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五河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上级法院要求,通过对执行工作的细化指导,责任领导,加强对执行干警队伍的思想教育,综合业务技能,个人素质的提升,规范执行工作管理,积极创新执行方式,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等有效措施,推动了执行工作的有效开展和执行干警队伍的组织建设。先后被安徽省高院评为“执行工作先进法院”,蚌埠市中院评为“优秀庭室”,荣立“集体三等功”一次,已经连续四年在全市法院执行工作考核评比中斩获第一,更有一位干警获得“全国法院办案标兵”荣誉称号。
五河法院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已作出了一些积极有效探索,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措施,绝大多数执行干警能够秉持尽职尽责,默默奉献,勤专业务,开拓进取的优秀作风,执行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发展的总体趋势是极好的,但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何抓好新时期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当前必须重视的重大课题。在当前新的历史发展时期,法官队伍建设的好与坏将直接影响到司法权力获得程序性保障的有效实现问题。法院执行队伍建设是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我国法制事业建设的兴衰成败。而现阶段的执行难问题已经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问题,这如果仅仅依靠以往经验是难以有效解决的,如何面对新的挑战,打造一支经得起考验的执行队伍,是我们急需解决的难题。
基本情况
1、法院执行人员总体情况
五河法院执行局现有工作人员13人,11人为在编,2人为聘用制法警。13名干警均是汉族,其中11名为男性,2名为女性,平均年龄为32岁,除一人为专科学历外,其余12人均为本科学历。执行干警年龄结构方面,39岁以下9人,40-49岁3人,50-59岁1人。执行局职务方面,有员额法官4人,非员额法官3人,书记员3人,司法警察3人,13人中局长一名,副局长一名。在职级方面,副科1人,科员9人,办事员1人,聘用人员2人。
2、执行人员转警意愿及其他情况分析
在此前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将积极稳妥开展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在各级法院探索设立执行裁判庭,探索执行实施机构实行警务化模式”,此论断将执行权改革由顶层设计延伸到实践操作层面,使得执行权改革下的警务化途径得以实现。审执分离下的执行警务化改革模式意味着执行实施机构可以在具有执行权的基础之上更加强化了执行工作的行政化属性,可以有效化解实践中执行权运行的种种障碍和弊端,警务化了的执行干警只需要配合执行裁决庭法官的命令,完成点状的工作任务,笔者认为这是符合执行规律,体现执行思维的,有着实践性的指导意义。
3、法官和执行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等司法辅助人员的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情况
五河法院执行局办案采用分小组的模式。设有两组案件执行组,每组三名执行法官,配备一名书记员,共同协助,配合办案。设有诉前保全案件组,配备有一名执行法官和一名书记员。另设有法警组,内有三名法警,配合其他小组案件执行。在办案中如有重大疑难案件将会组成合议庭,由合议庭评议案件。
审执分离后,我院在执行局内部设立执行裁决庭,保留3-4名法官,以组成合议庭裁决各类执行衍生案件。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之下,执行难的一大阻力便是案多人少的压力,这一问题在各基层法院尤其突出。如何用有效的司法资源来处理逐年增多的执行案件便构成了执行的一大难题,在现有的司法资源之下,合理有效优化执行配置,将执行案件进行繁简分流是解决执行困境的可取之道。
从现实情况来看,若一味对所有案件按照同样执行过程和程序进行处理,只会导致案件积压,不仅不能解决案多人少的压力还可能因执行效率低下激化当事人与法院的矛盾,降低司法公信力。公正是司法永恒的主题同时效率仍需兼顾,在可供执行财产的控制上、变现上都需要注重效率,迟来的正义等于非正义,要尽可能多、尽可能快的解决执行案件,打击失信人,维护本地区的司法权威。
五河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广泛汲取各地法院优秀、先进的执行理念,结合本地实际,经过分析,在实体法律对各种规范调整的同时,也对性质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执行方法、执行措施,从而将执行案件进行区分,实现“简案简执,难案精执”的具体方针,推进执行案件程序良性循环。
通过“审执对接一条线”、“评估拍卖一条线”、“查询冻结一条线”、“系列案件专人负责”、“关联性案件小组协作”、“集团性案件团队配合”等多重办案模式从而优化执行程序,整合执行资源,达到全局统一指挥、条块管理,精细配置的案件分流模式。
近三年来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充分利用法庭、司法所、派出所、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员等基层政法资源,及时高效地化解执行矛盾,并陆续开展了“反规避执行专项行动”、“涉金融执行积案专项行动”、“涉民生案件执行专项行动”等多个专项执行活动,执结涉金融机构执行积案213件,执结标的额717.8万元;执结涉民生案件509件,执行标的额897.76万元,受到社会各界一致好评。
4、如何配合审执分离改革,建立科学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模式
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互分离体制,实际上就是要求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在人员、机构和职能等方面相互独立、互不隶属。也就是说,案件的审判权由法官行使,执行权由执行员行使;法院审判庭负责案件的审判任务,执行机构负责执行生效裁判;从事案件审判工作的部门不得执行案件,执行案件的机构不得审理和裁判案件。法官和执行员是两支相互独立、彼此并列的法院队伍,它们不能相互混淆、职能交错。
司法警察是法院领导、管理、调动、指挥的一支武装力量,实行半军事化管理,具有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和机动性,依法可以使用武器、械具,拥有强大的威权和震慑力。司法警察参与民事执行,适应民事执行强烈的对抗性、冲突性、暴力性的需要和效率性、正义性的价值追求,能克服法官或司法行政官执行的机动性差、威胁性小、强制性弱等弊端,显示出良好的执行绩效。
五河法院执行局法警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配合执行人员依法采取措施,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重大的执行案件和强制执行案件都有执行局法警参加,切实保障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防止被执行人的阻挠或者破坏执行工作的进行。司法警察参与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执行内容的顺利实现;二是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驾护航,维护司法权威。
在当前我国法院审执分离司法改革的情况下,如何运用法律思维整合司法资源,深挖内部潜力,进一步发挥法警参与执行的积极作用,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法院系统乃至社会各界均在谋划和建言。笔者认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模式的工作机制日臻完善须从以下四方面改进:
1、确立明确的执行警务保障法警数量比例。笔者认为最完善的执行模式应该由一审、一书、一车、两警所构成的执行法官“单组作战”模式。这样执行效率才能倍速提升,在提高了执行工作效率、执行威慑力、执行强制性及执行兑现率的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保障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
