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分配团职以下职务的军队转业干部(以下简称军转干部)。
第三条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全市军转安置工作,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转办)负责全市军转安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安置工作基本原则:
(三)核分选岗安置。采取量化核分方式,军转干部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并依次在公布的安置计划内选择安置单位。
(四)空编安置。编制军转安置计划主要根据当年军转安置任务及单位编制情况确定,凡有空编的单位原则上都要接收军转干部。检法系统接收军转干部需增加编制的,从国家下达的专项编制中解决。
(五)专业对口安置。对学历层次较高、具有专业特长、从事医疗护理的军转干部,采取专业对口的办法安置,以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
第二章核分办法
第六条基础分。基础分由军龄分、学历分、学位分、任职分构成:
(二)学历分:按本人取得国家承认最高学历记分,不累计记分。高中及中专1分,大学专科2分,大学本科3分,研究生学历4分。
(三)学位分:按本人取得最高学位记分,不累计记分。学士学位1分,硕士学位2分,博士学位3分。
(四)任职分:按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团职按整年计算,余出部分不足6个月的,取对应分值一半计算,6个月以上的按整年计算。营职以下(含技术职务)按本人现任职务规定分值记分。
正团职:主官每年6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5分,非领导职务每年4分。
副团职:主官每年3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2分,非领导职务每年1分。
营职:正营职24分,副营职23分。
连排职:正连职22分,副连职21分,排职20分。
技术职务:技术6级28分,技术7级27分,技术8级26分,技术9级25分,技术10级24分,技术11级23分,技术12级22分,技术13级21分,技术14级20分。
第七条加分。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和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军转干部予以加分。
(一)荣誉称号、一等功、战时二等功加10分,二等功、战时三等功加5分,三等功加1分。
(二)立功可累计加分。平时三等功加分累计不超过3次。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对应分值加分。
(三)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舰艇等工作的军转干部加特殊贡献分。特殊贡献分按月加分,每工作满1个月加0.1分。
第八条减分。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或在现任职务级别受过纪律处分的军转干部予以减分。
(一)对上年度安置未报到的军转干部,次年减10分,第三年减20分,第四年不予接收安置。
(二)因主观原因受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的军转干部,分别减10、5、4、3、2分。
(三)因连带责任受过降职(级)或者降衔(级)、记大过、记过、严重警告、警告的军转干部,分别减5、2、2、1、1分。
(四)因同一问题受多种处分的,按最重处分对应分值减分。
第三章安置程序
第十条核分公示。核分由所在部队干部部门负责并填报《军转干部综合评分表》,市军转办组织各军兵种转业部门对核分进行相互复核,由军转干部确认签字后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公布计划。市内军转安置计划分别制定团职计划、营职计划、连排职计划和技术职务计划,报经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确定岗位。各接收单位根据军转干部自身情况、安置政策规定,确定具体的安置单位、岗位及职务,报市军转办备案。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对拒不接收军转干部或者未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等部门应停办或缓办其人员调动、录用、工资和编制等审批事项。
第十七条军转干部在核分中有作弊行为的,不得参加集中选择安置单位。已参加选择的予以取消选择资格,另行安置。
第十八条军转干部选择接收单位后逾期不报到的以及安置到公安局不按要求参加体检的,不再安置到其他单位,作退档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单位安置军转干部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大连市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修改<大连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三、第六条第四款修改为:“任职分:按转业移交时的职务为准。团职按整年计算,余出部分不足6个月的,取对应分值一半计算,6个月以上的按整年计算。正团职:主官每年6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5分,非领导职务每年4分。副团职:主官每年5分,其他领导职务每年4分,非领导职务每年3分。营职:正营职18分,副营职16分。连排职:正连职14分,副连职12分,排职10分。技术职务:技术6级26分,技术7级24分,技术8级22分,技术9级20分,技术10级18分,技术11级16分,技术12级14分,技术13级12分,技术14级10分。
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立功可累计加分。平时三等功加分累计不超过3次。因同一事件获得不同奖励的,按最高奖励对应分值加分。立功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五、第七条第三款修改为:“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或者从事飞行、规艇等工作满10、15、20年分别加5、10、15分。在西藏或其他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连续工作满5年的加3分。”
《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安置办法的通知》
根据国家关于军转安置工作“进一步健全考核选调、考试考核、积分选岗、双向选择等分配办法”的要求,为不断提高军转安置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大力推行“阳光安置”,我市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坚持以核分安置为主,双向选择为辅的安置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改进双向选择安置工作
(一)双向选择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核分安置前完成。双向选择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中省直单位按计划接收军转干部;
2、市直党政机关确需采取专业对口接收军转干部;
3、事业单位接收军转干部;
4、相对艰苦的基层一线接收军转干部,如信访、执法、窗口等职位。
(二)各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申报双向选择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包括申报理由、拟接收职位(数量)、职位性质、专业条件和考核方式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双向选择的职位条件必须依据部门“三定”规定确定的职责设定,与职位无关的条件不得设置,更不能因人设定条件。
(三)双向选择安置计划经市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同意后,与职位信息和双选考核方案一并在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发布。军转干部根据各单位提供的职位信息和联系方式,携带转业证、学历学位证、职位要求的其他材料和《计划分配军转干部双向选择报名表》,直接与接收单位联系报名,每人限报一个职位。接收单位完成报名和资格审查后将报名结果报市军转办审核。
二、落实军转干部职级待遇
接收单位确定军转干部职级待遇应以军队向地方移交的职务为准。军转干部职务安排,要根据国家军转安置政策和公务员职务管理政策,合理确定职务,充分考虑军转干部德才条件和在军队的职务、贡献和专长。军转干部首次安排非领导职务且职务未变动的,该职数单独计算和管理。
(一)高度重视。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要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和使命担当,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首要任务,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配合。军转安置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军地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三)严肃纪律,要按照“三严三实”要求,不断加强军转安置工作的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按章办事。对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反政策规定以及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