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人社厅和内蒙古人社厅分别出台文件,明确部分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高级职称。
内蒙古:不得将工程论文作为职称评审主要指标!这类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高级职称!
5月17日,内蒙古人社厅发布《关于做好2024年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明确:
这类人员可直接申报正高级/高级职称!
1.“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2.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科技领军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3.符合规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4.在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8个领域,具有绝招、绝技、绝活的高技能领军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5.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在自治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6.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不得将工程论文作为职称评审主要指标!
1.工程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
2..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内蒙古原文如下: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一、参评人员范围
符合《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的人员。
(一)评审进度安排
1.各盟市、高级评委会组建单位、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统一要求,于5月25日前下发年度评审工作通知,部署本地区、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并将通知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6月29日前完成申报工作,9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
三、申报程序要求
申报人员按照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将材料报送评委会办事机构,本年度内同一职称层级原则上只能向一个评委会提出职称评审申请。用人单位申报相同职称系列(专业)相同层级的职称材料,应统一报送至同一个评委会,不得多头报送。
(一)线上注册申报
申报“定向评价”职称、农牧民职称,以及自治区职称评审绿色通道的,需进入相对应的栏目填报。
(二)线下提交材料
申报人员提交线下材料渠道和要求以《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为准。申报材料目录见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支持自治区重点打造的“一心四园”,直接向内蒙古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报职称评审材料。
四、评审政策规定
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规定,并符合自治区制定印发的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条件要求。各盟市、各评委会、各自主评审单位在开展职称评审时,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和新修订的评审条件。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一)减少限制性条件要求
1.除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系列或专业外,从事专业与所学专业不一致的,可按照本人长期从事专业申报职称。各评委会根据本专业领域工作,在本系列(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明确专业要求。
2.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3.不得将科研项目、经费数量、获奖情况、论文期刊层次、头衔、称号等作为职称评审的限制性要求。
4.严格落实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有关要求,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员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二)实行多元化的评价方式
1.对国家或自治区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即视为取得相应层级职称,不再进行相应层级职称评审或认定。
2.对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职称,专业技术人才须参加国家或自治区统一组织的考试,成绩达到国家或自治区合格线并在有效期内方可申报评审高级职称。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职称不再采取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探索推行评审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3.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以及自主评审单位自主评审的职称,可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进行,具体评审办法由各盟市、自主评审单位根据自治区相应职称评审条件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
4.自治区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含正高级)统计师职称实行网上申报评审。
5.旗县(市、区)和苏木乡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委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组评审。
6.各盟市、各评委会对非公有制专业技术人才或“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应单独分组、单独评审,或组织开展专项评审。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
(三)赋予用人单位职称评审自主权
1.已赋予职称评审权的自主评审单位,继续按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的评审专业、层级、范围和评价标准,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保密局、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分别组建自治区工程系列保密系统专业、大数据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全区保密系统专业、大数据专业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
3.同意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组建卫生系列(不含中蒙医、药学)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同意北京中医医院内蒙古医院组建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同意赤峰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组建高等院校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高校教师高级(含正高级)职称评审。
4.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科研院所、三级医院、规模以上企业,以及国家重点实验室、区域医疗中心等,按照职称评审管理规定申请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高级职称评审。
5.盟市、自主评审单位当年不具备开展评审工作条件的系列(专业),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同意,可采取联合评审、委托其他盟市或评委会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自治区直属单位或民办学校有关人员参加教师系列职称评审,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教育厅后,继续委托具备评审条件的评委会评审。
(四)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2.符合《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内政发〔2017〕77号)有关规定,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引进人才由本单位评委会评定相应职称。
3.博士后在站期间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留在自治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经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4.不具备职称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但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由2名以上在职在岗的具备正高级职称同行专家出具推荐意见,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不受学历要求限制申报职称。
5.在海外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业绩成果的海外归国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条件,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主管部门研究推荐,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7.列入下列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在培养期内业绩成果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其中,“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二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一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单位工作的,“新时代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项目”三层次人选,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青年创新创业人才培养计划二层次人选可直接申报中级职称。