2、采取长期驻警的法警参与模式。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二者具有工作性质的相近性、职能的关联性、人员的交叉性和职责的法定性。因此,应当而且可以将执行局与司法警察机构整合,驻执行局法警发挥执行队伍“110”的作用,主要负责协助扣押、拘传、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在执行中起到了威慑作用。打破八小时工作制,随时待命,是“司法警察中的特警”,法警派驻执行局的做法为保障执行任务的安全和履行执行强制措施提供坚强有力的后盾。
3、加强执行法警内部管理,强调协同配合。派驻执行局法警总体定位是联合指挥、配合执行、服从指令、快速出警。注重制度化管理,合理制定法警操作细则,规范执行行为,实现执行全程监管,提升执法力度。革新职能理念,坚持依法执行,文明执法,司法为民,加大执行宣传,引领舆论方向。合理安排警务和执行工作,发挥团结协作,主动快速的特点,增强凝聚力。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加强法警装备和风险防范。
4、创新工作模式,构建长效机制。积极探索驻执行局法警未来发展路径,即明确执行实施权由法警行使,执行法官主要承担执行裁决权,督导重大裁判事项的决定和实施,形成执行法官与法警有章可循、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彼此制约的工作格局。同时,鼓励法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尝试依据法院内部文件任命为执行员,从而充实执行力量,有效提升法警执行队伍的执法水平。
5、关于执行裁判庭的设置情况,裁判庭与执行局的职能分工及相互关系
长期以来,执行思维屈居审判思维之下难以伸展,执行规律隐身于审判规律之中难以独存,执行裁判庭的设立旨在落实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执行权改革以审执分离为切入点,以执行实施权和裁决权分离为基本路径,当可有效化解实践中执行权运行的种种障碍和弊病,使之步入顺畅运行的科学轨道。法院执行员不是法官,法官行使审判权,执行员行使执行权。执行员的工作职责是由执行权的性质决定的。执行权从根本上看是一种行政权。执行员的基本职责就是保证法院生效裁判得到强制执行。
五河法院执行局,设有执行裁判庭,有着3-4名员额法官,裁决执行过程中涉及到审判权领域的争议问题。根据我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如果需要对执行对象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作出处理决定,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搜查、拘留、逮捕措施等,应当由法官作出命令。执行员得到法官的命令后,才能实施具体的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中发生的异议或者重大争议,属于审判权的范畴,应当由法官进行处理和决定。执行员行使的执行实施权,而不是执行裁决权。
在由于执行权是行政权,执行体制是一种行政性体制,因此,笔者认为,上下级法院执行工作应当采取统一管理、统一指挥模式。具体说来,就是各级法院建立相对独立的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既独立于审判部门,也独立于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上下级法院执行人员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下级执行机构应当服从上级执行机构的指挥。执行裁决权由执行裁判庭的法官集中行使执行裁决权,从而实现审判权与执行权在法院内部的相对分离。
6、有关执行体制改革的其他意见和建议
从过往来看,我国从未设置过独立的专业执行机构。因此,在审执分离改革的背景之下,执行体制改革应循序渐进。改革过程中必须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强化执行队伍建设。执行队伍薄弱,执行人员数量严重不足,且执行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在具体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存在体力与精力不足的情况。同时,随着案件数量的逐年增加和各种活动的开展人案矛盾突出,执行员承受的巨大的工作压力和心理压力。第二、严格任职条件。根据法院辖区的人口和案件数,合理配置执行员人数。新进执行员必须通过公务员考试,并经执行员职业培训合格,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命。第三、调整收入结构。为提高执行员的主观能动性,打击消极执行、怠于执行,建立相应的奖励惩戒考核办法,对于顺利执结的案件,给予承办人员相应的绩效奖励,反之则予以扣除。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县司法行政队伍建设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县司法局坚持以“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为目标,按照“抓班子、带队伍,激活力、提效能,强素质、树形象”的思路,以教育、管理、监督为着力点,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主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为载体,大力加强队伍的政治思想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使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得到了较大提高,工作作风得到明显改善,为促进全县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发挥了积极作用,有力的推动了各项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树立了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政治素质。围绕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解放思想大讨论教育活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为载体,组织全体干部深入学习党的政治理论、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大大地提高了司法行政系统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
(二)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树立良好形象。认真开展了正风肃纪、干部作风整顿、微腐败专项整治等活动,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大力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突出抓好考勤纪律、警车管理、工作效率、窗口文明服务等规章制度的规范和落实。健全了执法司法办案管理制度,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执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措施,进一步严格规范了司法行政队伍行政行为,使全体干警坚持廉洁自律,严格依法办事,强化干部队伍担当意识,服务意识,有力提高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服务质量,树立了司法行政队伍良好形象。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2、人员年龄趋向老化,没有形成梯次结构。40岁及以上的21名,约占68%;30岁以下的仅4名,占13%。在人员年龄结构上趋向老化,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并且由于年龄大,文化层次也相对较低,有的干部职工对法律、政策掌握得不全、不深、不细、不透,一知半解,对电脑等高科技知识了解得更少,不能熟练操作现代化办公设备。这给司法行政工作的开展带来难度,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3、创新意识不够,工作主动性有待加强。少数干部职工满足于完成领导交给的任务,对新时期如何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缺乏研究和探索,开展工作还习惯于老思维、老经验、老办法,缺乏开拓创新。有的干警认为司法行政队伍在整个政法队伍中地位低、职能软,所以缺乏争创一流业绩的工作干劲,工作中存在应付的现象,影响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4、基层司法所人员编制、职级待遇、职能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基层司法所队伍建设取得一些成效,但是至今达不到司法部每所至少3人、所长享受副科级待遇的标准,司法所多为1人所,司法所长均为股级。司法所工作与政法其他成员单位相比自身职能较弱,在各项工作中只是起到“指导”、“协调”、“参与”作用,不具备强制性的特点。现行机制难以满足新时期司法所发展的客观需求,人手少、任务重、待遇差、职能保障不顺的突出问题制约了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今后一个时期特别是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思路和建议。
