行数据评估。在结合异常企业数据剔除的基础上,1-2月份累计工业增加值增幅采用各县(区、管委会)工业增加值可比增幅乘以衔接系数的方法进行评估,其中衔接系数为省统计局最终反馈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累计增幅除以全市平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可比累计增幅。3月份(含3月份)以后,采用当月增幅支撑累计增幅的方法进行评估。首先当月增幅的评估采用各县(区、管委会)当月工业增加值可比增幅乘以衔接系数方法进行评估,衔接系数为当月省统计局最终反馈的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幅除以全市当月平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可比增幅。其次,累计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评估采用以下公式进行评估,累计评估增速=(上月累计核定增速*上月同期累计现价增加值+本月自评增速*同月现价增加值)/(上月累计同期现价增加值+同月现价增加值)。
莆田市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能源统计数据采集、审核、评估等工作,夯实能源统计数据质量,提升能源统计工作水平,更好地服务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在福建省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县(区、管委会)统计局能源专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能源“一套表”联网直报涉及的能源生产、消费、流通和库存等统计。包括: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月报(205-1表),能源加工转换与回收利用月报(205-2表),主要耗能工业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情况季报(205-3表),工业企业用水情况半年报(205-4表),非工业重点耗能单位能源消费情况季报(205-5表),能源生产、销售与库存月报(205-6表)、重点能源商品经销情况月报(205-7表)。
二、企业数据采集
(二)名录管理。
1.检查在库企业和新入库企业是否符合有关统计制度规定。
2.新增企业,每月18日前需要进入名录审批系统对需要填报205-2表、或205-6表、或205-7表的企业打上相应的能源标识(所有新增企业均需打标记)。
3.新增(取消)在库企业,每月18日前需上报新增(取消)布置报表申请表。申请表中,法人代码位数必须核对无误,确保申请表中无重复企业,不能上报空表。
(三)报表布置。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205-1表)和工业企业用水情况(205-4表)的填报范围是辖区内全部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其余各项能源报表应按照“先入库、再布置”的原则,根据能源统计制度要求,做好报表单位名录的调整更新工作。
(四)数据上报。
1、严格执行调查单位独立填报报表、独立上网报送,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代填代报、不得修改调查对象数据、不得强令或授意调查对象按指定数据或数值区间报数。
3、企业按照能源统计制度规定整理数据、填报报表。对网报平台审核出错信息,如实填写情况说明并及时上报。
三、数据审核查询
1、查看是否有未提交或未录入单位。
2、查看采集进度,查看本级机构下各报表的报送进度。
3、及时对本级管辖的未录入、未上报企业进行催报。
(二)各级统计局能源统计专业严格按照“四分审核法”开展“N+1”随报随审工作,在企业报表上报期间坚持每日查询反馈,查询说明务必须详细准确。
1、分企业在线审核。所有联网直报企业的原始数据均需通过平台所设置的逻辑审核公式审核后,才能实现数据网上报送。各级统计局能源统计专业人员对企业触发的“B类”审核公式不应随意解锁,经核实确需解锁的才能进行解锁,解锁说明需详细、准确。各级能源统计人员需核实触犯“B类”和“C类”审核公式的企业说明是否合理并符合企业真实情况。
2、分层级人工审核。各级统计局能源专业在每月企业开始上报数据后逐日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重点为省级下发重点查询模板。省级下发重点查询模板具体如下:
报表
重点查询模板
205-1-2表
1.当月能耗绝对量查询;
2.当月电力消费量变化查询;
3.火力发电煤耗查询;
4.累计有产值无能耗/当月有产值无能耗/同期有产值无能耗;
5.当月新增企业能耗查询;
6.累计和当月非工能耗查询;
7.加工转换总效率/供热/热电联产/炼焦/炼油及煤制油/制气效率。
205-3表
指标值变动超过百分之十;
205-4表
1.企业用水量变动幅度查询;
2.重复用水率查询;
3.地表淡水查询/自来水查询/外排水量查询/污水处理量查询。
205-5表
当季、累计综合能耗增速变动较大查询。
205-6表
1.当月原煤生产量/原油加工量/当月发电量;
2.累计原煤生产量/原油加工量/累计发电量。
205-7表
原煤、煤制品、焦炭流入流出量/成品油流入流出量。
重点指标
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煤炭、油品、热力加工转换投入和加工转换产出
主要产品单耗
取水量、地表淡水、自来水、外排水量、重复用水量、污水处理量
电力、煤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能源合计
原油加工量、汽油、柴油、石脑油、其他石油制品、发电量、火力发电量
原煤、煤制品、焦炭、原油、汽油、柴油、燃料油
4、分专业关联审核。主要利用工业和贸易等其他专业报表、电力公司等其他部门数据,与能源报表的生产、消费和经销等数据进行关联审核,对能源数据的变化趋势进行关联分析论证,若发现有重大趋势性背离,则返回重查。关联审核重点具体如下:
关联审核重点
1.当月和累计的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增速、电力消费增速与中电联全部工业电力消费增速趋势相反或差异超过6个百分点;
2.累计能耗增速与产值增速差异超过10个百分点;
3.高耗能行业能耗增速与产品产量增速趋势相反或差异超过6个百分点。
各品种生产量与205-2表加工转换产出量一致。
(三)加强对单个企业数据异常情况的审核查询。对于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次数较多(超过3次)、临近上报截止前突击改数、修改量较大的企业和当月新增入库数据异常的企业,必须要求该企业进行数据核实。若有对本地汇总数据产生重大或较大影响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能源专业报告核实情况。
四、数据质量验收
各级统计局能源专业对数据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进行标记并验收不通过操作,待企业反馈标记查询说明或修订数据重新上报后再进行验收。对其它企业进行批量验收通过操作。
(一)对“问题企业”进行标记并验收不通过操作。
(二)对验收不通过企业反馈的情况说明或重新上报后的数据进行核实。
(三)对数据和说明无误企业执行验收通过处理。
五、数据评估与核查
(一)汇总评估
1、按照制度规定执行数据汇总。
3、对汇总数据总量及增速进行对比分析,对出现大起大落的指标进行重点查询,避免出现奇异值、漏录等问题。
4、数据波动异常的指标经查询确认无误后,按要求向市统计局能源专业上报审核说明,要求说明详尽合理,定性与定量结合说明。
5、确保总体数据准确的基础上,加强各种分组数据的合理性分析。
(二)质量核查
2、建立能源统计数据质量不定期调研制度。重点加强对能源生产、消费和经销数据波动较大,有新增高耗能项目等情况的企业、行业和地区的调研和分析,从动态上准确把握能源生产、消费和经销的发展态势。
3、充分利用数据质量核查和调研结果。对于在数据质量核查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对问题较多地区,将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违纪线索,要移送统计执法部门处置。
六、其他要求
各县(区、管委会)统计局要加强本辖区能源统计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根据本办法进一步细化明确本辖区能源统计数据质量管控的具体要求。
莆田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规范莆田市统计局开展投资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统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夯实工作基础,提高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以及《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投资统计工作实际,制定《莆田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莆田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市统计局、县(区)统计局、北岸管委会发改局、湄洲岛计统局投资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开展投资统计工作。
第三条《办法》涵盖投资统计全部工作流程及各流程中各级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具体涉及项目结转和入库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验收、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发布与使用、数据质量检查、分析监测、业务培训和工作考评等工作环节。
