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科目: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学类工程师,中药学类工程师,医疗器械类工程师;药师,中药师,药学类助理工程师,中药学类助理工程师,医疗器械类助理工程师;药士,中药士,药学类技术员,中药学类技术员,医疗器械类技术员;具体详见公告
(一)考试设置
级别
考试类别
报考专业
考试科目
中级
卫生系列
主管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一)》
主管中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工程系列
药学类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药学专业知识(一)》
中药学类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一)》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一)》
医疗器械类工程师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三)》和《医药工程专业知识(一)》
初级
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药士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和《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中药士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药学类助理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药学专业知识(二)》
中药学类助理工程师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和《中药学专业知识(二)》
医疗器械类助理工程师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四)》和《医药工程专业知识(二)》
药学类技术员
《药事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二)》
中药学类技术员
医疗器械类技术员
《医疗器械管理法规知识》、《医药工程综合知识与技能(四)》
考试专业
11月9日
9:00--12:00
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药学类工程师,中药学类工程师,医疗器械类工程师
9:00--11:30
药师,中药师,药学类助理工程师,中药学类助理工程师,医疗器械类助理工程师
9:00--11:00
药士,中药士,药学类技术员,中药学类技术员,医疗器械类技术员
(三)答题要求
1.报考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和橡皮。
2.各科目试题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试卷题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3.考试开始5分钟后应试人员一律禁止进入考场。考试开始2小时内,应试人员不得交卷、离场。
(四)考场设置
本次考试在省直考区和各市均设考场。报名时选择省直考区的报考人员,由省人事考试中心在省直考区(沈阳)组织考试;报名时选择其他各市考区的报考人员,由各市人事考试部门在当地组织考试。
(一)报名流程
报名流程包括查看公告、注册、填报信息、报名确认、签署电子承诺书、资格核查(在线核查、现场核查或协助核查)、网上缴费、打印准考证等。
(二)报名安排
时间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8月12日9:00-8月19日24:00
注册及填写报名信息
8月12日-8月20日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资格核查
按本文件“资格核查与监管”有关要求办理。
8月12日9:00-8月21日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请报考人员按网上规定步骤进行缴费,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网上支付缴费流程”说明。
11月1日9:00-11月9日24:00
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注册
1.网上报名系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接口等方式对报考人员身份信息、学历学位信息进行在线核查。
3.核查结果提示“未通过”或“需要人工核查”的不会影响后续报名,须在报名开始后按规定进行人工核查。
(四)填报信息
拟选择在辽宁省参加考试的报考人员完成注册环节后可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考试报名。
报名地市及核查点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填报。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报考地市应选择“辽宁省省直”,核查点应选择“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他单位报考人员按工作地所在市选择相应的报名地市及相应的核查点。
(五)选择办理方式
1.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信息,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提交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报考人员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报考条件;填报的信息真实、客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理。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报名截止前撤回承诺。报考人员撤回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下列报考人员采用网上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的方式辅助各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线上资格核查。统一设定提交证明材料类型和范围,已经通过在线方式自动完成核查的证明事项无需重复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
(1)中专学历、2002年及以前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2008年9月以前取得的学位的报考人员;
(2)按对应专业级别报考条件要求,须提交其他证明材料的报考人员(如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资质证书等)。
(六)报名信息确认
报考人员需要对报考的级别、专业、科目、上传的证明材料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要签署《报考承诺书》(不允许代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
(七)资格核查及监管
1.各市资格核查部门依法依规对报考人员进行核查。在考前、考中、考后全程运用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对报考人员承诺内容开展核查。
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核查及监管工作由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负责;其他各市报考人员资格核查及监管工作由所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附件2)。
2.对已作出承诺的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所学专业等信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核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对虚假承诺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1)在线核查。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报名的报考人员在提交报考信息后,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对学历学位、所学专业、工作年限等内容与报考特定条件相符合情况进行在线核查(报考人员无需到现场进行核查)。
(2)现场核查。下列报考人员须携带对应报名条件中要求的学历、学位、资格证书、其他证明材料以及单位盖章的《报名登记表》等原件到报考考区资格核查部门进行现场人工核查。
③被社会监督举报不符合报考条件的。
现场核查提交的材料:
①报名表(加盖单位公章)原件1份;
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
③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
3.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采用随机抽查、重点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报考人员应接受并配合资格核查部门核查,逾期拒不接受核查的,视为放弃考试资格。
(1)随机抽查。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应按不低于国家文件规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重点核查报考人员的践诺情况。
(3)智慧监管。各市资格核查部门将通过大数据比对、人工智能技术、特定条件判断等方式进行智慧监管。
(八)收费
1.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发改价格函〔2023〕2号文件规定,考试费用为100元/科。
3.需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的考生于考试结束后,登陆辽宁人事考试网,在辽宁人事考试非税收入电子票据平台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后8位查询并下载本人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九)准考证打印
五、成绩及证书管理
(一)2025年2月以后,在辽宁人事考试网发布考试成绩。
六、考试大纲
七、严肃考试纪律
(一)各市资格核查部门是规范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主体责任单位,要严格履行核查和监管职责。
1.报考人员承诺后,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其不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已缴费用不予退还;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的,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3.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第十二条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应试人员应诚信参考,严禁代报名、代承诺,严禁替考、伪造证件、抄袭、使用通讯工具或其他高科技手段等作弊行为;并且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试卷和答题卡(纸),防范他人抄袭,杜绝试卷雷同。
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三)应试人员应自觉维护考试场所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守考场纪律,若有违纪违规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处理。经认定属于考试犯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为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确保考试安全,省、市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联合公安、行业行政主管、工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进一步严肃考风考纪,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打击涉假骗考、替考、团伙舞弊、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等行为,对各种涉考违纪违规行为严肃处理。
八、其他
(一)我省2024年度卫生系列(非医院)医药行业和工程系列医药行业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考务一部负责。
(二)各级人事考试部门不指定任何培训,并与任何培训机构无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