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郭桥:完全用制度进行管理是不可行的。中国的文化是一个太极文化,制度与道德就像阴阳两极,只有在制度和道德中智慧地选择才是有效的管理。制度只是一个工具,什么时候用、怎么用,要看企业的具体情况。对于我的企业来说,我们还在开疆辟土的阶段,所以对企业更多的是把握政策方向,而非制度管理。制度管理过多的负面效果便是,员工怕做多做错,而不敢往前冲,那企业就无法发展。而在企业“守成”时可以多些制度,但在发展阶段应多给政策。

江妙敏:如果说从被制度管理和拟订制度两者选,我还是喜欢拟订制度。当然,从管理本身而言,不能全靠制度,制度用来约束与梳理公司事务,完全靠制度制约人,只会适得其反,相应时候要以人性化来管理公司。

王德生:是的,我认为对于一个房地产公司来说,制度是必要的,而且很重要。这几年我们强调做事情要标准化、流程化、制度化。不过,说起来很容易,但是要真正做起来很难。

《沪港经济》记者:你是否满意于已有的制度你的员工理解、认可这些制度吗

郭桥:我们所订的制度,是要让员工能够接受。作为管理层,应多观察,看现有的制度给员工带来的是一个怎样的精神状态。如果反馈的结果不好,就应该意识到制度存在着问题,员工并不能接受。接下来便是研究是否要修改,如何修改才最有效。

江妙敏:我对现有的制度是比较满意的,当然也还在不断完善中。打个可能不恰当的比喻,我一直认为公司领导应能上升到“牧羊人”的境界,而不是一个“牵牛”的人。牵牛的人是要牵着牛去做事,但我更愿意拟订制度后,大家遵照规则去落实工作。当然,由于各种因素,并不是每位员工都会完全尊重与遵守制度,他们在认可制度的同时,往往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具体执行时出于某种目的而绕开现行制度。所以,我认为要以制度和职业道德进行双重管理。

王德生:公司刚开始运行的时候,就要求每一个部门流程化管理。两年后,这就演变成了公司的规范化制度。实际上,员工开始时往往觉得这样很麻烦,他们很不理解,甚至抵触。为此,管理者必须懂得让员工从这个制度中得到好处。尝到甜头后,他们就会去遵守制度,渐渐养成习惯。

《沪港经济》记者:对企业来说,你认为什么是好的制度什么是坏的制度

郭桥:企业制度应根据企业的内在需要制定。员工能接受,同时不抑制生产力,就是好的制度。反之,抑制生产力,员工又不能接受,那就是坏制度。

江妙敏:实际上没有绝对的好制度和坏制度。我认为当员工可以充分理解和执行它的时候,这就是好制度。我甚至认为,好的制度应该将制度与科学管理结合起来,高效、务实、管理有序。同时,好的制度是带有感彩的,即以人为本,甚至有“悲悯”、“义气”的概念成份。企业家对待员工要有感情,不能机械地用制度把他们框死,这样,员工会更充分地理解和执行它。这就是好制度。

王德生:我认为,好制度和坏制度是很难定义的,要看效果。所谓效果是给公司创造利益。公司的利益最大化了,员工的福利也上来了,那就是效果好的制度。比如交通法规,你说是好制度还是坏制度是好的呀!因为它避免意外发生。虽然你可能会嫌麻烦,但是如果你不遵守,那就会威胁你的生命。

《沪港经济》记者:制度有盲点吗你怎么看待制度的盲点

郭桥:我认为制度的盲点一定存在。初创的企业有制度盲点,成熟的企业也有盲点。做企业就是在不断摸索中尽力减少制度盲点。

江妙敏:十全十美的制度,我也在追求过程中。再完善的制度,随着相应要素的变化,都会出现盲点。要善于发现盲点,敢于改正盲点,根据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我曾经碰到一件事,一位员工工伤,本来按制度规定,支付该支付的医疗费,赔偿该赔偿的损失即可。同时,也是按制度规定,在不能工作期间要适当扣除部分工资的。后来那位员工和我讲了家里实情,他带着两个小孩很辛苦,希望公司能予以照顾不扣工资我认为,这也算是当初制订制度时的盲点。后来,虽然我还是扣了他工资,但在其他方面进行了补偿,而且还对制度进行了修改,并且收到了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成效。

王德生:当然有啊,我们平时为什么经常修改制度――有补充、有删减、有改变,就是因为在发展过程中发现了其中的盲点。制度永远有盲点,永远不可能达到无懈可击的程度。

《沪港经济》记者:你怎么看待制度考核是不是每个岗位都适合考核

郭桥:我认为制度考核是需要的,但是不能过度依赖。制度管理的模式,实际上是一种牵牛式的管理。领导发号施令,实际上就像拿着鞭子赶牛一样,是用制度压制员工,是最没有效率的一种管理模式。还有一种我很提倡的模式,就是牧羊式管理,由公司领导来开发一片草地,完成一种商业模式的拟定,然后,用道德和制度这两只牧羊犬来控制羊群。

江妙敏:考核制度很有必要,考核是一个监督和激励的双刃剑,合理用好,其锋无穷。无论什么岗位,有的人认真完成他的工作,有的人偷工减料,为什么两个人得到的却是同样的结果呢这就需要经过考核,加以相应的奖励和惩罚制度。当然,有时岗位很难定量指标考核,比如行政人员的工作,故需要灵活运用定性法则观察进行评定。

《沪港经济》记者:有两种企业,一种是海尔模式,进行军事化管理,可看上去不怎么人性化;一种是谷歌模式,上班可以看电影吃零食,看上去很人性化。你怎么看

郭桥:这个不能一概而论。企业分为很多种,生产型企业、IT企业等,性质也很不同。一种是要靠效率才能出结果,但另一种,主要是创意型的企业,靠的是创新能力,这样的企业就不能给员工太多的制度。假如一个画家,你规定他每天9点上班,5点下班,而且必须画出一幅画,效果肯定不好。我们要求的是效果,哪种效果对企业最好,就要采用与之相对应的管理方式。

从广义上讲,“中国模式”是指中国现代性社会构建的目标和路径,即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诸方面的现代文明秩序。

本文论述集中在经济领域,讨论重点不是经济结构而是经济制度,即市场机制中政府的职能。

一,“中国奇迹”是否展现了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模式

持续30年的经济高速增长,使中国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在相当程度上也改变了全球的经济版图。

经济学家的观点大体上可以分成两派,一派认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表明中国已建立了一个区别于欧美“盎格鲁-撒克逊”的新模式,其主要特征是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可以充分调动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高效决策。

另一派认为,所谓中国经济增长的奇迹是“发展主义政府”主导经济的产物,而这与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出现的“东亚模式”具有共同特征。但经济学的研究和实践证明,这种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而且,会造成资源浪费、结构失衡、公共产品缺失、社会不公和腐败贪污等问题。

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政治、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现象。