第四条《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夯实基础,环节清晰。《办法》从源头数据开始,全流程规范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确保覆盖全面、流程合理、标准统一、过程严谨。
(二)层层把关,落实责任。《办法》明确岗位责任、细化分工、责任到人。
(三)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办法》对全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投资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投资项目年度结转。每年2月,各地区依据真实情况对已完工(期末项目在建状态为“全部投产”或者累计完成投资额大于计划总投资额1.2倍)或因其它情况需要退库的投资项目进行梳理,整理出各地区的退库项目。未报退出的项目则结转到当年,继续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第六条入库指符合投资统计范围且计划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投资统计制度,纳入联网直报平台,先入库后报数。入库包括法人(带项目)单位入库和项目入库两种情况。
第七条法人(带项目)单位入库:项目计划总投资超5000万元,且所在单位是省内法人单位,但法人单位不在一套表中,项目与法人单位需同时通过普查中心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申请入库,项目代码为: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处理地代码+项目顺序码。遵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改革方案》的管理要求,按流程审批入库。
第八条在库法人、外省法人、非法人单位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和500万元-5000万元项目入库,可通过“和利时”填写《投资项目申请表》并提供入库材料申请入库。其中:1.项目属于本省非法人单位或外省法人单位。按照虚拟法人单位模式入库,项目代码为:临时机构代码+项目处理地代码+项目顺序码。2.项目属于本省“一套表”调查单位库中法人单位,项目代码为: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项目处理地代码+项目顺序码。3.项目计划总投资在500万元—5000万元,且所在单位是省内法人单位,但法人单位不在一套表中,项目代码为虚拟法人代码+项目处理地代码+项目顺序码。
第九条项目入库受理,必须由项目单位提供有关举证的要件资料以证明其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
除报送基本材料外,外省法人单位项目需上报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本省非法人单位项目需上报该单位营业执照(或证书)。
如各级统计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项目开工等状况,允许项目单位提交说明或其他辅证材料。
第十条全市投资项目入库实行分级质量管理责任制。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项目入库,经县(市、区)、对入库资料真实性审核后,最终由市局负责对上报省统计局投资处的入库项目质量承担市级审核的把关责任。计划总投资500-5000万元以下项目入库由市局收集后统一上报省统计局投资处进行全面交叉审核,各县(区)投资统计应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辖区范围内所有项目负责,加强对项目资料的审核以及现场跟踪核实,确保所有项目真实可信。
第十二条报表期间,市统计局投资专业负责对县(区)数据进行催报、收集,确保各县区投资统计数据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数据报送期间,市统计局及县(区)统计局投资统计专业人员须按照“开网即审、即报即审、逐级会审”的工作要求对上报数据进行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五条市统计局投资统计专业人员负责对投资基层项目网报数据质量进行实时审核和查询,在企业联网直报结束后及时验收数据,上报月报说明等等,具体包括:
(一)设置审核公式,通过逻辑校验、极值查询等方式排查逻辑错误、行业代码超范围、属性指标填报错误等情况;
(二)设置主要指标查询模板,排查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到位资金、技改投资、重点行业投资增速等初步数据的异常波动;
(三)汇总分县(区)、分行业数据,排查主要指标波动较大的情况;
(四)针对部分疑似问题项目,及时做标记退回。
(一)重点审核报送数据的全面性,查询容易漏填和易错的指标;
(二)重点审核逻辑关系、极值数据、行业代码超范围、属性指标填报错误等情况;
(三)重点审核完成投资、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到位资金、技改投资、重点行业投资增速等初步数据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十七条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查询并要求提供填报凭证的项目,县(区)统计局投资统计专业人员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传填报凭证,并逐级对填报凭证进行审核,填报凭证与上报数不符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如实更正数据。市统计局投资专业负责对全市受查询项目上传的填报凭证承担市级审核的把关责任,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凭证的项目或凭证与上报出入较大且拒不修正的项目,省统计局投资处将按有关规定提交国家统计局投资司不参与汇总。
第十九条数据审核验收后,市统计局投资处根据和利时程序汇总表汇总得出初步数据后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评估要点:
(二)全市及分县(区)投资增速环比及同比变化的初步数据;
(三)本辖区投资变动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重点领域投资情况表;
第二十三条各级统计机构应做好本辖区新增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抽查。
“事前”核实:项目初次申请入库时,县(区)统计局抽查部分新增项目实地走访,确认项目真实性,每月上报“事前”核实情况报给市投资统计。
第二十六条市统计局投资专业根据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调查数据,结合实地调研情况,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发挥统计咨询作用。
(一)进度信息和分析:每月根据投资趋势和特点,对投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撰写进度信息、分析,及时捕捉投资运行新特点,新问题。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投资专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全流程质量控制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深化统计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规范莆田市统计局开展房地产开发统计调查工作,明确职责分工,夯实工作基础,提高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以及《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实际,制定《莆田市房地产开发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莆田市组织实施的房地产开发统计调查,各县区(管委会)统计局投资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开展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涉及房地产开发统计全部工作流程,具体涉及具体涉及入库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验收、数据评审、数据发布与使用、数据质量检查、分析监测、业务培训、考核评比等工作环节。
第四条办法遵循以下原则:
(一)夯实基础,环节清晰。从源头数据开始,全流程规范房地产开发统计工作,确保覆盖全面、流程合理、标准统一、过程严谨。
(二)层层把关,落实责任。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分工、责任到人。
(三)操作规范,提高质量。对全流程的各个环节进行梳理,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章项目结转和入库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项目年度结转。每年2月份,各地区对已经完成开发和销售全过程(筛选条件为“计划总投资≤自开始建设累计完成投资,并且待售面积≤项目规划建筑面积的2%,并且本年房屋竣工面积≥房屋施工面积的90%>0”,竣工面积未填报完成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退出)或因其它情况需要退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梳理,整理出各地区的退库项目。未报退出的项目则结转到当年,继续填报房地产开发统计报表。