1、注重人才引进和培养,增强队伍活力。
要注重年轻化、知识化,切实解决人员老化和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良好的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招录或者选调的形式,将具有法律本科专业知识的人才录入司法行政队伍,输入“新鲜血液”,解决人员老化、青黄不接的问题。建立完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长效机制,结合工作需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通过宗旨意识教育、素质能力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等,不断提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建议上级适当降低在编的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司法考试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门槛,提高在编人员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法律业务水平提供一个平台。
2、加强思想和作风建设,树立队伍良好形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加强队伍思想作风建设,通过开展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大精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活动等教育,使干部职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政治立场,强化奉献意识,服务为民意识,树立激情创业、勇于担当,创新进取精神,按照法律赋予的职责和各自岗位的要求,立足于工作实际,忠诚履职尽责,扎扎实实做好工作,认认真真办好实事。
3、加强机制保障建设,推进队伍规范化。
通过积极争取地方编制和招录公务员,完善补充政法专项编制等措施,进一步充实司法行政队伍力量,改善人员不足困境,破解基层司法所“一人所”瓶颈。加强与上级沟通,协调解决落实基层司法所人员职级待遇。完善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以制度的规范化来促进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形成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体制,着力打造一支讲政治、讲正气、讲纪律、讲业务、讲团结、讲争先的司法行政干部队伍。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今年以来,我办坚持业务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艰巨性、长期性,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积极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的有效工作思路和措施,不断提高预防腐败的能力和水平,树立了良好的党风政风。
一、反腐倡廉建设的主要经验和做法
扶贫办党组历来十分重视反腐倡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党组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整体上做到了党风廉政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不断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认真抓好《扶贫工作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意见》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工作。从严要求,明确目标,保证工作件件有人抓,目标层层有落实,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从而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充分发挥制度在惩防体系中的保障作用。按照深
化改革,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要求,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资产管理规定,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改革。进一步强化和完善资金管理制度,特别是对各类扶贫资金的安排与使用,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在全县范围里进行公示。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各项扶贫资金项目安全有效运行。
(三)增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透明度。在选拔任用干部和用人问题上,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切实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协调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检查和考核,对领导干部进行量化评价,使一些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的年轻干部走上工作岗位。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落实,认真贯彻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扩大党内民主,推进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推进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诫勉谈话等制度的落实。
(五)深化思想道德教育工作。以思想道德教育为基础,继续学习贯彻党章,深入开展以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为重点的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等党风廉政教育,
夯实廉洁从政的思想道德基础,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局机关党支部工作的重要内容,渗透到施政活动中,贯穿党员干部履行工作职责的方方面面。
(六)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按照县纪委的部署,对每年的财政扶贫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私自变更项目实施地点。项目实施规模以及违反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管理等违规问题。同时,加强对本单位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存在的问题。要求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严格教育和严格要求,决不能为他们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