亚洲金融危机后,大多数东亚国家已摆脱了这种模式,实现了从威权到民主的转型。

此次金融风暴中使欧美经济体系弊端的显现,而中国应对危机的成功表现使得“中国模式论”占了上风。

二,所谓“中国模式”是改革中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一种制度创新。

“模式”(经济发展模式)不仅表现为一种差异性,还表现为它的可示范作用和普遍意义。

中国经济发展之路的差异性主要表现为转轨过程中渐进式的路径选择和旧体制的影响,即政府对市场管制和行政干预。

我不赞同市场原教旨主义的自由放任观点和制度,但中国当下政府对市场的管制和干预已经超越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形成了政府对市场的某种程度的替代。

在转轨初期,作为一种过渡的制度安排,它具有合理性。但将之固化、强化,并作为经济发展的模式,则会束缚企业家的创新精神,扭曲资源配置,这有悖于市场化改革的目标。

特别值得警惕的是,政府职能的固化和强化不仅受到观念上的影响,而且成为权力和资本相结合形成的特殊利益集团的驱动。

因此,“中国模式”的差异性更多地表现为转轨中的路径选择,而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一种目标模式。

当下中国经济改革所要解决的问题是政府职能转变,而不是通过理论包装使其得到某种正当性。

对“经济发展模式”的价值判定,即优与劣、好与坏不是经济增长的速度,而是经济增长的效率和质量、财富分配的公平与公正、对私有财产和个人自由选择权利的保护。

只有具备了这些特征,这种模式或制度才能充满活力、才可持续、才具有竞争性、才能真正反映现代社会的核心价值。而“中国模式论”的论据和中国的现实尚不能充分证明这一点。

中国30年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经济、社会问题,一部分是旧体制带来的,一部分是现有模式产生的,所以这些问题在现有模式下难以得到解决。

那么中国30年的经济增长是否能够简单地归结为所谓东亚的“发展主义政府”模式呢我以为也不尽然。

首先,从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的职能和角色来看,中国政府已经远远超过了“东亚模式”。“东亚模式”或“发展主义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主要表现为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和汇率、利率的管制,中国政府除了上述方面,还直接控制经济资源,如土地、矿产等,参与市场竞争(国企),并通过行政审批干预经济活动。

与“东亚模式”相比较,这种体制具有更为复杂的意识形态-政治权力-利益结构,因而从威权走向民主的转型更具挑战性。

其次,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基本动因主要不是来自政府在市场活动中的特殊角色,而是政府放权、市场发展的结果。

这一过程可以看做是制度的变迁,即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轨大大降低了制度运行的成本-交易费用,在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进程中,释放出了人力资源的生产力和创造性。

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中国加入了WTO,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使中国进入了全球的产业链,由此大大扩展了生产边界(潜在生产能力)。

概括地讲,内外制度的改革,是中国过去30年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基础因素。与“东亚模式”相比较,中国的制度改革可以释放出更大的“帕累托改进”空间。

基于上述分析,我不赞同时下的所谓“中国模式论”,并对其表现出的民族主义和排斥欧美文明的情绪保持警惕和担忧。

一、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1.领导要经常深入科室,调查研究,直接掌握情况,抓好典型,协助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2.深入科室,重点抓医疗、护理、教学、科研、后勤保证以及服务质量、病人生活等工作。听取病员和医务人员的意见,表扬好人好事,改进工作。

3.院领导查房每周一次,带领有关干部深入科室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院领导要参加部分业务实践,如查房、重大手术、疑难病例的会诊、危重病员的抢救及其他有关业务活动等。

二、会议制度

1.院办公室会:由院长主持,副院长、机关各科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参加。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和安排工作。

2.院周会:由正、副院长主持,科主任(负责人)、护士长及各科负责人参加。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小结上周工作,布置本周工作。

3.科主任会:由正、副院长主持,科(室)主任或负责人参加,汇报研究及交流医疗、管理、科研、教学等工作情况。

4.科周会:由科室正、副主任主持,病房、门诊负责医师等和护士长参加。每周一次,传达上级指示,研究和安排本周工作。

5.科务会:由科室正、副主任主持,全科人员参加。每月一次,检查各项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的执行情况,总结和布置工作。

6.护士长例会:由护理部正、副主任或正、副总护士长主持,各科室、病区护士长参加。每周一次,总结上周护理工作,布置本周护理工作。

7.门诊例会:由医务科或门诊部正、副主任主持,所有在门诊工作的各科负责人参加,每月一次,研究解决医疗质量、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急诊抢救、病人就诊以及门、急诊管理等有关问题,协调各科工作。

8.晨会:由病房负责医师或护士长主持,全病房人员参加。每晨上班十五分钟内召开,进行交接班,听取值班人员汇报,解决医疗、护理以及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布置当日工作。

9.工休座谈会:由病房护士长或指定专人召开,工休代表参加。院每季一次,科室一般每月一次,听取并征求住院病员及家属的意见,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三、请求报告制度凡有下列情况,必须及时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请求报告:

1.严重工伤、重大交通事故、大批中毒、甲类传染病及必须动员全院力量抢救的病员时;

2.凡有重大手术、重要脏器切除、截肢、首次开展的新手术、新疗法、新技术和自制药品首次临床应用时;

3.紧急手术而病员的单位领导和家属不在时;

4.发生医疗事故或严重差错,损坏或丢失贵重器材和贵重药品,发现成批药品变质时;

5.收治涉及法律和政治问题以及有自杀迹象的病员时;

6.重大经济开支报批时;

7.增补、修改医院规章制度、技术操作常规时;

8.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院外会诊、参加会诊、接受院外任务时;

9.参加院外进修学习,接受来院进修人员等。

四、院总值班制度

3.做好值班记录,认真交接班,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卫生工作制度

1、把爱国卫生运动列入医院工作的议事日程。成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或小组,每年至少开会四次。

2.宣传“除四害、讲卫生”知识,教育群众养成卫生习惯,树立以卫生为光荣,不卫生为耻辱的社会风尚。医院应成为“除四害、讲卫生”的模范单位。

3.要认真搞好室内、环境和个人卫生,切实贯彻饮食卫生“五、四”制,认真执行隔离消毒制度,搞好污水、污物、垃圾处理,防止污染和交叉感染。

4.坚持突击与经常相结合,建立每日清扫和每周大清扫的卫生制度,节假日大搞突击卫生运动。

5.认真抓好卫生检查、竞赛、评比,定期公布检查结果。

6.有计划地植草、种树,美化环境。

7.认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按国家规定,对“三废”(废水、废气、废渣)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病案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病案室,负责全院病案(门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2.门诊和住院病员应有完整的病案。病员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病案室应定期回收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是否完整,同时要填好分类卡片,依序整理,装订成册,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3.本院医师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按期归还。对借用的病案,应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院外医疗单位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时,需持有介绍信,经医务科批准,可以摘录病史。

4.住院病案原则上应永久保存。

七、医疗登记、统计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和健全登记、统计制度。

2.各种医疗登记,要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妥善保管。临床各科要填写好病案首页、出院卡片、出入院登记,并按时填报病员流动日报。门诊各科应填写好病员流动情况和门诊登记。医技科室应做好各项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登记。