第六条入库指符合统计范围的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统计制度,纳入联网直报平台,先入库再有数。入库包括法人单位入库和项目入库两种情况。
第七条法人单位入库:遵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一套表调查单位管理改革方案》的管理要求,按流程审批入库。
第八条项目入库: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城市建设规划要求,立项审批(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的楼盘或小区工程。包括住宅、办公楼、商业营业用房和其他房屋建筑物(如中小学教学用房、托儿所、幼儿园、图书馆、体育馆等)。
项目划分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准,项目分期开发的,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项目填报。对于联建项目(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联合开发的项目),由获得土地使用权(或主要出资)的企业上报。
第九条房地产项目入库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实施意见》,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统一标准、分级审批、随批随入”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
新增项目是指符合房地产开发项目界定标准,并且所属企业已纳入一套表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录库中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范围包括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初次纳入统计的项目;续建项目是指曾经纳入项目名录库,后因各种原因退出,又重新申请的项目。所属企业未纳入名录库的,需先申请企业入库,再申请项目入库。
1.审批材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统计管理审批表。
(2)项目整体情况、证明文件,包括:①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计划总投资、购置土地面积、土地成交价款、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住宅套数、主要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房屋用途情况);②项目现场照片;③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④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⑤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⑥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其中:①、②必须上报;③如果没有,说明原因后可以用⑥代替;④、⑤至少有一项;⑦、⑧至少有一项。
为减轻企业负担,合同类资料或项目的整体设计文件只需提供涉及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合同金额、合同工期、双方签章等合同主要内容页码复印件并加盖业主单位公章。
2.不符合标准的情况
(1)项目开发主体不是一套表联网直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名录库中的企业。
(2)项目实际未开工。
(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基础设施等非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规定事项变更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
第十一条报表期间,市统计局房地产专业人员负责对各县区(管委会)数据进行催报、收集,确保各设县区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数据报送期间,市统计局及县区统计局房地产开发统计专业人员须按照“开网即审、即报即审、逐级会审”的工作要求对上报数据进行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四条市统计局房地产统计专业人员负责对投资基层项目网报数据质量进行实时审核和查询,具体包括:
(三)汇总分县区、分行业数据,排查主要指标波动较大的情况;
(四)针对部分疑似问题项目,及时下发查询清单。
第十六条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查询并要求提供填报凭证的项目,县区统计局房地产统计专业人员要组织、指导项目业主及时上传填报凭证,并逐级对填报凭证进行审核,填报凭证与上报数不符的,要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如实更正数据。市统计局房地产专业人员负责对全市受查询项目上传的填报凭证承担市级审核的把关责任,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凭证的项目或凭证与上报出入较大且拒不修正的项目,市统计局房地产专业人员将按有关规定提交省统计局投资处不参与汇总。
第十八条数据审核验收后,市统计局房地产专业人员根据和利时程序汇总表汇总得出初步数据后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评估要点:
(二)全市及分县区增速同比变化的初步数据;
(三)全市本辖区变动情况的说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各级统计机构应做好本辖区新增项目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抽查。
“事前”核实:项目初次申请入库时,市统计局房地产统计人员应组织县区统计局抽查部分新增项目实地走访,确认项目真实性,每月上报“事前”核实情况报市统计局房地产专业人员。
“事中”核实:在入库审核期间,市统计局房地产专业人员处将抽查部分项目。
“事后”核实:市统计局房地产统计人员将结合省局投资处月度报表查询反馈情况,由市局组织或县区统计局对新增项目进行抽查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查询项目开展数据质量“回头看”。针对前期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查询的项目,由市统计局房地产专业人员组织开展“回头看”,查核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规范、服务企业依法统计、如实统计。
第二十四条市统计局房地产专业人员根据日常审核、调研发现的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开展不定期数据质量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直接到现场核查;要求项目业主送审填报凭证;向县区统计局反馈核查企业,责成县区统计局对投资数据进行自查。现场核查由市统计局房地产专业人员带队,抽选县区统计局专业统计人员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检查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的严重程度,采用督导、整改、移交执法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房地产专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计工作的指导意见,规范莆田市统计局开展建筑业统计调查工作,明确统计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夯实工作基础,提高数据质量,依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质量保证框架》以及《建筑业统计报表制度》等法规制度的要求,结合建筑业统计工作实际,制定《莆田市建筑业统计全流程质量控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莆田市统计局组织实施的建筑业统计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统计调查,市、区及以下统计局建筑业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开展建筑业统计工作。
第三条《办法》涵盖建筑业统计全部工作流程及各流程中各级统计机构及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具体涉及入库管理、数据采集、数据审核与验收、数据评审、数据发布与使用、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环节。
(一)规范流程,夯实基础。《办法》依据统计法规定的国家统计机构的法定职责和职权,从建筑业统计各项工作着手,全面全流程规范建筑业统计工作,保障覆盖全面、流程合理、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真实可靠。
