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全国税务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为选拔适岗人才,充实教学科研和管理人员队伍,结合工作需要,税务干部学院2023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招聘方案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根据工作需要,税务干部学院扬州、北京、长沙、大连四校区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8名。其中,扬州校区招聘4名,北京校区招聘8名,长沙校区招聘10名,大连校区招聘6名;面向应届毕业生招聘5名,不限对象招聘23名;A类岗位(专职教师岗位)招聘12名,B类岗位(行政管理类岗位和非专职教师专业技术类岗位)招聘16名。具体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2023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表》(以下简称《岗位表》)。
二、报考条件
(一)报考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3.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4.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
5.具备应聘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技能等资格条件(详见《岗位表》)。
北京校区部分岗位招聘对象为应届毕业生。其他岗位招聘对象范围不限,凡符合岗位报名条件者均可应聘。
北京校区招聘岗位面向应届毕业生的,限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培养方式为非定向,按时毕业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及两年内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以及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取得国(境)外院校学位、学历学制1年及以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仅限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其中,北京生源应届毕业生指入读高校前为北京市常住人口户籍、不需要进京落户的学生;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需符合北京市引进毕业生要求,即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不属于定向和委托培养,就读学历期间未与任何单位存在劳动(录用、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按时取得学历学位的非北京常住户口应届毕业生。
取得境外学历学位证书的报考人员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6.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岗位要求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年龄一般为35周岁以下(1988年1月1日后出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可放宽至40周岁(1983年1月1日后出生)。《岗位表》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要求,年龄计算方法不变。
8.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立案审查期间或曾经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近三年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中曾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人员,现役军人、定向生、委培生、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回避关系包括《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第六条以及《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的情形。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二)组织报名
报名时,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提供虚假报考信息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每人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报考人员须使用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三)资格初审
对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
(四)试讲(面试)和能力测试(A类岗位)
1.试讲(面试)。试讲(面试)总分为100分,包括教学试讲和结构化面试两部分。其中,教学试讲得分、结构化面试得分各占试讲(面试)总分的60%、40%。教学试讲和结构化面试均采用百分制。试讲(面试)开考比例为1:3。
教学试讲主要考核专职教师岗位所需的教学能力、教学素养、业务技能。结构化面试主要考核专职教师岗位所需的专业理论知识、科研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人际交往能力等。
试讲(面试)成绩当场公布,合格线为70分。教学试讲成绩和结构化面试成绩均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方可参加能力测试。教学试讲成绩低于42分或结构化面试成绩低于28分的,不得进入能力测试环节。
2.能力测试。能力测试采用百分制,包括笔试和学术评议两部分,其中,笔试占40%,学术评议占60%。能力测试合格线为60分。
学术评议由各校区自行组织实施,主要对报考人员提供的科研成果进行评价,总分为100分。
3.综合成绩计算。综合成绩按试讲(面试)成绩和能力测试成绩的一定比例折合计算,即综合成绩=试讲(面试)成绩×60%+能力测试成绩×40%。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和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和体检范围人选。综合成绩并列的,按试讲(面试)成绩得分排序和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试讲(面试)成绩仍并列的,按学术评议成绩得分排序和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试讲(面试)成绩、能力测试成绩、综合成绩总分均为100分,分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五)笔试和面试(B类岗位)
B类行政管理岗位和非专职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考试均采取笔试、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由税务干部学院统一组织实施,面试由各校区依规自行组织实施。
1.笔试
2.面试
(1)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2)发布面试公告及面试确认
(3)面试资格复审
(4)递补面试人选
已经进入面试名单的人员,放弃或被取消资格时,各校区研究决定需要递补人选的,在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中,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进行递补。
(5)面试
3.总成绩计算
总成绩采用百分制,按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计算,即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面试后应按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以每个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考察和体检人选。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笔试成绩仍并列的,则加试一场笔试,总成绩排名以加试成绩为准。加试安排另行通知。
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加试成绩和总成绩等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六)考察和体检
因考生放弃考察、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岗位空缺的,各校区研究安排递补并及时公布。需要递补的,根据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七)公示招聘结果
公示期满,根据公示情况依规研究确定招聘人员。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予以聘用;对有影响聘用问题的,不予聘用。因考生放弃或公示结果影响聘用造成岗位空缺的,各校区研究安排递补并及时公布。需要递补的,根据该岗位的综合成绩从到低分依次递补。
(八)办理聘用手续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审批及聘用手续。聘用审批后,各校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对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受聘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聘用合同,或在职人员提供不了与原单位解除关系证明,或应届毕业生未能按期取得相应学历学位证书的,取消聘用资格。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1.扬州校区:0514-87806933
2.北京校区:010-69665899
3.长沙校区:0731-82648245
4.大连校区:0411-88126041
1.扬州校区:0514-87806706
2.北京校区:010-69668560
3.长沙校区:0731-82648777
4.大连校区:0411-8812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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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表
原标题: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校)2023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