3.医疗质量统计,一般包括出入院数、治愈率、病死率、床位使用率、床位周转次数、平均住院天数、病员疾病分类、初诊与最后诊断符合率、临床与病理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无菌手术化脓感染率、手术并发症,以及医技科室工作数量、质量等。

4.医院应根据统计指标,定期分析医疗效率和医疗质量,从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5.统计员要督促检查各科室医疗统计工作,按期完成各项统计报表,经领导审阅后,报卫生行政部门。

八、医学图书管理制度

2.凡院内职工、进修、实习人员借书,必须遵守图书室一切规定,持借书证办理借阅手续。离院时,必须办理好还书手续。

4.必须妥善保管图书,不得在书刊上批画、撕剪、涂写,不得损坏或丢失,否则应按规定赔偿。

5.图书室工作人员应定期购买、登记、整理、收集、分类编号、装订图书、杂志和报纸等。

6.建立图书目录索引卡片,方便查阅。

7.图书室必须保持清洁、安静和应有的照度(不得低于50勒克习)。有条件的医院图书室和阅览室应分别开设。

8.密切配合医疗、预防、教学、科研等各项任务,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定期介绍新书刊内容。

九、进修工作制度

1.进修工作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统一计划安排。

2.医院要有专人负责进修工作,认真执行进修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掌握进修人员条件。各科要选派有经验的医务人员指导进修。带教者应根据进修人员具体情况拟定计划,定期检查,努力完成。

4.进修人员的处方权,由指导医师提出,经科主任批准,报医务科备案。

5.医院领导要经常了解进修人员思想情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改进工作。

6.进修人员在医疗工作中有特殊贡献者应给予表扬。医疗作风恶劣或犯有严重错误者,由医院提出意见后,连同材料和本人一起送回单位处理。

7.进修期满,应做好考核和书面鉴定,办妥离院手续。

十、赔偿制度

1.因工作失职、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国家财产损失,根据情节轻重、本人一贯表现,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或酌情赔偿。

2.凡属使用太久以及在抢救病员时损坏之器材,经有关人员证明可免予赔偿,但要填写报损单。

3.遇有大批财物遗失或霉烂,药品失效、虫蛀时,除及时向领导汇报外,应检查原因,追究责任。

十一、传达、门卫制度

1.住院处和病房应随时将入、出院和转科病员的姓名送交传达室。传达室要建立并管好住院病员一览表,按探视制度准予探视。

2.传达室工作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工作中既要坚持制度,又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文明礼貌。

3.凡出入医院住院部的人员按规定配带证件;出、入院凭出、入院通知单;陪伴凭陪伴证。危重探视凭病危通知。门卫有权查验有关证件。

4.凡住院病员和陪伴人员携物品进院、出院时(凭放行证),必须经过检查后方可放行,否则传达室有权查问或扣留。

十二、入、出院工作制度

1.病员住院由本院门诊医师根据病情决定,凭医师开具之住院证,门、急诊病历,公费医疗证,记帐单(自费者按规定预交住院费)到住院处办理手续,住院处再通知病区。危重病员可先住院后补办手续。

3.病员出院由主治医师或负责医师决定,并提前一天通知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病房护理人员应赁结帐单发给出院证,并清点收回病员住院期间所用医院的物品。

1、公司实施人才开发战略,充分发挥员工潜能。实行升迁靠业绩,留走靠制度,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从而实现公司人力资源的科学配置。

2、公司基于业务上的需要,员工应无条件接受内部调动与工作安排,被调动的员工不得借故拖延。

3、有特殊业绩或能力的,经总经理批准可破格晋升。

晋升

1、晋升员工必须为正式员工,须于现职位服务不少于四个月,期间没有任何纪律处分。

2、以员工之员工考绩、工作经验、年资及升级面试或测验之结果为准则。

降职(级)

1、故意违反合法或合理的命令;

2、经常疏忽职责,出勤不出力;

3、违反纪律,不遵守公司制度;

4、不胜任岗位要求。

5、降职者,则其薪金按新安排职位的等级工资而作合理的降薪调整。

内部异动

1、原则:公司谋求公司与员工利益的最大化,但员工利益须服从公司利益,异动人员须服从公司的工作调配安排。

2、方式:调动、轮换、转岗、待岗。

离职制度

1、正式员工辞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未经批准或擅自离职,须扣除一个月薪金作为代通知金。

2、员工连续旷工达三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

3、自动离职、已批准离职而在五个工作日内未办理离职手续的人员,工资不再予以结算。

4、离职手续由人力资源部按劳动法有关规定办理。

离职手续包括:

(1)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2)按《离职交接单》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4)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方可领取离职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薪金;

(5)第一负责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6)离职前,人力资源部可根据情况进行离职面谈,听取员工意见。

三、医师开出医嘱后要仔细复查,无误后交护理人员执行,护理人员对可疑医嘱必须询问清楚后方可执行。

四、在抢救和手术中,不得不下达口头医嘱时,由经治医师下达口头医嘱,护士复诵一遍,医生核实无误方可执行,事后医师要及时补记医嘱。

五、医师下达医嘱要认真负责,不允许不见患者就下医嘱。

六、护士要每班查对医嘱,夜班查对白班医嘱,每周由护士长总查对一次,护理部对医嘱要随时抽查,转抄医嘱必须由另一名护理人员查对方可执行。查对人员要签字。

七、手术后和产后患者要停止术前和产前医嘱,重开医嘱,并且分别转抄于医嘱本和各项执行单上。

八、需要下一班护士执行的临时医嘱交接班时,要说明并在护士值班记录上标明。

九、一般情况下,无医嘱,护士不得对患者做对症处理。如在抢救危重患者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场,护士可针对病情给予临时的必要处理,但处理后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查房制度

一、科主任、主任医师查房每周l~2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内容包括审查和决定急、重、疑难患者及新入院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计划,抽查医嘱、病案、护理质量并听取各级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的意见,进行必要的示教工作。对所查病人,应亲自询问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了解生活和一般状况,并全面查体。

二、主治医师查房,每日一次,应有住院医师参加,内容包括:系统了解主管住院患者的病情变化,系统进行全面物理检查,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对新入院、重危、未明确诊断、治疗效果不好的患者进行重点检查讨论,确定新方案,决定出院、转科、会诊,检查所管住院医师的病历,对不符合病历书写要求的,都要一一予以纠正,听取患者对医护人员的意见。

三、住院医师查房每日上、下午至少各一次,系统巡视,检查所管患者的全面情况,对危重患者随时视察处理,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患者都要重点巡视,根据各项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提出进一步检查、治疗意见。检查当天医嘱执行情况,必要时给予临时医嘱。妥善安排患者的膳食,主动征求患者对医疗、护理、生活安排等方面的意见。

四、业务查房:由业务院长率领,医务科、护理部及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每周一次。查房内容包括医护质量、医疗制度、病区管理等,查房结束后由医务科记录质量、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五、护理查房:由病房护士长组织护理人员每周进行一次护理查房,主要检查护理质量,研究解决疑难问题,结合实际教学。