(三)环节清晰,全程留痕。《办法》针对建筑业统计各项工作的各个环节,全面记录,全程留痕,增强工作职责落实的可追溯性,确保工作质量。
第五条建筑业指标年度结转。每年一季度报表开网前,各区依据真实情况对企业上年已签订合同因其它情况未能在当年度全部完成的合同额结转到当年,作为填报建筑业统计报表中的签订合同额指标依据。
第六条入库指持有住建系统颁发的建筑业资质等级证书且主营业务是建筑业的建筑业法人单位,按照建筑业统计制度,纳入联网直报平台,先入库后报数。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入库受理:必须由企业提供有关举证的要件资料以证明其入库企业的真实性。
(一)工商部门颁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主营业务为建筑业,即工商税务执照营业范围前三位注明建筑业活动。营业范围非前三的需提供主营收入是建筑业的证明文件。
(二)住建部门颁发的建筑业资质证书,日期应当符合有效期规定。
各级统计部门在审核中发现上述材料不足以证明企业是归属于建筑业的,允许企业提交说明或其他辅证材料。
第八条全市建筑企业入库实行分级质量管理责任制。建筑业企业入库,经县区统计局对入库资料真实性审核后,最终由市局建筑业专业负责对上报省统计局的入库企业材料质量承担市级审核把关责任。
第十条报表期间,市统计局建筑业专业负责对各县区数据进行催报、收集,确保各县区建筑业统计数据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数据报送期间,市、区两级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专业人员须按照“开网即审、即报即审、逐级会审”的工作要求对上报数据进行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三条市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专业人员负责对建筑业联网直报数据质量进行实时审核和查询,具体包括:
(一)设置审核公式,通过逻辑校验、极值查询等方式排查逻辑错误、数据波动过大、出现奇异值等情况;
(二)设置主要指标查询模板,排查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额、竣工面积、竣工产值、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初步数据的异常波动情况;
(三)汇总分区、分行业数据,排查主要指标波动较大的情况;
(四)针对部分疑似问题企业,及时下发查询清单。
(二)重点审核逻辑关系、极值数据、增速变动较大等情况;
(三)重点审核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额、竣工面积、竣工产值、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初步数据异常波动的情况。
第十五条国家、省统计局查询并要求提供填报凭证的企业,市、县区两级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专业人员要组织、指导企业统计人员及时上报填报凭证,并逐级对填报凭证进行审核,填报凭证与上报数不符的,要督促、指导企业统计人员及时在联网直报平台如实更正数据。市统计局建筑业专业负责对全市受查询企业上报的填报凭证承担市级审核总把关责任,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凭证的企业或凭证与上报出入较大且拒不修正的企业,将按国家统计局投资司有关规定不参与汇总。
第十七条数据审核验收后,市统计局建筑业专业汇总得出初步数据后进行数据质量评估。评估要点:
(二)全市及分县区建筑总产值增速环比及同比变化的初步数据;
(三)各县区对本辖区建筑业数据变动情况的说明材料;
(四)全市建筑安装工程投资与建筑总产值的匹配程度;
数据评估分析中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评估指标,以增强数据评估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统计局应做好本辖区建筑企业的“事前”、“事中”、“事后”质量抽查。
“事前”核实:企业初次申请入库时,市统计局建筑业统计应组织县区统计局抽查部分新增企业实地走访,确认企业真实性,每月上报“事前”核实情况报市建筑业统计。
“事中”核实:在报表报送期,市局将加强对重点指标如建筑业总产值等的审核,对于增速出现异常的企业及时下发查询标记,县区统计局建筑业统计要对企业做出的解释说明及时逐一查看,确保企业说明合理清晰,符合企业实际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国家、省统计局查询企业开展数据质量“回头看”。针对前期国家、省统计局查询的企业,由市局建筑业专业组织各县区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专业实施开展“回头看”,查核问题、解决问题,同时规范、服务企业依法统计、如实统计。
第二十四条市统计局建筑业专业根据日常审核、调研发现的问题线索,有针对性开展不定期数据质量检查。检查方式包括:直接到现场核查;要求企业业主送审填报凭证;向县区统计局反馈核查企业,要求县区统计局对建筑业数据进行自查。
第八章分析监测
第二十六条市统计局建筑业专业根据建筑业统计调查数据,结合实地调研情况,对全市建筑业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充分发挥统计咨询作用。
(一)进度信息和分析:每季根据建筑业数据特点,对建筑业总产值、签订合同、竣工产值、竣工面积、营业收入、营业利润等进行深入分析研究,撰写进度信息、分析,及时捕捉建筑业运行新特点、新问题,撰写专报信息。
第九章业务培训和工作考评
第二十八条市统计局建筑业专业负责对各县区统计局进行建筑业统计业务培训。每年根据报表制度修订内容及在平时工作中发现的制度执行问题和程序问题对县区统计局建筑业统计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必要时培训对象延伸建筑业重点企业统计人员。
第二十九条县区级统计局负责对企业从事建筑业统计的工作人员进行建筑业统计制度和程序培训。
第三十条市统计局建筑业专业按照《县区统计业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中投资领域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对各县区统计局建筑业统计工作进行量化考核。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县区统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加强基层建筑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统计局建筑业专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贸易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规范我市贸易统计工作流程,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国家统计局《批发和零售业统计报表制度》《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四下”单位抽样调查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市贸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贸易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落实贸易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具体涉及统计调查单位管理、统计单位基层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审核、统计数据验收、统计数据审核评估、统计数据管理、分析监测、业务培训、数据质量检查、数据资料管理、业务考评等全流程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
第二章统计调查单位管理
第三章统计单位基层数据审核
第五条从联网直报平台开网起,监测统计单位数据上报进度和各级统计机构审核验收进度;及时对各统计单位进行数据质量审核,审核定位异常值及趋势结构异常数据,返回县(区、管委会)统计机构或统计单位进一步核实;查看统计单位上报说明、及时反馈查询清单结果,分析基层数据异常波动情况。
第四章汇总数据审核
第五章统计数据验收
第七条统计单位应在国家统计局规定时限内完成统计数据上报。各级统计机构应在省统计局规定的验收时限前完成统计单位数据验收。
第六章统计数据审核评估
第八条县(区、管委会)统计数据评估方法参照《莆田市贸易统计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试行)》(莆统〔2021〕33号)执行。
第七章统计数据管理
第九条各级贸易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核定数作为定案数,需经过上一级统计局核定反馈后方能对外公开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商贸行业形势分析,做好商贸行业运行的年度、季度及月度监测;积极围绕行业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和调研,及时反映商贸发展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第九章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各级统计机构应通过统计年报会、培训班、下乡调研等多种形式,加强对贸易统计人员培训和指导。县(区、管委会)统计机构每年至少两次开展对所辖统计单位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贸易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第十章数据质量检查
