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和我校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学习、科研、实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原则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本人态度等,给予其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由其所在培养单位或学校有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受处分的学生,同时还应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参加各级各类评优资格(如属新学年初违纪且上学年评优结果未确定时,取消其上学年评优资格,但可参加当学年的评优);

(二)本学年内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本学年不得申请各类困难补助;

(三)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四)根据违纪情节应由司法部门处理的,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果较轻,能主动承认错误,检查认识深刻,确有悔改表现的;

(二)违纪后果较轻,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影响恶劣或者严重破坏学校声誉的;

(二)违纪后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三)违纪后恶意串通,向组织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四)同时犯有多种违纪行为的;

(五)策划或者组织群体违纪的;

(六)因违纪行为造成损失,应予赔偿拒不赔偿者;

(七)其它应予以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学生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第三次违纪应受处分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三章处分细则

第十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反对党和国家现行路线、方针、政策,造成一定的影响或后果的;组织成立非法组织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策划、组织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学校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且不服从批评教育,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任何借口煽动、组织闹事、罢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及在校内开展宗教活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建社团,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酗酒滋事,经批评教育无效,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等后果,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据校纪校规执行公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侵害单位、集体或个人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私刻伪造公章或涂改伪造成绩或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书等,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妨碍(侵犯)他人自由,骚扰、偷拍他人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害或侮辱、诽谤、诬告、威胁他人或集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欺骗组织、包庇坏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术道德,依据《南京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试行)》进行处理;

(九)故意损坏、破坏国家、集体、个人财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及损失价值大小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毕业生在毕业离校期间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寻衅滋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等违纪行为,除按规定处理外,学校可暂缓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若已离校,则与其所在单位联系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学生有盗窃、骗取、冒领、非法占有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行为之一,除追回赃款、赃物和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初犯的,作案价值较小,且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诈骗、侵占、敲诈勒索他人或公共财物情节轻微的,比照偷窃行为处理;

(三)偷窃(盖)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盗用他人(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的,或盗用他人通信工具和证件注册各类账号造成不良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损失价值在500元以上,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损失价值在3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者提供辅助条件的或进行掩盖、窝赃等,比照作案者从轻或减轻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参与打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人致伤,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持械打人,给予记过处分;持械伤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为打架提供器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且参与打架,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策划、挑起事端引发打架,给予记过处分,且参与打架,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打架作伪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寻衅报复打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学生在课程学习期间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学时且不足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且不足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且不足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40学时且不足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在非课程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培养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且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应给予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累犯且教育无效的,按照第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学生违反考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考试纪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纠缠教师或干扰阅卷、评分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威胁教师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及答案谋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行为或扰乱考试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违反以下安全管理规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宿舍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按照《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学生在校内其他公共活动场所违规用电用火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火险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导致轻微火灾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导致火灾事故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赔偿经济损失;

(三)学生将管制刀具、易燃和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入学生公寓,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责任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必要的应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四)违反实验室管理和操作规定,造成实验事故,经学校事故鉴定小组认定个人应承担责任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学生违反住宿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不执行公寓管理规定,经教育批评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公寓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乱贴乱画乱刻乱写乱涂乱扔乱倒,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学生未经许可夜不归宿或夜间不到指定宿舍就宿或未经允许在外租住,经批评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调换、占用、出租床位或私自留宿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学生擅自在外租房住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在外租房住宿行为不当,给学校带来恶劣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学生违反国家关于计算机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及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不良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从事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利益、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活动的,除经济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与赌博,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赌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提供场地、赌具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若收费,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参与赌博受到处分后再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收听、观看、阅读淫秽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淫秽品,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吸食毒品,经公安部门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调查、程序与权限

第二十五条违纪事件调查: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应由司法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学生及所在培养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

(五)调查材料必须规范、齐全,证据须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违纪处理程序与权限:

(一)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培养单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对于学生的违纪处分视具体情况可由培养单位或研究生工作部做出决定。其中,对于研究生考试违纪的处分由研究生工作部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学校专门会议研究决定、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章处分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团委,作为学生申诉的受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处分文件10个工作日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的受理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申诉人或代理人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四)申诉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或代理人;

(二)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诉事项,或者申诉人提供的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受理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本人申诉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以内予以复查,并将复查结果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和申诉人或其代理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三十二条学校在申诉和复议期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以内,可向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四条学生提起申诉和复议时若故意采集、提供假证,弄虚作假,应另行追究其违纪责任。

第六章处分解除与善后处理

第三十六条处分决定和解除处分决定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定向就业学生通知其原单位。

第三十七条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其户口、档案一律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工作单位。

第三十九条学生受到开除学籍处分,不予退还当学年学费,若欠缴学费,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缴清所欠学费,否则不发给学习证明或肄业证书,并在其档案材料中注明。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中所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中在述及数量、金额、天数时,“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所述之数字。

第四十二条非全日制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留学研究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南理工研〔2017〕341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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