六、行政查房:由院长率领,由院长办公室召集有关科室负责人参加,每周一次。内容包括:行政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病房管理、医院秩序、爱国卫生等。查房结束后,由院办公室详细记录工作质量、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一条总则:为严明纪律,奖罚分明,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率;本着公平竞争,公正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贯彻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工作流程、明确岗位职责、公司根据各部门之间协作事项与工作流程,特制订本奖罚制度。

第二条:公司奖罚制度本着“奖惩结合,有功必奖,有过必罚”的原则,与员工岗位职责挂钩,与公司经济效益相结合。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奖罚制度,贯穿于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中,公司所有员工须自觉遵守并相互进行监督。

第四条:奖励或处罚方式:

1、处罚方式:现金处罚(从当月工资中扣除并通报)

2、奖励方式:公司实行红包奖励制度,根据各部门的阶段工作考核情况,随时、月底或年底发放。

第五条:员工奖励主要有通报表扬和奖金奖励,程序如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办公室、本部门审核;

3、总经理办公会议会审;

4、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处罚办法,员工如果损害公司利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1、通报批评;

2、经济处罚;

3、降级;

4、辞退;

第七条: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励

1、完成本部门工作计划指标,创造较大经济效益奖200元;

2、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设,被公司采纳,并取得一定效益的奖励200元;

3、节假日经常加班,并取得显著效果者奖励元;

4、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者奖励100元;

5、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工作成绩突出者奖励100元;

6、堵住公司经济漏洞,并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者奖励200元;

7、当月全勤,无请假、旷工、迟到者奖励60元;

8、其他对公司做出贡献者,总经理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按成绩大小予以奖励100元至200元;

第八条:员工有下列行为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并作处罚。

1、迟到、早退一次罚款100元;

2、值班睡岗一次罚款200元;

5、不按要求打扫卫生罚款100元;

6、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中伤他人、制造事端者罚款200元;

7、遗失经营管理之重要文件、物品或工具罚款100元;

8、不按时参加公司的会议培训罚款100元;

9、不配合各部门工作,不服从分配的罚款200元;

10、部门经理及主管责任人对本部门制度的宣传贯彻、执行和监督负直接责任,对部门人员奖励或处罚承担200%责任,即同时按对员工奖励、处罚数的200%的比列奖励、处罚本部门经理及主管负责人;

11、若被处罚员工屡教不改,重复同样错误,或不听劝阻,或不服从管理者,则制度执行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加倍处罚直至停职处理,造成后果的,由被处罚当事人承担后果与损失;

12、凡是部门经理或主管发现问题不及时纠正,或包庇下属、隐瞒事实者,与责任当事人处以同等处罚;

13、各员工之间相互监督、检查、发现隐瞒、包庇问题或知情不报,并造成损失的罚款200元;

14、完不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任务,罚款100元;

15、参照员工管理制度,违反制度的罚款200元;

第九条员工有以下行为者,给予降级、辞退或开除处分,对处以辞退、开除处分的员工,公司不予任何经济补偿,并按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情况酌情赔偿公司。

损失:

1、于受聘时虚报资料,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

2、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要求情节严重;

3、蓄意损害公司或他人财物;

4、故意泄漏公司机密,把公司客户介绍给他人或向客户索取回扣介绍费,致使公司蒙受损害;

5、拒不执行总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他人工作的;

6、滥用职权,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7、财务人员不坚持财经制度,丧失原则,造成经济损失的;

8、贪污、盗窃、行贿受贿、敲诈勒索、赌博、流氓、斗殴,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

9、挑动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或领导威信,影响恶劣的;

10、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11、旷工或从事其他兼职的;

12、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声誉,组织、煽动怠工,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挟领导,扰乱公司秩序的;

13、违反公司规定屡教不改的;

14、因工作需要调派工作,无故拒绝接受的;

15、因行为不当,失信于公司的;

16、其它重大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员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实际损失情况赔偿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领导职工发现员工犯有各项《制度》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员工也可检举、揭发任何人的违纪违章行为,要求处理。

第十三条:办公室接到报告、检举、揭发,立即报总经理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完毕,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书》呈报总经理批准,交有关部门执行并通知受处分人。

第十四条:给予员工处罚,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罚人进行申辩。

第十六条:员工对所受惩罚存异议者,应于处分决定形成3日内陈述理由申辩,并以申辩后之核定作为公司最后之决定,当事者不得再存异议。

关键词:自首;自首认定;以自首论;法制史;司法实践

自首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量刑方面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自我国第一部刑法典(即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79《刑法》)颁布以来,自首这一重要刑事法律制度在司法认定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争议颇多。

一、自首的概念与本质

《刑法》第67条第1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的,以自首论。"据此,完整的自首概念应当表述为: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向司法机关或有关单位、个人(含有告诉权的个人)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关于自首的本质问题,理论界上曾有过"悔罪说"和"主动承担刑事责任说"两种观点,惟无论哪种观点都无法涵盖自首的全部情况。本文认为,会出现无法涵盖系因对自首本质的不全面认识所致,此两种观点仅将自首理解为犯罪人犯罪后的一种行为表现,或只从犯罪人的角度理解该行为的内在属性。事实上,不同犯罪人的自首行为系完全可能出自于不同的主观内容。无论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它罪行,均出于犯罪人自己的自由意志。

二、自首的发展沿革

西周时期,《尚书·康诰》中就有"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的记载,出现了自首制度的雏形。秦代,自首已成为一种正式刑罚制度而存在,根据《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把其段(假)以之,得及自出,当为盗不当?自出,以亡论。其得,坐藏(赃)为盗;盗罪轻于亡,以亡论。"汉承秦制,对秦律中自首制度有所继承和发展。《汉书刑法志》记载,杀人造成死伤结果的自首,按律只能减轻,不能除其罪。汉律对自首作如此分别,无疑是对自首制度的一大改进和完善。汉代以后,魏、晋、南北朝及隋律皆取消"自出"、"自告"的称呼,而统一称为自首。

自首制度从西周至隋朝历经千年的历史发展及演进后,于《唐律》被规定得相当全面、细致,体现了极高的立法水平,成为封建社会自首制度的立法典范。

《唐律》对自首制度的规定,采取了一般原则和具体规定相结合的立法体例,因完备而着称。《永徽律·名例篇》中"诸犯罪未发而自首者,免其罪"明确确立了自首减免刑罚的原则。宋承唐制,一方面扩大了自首的范围,包括了"犯罪已发"的自首;另一方面,宋律将"坦白"纳入"自首"中,无疑使自首制度更具体化和科学化。

纵上,自首制度首见于西周,确立于秦,历代相继,完备于唐,发展于宋、明、清。可以说,古代的自首制度,既是我国历史文化中灿烂的一笔,也为完善现代化自首制度提供了宝贵的数据。