8.党政机关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或军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五)实施助力乡村振兴一线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1.继续开展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有关文件要求,按照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专岗专用的原则,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应行业部门,在单列岗位结构比例内,做好本地区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和文物博物等专业领域基层“定向评价”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2.对在旗县(市、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或在苏木乡镇从事专业工作满2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专业和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可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聘。用人单位做好推荐人选的审核把关,申报推荐突出业绩贡献,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等相结合,不得简单一味降低标准条件,造成政策“洼地”,确保将真正符合条件、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基层专业技术人才推荐上来。
3.突出服务基层导向,高等院校毕业生在苏木乡镇、嘎查村基层单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以考代评专业除外),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具有专科学历、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工作后可认定助理级职称;具有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中级职称;具有博士学位,工作后可认定中级职称。
4.对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大专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六)实施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
非公有制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不受职称逐级申报要求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其中,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8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2年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相应业绩成果条件,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参加考评结合系列职称评审的,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鼓励非公有制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其继续教育学习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硬性要求。
(七)对符合条件、未享受疫情防控倾斜政策的一线医务人员继续实施关心爱护职称倾斜政策
参加疫情防控医务人员仍执行自治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政策。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卫生健康等行业主管部门,严格落实上述政策并确定享受政策人员范围。符合条件人员原则上只享受一次政策优惠。政策延续至2026年底。
(八)全面推行农牧民职称评审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农牧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民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内人社发〔2023〕63号)要求,严格审核参评人员条件,严格把关参评人员范围,继续做好本地区农牧民职称评审。
(九)促进职称制度与用人制度有效衔接
2.严格落实国家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允许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在所创办企业申报职称,所获得的职称可以作为其返回事业单位后参加岗位竞聘、重新订立聘用合同的参考。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的权力,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
(十)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高技能人才按照《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意见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16号)要求申报职称评审。
(十一)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
(十二)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有效衔接
按照《关于在部分领域建立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20号)以及《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表》,专业技术人才获得相应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聘任,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十三)严格执行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五、资格审核要求
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组建部门和办事机构应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内人社发〔2023〕4号)有关规定,做好职称申报评审各环节审核、公示、推荐等工作。
六、组织评审要求
(一)加强评审专家管理
1.在开展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前,各评委会办事机构需完成对评委会专家和专家库的清理规范,实现动态管理。清理规范情况和评委会专家、专家库调整情况要及时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严格职称评审程序
1.各盟市、各评委会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评审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和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时限要求和评审程序。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评审。职称评审不得跨年度进行。
3.评审结果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涉及评审工作的,由评委会组建单位(办事机构)调查核实;涉及材料真实性的,由各盟市和用人单位调查核实。
中初级职称评审结果由各盟市(旗县)、评委会、区直部门按照管理权限通过职称管理系统履行备案手续。
(三)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职称评审坚持破除“四唯”倾向,避免“一刀切”、简单化,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鼓励专业技术人才潜心研究、创新创造。
1.各职称系列通过体现思想品德、职业道德、专业能力、技术水平、学术影响力、创新成效、决策咨询、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多维度的评价指标,科学评价人才。有关评委会可探索将中试成果纳入职称评价指标体系。
2.卫生、工程、艺术、中小学教师等实践性强的职称系列不将论文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评价指标,评价标准中不得简单设立论文数量、影响因子等硬性要求。对研究系列人才,聚焦创新成果和高质量论文,注重评价原创性贡献、学术影响力和研究能力,淡化论文数量要求。
4.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主评审单位,及有关评委会要将专利转化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评价指标。对于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在职称评审中与教学科研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七、其他事项
(一)加强监督管理
2.评委会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职称评审行为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职称评审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
3.对于不能正确履行职称评审工作职责的、投诉举报线索较多的评委会,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全覆盖式开展监督指导,限时整改。
(二)优化服务水平
1.实行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证书信息网上核验、地区间互认。本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通过人员职称电子证书数据统一推送至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平台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内蒙古人社”“蒙速办”手机APP实现网上核验、地区间互认。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管理权限,持续做好历年职称评审信息整理归集工作。
2.持续做好电子档案建档工作。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结束后,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通过人员电子档案制作建档工作,于核准备案后1个月内,将已经核准(用印)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扫描生成电子版文件后,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职称管理系统,取得职称人员可下载本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具体操作指南见内蒙古人才信息库。
(三)严格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
附件:2024年中小学正高级职称评审名额分配表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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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通过“人才绿色通道”的,可直接晋升高级职称!
