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登记资格(一)只有纯血马才具有登记资格。(二)纯血马是指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马匹:1、其血统的全部系谱,可追溯到1980年1月1日之前登载在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认可的《纯血马登记册》中。2、上述范畴内的马匹及其后代与非纯血马连续杂交八代,并具备下述条件:(1)幼驹呈现纯血马和非纯血马血统,其比赛成绩证明已被纯血马同化。(2)通过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审定准予升级为纯血马。
第四条登记类别登记类别包括:幼驹登记、命名登记、进口登记、出口登记、变更登记、种用登记。
第五条登记申请人(一)马匹登记申请人必须是现任马主或合法代理人。(二)马匹为团体所有(所有权为一人以上时),团体或法人为登记申请人。在提交登记申请报告中注明法人或团体名称。
第六条审验(一)马匹登记必须由登记审核人进行审验。(二)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确定登记审核人及审核委员会。
第七条协助审验对申请登记的马匹进行审验时,马主应给予协助。
第八条无登记资格(一)采用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等非自然交配生产的幼驹。(二)在母马繁育报告中没有配种或出生记录的幼驹。(三)通过血型、DNA测定判定为无合法身份的幼驹。(四)通过毛色鉴定不符合遗传规律的幼驹。(五)性别不能确定的幼驹。(六)没有资格进行纯血马登记的其他马匹。
第九条不予或取消登记(一)发生如下情况将会不予登记:1、登记申请人在审验中不给予协助或拒绝提供血型、DNA测定所需样本。2、提交虚假或错误的登记申请书。(二)发生如下情况则取消登记:1、发现有虚假或错误的登记。2、对无登记资格马匹进行的登记。3、马主不正当目的的登记。(三)马主在一年内未提交变更报告。(四)被取消登记资格的马匹不予重新登记。(五)因故取消马匹登记资格所造成的后果,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不负有任何责任。(六)对不履行登记责任的马主提交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条登记事项登记事项包括:马名、性别、毛色、特征、标记、芯片信息、出生年月、出生地点、双亲、登记日期、登记编码、育马者和马主的姓名、地址以及种用马匹繁育记录等。
第十一条登记事项更正登记事项若有错误,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应及时给予更正并通知马主。
第十三条变更报告(一)发生如下情况马主应在30天内向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提交报告:1、马匹所有权发生变化,如:出售、交换、捐献、赠与、继承。2、马匹用途发生变化,如:不以种用或参与赛事为目的、马匹死亡(自然死亡或人为致死)。3、马体发生变化,如:毛色、后天别征、新烙印、标记等。4、睾丸或卵巢被切除。(二)逾期提交申请报告,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马主需交付滞纳金。
第十四条血型、DNA测定(一)对申请登记的马匹依据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和国际动物遗传学会(ISAG)国际准则进行血型、DNA测定,马主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检测费用。(二)登记审核人对马匹进行个体识别的同时,亲自或协助兽医采取检测样本。(三)血型、DNA测定工作,由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同时已得到国际遗传学会(ISAG)认可的中国农业大学马匹血液检测实验室承担。检测结果应及时上报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进行判定。(四)亲子鉴定出现异议应重新检测,一次申请只限重检两次。(五)检测结果为保密资料,不得向除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和国外纯血马登记管理组织以外的任何人泄漏。(六)携入驹在中国境内出生,其父未进口或其父母在血型、DNA测定之前死亡,需由原出口国登记机构指定的马匹血型、DNA测定部门出具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登记资格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在中国出生的幼驹具有登记资格:(一)在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进行种用登记的母马和公马交配所生产的幼驹。(二)具有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签发的配种证书,在中国境内出生的携入驹。
第十七条烙印与标记(一)登记审核人采取检测样本和描述时,马体的烙印或标记被作为永久性标记记录。(二)烙印或标记不正确或不清晰以及芯片不能正常读取时,不可同一位置重复烙印或标记。需经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备案后重新为马体标识或植入芯片。(三)烙印或标记与马匹护照或其他文件记录不符,重新进行个体识别及血型、DNA测定,合格后方予登记。(四)烙印或标记不可随意更改,否则不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幼驹登记审验登记审核人做如下审验:(一)幼驹六月龄时对其进行个体识别,以绘图及文字进行毛色、性别、特征等描述。(二)幼驹满周岁时再次进行毛色、性别、特征等确认描述。(三)幼驹合法身份(血型、DNA测定及毛色遗传规律)。(四)其他必要的审验。
第十九条护照或证书的签发(一)签发日期全部材料提交后,经登记会审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签发。(二)签发方式马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会亲自领取。
第二十条命名(一)中国境内出生的幼驹满周岁后可申请命名。(二)申请马匹命名时马主需向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提交命名登记申请书,正确书写拟用马名,并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费用。(三)中文命名最多为六个连续书写的汉字,英文命名最多为十八个拼写字母(包括空格在内)。(四)国外出生的马匹命名,原则上由出生国有关机构提供。马匹进口前将马名译成中文,最多为六个连续书写的汉字。未命名马匹进口前命名需事先取得出生国有关机构的认可。(五)马名词尾需加括号(),将该马出生国籍的缩写填写在括号内。