第十三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贸易数据质量核实工作,可采取自查、复查与抽查等方式,重点检查统计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及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等。
第十一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二章业务考评
第十五条每年对各县(区、管委会)统计机构贸易统计工作进行考评。考评办法另行下发。
第十六条建立重要事项逐级汇报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莆田市统计局贸易专业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市人口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口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和监督,规范人口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办法,确保人口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科学化、规范化,提高人口统计能力和数据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部署
(三)小区划分规范。人口变动调查做到:区域划分符合要求,小区图标志清晰,标识齐全,与实际地理位置一致。做到不重不漏,完整闭合全覆盖。
(四)选调调查员。精心选调高素质调查员,满足工作所需和数量要求。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按时发放调查员补贴。
(六)开展广泛的宣传动员。根据本地实际,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最大限度地动员所在地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和配合调查工作。
二、入户登记
(一)做好入户调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入户调查工作的计划安排,准备调查所需的各种资料和物品。
(二)开展入户调查。调查员在调查工作中,要按照调查方案要求,依据户主姓名底册、小区示意图,逐街逐巷,逐门逐户,逐人逐项进行入户登记。做到区不漏房,房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严禁闭门造车,照抄户口,不得弄虚作假。讲究询问技巧,加强对被调查人员情况的判断和甄别,提高数据的准确度。
(三)严格调查登记质量。调查员每采集一户,都要按照调查询问要求和调查项目顺序,逐人逐项询问,用PAD现场录入审核,把差错控制在入户登记过程中。有疑意的进行追问核实,把问题当场更正。询问结束后,当面向申报人将询问内容复述,并让调查对象签字。
三、数据审核
(一)严格数据原始审核
1.原始数据逻辑审核。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原始数据逻辑审核规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主要通过PAD采集程序和数据处理平台实施,分为强制性审核和确认性审核。强制性审核错误必须纠正,确认性审核需经过现场核实确认,有错误的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通过审核的数据方可上报。
3.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全面检查。指导县级统计机构按照登记、比对复查规则,组织调查人员对登记工作质量进行全面复查。检查内容包括:
(1)登记工作是否完整覆盖调查小区的地域范围;
(2)调查小区地域范围内有无漏登住户的情况;
(3)户内有无漏登人的情况;
(4)出生人口否有漏登现象;
(5)死亡人口是否有漏登现象。
4.重点指标监管。在数据采集期间,利用数据处理平台,对调查小区内的重要指标汇总数据进行实时监控审核。
(2)主要指标监管。主要汇总指标包括户数登记人口数、常住人口构成、流动人口占比、户籍人口、外出人口、出生率、死亡率等。对数据不符合变动趋势的,及时组织调查员核实。
5.对登记数据质量进行验收和事后质量抽查。按照《人口变动抽样调查制度》中的“质量控制规则”对调查摸底、登记等情况开展各阶段质量验收工作。验收达到质量控制标准的,进入下一阶段工作;未达到质量控制标准的,被验收的地区要全面检查、返工,直至达到规定质量验收标准。
(二)主要指标数据推算评估
完成数据处理后,要对本级数据进行评估,保证数据的真实性。运用科学方法对主要人口数据进行推算评估,确保人口主要数据能够准确反映当地人口发展变化情况。
1.对数据进行加权汇总。利用数据处理平台完成全市人口变动抽样调查数据汇总,得到调查样本的出生率、死亡率、城镇化率、总人口性别比、年龄结构等数据。
2.对加权汇总数据进行评估。对加权汇总数据的内部匹配性,历史数据的衔接性和与其他部门行政记录的一致性上进行评估,把握样本数据的真实性和存在的偏差。
3.人口主要数据推算。包括:总人口、出生率、死亡率、城镇化率、年龄结构、性别人口数和流动人口等。
(三)数据的使用与发布
人口主要指标数据推算评估后报上级统计局审定。经上级统计机构审定反馈的主要数据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数据发布应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劳动工资统计基础数据质量,推动统计报表全过程数据质量管理,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福建省劳动工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全过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一、调查准备阶段
调查准备阶段主要工作是调查单位名录库的整理。各级统计机构依据普查中心名录库信息,对比“非一套表”平台调查单位名录库,核查关键属性指标(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行业代码、隶属关系、登记注册类型、执行会计制度类别标准等)是否为空或错误值,若出现空值或错误值,根据普查中心名录库信息进行补充或修改,确保调查单位名录库关键指标信息准确、无误。
二、数据采集阶段
(一)根据数据采集有关要求,组织和指导各级统计机构开展数据采集工作。“一套表”单位坚持由基层填报单位在联网直报平台独立填写、独立上报、独立修改原始数据,“非一套表”单位可自行选择单位直报或由统计机构代录的报送方式。代录的统计机构不得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企业端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报送,要通过联网直报平台统计端代录数据,同时留存经填报单位盖章确认的基层表。
(二)核查直报、代报、已报、未报等上报情况,核查查询、审核、验收等反馈情况。
(三)核查调查对象的审核报错说明是否合理。
(四)查看对调查对象的修改痕迹。对于在联网直报平台上修改次数较多(超过3次)或者临近上报截止前突击改数、修改差异量较大的单位进行重点核查。
(五)上级统计机构将查询模板下发给下级统计机构使用,下级统计机构对查询模板筛查的结果进行逐一核实,对数据无误的调查对象做核实情况文字说明(填写在验收通过说明)并做验收通过操作;对有疑问的调查对象做疑问内容文字说明(填写在验收不通过说明)并做验收不通过操作,并要求基层统计机构或调查对象再进行核实和说明。
三、数据审核评估
主要从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可比性、一致性等四个方面对劳动工资数据质量进行审核评估。
(一)准确性
2.对汇总表表间平衡关系进行审核评估。根据各综合表表间平衡关系,审核判断数据是否有误,确保各分组数据汇总准确。
3.对主要指标在不同时期的增长趋势进行审核评估。根据指标在各历史时期的增长速度变化情况,以判断数据的准确性。如从业人员期末人数、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工资总额、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指标。
4.对下级统计机构每个报告期上报的综合数据情况说明进行审核评估。根据下级统计机构每个报告期上报的各类分组数据增速波动性说明,分析其合理性,以判断评估数据的准确性。
(二)及时性
1.对数据采集平台报表录入进度和数据验收进度进行审核评估。报表录入窗口期内是否完成全部数据采集,数据审核、验收窗口期内是否按时完成所有数据的审核和验收。
(三)可比性
1.与历史数据进行对比。与历史同期数进行比较,依据数据动态趋势、水平变化情况对数据可比性做出基本判断。
2.将各地区数据进行对比。根据报告期内不同地区数据情况,依据地区差异水平、趋势变化情况对数据可比性做出判断。
(四)一致性
四、数据反馈
(二)反馈内容。根据福建省人口处反馈的汇总表,向各县区分解反馈对应的汇总数据,反馈形式为ftp。
(三)数据发布。严格遵循福建省统计局数据发布要求,上级统计机构未发布数据前,本级统计机构不得对外发布和提供数据。
五、统计产品环节
(一)公布莆田市劳动工资年报数据;
(三)根据调查数据和收集到的部门数据情况,完成莆田市统计年鉴就业和工资部分的数据整理工作;
(四)做好外部门来函数据提供和政务信息服务等工作。