5月13日,陕西省人社厅发布关于印发《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提出:
1.对民营企业做出突出贡献和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直接晋升高级职称。
流程指引: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以考核认定方式进行。考核认定工作按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和申报程序组织实施。
个人申报填写《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表》→用人单位在本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并公示无异议后按隶属关系推荐→评委会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认定。
2.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
3.对区域内培育创建的劳务品牌,带动劳动力等从业人员达500人以上,经县级人社部门认定后,可给予劳务品牌创建引领单位一次性奖补,奖补上限30万元。
陕西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六条措施》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六条措施》已经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4月22日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强化人社支持举措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61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大力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陕发〔2023〕3号)要求,现制定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六条措施如下。
一、扩大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供给
(一)加强民营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结合民营企业产业、重点项目和用工需求,引导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以多种方式开展校企合作,组建区域性技工教育联盟,开设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供给。发布重点产业链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为民营企业人才建设提供支撑。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人力资源流动管理处)
(二)畅通民营企业人才评价渠道。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各级人社部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应当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对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多个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鼓励各系列评委会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对民营企业做出突出贡献和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直接晋升高级职称。(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三)健全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机制。全面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民营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岗位,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组织实施国家、省级人才项目推荐评选时向民营企业予以倾斜。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基地。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二、支持民营企业创业优化用工服务
(四)实施重点企业用工保障。深入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将专精特新、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制造、建筑、服务行业、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专人对接、专人服务,提供用工保障。发挥“秦云就业”平台作用,归集民营企业岗位信息,动态发布,定向推送,促进人岗精准匹配。(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数网中心)
(五)加大就业见习岗位募集力度。引导民营企业申报就业见习单位,每年募集民营企业见习岗位2万个左右。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民营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指导管理费用补贴。(责任单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促进处)
(七)培育劳务品牌带动就业。实施劳务品牌培育工程,引导民营企业创建引领劳务品牌,到“十四五”末认定100个以上县级劳务品牌。对区域内培育创建的劳务品牌,带动劳动力等从业人员达500人以上,经县级人社部门认定后,可给予劳务品牌创建引领单位一次性奖补,奖补上限30万元。结合劳务品牌开发一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对评价合格的从业人员发放相应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责任单位:劳务交流指导中心、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能力建设处、就业促进处)
(八)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民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享受税费减免。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办者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三、推动民营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九)提升协调劳动关系能力。强化政府、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开展省级和谐企业、和谐园区创建活动,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带动中小微企业聚集的产业链供应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常态化开展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依法保障职工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基本权益。持续实施《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建立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和正常增长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成员单位共同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责任单位:劳动关系处)
(十)强化民营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推动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广泛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常态化长效化开展仲裁院(员)服务(联系)企业志愿活动,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人社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咨询、劳动用工指导、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建设等有针对性的志愿服务。强化涉民营企业劳动争议仲裁办案指导,充分发挥农民工工资争议速裁庭作用,着力化解新就业形态争议。(责任单位:调解仲裁管理处)
(十一)优化劳动保障监察服务。主动为民营企业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服务,并融入日常执法和专项检查全过程,引导民营企业自觉守法用工。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做到对守法者“无事不扰”。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落实行政处罚法“轻微违法不处罚”和“首违不罚”规定,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稳定预期和公平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