三、司法解释的瑕疵探析

为了使《刑法》较为原则、笼统的规定得以明确化、具体化,便于司法实践操作,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第2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第4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刑法》关于以自首论规定的不足,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方面,没有对某些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概念进行界定,另方面,把"正在服刑的罪犯"界定为"已宣判的罪犯"、"其它罪行"限定为非同种罪行不太科学等。"以自首论"应界定为:"被依法关押的人员,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对于其中"司法机关"的外延、"尚未掌握"的标准应作出准确的界定。

笔者认为,在对"司法机关"的外延作出界定时,应以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为原则,但同时要有一定的弹性。因为在一般情况下,采取关押犯罪分子的机关是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此种情况下把"司法机关"界定为"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符合我国立法原意,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如实供述本人的其它犯罪事实,从而节约司法资源。相反,如果将司法机关作广义的理解,会导致许多应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不能作为自首处理,这不利于实现设立自首制度的目的。与此同时,还要考虑一些特殊情形,因而在界定"司法机关"时不能"一刀切",要留有一定余地,以适用特殊的个案,实现刑法公正、正义的价值。

从司法实践来看,司法机关"还未掌握"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1)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2)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3)司法机关已知道犯罪发生,并已有个别线索或者证据使司法机关对该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2]。其认定标准不外乎三种:客观标准、主观标准和主客观统一标准。主客观统一标准结合两方面的因素加以综合判断,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判断标准。但什么情况下主观标准占优势,什么情况下客观标准占优势,什么情况下主、客观标准平分秋色?笔者认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析"还未掌握":当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犯罪分子的罪行,犯罪分子以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而主动如实供述的,应以自首论;犯罪分子知道司法机关已经掌握自己的罪行,而如实供述的,则应以坦白论;司法机关实际尚未掌握犯罪分子的罪行,只要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应按自首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以自首论"的立法宗旨。

四、自首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展望

自首制度本质上是一种体现刑法谦抑与宽容的奖励制度。在谦抑与宽容日益成为刑法制度价值追求的当代社会,国家应当从更多的层面增加刑法中的奖励机制。考察刑法内容会发现,与刑法中体现严厉惩罚意图的立法相比,表现宽容的立法内容相对要少得多,如立法中从严性处罚情节多为明确得"应当型"情节,而从宽性情节则多为"可以型"情节。在司法实践中,奖赏机制的不均衡并没有束缚住刑法宽容的价值追求。实际上许多原本是酌定考虑的从宽事实已经被司法界"行规化"对待,如犯罪后犯罪人及其家属的积极退赔、赔偿表现,已经成为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依据,只是少了一个立法的明确规定而已。同样一个道理,上述自首制度的种种"异化"表现也是对我国刑法中奖赏机制不均衡现状的一种调试,是司法实践主动追求刑法谦抑与宽容的自觉表现。实际上,这已经表明我国还应创建更多的,实现刑法谦抑、宽容价值的奖励机制,以避免类似与自首制度"异化"的其它异化情况出现。可以看出自首制度在我国越来越向宽容化发展,这是符合当代刑法发展趋势和自首制度设立的立法精神的,相信这种趋势将来会在我国的刑事立法上有所反映。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67.

一、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般认为,审前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教育刑理论

在人类刑法史上,以惩罚和威慑为核心的刑罚观念曾长期占据主导地位。19世纪后半期,随着刑事近代学派登上历史舞台,教育刑理论逐步兴起。这一理论认为,适用刑罚不能只是为了机械的报应,更重要的目的在于通过教育改造犯罪人,使之改恶从善,重返社会,惟此方能有效地预防和遏制犯罪。教育刑理论反映了人类刑罚文明的进步,已为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所普遍接受。有些国家甚至在宪法中表达了教育刑的理念。例如,意大利宪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刑罚不能有与人道相悖的处遇,必须以对被判刑人的再教育为目的。[②]

由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审前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教育的有效性要求“因人施教”,尽管犯罪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群体有其共有的特性,在每一个具体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行为人的人格特征、所处环境、平时表现、致罪原因等各有不同,只有通过细致而周密的调查,查明上述各种因素,才能帮助法官选择最具有针对性的处遇措施,进而使矫正机构实施有效的教育和矫正活动。

(二)再社会化理念

从社会学的视角看,罪犯再社会化是人的社会化的一种特殊形式。所谓人的社会化,是指人类个体自降生以来不断学习、接受社会规范和社会价值,从而由一名“生物人”转变为“社会人”的心理和个性发育过程。[③]正常的社会化过程意味着个体与社会的协调发展,而不完全和有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则可能导致人格倾向的形成和行为的发生。从一定意义上讲,犯罪就是罪犯社会化缺陷的产物。为了弥补原来社会化过程中的缺陷,国家及社会对社会化的失败者实施强制性的再社会化。罪犯再社会化就属于这种强制性的再社会化。

罪犯再社会化这一命题是在教育刑理论的基础上引发出来的。自19世纪末的刑事近代学派提出教育刑理论后,这一理论经过不断的演变和发展,便形成了20世纪50年代在欧美轰轰烈烈展开的重返社会(rehabilitation)或再社会化(resocialization)思潮。罪犯再社会化的思想,以使犯罪人顺利地重返社会为刑事政策的基本理念。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先生将再社会化原则作为现代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之一。他认为,再社会化原则即指刑罚权的界限与行使,应以犯人再社会化的需要为依据,刑罚的宣告与执行应能作为犯人再社会化的手段。因此,唯有符合再社会化原则的刑罚,方是有意义而必要的刑罚,一切足以阻挠犯人再社会化之目的的构想的刑罚,应尽量避免。[④]在一些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典或监狱法典中,明文规定了罪犯再社会化的原则。[⑤]

对于犯罪未成年人而言,强调再社会化理念尤为重要。未成年人之所以涉足犯罪,就是因为基本社会化过程中出现了问题,通过审前调查活动,弄清问题的症结,对症下药,实施有效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才能帮助其顺利完成社会化进程,成长为健全而负责任的社会成员,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及人类的可持续性发展。

(三)刑罚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原则,是指法官在适用刑罚时,不仅要充分考虑行为人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也要适当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小,在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判刑以及最合适的刑种、刑度及执行方式,以有效地实现矫正罪犯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别处遇,正是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具体展开。

刑罚个别化原则可以说是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演绎的结果,同时也是实现教育刑及再社会化理念的必由之路,而审前调查正是配合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制度支撑之一。早在1955年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大会上,就提出:实行个别处遇,应从人格之调查分类着手,必先根据精密的调查,由是进而决定个别处遇之方法,始便于分类收容。日本犯罪学家菊田幸一,则把判决前的人格调查称为寻求处遇方法的辅助手段,是处理犯罪人的首次处方笺。审前调查制度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更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措施的适用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犯预测水平的限制。正如台湾学者林纪东先生所言,要把假释制度运用的好,有赖于事先精密的审查和事后适当的管束。[⑥]这里所指的事先周密的审查,就是指对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和再犯可能性大小的测定,而为了提高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必然有赖于建立科学的审前调查制度。