莆田市社科专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一、研发创新统计(R&D)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研发创新统计(R&D)工作流程包括统计设计、业务培训、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汇总、数据发布等环节,数据质量控制工作贯穿于统计工作流程的各个环节,其中基层数据审核是重点,主要步骤如下:
(一)计算机逻辑审核
(二)平台查询模板审核
(三)奇异值排查情况
(四)重点单位主要指标数据的核实情况
重点填报单位数量的确定原则:填报研究开发费用单位数量≥1000家,取研究开发费用前40名企业;填报研究开发费用单位数量≥200家并<1000家,取研究开发费用前30名企业;填报研究开发费用单位数量<200家,取研究开发费用前15名企业。
重点填报单位数据合理性分析以研究开发费用为主要分析指标,以研究开发人员、专利、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上年研究开发费用等作为辅助分析指标。
(五)R&D项目的核实情况,包括1.对R&D项目人员、经费等定量指标进行排序,核实位于前列项目的量级填报质量。2.对R&D项目进行筛查,排查部分疑似伪R&D项目的开展形式、成果、技术目标等定性指标的填报偏差。
(六)重要指标数据总量和增速对比分析情况
列出重要指标两年对比情况,包括本年、上年和增幅数据。重要指标包括有当年专利申请数、发明专利申请数、期末有效发明专利数、新产品销售收入、政府资金、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减免税和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等7个指标。要对以上指标增减幅度超20%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二、社会综合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一)工作部署
1.执行上级统计制度。
(二)数据采集
2.凡报表制度规定由部门填报的统计数据,必须由部门负责统计的人员填写,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更改统计报表中的数据。
(三)数据审核与处理
3.规范数据更正。对有疑问的记录进行查询,经双方核实认定数据确有错误时,应退回填报单位,修改后按原有程序进行报送,并作好更正记录。
(四)数据使用、发布与管理
1.对需经上一级部门审核认定反馈后方可使用的统计数据,待上级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
4.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及出版物中不得使用涉密数据及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
(一)依据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建立完善和及时更新的单位名录库,按照上一级统计部门确定的年、定报调查单位开展统计。
(三)数据审核要求:1.准确性。严格把关逻辑关系审核,包括必要性审核、确认性审核;严格审查报表数据不完整、数据有明显差错的情况。2.可比性。进行趋势性对比(本期与上年同期对比、本期与上期对比)、内部结构性对比(各行业类型所占比重)各行业类型与经济发展的匹配程度对比(与GDP、工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的对比)。3.一致性。与各行业其他数据的匹配程度对比(与工业、贸易应交增值税,与服务业应交税金等指标的对比)。
四、妇女儿童综合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
1.执行统计制度。严格按照福建省妇女儿童状况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1.及时性和规范性。各部门按照制度要求,按时报送制度上规定由其部门填报的统计数据,报表必须上报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纸介质版各一份。
1.强化数据审核。在接收到各部门统计报表后,及时查看报表指标填报是否完整、齐全,并及时将数据与上年同期(历史数据)进行比较,对变动异常的指标进行核实,并记录变动原因。
2.规范数据更正。对有疑问的记录进行查询,经双方核实认定数据确有错误时,应退回填报单位,修改后按原有程序进行报送并作好更正记录。
3.做好数据录入工作。使用国家统计局规定的软件,录入当年的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统计监测指标体系中所有可量化指标。
2.对需经国家、省统计局审核认定反馈后方可使用的统计数据,待反馈后方可对外提供、发布和使用。对外发布的统计分析报告及出版物中不得使用涉密数据以及仅供内部参考使用的数据。
3.按照要求,对各种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当年数据应及时录入数据库进行保存。对各种电子或磁介质统计报表和统计资料,要及时备份存档。
莆田市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规范我市农村统计工作流程,根据《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福建省统计局印制的《农村社会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和《福建省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市农村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农村统计工作人员遵照本办法,落实农村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管控。
第三条本办法具体涉及农村统计方案、数据采集、数据审核、数据管理、业务培训、数据质量检查、分析监测、数据资料管理、业务考评等全流程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
第二章统计方案
第四条严格按照福建省统计局印制的《农村社会经济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执行。
第三章数据采集
第五条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统计年报和农林牧渔业生产情况统计年、季报。农业生产条件、经济作物生产情况以及主要林产品生产情况,由统计局负责统计,采用全面统计方法,从村级起报、逐级汇总上报;粮食以及畜牧业生产情况由调查总队负责统计,采用抽样调查和全面统计相结合的方法;营林、造林以及木竹材采运情况由林业局负责统计,采用全面统计方法;水产品生产情况由海洋渔业局负责统计,采用全面统计方法。
第六条农林牧渔业总产值核算(年、季报)及中间消耗核算(年报)。县级为基本核算单位,由市统计局根据各县(区、管委会)基础资料,统一核算各县(区、管委会)数据,汇总上报省统计局。
第七条县域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包括县(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乡(镇)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以及村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均为年报。采取联网直报形式,分别由县(区、管委会)统计局、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从网络平台直接报送。
第四章数据审核
第八条农村统计数据审核是农村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提高数据质量的必要举措。各级农村统计人员必须按照农村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对所有报表数据进行审核。
第十条农林牧渔业核算数据审核。包括对农林牧渔业总产值以及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核算数据审核。一是核算基础数据审核。审核农林牧渔业核算中使用的产品产量数据,是否来自农林牧渔业生产统计报表,是否使用上级核定数;使用的主要农产品价格是否基本参照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提供的价格,当地特色等其余品种价格,是否通过价格补充调查取得;缩减指数是否使用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农产品生产者价格指数》提供的缩减指数;基期数据是否使用上级核定的上年同期数据。二是核算方法审核。审核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和中间消耗是否按制度规定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农林牧渔业中间消耗计算的口径范围是否与总产值保持一致。三是数据协调性审核。审核使用的报告期价格与基期价格的比值与总队提供的农产品价格指数趋势是否一致;大中类缩减指数与农产品生产价格指数是否保持基本一致;农林牧渔业产值可比增长是否基本反映物量(产品产量)的综合增长;农林牧渔各业结构是否合理。
第五章数据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农村统计数据必须以上级核定数作为定案数,需经过上一级统计局核定反馈后方能对外公开使用。
第六章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各级统计机构应通过统计年报会、培训办班、下乡检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统计人员培训和指导。乡镇要加强对村级统计人员培训和指导,提高农村统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依法统计的自觉性。
