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2023年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岗位设置、人员编制和岗位聘用等实际情况,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公开招聘全日制博士毕业生8名(具体岗位设置及招聘要求见附件1)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干部教育事业;
(三)政治坚定,道德品行优秀,身体健康;
(四)应聘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6周岁(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
(五)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良好的教学科研能力,能胜任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在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主持、参与过省级以上科研课题。
日。国(境)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并参加考核,经考核通过并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六)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应聘。
三、招聘方式
招聘采取面试考核(试讲)方式。
四、招聘工作程序
(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
表》(附件2),并提供如下材料:
(1)个人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填写完整的招聘人员报名表、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学历、学位(本科至最高学历)和职称证书、重要社会兼职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2)反映本人教学科研水平和成果的论著、论文目录等扫描件,主持完成的省级及以上科研课题项目及经费数量等情况的证明材料,以及获奖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3.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每名报名者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三)资格审查
(四)面试考核
(五)体检
根据进入体检范围人选,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体检工作由我院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具体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六)考察
由我院组织对拟考察人选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对所申报职位相适情况进行查阅档案、资格复查、实地个别谈话调查或函询调查等方式进行考察。对考察中发现有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七、其它事项
(一)应聘者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院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至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二)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视为自动弃权。
(三)在体检和考察等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顺次递补,递补仅一次。
(四)应聘者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以及在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五)通讯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东陵东路82号,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干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