二、当前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这些年来,我办在贯彻落实《实施纲要》方面,通过坚持不懈的思想教育,严格有效的制度约束,科学全面的检查监督,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实事求是讲,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党风廉政建设也面临着新的情况,反腐倡廉工作任务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就当前的情况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还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的信心有待进一步增强。有些同志对目前党风现状缺乏科学的分析和科学的态度,仍用封闭陈旧的观点分析党风和复杂的社会现象,往往得出一些不正确的结论和看法。这种思想认识上的片面性,势必造成党风廉政建设问题上的无所作为或急于求成,因而客观上加大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难度。
(二)对反腐倡廉的重要性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很多同志认为,扶贫部门的确不是权力部门,但也决不是反腐倡廉工作的真空地带。扶贫部门如果出现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不仅会给扶贫队伍造成巨大危害,而且还将对整个政府工作造成直接的损失。如果我们看不到扶贫系统反腐倡廉工作的严重性,就做不好扶贫部门的党风廉政和反腐倡廉工作。
(三)对反腐败工作重点有待进一步明确。要通过加强扶贫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增强各级扶贫部门执行党纪政纪的自觉性,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坚决反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定不移地反对弄虚作假,以铲除滞留、挪用扶贫资金的现象,还扶贫工作一方严肃科学的净土。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促进我县扶贫开发工作更好更快地发展。
(四)不断创新发展的思想观念有待进一步端正。新阶段扶贫开发工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果我们墨守成规,没有全新的思维,没有创新的举措,那么我们的工作将难以取得成绩。实事求是讲,绝大多数同志对此都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但是少数同志还存在思想上的疑虑和偏见,认识不到位,直接导致工作难到位。
三、今后一个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建议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中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改革和发展中,积极构建有惩治和预防腐
败体系机制,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为完成扶贫开发工作任务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一)要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设。要继续坚持反腐倡廉大宣教格局,做好以"清正廉洁,永葆先进"为主题的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和党内法规,提高党员干部的遵纪守法意识;要深入开展权力观和政绩观的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先进人物事迹,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继续推进扶贫工作建设,努力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要开展反腐倡廉形势教育和警示教育,增强干部群众反腐倡廉的信心和决心;要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积极引导党员、干部进行自我教育;要继续开展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不断营造反腐倡廉的良好氛围。
(二)要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加大力度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要严肃信访处理工作程序,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既要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又要注意关心和保护干部;要认真坚持信访排查制度,在排查的基础上,做好专项清理与专项调查工作;要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力度,重点查办发生在扶贫系统内部的违法案件,尤其是人财物领域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要严格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要加强对办案规律的研究,综合运用纪律、法律和组织的措施,充分提高办案的政治和社会效果,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
(三)继续深入推进各项制度建设,努力从源头上治理腐败。要认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
今年来,办事处纪工委根据当前党风廉政建设需要,不断加强街道、社区纪检监察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了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促进纪工委在党风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通过调查,也发现了纪检工作在机制运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值得研究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基本情况
办事处事处地处老城区东北部,面积**平方公里,居民**户,**余人。自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中央、省、市、区出台了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各种文件和工作措施,推动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和不断深入。街道纪工委紧紧依据上级精神,在落实制度建设,监督机制、方式等方面大胆实践,克服了人员少,任务重的问题,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每年都查处了一些违纪的党员干部,起到了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工作成效
一是强化了对基层党员干部的监督工作。通过实行监督途径,整合群众资源,调动了群众和党员干部的积极性,有效解决了纪工委监督力量不足和查办案件难的问题,确保了每年处理党员违纪任务的完成。
二是强化了对街道和社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今年以来,纪工委累计组织检查本单位和社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6次,纳入党工委重要议
事日程,纪工委科级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4次,对股级以下党员干部开展廉政谈话3人次,落实监督责任,有力地推动了对街道和社区领导班子及监督检查工作的落实。