第七章数据质量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统计机构要加强农村经济形势分析,做好农村经济运行的年度、季度监测;积极围绕农村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统计分析和调研,及时反映农村发展情况及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第九章数据资料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统计机构应当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各级统计机构要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的要求对统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实行纸介质、电子版同保存。乡(镇、街道)原始记录及分村报表,至少保存3年;农村统计分村台账及报表资料,至少保存10年;农村统计年报及农村统计综合指标台账等重要汇总性资料,原则上永久保存。村(居)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统计报表,至少保存3年。
第十章业务考评
第十八条市统计局按照《县(区、管委会)统计业务工作综合考评办法》中农村统计工作考评办法,对县(区、管委会)统计机构农村统计工作进行考评。县(区、管委会)及以下各级农村统计也可制定考评办法对下级农村统计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一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莆田市统计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莆田服务业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查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夯实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加强服务业统计管理,保障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服务业统计全流程数据质量控制贯穿于服务业统计调查对象确认,数据采集、审核、验收、评估、核查和使用的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常规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包括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抽样调查,运输邮电业统计调查,互联网经济统计调查,部分行业事业单位调查等。不适用于经济普查的数据质量控制。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统计局服务业统计专业。
第二章统计调查对象确认
第六条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是指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查调查样本企业、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以及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所涉及的特定调查对象。
第七条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确认,由各级统计局服务业和名录专业共同负责。通过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管理系统,依次经由名录初审、专业审批、名录终审三个环节,完成各级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确认工作。
第八条名录专业负责审核调查单位的真实性和单位界定的准确性,牵头解决跨专业、跨地区法人单位重复问题,负责审核登记表填写是否准确无误、证照类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和是否有重复申报等。
(二)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增值税发票、业务合同、营业收入明细账对调查对象的主要业务活动与所属行业类别进行审核;
(三)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利润表营业收入的审核;
(四)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各类应纳税销售额合计数的审核;
(五)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条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样本企业、部分行业事业单位,以及互联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所涉及的特定调查对象由服务业专业负责确定和审核。
(一)按照国家局要求对调查对象进行维护调整;
(二)名录基本信息的审核,包括组织机构代码、单位详细名称、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经营状态等;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一)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资格;
(二)主要业务活动及行业代码变更为非服务业;
(三)营运状态(营运状态)为停业(歇业)、当年关闭、当年破产、当年注销、当年吊销。
第三章源头数据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源头数据控制包括调查对象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数据采集、审核、验收等环节的控制。
第十五条县区级统计局应加强调查对象统计基础工作建设的指导,要求调查对象留存报送服务业统计报表所依据的各类原始凭证。
(一)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会计报表;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三)其他资料,如人员工资表、审计报告、明细账、原始凭证等。
第十六条县区级统计局应督促辖区内的服务业调查对象在联网直报报送日期截止前,完成报表上报。按照“数出有据”的原则上报数据,做到基础数据都有相应凭证资料支撑。上报数据需要对基础数据进行加工计算的,要严格按照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同时记录使用的计算方法。
第十七条各级统计局服务业专业要加强报表期间的数据审核工作,督促调查对象及时更正审核中发现的问题。
(一)坚持报送期间“即报即审”;
(二)市级统计局利用联网直报平台增加审核关系、查询模板和标记,加强源头数据的逻辑性、趋势性审核;
(三)县区级统计局对辖区内服务业调查对象进行逐一审核,利用联网直报平台审核关系、查询模板和标记功能进行查询,确保调查对象错误说明准确合理,加强重点企业审核力度,对必要调查单位查实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明细账;
(四)市级统计局对调查对象上报数据进行汇总,对行业、地区汇总数据的趋势性、逻辑性、协调性进行分析,对引起行业、地区增速异常的调查对象进行重点审核;
(五)对退回核实的调查对象,及时“回头看”,掌握错误核实情况,确保错误数据及时修正;
(六)各级统计局要加强修改痕迹的审核,及时对异常修改痕迹进行修正;
(七)各级统计局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对调查对象进行逐级验收。
第四章数据质量评估
第十八条市级统计局根据省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办法(试行)》,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数据进行评估,分为基层数据评估和汇总数据评估。
(一)基层数据质量评估。在联网直报平台程序审核的基础上,针对分行业大类营业收入,将本期数与上年同期数差值的绝对值按从大到小排序,查看有无异常情况,查找变化具体原因,为评估地区结构、行业结构提供基础资料。
(二)汇总数据质量评估。一是汇总数据增长趋势评估。针对本地区和分行业大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与上年同期和本年各期增速进行对比,分析增长速度波动原因。二是行业、地区结构评估。分行业、分地区观察本地区汇总数据,与上年同期和上期调查数据的行业、地区结构进行对比,分析结构变动原因。三是内部指标匹配性评估。评估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营业利润、应付职工薪酬、应交增值税、从业人员等指标协调性。
第十九条数据评估结果将作为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抽选区及企业的重要依据,以及年度服务业统计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其他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评估,参照规模以上服务业统计调查开展。
第五章数据质量核查
第二十一条数据质量核查的目的:
(一)夯实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真实性;
