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禁收超3个月或单科超60课时费用
11月6日,记者从太原市教育局官网获悉: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双减”政策,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太原市教育局、太原市科技局、太原市民政局、太原市文旅局、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太原市体育局、太原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本办法中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对象包括3-6岁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普通高中学生。
培训机构名称有要求
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要确切体现所在地域并在名称中加“培训”字样。字号不得与本市域内已批准设立的其他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不得有违公序良俗。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山西”“三晋”“全省”等字样。
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应按规定要求进行调整。全市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中小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和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专职教学教研人员不低于机构人员总数的50%
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数量应与培训项目、规模相适应,且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其中,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并符合下列条件:体育类培训机构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应根据培训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开展游泳、滑雪项目培训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与培训对象的比例不应小于1:10;开展攀岩培训的,攀岩技术指导人员与培训对象的比例不应小于1:5。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根据所开设的艺术类专业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6%。
科技类培训机构根据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师资,其中签订一年以上任职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
培训场所须设置在5层及以下楼层
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独立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相对集中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在中小学校举办培训机构。培训场所须设置在5层及以下楼层(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
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一次性收费不得超过5000元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学校网站或公众号等显著位置公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资料、书籍、辅助工具、器材等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