二、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域外借鉴

1、瑞典

在瑞典,根据《社会服务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当一般公民或警察发现少年刑事案件后,负有义务通知社会福利委员会,而委员会则将案件委托有关机关或学校进行调查。如果少年、儿童有可能存在身心缺陷时,则由医生或心理学家参与调查。法律规定对于调查未满15岁的儿童时,儿童的父母应当出席。社会福利委员会审查调查报告后,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保护处分措施。

2、埃及

在埃及,根据《青少年法》的规定,在对违法犯罪青少年作出判决之前,青少年法院的司法人员要对该青少年的各方面情况进行全面而周密的调查,并向青少年法院提出报告。青少年法院在审判青少年犯罪案件时,还应听取社会监督人就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和管教办法等进行的汇报,以便作出有针对性的判决。

3、印度

在印度,根据中央少年法的规定,逮捕少年时,警察必须将逮捕事实向缓刑官报告,缓刑官接到报告后,应着手对涉案少年展开社会调查,调查的内容包括犯罪少年的人格特征、经历及家族历史等。缓刑官提供的报告对于少年福利委员会和少年法院处理案件有重要影响。被判缓刑的少年,缓刑官负有监督帮助的职责。[⑦]

4、日本

在日本,根据《少年法》的规定,家庭法院调查少年事件时,务须就少年、保护人或关系人之现状、经历、素质、环境等,运用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及其他专门知识,努力为之。

5、泰国

在泰国,成立了专门的青少年观察监护中心,警察在发现青少年犯罪案件后,应先交由观察监护中心的检察员、教官要对违法青少年进行调查,包括对其家庭背景、青少年本人的历史、违法的背景等等,从而研究分析青少年违法的动机、人身危险性以及改造可能性,然后作出结论性报告,供有关警察和检察官处理时参考。[⑧]

6、马来西亚

在马来西亚,根据《少年法院法》的规定,法院在决定对少年的处置措施之前,首先要派出保护观察官以访问少年的家庭、学校、工作单位,并用面谈的方式进行调查,来收集少年的一般行为、家庭环境、健康状况等有关情况,以便采取相应的矫正措施。另外,还由州当局选举两名顾问帮助少年法院的工作,两名顾问中须有一名是妇女。顾问的作用在于就有关儿童和少年的刑罚和处置事项提出建议,供法院参考。

7、香港地区

在我国香港地区,为了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最适合他本人的矫正措施,法律要求法官在判决时要充分考虑青少年犯罪人的个性、体能、精神状态等情况。在开庭之前,一般由社会福利署的工作人员先对违法青少年的有关个人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犯罪成因、身心发育状况、情感类型、兴趣爱好、成长环境、学业情况等,并起草调查报告向法庭提供。另外,香港还建立了青少年罪犯评估专案小组,该小组由惩教署及社会福利署的专业人员所组成,专责就年龄介乎14至不足25岁的男性罪犯及14至不足21岁的女性罪犯的个案,向裁判官或法官提供关于判刑的综合专业意见。专案小组成员通过研究法庭转介的个案,在其后递交法庭的报告中,推荐最适合的自新计划供法庭参考,以协助对定罪的青少年罪犯作出判刑。[⑨]

8、澳门地区

在我国澳门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未成年疑犯在接受未成年人法庭询问之前,社会重返厅的技术人员会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家庭、学校、人际关系等方面作出评估,然后向法庭提交报告。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充分考虑未成年犯罪人的人格状况和再社会化需要。

9、台湾地区

在我国台湾地区,依《少年事件处理法》的规定,在少年法院专设少年调查官,其主要职责是调查、搜集关于少年保护事件之资料。少年法院在接受移送、请求或报告少年事件后,应先由少年调查官调查该少年与事件有关之行为、其人之品格、经历、身心状况、家庭情形、社会环境、教育程度以及其它必要之事项,提出报告,并附具建议。少年法院依少年调查官调查之结果,参酌事件之性质与少年之身心、环境状态,作出最合适的处分措施。

三、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中国探索

尽管审前调查制度在我国尚未实现立法化,但有关的司法解释涉及一些这方面的内容。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另外,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借鉴域外经验,进行了审前调查制度(有的地方称“人格调查”或“品行调查”)探索和尝试。下面略作介绍:

(一)青岛市法院系统的探索

2003年开始,青岛市法院系统在审理少年犯刑事案件时,在全国率先实施“人格调查制度”,结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环境、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等每个失足者的不同情况,在量刑时体现出刑罚的人性化和个别化。

青岛市法院系统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法院委托社会调查员进行的,而社会调查员主要由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退休老干部们担当。社会调查员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人的同意后,在充分保护被告人隐私权的前提下,就未成年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涉案前后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广泛调查,并在开庭时宣读书面报告。

(二)合肥市中院的探索

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试行了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前人格调查制度,并在中国首家出台《社会调查员制度实施办法》。其具体实施方式为:由法院委托未成年人保护机构选定的社会调查员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作为特殊的诉讼参与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之外,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日常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并出具书面报告在法庭宣读,供法院量刑时参考。

法院对社会调查员的具体要求是:坚持公正、中立的原则,客观、全面地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工作,分析失足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深层次原因,实事求是地撰写包括未成年人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在校(或就业)表现、社会交往、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及对自身行为的思想认识等内容在内的详细的调查报告。社会调查员应当熟悉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热心从事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的工作。[⑩]

(三)北京门头沟法院的探索

北京门头沟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也进行了这方面的试点。该法院的做法是:聘请来自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通过调查向法庭提供有关未成年犯罪人的社会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行为人的家庭出身、成长经历、受教育情况、性格特征、在校表现、社区评价等,供法院量刑参考。[11]

(四)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的探索

2005年,该院推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人格调查制度,就是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情况”界定为性格特征、精神状态、知识水平、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兴趣爱好、家庭环境7个方面,每一方面再细化成若干具体参数指标,如性格特征细化成内向、外向、平和、暴躁等,由各种参数形成一览表,提讯时交由本人填写,之后由父母填写,在校生再交班主任和同学填写,最后由承办检察官将上述三类表格信息汇总,形成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人格调查分析报告》。检察官通过对报告的分析和对家长另外进行的问卷调查,结合具体案情,得出是否有逮捕必要的结论。

笔者认为,上述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于审前调查制度的探索是值得肯定的,当然,由于尚处在摸索起步的阶段,还存在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调查主体不统一,调查人员缺乏专业性;调查分析报告的设计过于简单,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人格量表测定,有一定的随意性,等等。但总的来说,审前调查制度的建立是完善我国少年司法乃至整个刑事司法工作的一个方向,应在进一步扩大试点、全面总结经验得失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以立法形式将审前调查制度确立下来,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四、未成年刑事案件审前调查制度的构建模式

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出现了构建中国的审前调查制度的意见,但在具体设想上各有不同。下面介绍一些主要的争议问题,并略述浅见。

(一)关于审前调查的主体

关于审前调查的主体是分歧较大的一个问题。在此问题上,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1、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这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应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全面调查,除对犯罪行为等案件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外,还须对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个人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12]