三是加快解决了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纪工委紧紧抓住群众关心的低保、廉租房、独生子女费、环境卫生、小区管理、综合治理等问题,积极开展专项检查,帮助解决信访问题,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今年,纪工委参与解决信访问题8起,消除影响稳定的隐患问题7起。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办案力量不强。一是人员不足,虽然街道纪工委都配备了1名纪工委书记和2名纪工委委员,但这些纪检监察干部都兼任了其他事务,从事多项工作,疲于各项工作任务,主动监督的精力很有限;二是业务素质偏低,主要是人员调整频繁,即使他们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业务不够熟悉,缺少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功,更谈不上监督经验,主观上造成监督工作的低效率;三是专业知识缺乏。当前,违纪违法行为带有相当的隐蔽性,手段不断翻新、五花八门,而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对财务、法律等专业知识普遍缺乏,有的显得无从下手。
二是监督线索缺乏。我们街道面积狭小,人口少,而现有党员和干部人数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中最少,社区党员大多都是年龄偏大的老人,实施违纪违法的可能性很小。而年轻外出务工的流动党员即使违纪违法,由于信息不通,也不会受到党纪政纪责任
的追究。其次是街道纪工委是在同级党工委的领导下,对主要领导存在监督不力的现状,同时在同事之间存在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现象,导致这种对身边的党员干部监督不力,对远的又监督不到的窘境,完全是靠举报得到案件线索。
三是监督手段有限。根据有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监督的手段无非是问询、调查、查看资料等,在办理案件时,特别是对一些社区党员和干部的查处,显然是比较虚的,既不牵涉提职,也不影响工资,如果涉案人员不配合组织的调查,就更缺乏硬的措施。四是违纪手段隐蔽。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违纪的手段逐步向隐蔽化、边缘化、“合理化”方向转变,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有的社区以办理低保之际,强行搭车收卫生费,以社区办公经费缺乏为名,强行收取居民盖章服务费,对不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的低保户就收取其公益劳动金等;有的以办理低保为借口收受居民贿赂;有些党员干部、社区干部千方百计钻法律、纪律、政策的空子,打“擦边球”,谋取所谓“合理、合法”利益的行为。
四、意见建议
二、筑牢思想防线。强化对党员干部和社区干部的教育与管
理,以廉政文化进社区为载体,着力扩大反腐倡廉教育的宣传面和覆盖面,突出重点,完善机制,整合各种社会力量,积极调动群众参与廉政文化建设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结合基层实际深入开展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活动,营造浓厚的廉政文化氛围,以筑牢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三、加强制度建设。街道纪工委通过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深入开展。健全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信访网络,实行领导干部接待来信来访日,主动了解和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坚持把解决信访问题与保护群众的根本利益结合起来,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四、强化民主监督。为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街道纪工委建立了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同时与社区干部签订廉洁自律责任状,评议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在聘请“两代表一委员”和素质好的党员和居民作为党风廉政监督员,负责反映基层意见和建议,监督干部贯彻执行各项政策,经常收集基层干部廉情信息,及时发现和解决一些苗头性问题。
五、加强业务培训。注重加强对现有纪检监察干部的学习和培训,通过到外地学习借鉴别人的成功经验与自学党纪党规条例,熟悉纪检监察工作,掌握查办案件的方法和技巧,不断提高自身的纪检监察工作能力。
六、制定政策规定。当前,街道面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繁重与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力量不足的矛盾凸显,迫切需要通过加强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来推动街道反腐倡廉建
设,重点在加强基层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整合纪检监察工作力量、完善社区监督组织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抓好落实。
七、发挥监督作用。一是制定编制和人员配备标准。联合组织、人事等部门,制定纪工委或纪检委员的人员设置标准。保证街道配备专职纪委工书记和两名专职干部。二是积极探索基层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新思路、新途径。
八、加强监督水平。一要优化干部结构。明确专职纪检干部任职条件,严把入口关,注重选调35岁左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政治素养高、原则性强、有专业知识的优秀干部到纪检监察工作岗位。二要加强干部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对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全覆盖。新任纪工委书记、副书记、专职干部必须进行培训。三要规范干部管理,确保人员稳定。建立完善纪检监察干部上挂、下派和多岗位锻炼等制度,对工作业绩突出的干部,予以提拔任用。适当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激励,落实纪检监察干部享受的办案补贴。
九、健全监督网络。一要健全社区监督组织。社区在监委会的基础上都要配备纪检委员。二要明确社区监督职责。社区监督组织的职责是协助纪工委和社区“两委”做好社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要完善社区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规范社区干部行为的制度、监督组织整合力量开展监督的制度、对干部进行评议和考核的有关制度等。
在实际工作中,尤其是从一些地区或单位纪检监察机关上报的有关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看,还确实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规范。今天,我就案件调查情况报告的撰写与报送需要规范的几个问题,与各位领导和同志们共同学习和研究。
一、报送初步核实或调查情况的呈报函
上级交办件,是指上级机关或者上级领导交给承办单位办理并要求报送办理结果的案件或者案件线索。目前自治区纪委向所属单位交办案件主要通过三种渠道:一是信访室以“内纪信字”、“内纪群字”发函,要求报告办理结果;二是案件检查室以“内纪×发”、“内纪×信”(直接发给主要领导同志)发函,要求报告结果;三是案件监督管理室以“内纪案督”发函,对交办件进行督办,并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一)报送时限
自治区纪委对上级交办要结果件的上报时限规定,承办单位未进行立案查处的案件,一般应在收到交办件后3个月内报告结果;立案调查的案件,可在6个月内报告结果。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可再适当延长。
(二)报送方式
凡要求报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在报送案件办结报告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给交办案件的具体部门或交办函明确要求的部门或领导同志。上报材料应一式两份(如属中央纪委交办要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应一式四份)。2、案件承办单位上报查结报告时,要以纪委、纪检组、监察局(室)名义形成呈报函,并加盖公章,不准用复印件上报。3、必须一案一报,不得一个呈报函同时报告两个以上案件。4、原则上不得多头报送,不得越级报送。坚持谁交办报送谁,非特殊要求不得直接报送领导同志。
(三)呈报函的基本格式和内容