(二)提高基层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提升人员业务素质能力;
(三)通过核查起到警示教育、提示风险、咬耳扯袖的作用。
第二十二条各级统计局根据《福建省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高效廉洁,坚持预防、核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辖区内常规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开展数据质量核查。
(一)对调查对象上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内容进行核实;
(二)对基层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规范性、工作任务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级及以下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机构负责配合国家核查工作和省级核查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服务业统计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各级统计局服务业统计机构根据掌握的线索情况选定若干地区进行核查,抽取适当数量被核查单位,在核查正式开始前1-2日内下发核查单位名单至核查地区。
第二十六条年度核查坚持不重复核查原则。对同一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本年已核查或列入核查对象的,下级统计机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原则上不再核查;已接受本级统计机构核查且核查数据无误的单位,自核查之日起两年内,本级和下级统计机构原则上不再核查;已接受下级统计机构核查的单位,上级统计机构未核查但认为确有核查必要的,可以由上级统计机构进行再次核查。
第二十七条核查坚持全覆盖目标。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对辖区内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单位持续开展核查,以实现全覆盖目标。对单位的行业属性、经济指标、人员薪酬等指标进行全面核查。对下级服务业统计机构的服务业单位入库、退库、工作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第二十八条统计机构在实地核查时,参加同一单位核查的核查人员应不少于2人。
第三十条统计数据核查事项包括:
(一)被核查单位基本情况是否属实。主要包括被核查单位是否存在,是否有经营活动,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等属性指标是否准确,是否独立报送统计报表,是否会操作联网直报平台,是否按照法人口径报送数据,是否存在代报数据等情况;
(二)被核查单位主要统计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主要包括营业收入等统计指标与被核查单位财务报表、原始凭证等资料是否一致、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打捆上报数据,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漏报、错报数据,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数据等情况;
(三)被核查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情况。核实被核查单位统计台账设置和原始凭证归档情况、统计岗位设置情况、统计人员对统计报表制度理解情况等;
(四)检查下级统计机构基础工作情况。主要包括上级统计机构布置的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情况,入库、退库工作是否符合规定,数据查询落实情况,服务业统计业务是否熟悉,对统计对象业务培训指导是否到位等。
第三十一条各级服务业统计机构在统计数据核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资料和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核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统计数据核查结束后,应及时提交核查报告,并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包括:
(二)发现存在一般性统计差错,数据质量存在一定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提出整改建议。
(三)未发现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数据质量较好,应在年度评比考核中适当加分。
第六章统计数据使用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莆田市统计局服务业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莆田市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依法规范做好基本单位统计工作,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报表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管理对象包括一套表调查单位、非一套表调查单位。
(一)一套表调查单位: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以及其他有5000万元及以上在建项目的法人单位。
(二)非一套表调查单位:除一套表调查单位以外的单位。
二、工作流程
(一)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按有关规定和报表制度要求,从同级编办、民政、市场监管(“部门信息管理系统”推送)、税务等部门收集整理行政登记资料,维护更新名录库。
(二)县(区、管委会)级名录库主管机构根据本级及上级反馈(推送)的行政登记资料,结合“部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的单位信息和调查核实结果,采取多种方式核实确认新增、变更和注销单位,规范做好非一套表调查单位维护更新工作。
(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单位地址、区划代码以及联系方式等识别指标必须规范填写,单位名称与单位所使用的公章必须一致。
四、质量核查
(二)各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名录库日常核查方案,并适时核查单位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通过抽查和核查结果梳理问题短板,靶向开展数据质量防控工作。
五、职责分工
(一)县(区、管委会)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2.以同级编制、民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上级名录库主管机构反馈的行政登记资料为依据,对拟入库单位发表调查,并利用调查单位的资料和本级统计机构开展的各项统计调查信息,及时维护更新名录库。
6.负责名录库数据审核、质量评估及督促检查工作。
1.确认名录库中本专业范围内所有调查单位的专业报表类别和行业类别。
3.对一套表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电子材料进行审核。负责审核申报的专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界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等内容。
4.各专业通过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数据反馈给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1.审核县(区、管委会)名录库主管机构报送的本专业调查单位增减变动审核确认材料,核查存疑单位,并将审核意见反馈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负责审核申报的专业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当年新开业(投产)、是否达到规模(限额、资质)标准、行业界定和主要业务活动是否准确等内容。
2.各专业通过各项统计调查获得的单位基本信息以及主要数据反馈给本级名录库主管机构。
3.参与名录库数据质量检查工作。
(四)各级数据管理机构
1.部署本级名录库管理系统运行环境,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2.对名录库管理系统及数据进行常规备份和存储,提供有关技术支持。
3.做好系统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名录库数据存储、报送、接收、加工和备份的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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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莆田市数字莆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