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省卫健委公布了全省允许的10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来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该省卫生健康委向社会公布允许在全省地域范围内实施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包括互联网诊察、远程监测、远程会诊、远程诊断4个部分,共计10项。
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卫办发〔2021〕19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属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发挥“互联网+医疗服务”在疫情防控中的优势作用,规范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财务函〔2020〕202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二)加强项目成本测算。省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机构实际需求,组织各市卫生健康委、省属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成本测算,建立健全成本测算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要加强项目成本测算能力建设,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的制定和调整提供依据。
二、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
(二)收入确认原则。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由接诊医疗机构全额确认医疗收入。如果涉及受邀方,受邀方按照与接诊医疗机构的协议约定确认医疗收入;接诊医疗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将应支付给受邀方的款项同步冲减医疗收入。
(四)收费票据管理。“互联网+医疗服务”由接诊医疗机构向患者收取费用,并向患者提供全额医疗收费票据和费用清单。远程医疗服务中,受邀方应当依据协议约定按照接诊医疗机构支付的金额开具医疗收费票据,作为接诊医疗机构冲减医疗收入的依据。
三、统一医疗服务工作量统计口径
医疗机构统计“互联网+医疗服务”工作量时,对1个诊疗活动由1家医疗机构独立完成服务的情况,该医疗机构依据医嘱计1次工作量;对由接诊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活动中的邀请方)和受邀方共同完成服务的情况,双方可分别计1次工作量。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开展宏观数据统计时,应当依据实际诊疗人次只对受邀方工作量进行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