1、标题。关于对反映××(单位、职务)××(姓名)××问题调查(初步核实、初步了解)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2、文号。如以纪委名义上报,应使用×纪案报[年份]××号,如以纪委办公厅(室)名义上报,应使用×纪办案报
[年份]××号。
3、主送单位。一般应直接报送交办案件的具体的厅(室)。如果需要给其他部门上报,应另行文上报。
4、正文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核查工作的依据。即根据哪一级机关或领导的交办或决定、批示要求,进行的初步了解、初步核实或者调查工作。
第三部分:核查结论。对于初步核实类的核查结论通常有三种:一是反映问题失实、未发现违纪问题或未发现举报反映的问题。下此结论时,建议不要一律使用“反映问题失实”这样的结论,有些问题是我们在核查中没有查出来或暂时没有发现,对于这种情况就应如实的反映我们核查的结果,最好使用“经核查未发现××有违纪问题”或“经核查,未发现××在××工作中没有××问题”。二是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三是反映问题属实。对于部分属实或属实的,还应简要说明处理情况。
第四部分:呈报单位对核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呈报单位
应对核查的问题或案件提出“我委同意调查组意见,建议了结、建议结案”或其他建议等具体意见。
(四)上报查结报告必备材料
一是对交办要结果件进行初步核实或初步了解的情况报告。必备的材料有两种情况:(1)失实了结件。附:初步核实或初步了解报告。(2)适当处理件。除附初步核实或初步了解报告外,还应附有关适当处理的文书,如书面检查材料、批评教育材料等,如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的,还应付有关文件或通知等。
对署真实姓名的举报人,尤其是上访人员,应将调查核实结果向其进行通报,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应做出书面说明。这些情况也应作为上报查结报告的必备材料。
二、初步核实(初步了解)情况报告
在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除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还包括初步了解情况报告,初步了解是为了提高初核成案率在初步核实前所采取的一种外围调查了解方式,在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没有规定。
对违纪线索进行初步了解后,也应写出初步了解情况报告,初步了解情况报告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写法上基本一
致,只是在调查结论和建议部分有所区别。初步了解的结果:一种是对初步了解的问题进行了结,一种是建议进行初步核实。经初步了解不能直接建议立案,不能建议采取“两规”措施,也不能建议对被调查人员进行工作岗位或职务调整;实践中,经初步了解后,可以对被调查人员进行警示性的谈话或批评教育或作出检查。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简称初核报告,是调查人员对违纪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后,向有关组织或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是作出立案决定的重要依据;是为被反映人澄清事实并了结违纪线索的重要依据;是对核实的问题作出结论和处理的重要依据。
初步核实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标题;2、导语;3、被核实对象的简况;4、反映的主要问题及核实情况;5、存在的疑点;6、处理建议;7、署名。
(一)标题。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不能笼统地写成“初步核实情况报告”,也不能写成“××调查报告”。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调查报告是有区别的,只有立案件才有“调查报告”。初核报告通
大力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既是法院工作的重点,又是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关系着人民法院各项工作能否得到全面发展。去年以来,我们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法官队伍建设、法院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等调研工作,并在全面梳理汇总的基础上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近年来法院队伍建设的措施及成效
坚持司法为民,实现公正司法,关键在队伍。党的十八大以来,山西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个过硬”要求,深入推进队伍思想、作风、能力建设,下大力气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取得明显成效。
(一)注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确保队伍建设政治方向。大力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定期开展院领导讲党课、举办廉政教育专题讲座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干警进行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和廉政意识教育,保证了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不断加强干警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培养法官的人文精神、职业素养,引导法官树立“厚德、崇法、清廉、为民”理念。积极开展党的群众路线、人民法官为人民、廉洁司法集中教育等教育实践活动,自觉践行“忠诚、公正、为民、廉洁”核心价值观,切实做到便民措施从小事做起,利民作风从细节抓起,亲民形象从琐事树起,为民司法从服务做起,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好评。
(二)注重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充分发挥班子核心作用。始终坚持和依靠党对法院工作的绝对领导,不断加强班子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进一步提高了全省各级法院班子的司法决策和管理能力。党组一班人齐心合力,团结进取,形成了分工合作、争创佳绩的良好局面。班子成员率先垂范,在工作和生活中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各项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起到引导示范作用。在院党组的团结带领下,全省法院广大干警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奋力拼搏、勇于奉献,审判执行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长足的发展,干警的司法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
(四)注重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努力塑造法院良好形象。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和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从方便当事人诉讼入手,突出抓好“立案信访窗口”和“法庭服务窗口”,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服务。制定完善了司法礼仪制度、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制度、工作日着装和中午禁酒规定等30余项规章制度,对干警精神风貌、言语仪表都制定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汇编成册下发全省法院对照执行,并由监察室、政治处进行不定期检查,进一步增强了广大干警的组织纪律观念,大到廉政建设,小到着装、车辆摆放,都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坚持把群众工作能力作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中之重,牢固树立