2、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即持此种意见。认为一般应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秦皇岛市海港区检察院在试点中就是由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的。

3、由法官进行调查。如有学者主张,人格调查的主体应该是法官。从法理上来说,人格调查结论对于量刑具有重大影响,委托他人调查难以确保其结论的真实性。法官作为刑罚裁量的主体,为保证量刑适当,应当对犯罪人的个人情况亲自调查,这种调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结果的过程。[13]

4、由从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中选定的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如青岛和合肥法院系统的试点中就采取这种方法。

5、由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北京门头沟法院的试点中采取此种做法。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意见,即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是不可取的。审前调查主要是一种人格调查、社会调查,同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在性质和内容上有很大的不同。从实践看,公安机关机关着力于对案件的侦破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因而对行为人人格状况的考察普遍重视不够,即便是考察人格状况,也往往只重视考察那些法定情节,尤其是从重处罚情节,如是否累犯等,而对被告人的成长背景、一贯表现、犯罪原因等很少涉及。另外,尽管有时为了侦破的需要,公安机关也会考察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但这种考察仍是浅层次的,并不会系统、深入地考察、分析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因此,公安机关难以代行审前调查的职责。

上述第二种意见,即由控辩双方进行调查,难以保证调查结论的全面性和公正性。在我国,公诉机关将主要精力放在有罪的指控和论辩上,另一方面,律师等辩护人由于处在辩方的立场上,控辩双方的利益冲突决定了其很难在审查调查工作中保持中立性。

上述第三种意见,即由法院亲自进行调查,亦有不妥。法官亲自跑学校、跑家庭、跑社区,进行调查,显然与法官的裁判职能与中立地位不符。

至于上述第四种意见,即委托社会上热心于未成年保护事业的公民担任社会调查员进行调查,虽然有利于发动社会力量参与,体现司法民主化理念,但这种由一般公民进行的调查显然专业性不够,难以保障调查结论的科学性。

比较而言,笔者认为上述第五种意见更为合理。从大多数国家或地区的做法看,审前调查大都是由一个专门的机构负责,而这一机构一般就是社区刑罚执行机构,因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植根于社区,在调查的开展上有着其他机构不具备的诸多便利。如英美的缓刑官的职责之一就是为法官提供判决前的报告,就对犯罪人适用监禁还是社区方案提出意见。我国也可借鉴这种做法。在我国目前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基层司法行政机构是实际上的工作主体,当然,由于立法不健全等原因,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脱节的不正常现象。我国有相当学者主张,以现有的司法行政机构为基础,构建专门的社区行刑机构,笔者亦持此种意见。将来可通过立法形式,赋予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审前调查的职能,由该机构的专业人员制订细致的涉案未成年人人格调查量表,根据表格反映的内容,综合确定未成年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矫治难易程度,帮助法官作出合理、有效的处遇措施,以促进对未成年人刑罚适用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关于审前调查的内容

关于审前调查的具体内容,各方面的意见也不尽一致。笔者认为,审前调查的重点,应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各种主客观因素及其形成、发展与演变的过程,以及对未成年人不良性格与行为的形成有过重要影响的人和事件。至于调查的具体内容,笔者认为主要应包括以下方面:

1、个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具体年龄、受教育程度、健康状况,生活经历,以及案发前的身份和社会经济地位,如是在校学习还是务工、务农,是否有辍学、流浪等情况。

2、犯罪事实方面的调查。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关系、被害人是否有过错,以及犯罪的目的、动机、手段,等等。

3、犯罪前后表现情况的调查。包括平时的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为、犯罪后的认罪、悔罪态度等。

4、家庭背景的调查。包括家庭成员的构成,监护人的职业、收入、健康情况,父母的个性与和睦情况,父母对孩子的管教情况,等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父亲或母亲去世、父亲或母亲被判刑入狱以及父母离异等情况;父母是否存在对孩子虐待、体罚或管教不当等情况,父母是否具有赌博、酗酒等不良行为;父母之间是否因感情不和而经常发生吵骂、厮打现象,等等。

5、学业情况及学校环境的调查。包括学习成绩如何,对学习、对老师的态度,是否有退学、逃学等情况,学校管理秩序如何,学校是否重视品行教育、法制教育及心理健康教育,是否存在歧视差生、体罚学生等现象,学校周边环境如何,等等。

6、行为人居住环境及近邻环境的调查。包括家庭迁移的情况,所在社区的治安秩序好坏,邻里是否和睦,等等。

7、行为人的性格特征、兴趣爱好、智力能力等情况以及交友情况。尤其要注意是否有吸毒、酗酒、赌博、早恋、网瘾、夜不归宿等不良表现,是否接触不良的阅读物、光碟、网站等,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现的人进行交往,等等。

(三)关于审前调查的方法

审前调查工作应坚持全面、直接和科学的原则。

1、全面原则

是指凡是同案件形成和案犯处遇有关的各种事实因素,都应纳入调查的范围。只有通过全面、细致的调查,方能查明引起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真实原因,进而采取合理的处遇措施,实现理想的矫治效果。

2、直接原则

在调查工作中,应强调直接接触、实地考察的原则,以保障调查结论的准确性、可靠性。例如,通过会见涉案未成年人、走访其家属、邻居、老师、同学、同事等,以取得第一手的调查材料。

3、科学原则

审前调查是一种专业性的活动,为此,调查人员应具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背景,并掌握一定的社会调查技能,如面谈与沟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调查量表、撰写分析透彻的调查与评估报告,等等。为保证调查结论的科学性,在必要时,应委托专业机构及人员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的鉴定。

[①]参见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82页。

[②]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林译:《意大利刑法学原理》,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48页。

[③]参见兰洁主编:《监狱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8页。

[④]参见林山田著:《犯罪问题与刑事司法》,台湾商务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133页。

[⑤]例如,荷兰《关于刑事机构的1951年法令》第6条规定:矫正处分应有助于使囚犯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⑤]德国1976年公布的刑罚执行法规定:自由刑执行的目的,在于使犯人重返社会后不再实施犯罪行为,自由刑的执行亦起一般预防的作用。我国台湾地区《监狱行刑法》第1条规定:徒刑、拘役之执行,以使受刑人改悔向上,适于社会生活为目的。我国澳门地区刑法典第40条第1款则规定,科处刑罚及保安处分的目的“旨在保护法益及使行为人重新纳入社会”。

[⑥]参见林纪东著《监狱学》,台北三民书局1978年发行。

[⑦]参见康树华、刘灿璞、戴焱云编著:《中外少年司法制度》,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3页。

[⑧][日]菊田幸一:《泰国少年司法制度》,陆青译,载北京大学法律系国外法学研究所编:《外国少年司法制度与日本保护青少年条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58——70页。