四、加大就业社保惠企支持力度
(十二)降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民营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
(十三)发挥工伤保险降风险作用。适应民营经济发展,优化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将企业超龄人员、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
(十四)落实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
五、提升人社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十五)提供便利涉企服务。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动态调整服务清单、办事指南,落实涉企“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改革要求,对民营企业政策享受、员工招聘、参保缴费、档案转递等事项打包办、提速办、智慧办,提升民营企业享受人社政策便利度。进一步打破户籍、身份、档案、所有制等制约,做好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工作衔接,促进各类人才资源向民营企业合理流动、有效配置。(责任单位:行风办、养老保险处、省社保局、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数网中心)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依托“人社工作进园区”活动,加强政策宣传落实。广泛宣传民营企业在促进就业、维护员工权益等方面做法经验。组织开展创业大赛、展示交流等活动,发掘一批创新型企业和项目,培育一批创业主体。倾斜支持就业示范效应好的民营企业,优先推荐参评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暨关爱员工实现双赢表彰活动。(责任单位:表彰办、宣传中心、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十六条措施服务清单
主要措施1: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工程,结合民营企业产业、重点项目和用工需求,引导民营企业与技工院校以多种方式开展校企合作,开设冠名班、订单班、学徒班,强化技能人才培养供给。鼓励民营企业申报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责任单位:职业能力建设处
申报高技能人才建设项目线下办理:每年根据省人社、财政部门印发的通知要求,按照文件规定的内容填报,由各市人社部门审核、评审、公示等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1.办理部门:市级人社部门
2.申报基地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单位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能和教职工岗位职责明确;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2)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000名,其中高技能人才不少于500名;具有与2-3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实训装备。(3)建立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科学合理的师资培养规划和实施方案,重视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为1:16-1:20;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5%以上。(4)与3家以上大、中型企业建立校企合作关系,选择3个以上特色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制定培养计划、师资队伍、设施设备、理实一体化等方案,与合作企业共建培训基地。聘请企业优秀的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培训基地担任指导教师。(5)申报单位有一定的自筹资金。
3.申报基地所需材料:
(1)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2)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管理办法、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等。
4.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申报对象为在某一行业(领域)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高技能人才,在带徒传技方面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能够承担技能大师工作室日常工作。申报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过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三秦工匠、陕西省首席技师、陕西省技术能手等荣誉之一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
(2)具有高级技师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积极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取得有一定影响的发明创造,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
(3)具有一定的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做出了较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和民间艺人。
主要措施2:支持民营企业申报自主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对技艺高超、业绩突出的民营企业一线职工,按照规定直接认定其相应技能等级。
责任单位: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能力建设处
3.人社部门受理后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核。
4.根据考察结果出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备案函。
主要措施3:各级人社部门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应当征求民营企业意见。对在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由多个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职称评审。鼓励各系列评委会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单独分组、单独评审。
责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1.申请初级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向各县(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各县(区)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备案结果由各市人社部门汇总报省人社厅。
2.申请中级职称自主评审的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通过→报主管部门同意→向各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各市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备案结果报省人社厅。
主要措施4:对民营企业做出突出贡献和引进的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开辟“绿色通道”,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直接晋升高级职称。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以考核认定方式进行。考核认定工作按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和申报程序组织实施。个人申报填写《陕西省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表》→用人单位在本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人进行考核评价并公示无异议后按隶属关系推荐→评委会组织同行专家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考核认定,考核认定可采取审查材料、专业答辩、实地考察、专家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认定结果由评委会在网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认。具体考核认定标准按照陕人社发〔2020〕40号文件执行。