第二十一条不予使用的马名(一)下述马名不得使用:1、不符合命名要求。2、与世界名马或已登记的马名在拼写、发音上雷同。3、与著名商标或有重大商业意义的公司名称雷同。4、与公众人物或著名人士的姓名、笔名雷同。5、与国际保护名称在拼写或发音上雷同。6、粗俗或淫秽词汇。7、其他不适合命名的马名等。(二)已登记的马名禁用年限:1、繁殖母马死亡或停止种用未超过10年(无死亡报告情况下未满25周岁)。2、种用公马死亡或停止种用未超过15年(无死亡报告情况下未满35周岁)。3、其他马匹死亡未超过5年(无死亡报告情况下未满20周岁)。
第二十二条马名的变更(一)已登记的马名不可随意变更。特殊情况下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准许在(海内、外)初赛前变更一次。(二)现用马名若引起登记或赛事混乱时,无论参赛与否,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准许变更一次。(三)变更马名时马主必须向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并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费用。(四)进口马匹变更马名需事先取得出生国纯血马登记机构认可。
第二十三条护照或证书的签发(三)签发日期全部材料提交后,经登记会审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签发。(四)签发方式马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会亲自领取。
第二十四条登记资格已命名登记的马匹用于种用时,符合下述条件具有登记资格:(一)已进行幼驹登记(在国外繁育的马匹已在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登记)。(二)满三周岁的成年马。
第二十五条申请登记文件(一)申请种用登记时马主必须提交下述文件,并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及在交费期限内支付登记费用:1、种用登记申请书。2、马匹护照。(二)若需要,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有权索取有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申请期限(一)提交种用登记申请书的期限:1、比赛用马转作种用时,原则上取消赛马登记后45日内。2、进口马匹作种用时,原则上从进口之日起45日内。3、其他马匹作种用时,原则上在计划初配日30日之前。(二)逾期提交种用登记申请书,马主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交付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种用登记审验登记审核人做如下审验:(一)证明文件审验。(二)马匹现场审验。(三)马匹身份审验(血型、DNA测定报告)。(四)其他必要的审验。
第二十八条护照或证书的签发(五)签发日期全部材料提交后,经登记会审验合格后30个工作日内签发。(六)签发方式马主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会亲自领取。
第二十九条配种证明种公马马主应及时将配种证明转予种母马马主,配种证明记录的内容为:与配母马马名,初次配种和末次配种日期,没有采用人工授精等人工方法的保证,对种母马进行了个体识别及身份确认。
第三十条配种繁育报告(一)马主应及时提交繁育报告:1、种公马马主应在当年9月30日前上报种公马所有配种记录。2、种母马马主应在当年7月31日之前(南半球怀胎的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种母马所有繁育记录,如:活驹记录、未孕原因等。(二)种母马马主在母马怀胎之日起一年内未提交繁育报告,原则上所生产的幼驹不予登记和载入《中国纯血马登记册》。逾期提交配种记录和繁育报告,种马马主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交付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进口马匹审验(一)登记审核人做如下审验:1、证明文件及马匹现场审验。2、其他必要的审验。(二)审验若有异议,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应联系出口国纯血马登记机构协助核查。
第三十五条签发出口文件(一)申请马匹出口时马主必须提交下述文件,并依据第四十一条规定支付费用:1、马匹出口登记申请书。2、登记证书。3、怀胎母马配种证书。4、马匹护照。(二)审验确认马匹身份无误后签发马匹出口证书。(三)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将出口证书直接寄至目的地国家纯血马登记机构。
第三十六条签署马匹护照马匹出口前马主需到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办理马匹护照签署手续。
第三十八条马匹护照的签发(一)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为中国境内繁育的马匹、或用于其他用途的马匹签发马匹护照。(二)变更马匹护照事项,在马主提交申请报告后30个工作日完成。第三十九条证书的签发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为马主签发证书:(一)在中国境内出生的幼驹登记后,签发幼驹登记证书。(二)由国外进口的马匹登记后,签发进口马匹登记证书(种用马匹除外)。(三)用于繁育的种马登记后,签发种用登记证书。
第四十一条费用标准及支付检测/登记收费标准见下表:
序号
登记项目
价格(元/匹)
1
DNA检测
650
2
进口登记
150
3
幼驹登记
800
4
种用登记
种公马登记
2000
种母马登记
5
命名登记
6
变更登记
7
出口登记
1000
备注:1、检测及登记费用当场收取。2、马匹登记采样工作产生的交通、食宿等费用,由马主承担。
第四十二条证明文件(一)已登记的马匹在配种、出售、迁移等之前,依据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签发的马匹护照或证书确认其身份。(二)马匹所有权变更时,由原马主在马匹文件中签章后移交新马主。
第四十三条规则实施本规则实施中有关详细条款,由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则解释权本规则解释权属于中国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
(C)2018COPYRIGHTChinaHORSEINDUSTRYASSOCIATIONAllRIghts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