“以当事人为本”的理念,教育干警带着耐心、热心、诚心、爱心去做群众工作,带着定纷止争、息诉罢访、案结事了的责任心去做群众工作,通过自身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的人格魅力去做群众工作,不断提高群众工作能力,靠严格公正的办案质量和温情亲民的执法形象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赞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成效。
(六)注重加强法院系统文化建设,全力打造凝心聚力工程。始终坚持法院文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把法院文化建设作为传承司法文明的载体、展示司法公正的平台、促进司法工作的动力,取得明显成效。大力推进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理念落实到广大干警言行之中,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大力推进法院行为文化建设,以学习贯彻《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人民法院文明用语基本规范》三个文件为切入点,对照检查纠正司法活动中不规范、不文明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法院物质文化建设,加强对审判和办公场所的文化形象塑造,精心打造了
“文化长廊”,建设了图书馆、阅览室、院史室、荣誉室,加强立案、信访等窗口建设的文化投入。进一步规范了审判法庭、人民法庭等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了文化内涵和科技含量,突出庄严、肃穆、公正、文明的司法特征。注重创建关爱干警的文化环境,高度重视对干警的履职保障和安全保障,不断加强文体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为广大干警缓解工作压力、培养良好情趣、保持身心健康提供良好条件。加强对法院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在全省法院开展了文化建设大调研,制定出台了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召开了全省法院文化建设推进会,连续三年开展了法院文化建设示范单位评选活动。
(七)注重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利剑工程”进一步深化。近年来,山西法院着力强化法院队伍的廉洁自律,继续深入推进“利剑工程”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2014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关于全面加强接受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高院党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意见》,积极组织开展反腐倡廉教育培训,在广大干警中广泛开展了廉政关爱谈心、任前廉政谈话、廉政诫勉谈话和领导干部述廉洁、述纪律、述作风、述责任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
“三谈四述一报告”活动。进一步加大审务督察和司法巡查的力度,成立了审务督查机构,制定完善了审务督查机制,先后对出现虚假诉讼案件的6个基层法院分管领导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对不及时报告重大违纪问题的2个中院纪检组进行了通报批评,对出现作风纪律问题较多的25个中基层法院院长、纪检组长进行了诫勉谈话,查处违纪违法干警135人,做到了违法违纪“零容忍”,形成了纪检监察的高压态势,山西法院队伍的防腐倡廉建设开创了新的局面。
二、当前制约法院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人民法院队伍的整体素质是良好的,能够较好地履行审判执行各项工作,但在去年全省法院队伍建设调研中,我们发现队伍建设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并就这些问题专门向省委政法委做过汇报。就队伍监督管理角度来讲,有以下问题需要引起重视。
(一)理想信念有所弱化,进取意识不强。理想信念是支撑法官从事繁重劳动,激发工作积极性的巨大推动力。然而,随着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社会矛盾的加剧,社会各种文化思潮和价值观念冲击着法官的思想,金钱、权力、人情等诱惑不断增多,少数法官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个别法官存在理想信念模糊、社会责任感缺乏、艰苦奋斗精神淡化、团结协作观念弱化等问题,积极进取的意识不强。
(二)司法需求不断增长,干警能力作风仍需改进。从队伍整体情况来看,人民法院干警文化素养不断提高,学历层次不断上升,
(三)司法权威有所削弱,法官被认同感明显下降。新形势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社会民众对人民法院、法官的信任和满意度较以往有所下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有所弱化。特别是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受各种因素的制约,人民法院不能轻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需通过协调撤诉来化解这类案件矛盾,常使当事人对法官产生不信任,甚至产生敌对情绪。民商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法官更是经常受到辱骂、恐吓、诬告、诽谤等人身攻击。法官作出裁判以后,当事人由于对法官不信任,导致对裁判结果的不认同、不执行,法官的辛苦努力难以得到社会认同。
(四)职级待遇偏低,部分干警积极性受到影响。法官超额的工作量与超负荷的身心压力,并未相应带来政治待遇与经济收入的同步提升。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原有的福利待遇或奖励政策被取消,物质收入一定程度上又回到
(五)过分强调调解结案,法官形象受到影响。调解结案能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但由于部分法官对“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审判工作理念的理解片面化,考核体系对调解率考核指标的过分偏重,使得审判实践中调解工作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异化,部分法官过度调解的现象普遍存在。上级法院对诉前调解设定目标值进行考核通报,基层人民法院大力加强诉前调解工作,为达到目标值而进行的不懈努力相继带来立案难问题,导致当事人认为其诉权被剥夺。同时,诉讼调解考核高权重的设置以及列入多项考核体系,带来了法官在诉讼过程中的过分调解,“以判压调”、“久调不决”、“当断不断”甚至以牺牲一方当事人利益达成的调解协议损害了当事人的部分权益,导致当事人对法官的公正立场及司法能力产生怀疑,影响了法官的公正司法形象。
(六)涉诉信访考核责任较重,法官接访维稳压力偏大。上级人民法院定期对赴省进京等涉诉涉执信访情况进行通报、排名,地方党委、政府将涉诉信访工作全面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在全国、地方
(七)干部管理主体不够明确,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法院干部的管理主要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主要是监督指导。但近年来,受客观因素影响,系统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增强,每年上级法院部署开展的各类教育活动、明察暗访、司法巡查、审务督察等工作较多,虽然取得很大成效,但对地方党委的管理工作产生了一定影响,造成了多头管理,头绪多、成效少,管理不善、措施不力、责任不清的现象。与此同时,因监督管理不够系统,管理手段欠缺,只强调管理,不重视效果,对各级法院反映的法官短缺、职级待遇、司法警察和聘用制书记员、法官保障机制等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没有足够重视和妥善解决,严管不到位,厚爱不体现,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监督管理的权威受到大打折扣,导致上级法院关于队伍建设的部署安排、从严管理干部的措施办法,下级法院仅仅是疲于应付,停留在表面,没有深入地贯彻落实。