二、健全民营企业人才激励机制
主要措施5:全面推进“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民营企业设立首席技师、特级技师岗位,激发技能人才创新创造活力。
2.申报条件:已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
3.所需资料:由用人单位制定方案报人社部门,人社部门根据方案同意开展特级技师认定工作。
主要措施6:支持鼓励民营企业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省级博士后创新基地。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博管办要求申报→省人社厅推荐→全国博管办核查批准设站。
博士后创新基地申报流程: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博管办要求申报(或由各市、各主管厅局统一组织推荐)→省人社厅组织专家评审核查→省人社厅批准设立。
主要措施7:支持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可破格申报工程师。
三、优化民营企业用工服务
主要措施8:深入实施就业服务提质工程,将专精特新、吸纳就业能力强的制造、建筑、服务行业、涉及重大投资项目和重点外资项目等民营企业纳入重点企业清单,专人对接、专人服务,提供用工保障。发挥“秦云就业”平台作用,归集民营企业岗位信息,动态发布,定向推送,促进人岗精准匹配。
责任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就业促进处、数网中心
1.企业持下列材料向县级以上(含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
①企业用工需求申请报告。主要内容为企业缺工原因、招工计划;②企业用工需求清单。清单信息应包括企业缺工规模、缺工类型、技能要求、薪资水平。
主要措施9:对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民营见习单位,给予见习指导管理费用补贴。
责任单位: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就业促进处
1.办理部门: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
2.所需材料:①就业见习协议书原件;②单位通过银行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加盖银行业务章)原件或复印件一份;③享受补贴人员花名册(加盖公章)原件;④单位银行账户信息;⑤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⑥毕业证书复印件一份;⑦见习人员《就业创业证》(登记失业)复印件一份。
主要措施10:对区域内培育创建的劳务品牌,带动劳动力等从业人员达500人以上,经县级人社部门认定后,可给予劳务品牌创建引领单位一次性奖补,奖补上限30万元。
责任单位:劳务交流指导中心、就业促进处
1.办理部门:所在县(区)人社部门。
2.办理依据:按照《陕西省劳务品牌培育工程实施方案》规定条件和各市(区)、县(区)劳务品牌实施细则、方案等文件规定条款申报。
3.办理流程:申报、审核、认定、公示等程序。
4.享受政策:经认定后,按照各地劳务品牌实施细则、方案等文件规定条款落实奖补资金。
四、落实创业扶持政策
主要措施11:脱贫人口(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在3年内享受每户每年24000元限额的税费减免;民营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标准享受税费减免。
责任单位:就业促进处
029-63915076
关于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办理部门:税务部门
关于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
(一)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实以下情况:①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②企业是否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
4.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二)向税务部门申报享受政策
2.企业应当留存与重点群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含电子劳动合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含电子信息)备查。
政策网址:
主要措施1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3年;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2年。
责任单位: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3.申请提交后,可通过上述平台查询申办进度。
主要措施13:对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入乡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且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给予创办者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线下办理:
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满1年后,及时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社会保障卡)。
五、加大就业社保惠企支持力度
主要措施14: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5年底。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民营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可按规定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责任单位: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
工伤保险处029-63915211
省社保局失业和工伤保险经办处029-85218396
税务部门12366
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单位直接按1%的费率向税务部门申报失业保险费。
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推行“免申即享”,实施精准发放,返还资金可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审核、企业确认、社会公示后直接拨付企业。对无公账户的小微企业,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账户(因2024年人社部政策未出台,此流程为2023年指引,待政策下发后,再进行确认)。
主要措施15:适应民营经济发展,优化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政策,将企业超龄人员、实习生纳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积极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工作,化解民营企业工伤事故风险。
责任单位:工伤保险处
企业超龄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
1.参保对象:①企业招用的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满65周岁的就业人员;②中高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按规定到企业实习的学生,具体细则请咨询当地人社部门。
2.缴费:①以所在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以其劳动报酬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全省月平均工资的60%。无劳动报酬的执行下限标准。②工伤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缴。
3.办理流程:企业持用工协议、三方实习协议及《陕西省超龄人员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劳务派遣公司须到其派遣的超龄人员实际工作地的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办机构核实情况并及时开设参保账户)。
企业申请参加工伤预防培训
1.根据人社部门公布的工伤预防培训项目,参保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申报参加培训人员;
2.按照培训安排,组织本企业参训人员参加培训。
主要措施16: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1.办理部门:社会保险参保地人社部门
2.所需材料:①单位基本信息(含银行账户);②吸纳就业人员基础信息;③与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首尾页(即甲乙双方签字盖章页与合同期限页)或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统计表和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