[⑨]参见香港惩教署主页:info.gov.hk

[⑩]参见2002年12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

[11]参见2005年7月7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

第一次月考之后,我们把座位从原来的“秧田式”变成一直坚持到现在的“茶馆式”。查阅了一些资料,也在班级里做了一些调查,我选择了制定班级小组评比奖惩制度,以期在小组之间形成一种你追我赶的竞争意识。我们以《乡宁一中学生行为规范量化考核方案》为模板,在征集每位学生的意见的基础上,分别请学习委员制定学习细则、纪律委员制定课堂纪律以及宿舍纪律的细则、团委书记制定行为规范细则、卫生委员制定班级卫生细则、班长对各细则进行整理汇总,最后在班会课上,逐条地进行表决,最终通过,从而形成了《班级小组评比奖惩制度》,以积分的形式评定每个小组的表现,并有一些象征性的惩罚与奖励。制度初成之时我们就相约,先试行几周,试行期间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修正,最后再定稿。看似完美的制度却等不到定稿的时候就被废除,但是其中的反思才刚刚开始……

反思制度的失败,大概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操之过急

制订制度之初,我过于追求全面,从一开始,我们的制度就有100多条细则,以期能对所有学生的所有行为进行精细化管理。但是这也导致了记分的学生无法记清所有细则,从而出现该扣分的没有扣分,不该扣分的扣分了,该加分的没有加上,不该加分的乱加分;同样的行为,在第一组加分了,第二组没有加等等现象。这使各小组量化评分不公平,久而久之,就会引起小组之间的不满,甚至引发组与组之间的矛盾。

制度的制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定要慢慢来,不能操之过急。刚开始的时候可以少一些细则,关键是要让每一名学生都能非常熟悉,不至于出现记不住的现象。然后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不断地修正、增加、完善。小组合作评价制度和其他各项班级制度的建设一样,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更不是从网上下载一个在别人手里行之有效的制度就可以的,而是一个根据班级实际情况,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逐步发展的过程。二、内容过细

我们期待着能够更为精确地、量化地管理班级,制定的内容非常琐细。如仅关于课堂上回答问题的加分扣分细则就有很多,而且也非常复杂。主动回答与老师点名回答是不一样的,复习旧知识与学习新知识也是不一样的,上述几种情况下答对与答错,加分与扣分都不一样。学生心中都有一理想国,在那里,学生的所有表现都被严格地按照预定程序量化,那里不会有加错分,也不会有扣错分,但是这些都太理想化了。

一、科内会诊

对本科内较疑难或对科研、教学有意义的病例,由主治医师提出,(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召集本科有关医务人员参加,进行会诊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和统一诊疗意见。会诊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历并分析诊疗情况,同时准确、完整地做好会诊记录。

二、科间会诊

1、门诊会诊

根据病情,若需要他科或专业会诊者,由病人持门诊病历,直接前往被邀科室或专业会诊。会诊医师应将会诊意见详细记录在门诊病历上,并同时签署全名;属本科疾病由会诊医师处理,不属本科诊疗范围的病人应转科被邀请科室或再请其他有关科室会诊。

2、病房会诊

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供简要病史、体检、必要的辅助检查结果以及初步诊断和会诊目的及要求,并将上述情况认真填写在会诊单上,由主治医师签字后送往会诊科室。

被邀请科室医师会诊时,主管经治医师应全程陪同进行,以便随时介绍病情,听取会诊意见,共同研究治疗方案,同时表示对会诊医师的尊重。会诊医师应以对病人完全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会诊,并将检查结果、诊断及处理意见详细记录于会诊单上。如遇疑难问题或病情复杂时,应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会诊,尽快作出诊疗方案并提出具体意见。对待病人不得敷衍了事,更不允许推诿扯皮、延误治疗。

申请会诊尽可能不迟于下班前一小时(急症例外)。

3、急诊会诊

4、院内大会诊

会诊由申请科室的科主任主持,医务科参加,必要时分管副院长参加,由主治医师报告病历,经治医师作详细会诊记录,并认真执行会诊确定的诊疗方案。

5、院外会诊

需转外院会诊者,经本科室主任审签,送医务科登记,报分管副院长审批。

6、外出会诊

外院指定邀请我院医师会诊,必须提供单位(医务科)介绍信,经我院医务科同意,办理外出会诊手续后方可外出会诊,否则由此发生的医疗纠纷或交通事故,由外出应诊医师本人承担一切责任。

7、会诊时应注意的问题。

申请会诊科室应严格掌握会诊指征,必须由主治医师以上医师审核同意。

切实提高会诊质量,做好会诊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经治医师要详细介绍病历,会诊人员要仔细检查,认真讨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主持人要综合分析会诊意见,进行小结,提出具体诊疗方案。

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拒绝按正常途径邀请的各种会诊要求。

会诊制度(二)

一、会诊范围

凡遇到以下情况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及时提出会诊。

(一)患者入院七日后仍未确定诊断者,必须在三日内组织科内或院内会诊。

(二)患者住院两周后治疗效果不显著并逐渐加重者。

(三)已提出重危报告的患者,诊断治疗尚不明确者。

(四)凡术前诊断不明确或技术水平难以胜任的手术。

(五)患者有严重的并发症及多脏器损害。

(六)对患者实施新开展的技术项目、技术操作。

(七)患者及家属对诊断、治疗过程提出异议的。

(八)特殊身份的患者(老干部、老、海外侨胞、外籍)。

二、会诊形式

(一)科内会诊:由经治医生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组织科内医务人员集体会诊。

(二)科间会诊:门诊由接诊患者的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并在门诊病历中注明,由病员直接到有关科室会诊。如遇不宜搬动的病员,应由接诊医师将会诊医师请到本科会诊或作相应辅助检查。

(四)医师外出会诊(执业)及外聘专家来院会诊。

(五)急会诊:申请科室要在会诊单上标明“急”字,应邀科室应随叫随到。最迟不得超过10分钟。

三、会诊要求

(一)科间会诊、院内会诊及急会诊的要求

3、会诊前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要详细汇报病史,明确提出会诊应解决的问题,做好会诊记录,科主任要进行小结并认真组织实施会诊意见。

4、凡提出会诊的科室,会诊前必须事先做出书面摘要报送医务部,会诊由申请科室主任组织,经治医生认真做好记录,医务部做好备案。

(二)医师外出会诊(执业)的要求

1、医师外出会诊(执业)为其它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必须经医院批准。未经医院批准,医师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医院高级职称医务人员(正、副高级职称),外出会诊(执业)、调休、事假一天需请示报告,经医务部准假方可;一周内超过两次需经主管院长审批,医务部备案。

3、会诊医师要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外出会诊(执业)。双休日、节假日科主任外出亦需到医务部登记批准。

4、医院批准医师接受会诊后,会诊医师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证会诊质量和安全,应当建议将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5、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规、法律、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医师在外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家属的钱物,不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6、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7、会诊结束后,会诊医师要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情况报告院医务部。医院将建立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9、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要统一支付给医院,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医院将拿出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的60%给会诊医生作为劳动报酬;节假日出外会诊的,医院将拿出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的80%给会诊医生作为劳动报酬。

(三)外聘专家来院会诊的要求

1、临床科室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患者自愿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来院会诊时,经治科室要向患者说明会诊目的、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请医务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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