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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成都市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从事业发展、党员需求出发,加快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开放有序、务实高效的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体系,努力造就一支一心为民、干在实处的高素质党员队伍。
健全机制,明确培训责任。以市委名义,制定出台了《X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X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明确把党员教育培训工作作为各级党委(党组)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进一步强化各级党委(党组)抓党员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横向上,建立健全各级党员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组织部门的牵头抓总作用,协调纪检、宣传、工委、国资、党校等部门,厘清工作职能、明确工作重点,着力构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的“1+N”工作体系。纵向上,按照行政层级架构,市委制定全市党员培训总体规划,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基层党组织制定年度培训计划,把职责任务逐级逐项细化量化,推动各项培训任务落地见效。
分类施教,提升培训实效。对基层党组织书记,重点抓好未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基层党组织书记的教育培训,每年定期开展集中轮训,及时抓好新任职培训,着力建设一支服务意识强、服务作风好、服务水平高的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对城市社区党员,重点抓好城镇流动党员、失业职工党员、退伍转业军人党员等群体的教育培训,并结合失业人员创业就业培训、成人继续教育等工作实施,着力补齐城市党员教育培训的短板。对农村党员,重点抓好党员致富带富带头人、外出务工党员、尚未脱贫致富党员等群体的教育培训,并结合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新型农民科技培训、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实施,着力提升农村党员致富带富本领。对“两新”组织党员,重点抓好未建党组织的规模以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党员、党务工作者等群体的教育培训,并结合职业培训、技能培训等工作实施,着力提升“两新”组织党员教育培训常态化、科学化水平。
强化保障,完善培训制度。健全考评督学制度,全面推行“学时制”管理服务模式,为全市每名党员发放实名制“学习卡”,对“三会一课”、集中性教育、“蓉城先锋”全媒体教育平台等学习情况进行逐月、逐季、逐年的量化考评,建立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线实名管理、学时考核、动态通报等制度,督促和培养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经常性、常态化学习的自觉。健全激励促学制度,整合体制内外资源,对努力学习、学以致用的党员进行表彰激励;加大经费投入力度,通过税前列支、党费拨返、财政补贴等方式,分类稳妥解决好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员教育培训经费,进一步激发各级党组织主动抓教育培训、广大党员主动加强学习的内生动力。健全服务帮学制度,加快建设贴近实际、契合需求、富有特色的党员教育教材库、师资库、案例库、基地库等,以精准化的统计管理、智慧化的行为分析、人性化的服务关怀,提升党员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2月7日—8日,成都电大联手成都市委组织部在郫县举办全市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骨干示范培训班。各区(市)县远程教育中心负责人、业务骨干及省、市级远程教育示范站点管理员和部分学员标兵等共311人参加了为期2天的专题培训。
本次培训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辅导、短信沟通、资料群发、电子讲义、课件录制、在线考试、网上调查、动态统计、自动评估等数字化、自动化处理手段,实现了全流程信息化模式管理与组织。培训还安排了网上结业测试,对合格学员颁发岗位证书。
第一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
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第四条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第五条发展党员,必须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
申请入党的人,要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要经过支部大会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并且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介绍人要认真了解申请人的思想、品质、经历和工作表现,向他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并向党组织作出负责的报告。
党的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人,要注意征求党内外有关群众的意见,进行严格的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上级党组织在批准申请人入党以前,要派人同他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他提高对党的认识。
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六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应当认真教育和考察。
预备党员的义务同正式党员一样。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也同正式党员一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的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但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八条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九条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的支部应当对他进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他退党。劝党员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