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人社厅下发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措施清单(按服务对象分类):
一、用人单位
(一)就业创业方面政策措施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吸纳人员的单位缴费金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向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5.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扶持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优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补助标准由各市参照减免租金数额确定。
(二)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措施
2.允许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退休申请、失业保险异地转迁、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等业务,经办机构事后予以及时受理。各项逾期办理业务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权益;补办退休业务的,在审核下月起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各项业务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3.允许中小企业缓交社会保险费。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型范围的中小企业,因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自行确认后向税务部门申报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3月底。
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受损严重行业的中小企业,可向税务部门申报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6月底,申报时须注明本企业所属行业。
中小企业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补办缴费业务时,需在企业社保信息系统内加注“疫情防控”补办标识。
申报延期办理社会保险费缴纳业务的中小企业应确属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受损严重的行业企业。对虚假申报、瞒报以致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处理。
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实行“不见面服务”。各年金管理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管理合同备案实行“不见面服务”,备案材料网上申报,批复确认函邮寄或者邮件传输。
(三)劳动关系方面政策措施
二、劳动者和参保人员
2.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开展供求双方信息匹配、信息推送,提供远程面试服务。将重点企业岗位信息纳入当地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或开辟专栏予以发布。
4.促进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各类城乡创业群体通过创业实现个人发展。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补助标准由各市参照减免租金数额确定。
5.支持劳动者参与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劳动者可利用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
3.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予以补办。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3.当事人确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身在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等原因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四)劳动报酬方面政策措施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按正常出勤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五)档案及流动党员服务方面政策措施
(六)行政复议和信访方面政策措施
三、专业技术人才
6.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在线教育。开放辽宁省专业干部在线学习网专业技术人才在线学习专区,开展在线学习,完成内容计入年度选修课学时。开设“新型冠状病毒防疫安全公益课”,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增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疫情防控能力,坚定战胜疫情,打赢疫情防控攻坚战的信息和决心。
四、技能人才
1.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按照当地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取线上理论考试、生产过程考核、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统筹组织开展。对在疫情防控一线表现突出的技能人员,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
3.暂停开展集中考核评价活动,暂缓举办考务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督导员等人员集中培训活动。
2.落实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给予赴湖北驰援疫情工作人员绩效激励。
3.做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先进典型及时性表彰工作。结合我省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对各地区、各部门(单位)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涌现出的重大先进典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主管部门联合进行及时性表彰,或择优报请省委、省政府进行及时性表彰。各市、县(市、区)对在本地疫情防控阻击战中表现特别突出、成绩特别显著、事迹特别感人的突出典型,经报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可报请当地党委、政府进行及时性表彰。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若有在全省范围内产生积极社会影响的重大典型,可向省卫生健康委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时推荐。
此次及时表彰重点是在疫情防控阻击战中医疗救治、疫情检测、物资援助、设施抢建、市场监管、舆情应对、社会稳控等各领域表现突出、成绩显著、事迹感人的突出典型,特别是赴湖北驰援及奋战在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和医疗团队,注重向疫情防控一线倾斜,向重点防控地区倾斜。
4.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疫情防控中发生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六、农民工
1.积极开展农民工防疫宣传和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作用,广泛开展应对疫情政策措施宣传讲解,引导农民工科学防控,倡议回乡农民工早报告、戴口罩、勤洗手、拒热闹、少串门、不赶集,积极做好个人防护工作,降低感染和传播风险。已感染或尚在观察期的农民工要做好隔离。
5.切实维护劳动权益,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6.积极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简化农民工返城证照办理,推行“不见面”网上服务。在车站、码头等农民工集中地开展全天候服务,及时帮助农民工解决各类实际问题。调整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形式,集中开展互联网招聘,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打造线上春风行动。
七、高校毕业生
3.跟踪掌握毕业生就业形势。各高校密切跟踪疫情对毕业生就业的影响,了解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及用人单位用工变化情况,及时反馈就业供需信息。主动研判就业形势,及时跟进,精准帮扶,重点关怀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坚决杜绝和打击疫情防控期间出现的招聘欺诈行为,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
八、技工院校
3.改善校园环境卫生,春季开学前,以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传染病为重点,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全方位改善技工院校环境卫生条件,推进教师、宿舍、食堂、运动场馆、图书馆、厕所等重点区域和场所环境卫生改善整体行动,做到日常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为广大师生营造卫生、整洁、健康、文明的校园环境。
4.加强学生健康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传染病防控宣传教育,帮助师生提高防范意识、了解防范知识,引导师生理性认识疫情、科学做好防护,保持充足睡眠,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和免疫力,养成良好健康生活方式。
6.技工院校科学制定特殊时期学校教学和管理方案,组织好学生在家期间的学习活动。有条件的学校可集中录制一批优质课程资源,提供网上学习课程,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学习。
九、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及时宣传典型,树立标杆,激励引导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全省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十、“三支一扶”人员
1.按时发放在岗服务“三支一扶”人员的工作生活补贴和一次性安家费,做好期满人员就业创业等服务工作。
3.根据工作需要和各地实际组织动员“三支一扶”计划人员投身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发挥作用。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务必加强个人防护,做好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切实保障个人安全。
十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1.改进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方式,各地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合理安排业务流程,减少非必须的现场办理,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备案、变更等业务,并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当延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时限。
3.强化网络招聘等线上服务,充分运用“互联网+”、云平台等,发布岗位供求信息,开展远程面试、网络培训和线上咨询等服务,保障疫情防控和人力资源服务两不误。
4.依托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密切结合疫情影响和防控情况,注意掌握大型企业用工需求情况,积极监测市场供求变动状况,做好辖区内市场供求信息的统计分析,为就业大局稳定和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坚实保障。
5.为疫情防控一线企业、单位提供优质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优先考虑纳入诚信示范典型,加大表彰、宣传和扶持力度。
6.依法严厉打击哄抬服务价格、就业歧视、发布虚假就业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失信机构纳入“黑名单”,发挥“黑名单”约束惩戒作用。
(总台央视记者韦昊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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