从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三)基层法院审判资源配置难度较大。受编制限制,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无法通过招录方式大量增加干警数量。在有限的政法编制中,又有相当一部分干警因繁杂的行政等事务不在审判一线。受地方政策的影响,部分未到退休年龄的院领导和中层干部退居二线,导致实际办案人数减少。另外,部分接近退休年龄的法官因审判压力较大、身体机能、进取心下降等原因,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存在懈怠办案现象,使得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力量难以应对不断增加的审判工作任务,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
(五)司法外部法治环境欠佳。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没有得到切实落实,外部因素对司法裁判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部分民众缺乏对司法规则的自觉遵守和价值认同,有的通过网络、媒体等对办案法官施加各种压力以影响裁判结果。一些媒体为追求新闻效应进行负面夸大或失实报道等行为,一定程度地影响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也使得法官的职业尊荣感在持续高压和负面宣传中逐渐缺失。
(六)法官职业保障不够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和思想观念的变化,起诉至人民法院的纠纷矛盾越显尖锐,部分当事人采取谩骂、侮辱、诽谤、威胁等偏激方式表达诉求带来的司法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使得法官职业风险不断提高,职业尊荣感不断下降。另一方面,法官在职业地位、工资收入、福利待遇等方面几乎与同级别其他公务员没有差别,且职务晋升空间相对狭小,法官职业待遇政策也很大程度上落实不到位。
三、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意见建议
(三)修改完善考核体系,缓解法官工作压力。考核体系在某种程度上是审判执行工作的“指挥棒”,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能够引导法官科学办案,并能帮助一线法官松绑减负。对现有考核指标设置进行科学调整并确定合理权重是缓解法官工作压力的当务之急。一是科学设置合理的质效指标考核内容。要严格按照法律精神和审判规律设定质效指标,适当增减指标或调整其权重,如对诉前调解成功率、结收案比不作考核;对诉讼调解率等规定合理幅度或下调其权重;对涉诉信访案件的信访原因进行分类,改变不问原因就采取一票否决等做法,建立有效的信访终结制度等。二是注重考核结果的合理运用。一方面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导向作用,将考核结果与法官年终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等适度挂钩,明确法官努力方向,但要防止走极端,仅以
“数字”论英雄。另一方面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考评结果找准本院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调整平衡办案力量,拾遗补缺。
(五)优化外部司法环境,提升干警的职业尊荣感。一是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通过审执活动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民生,为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服务,通过公正司法来获得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法官的理解和尊重。二是积极推进司法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组织公开示范庭、开展巡回审判等活动,使群众走进司法、了解司法,进而理解司法、信任司法。三是注重发挥行政审判规范行政机关行为的功能。发挥行政审判辐射作用,做到审理一起案件,规范一类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引导。四是加强司法宣传。充分运用案例报道、以案说法、媒体宣传等手段,向社会宣传法治理念,宣传人民法院工作,塑造法官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六)加强文化建设,有效凝聚队伍力量。一是围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司法为民宗旨,结合各地实际,确立品牌目标,加强文化建设,营造文化氛围,为干警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减轻干警工作的压力。二是提升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内涵。注重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相结合,
在立案、审判及办公等场所布置形式多样的名言警句或书画,使干警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熏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司法论坛、研讨会、主题演讲、与高校建立实践基地及青年干警论坛等文化交流活动,提高干警的文化素养。三是创新形式,打造人民法院管理文化和审判文化。在建章立制上下功夫,狠抓每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保障制度有效实行。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落实司法为民措施。通过创新发挥文化作用,引领人民法院工作迈上新台阶,树立和增强干警的自豪感。
(七)推进能力作风建设,增强队伍整体素质。一是强化干警法治思维。加强干警的教育培训,教育干警自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办案件、干工作,在执法办案中坚决守住法律底线。二是不断提高干警司法裁判水平。注重岗位练兵,围绕提高驾驭庭审和依法裁判的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优秀合议庭、精品案件及优秀裁判文书等竞赛活动,形成比中赶、赶中学的进步成长氛围。三是深入开展
“两评查”活动。采取示范观摩和自评自查相结合,现场旁听庭审和评查庭审视频录像相结合,以评查找差距、补短板、促审判,进而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四是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司法的人文性和谦抑性,通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内控制度体系,坚持把预防警示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查办违法违纪行为作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重要环节,规范工作流程和干警言行举止,打造公正廉洁文明的司法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以及法官被认同感。
(八)深化党建工作,发挥党员干警的积极引导作用。始终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工作思路,在队伍建设中充分发挥党组织尤其是党组的核心作用。一是强化民主集中制,抓班子带队伍。院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严格管理,营造风清气正、奋发向上的氛围,增强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二是加强党组织和制度建设,合理设置党的基层组织,把党支部建在庭上。建立健全支部各项工作制度,推进党建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三是结合执法办案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干警的先锋模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