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含初级、中级、高级、正高级)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二、继续教育内容
宁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一)公需科目
宁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公需科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学时学分等,均按照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148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
宁夏2020年度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培训内容分为企业类和行政事业类,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以下内容中自行选择学习。
1.企业类
(1)《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
(3)《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
(6)《2020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9〕6号);
2.行政事业类
(3)《政府会计准则第7号——会计调整》(财会〔2018〕28号);
(4)《政府会计准则第8号——负债》(财会〔2018〕31号);
(5)《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财会〔2018〕37号);
(6)《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
(7)《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
三、继续教育形式
宁夏202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采取网络培训为主、面授培训为辅,两种培训方式相结合的形式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具体形式有:
(一)参加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网络培训;
(二)由用人单位组织的,上报财政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
(三)参加所属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财政、财务、会计等培训;
(四)财政部门认可的税务、审计等会计业务培训;
(五)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六)参加会计行业组织(团体)的培训;
(七)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
(八)承担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九)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继续教育。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宁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30学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每学时折算1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公需科目学分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9〕148号)有关要求办理。
(二)专业科目学分
1.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财政厅认可的网络继续教育,完成课程学习和考核,即可获得相应学分,并在系统中予以登记。
(1)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审计师考试,或者通过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需提供考试成绩合格的资料或成绩单复印件;
(4)获得会计知识大赛或者在论文评选中获得奖项,需提供表彰文件复印件;
(5)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且课题结项的,或者在全国性行业会计学会举办的论文评选活动中获奖的,需提供获奖复印件;
(6)发表论文或者出版会计类书籍,需提供论文发表刊物原件的封皮、目录(封皮或目录页应包含刊号(CN)信息),或者专著原件的封皮、编者页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