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集团公司总部、直属(含股份公司所属,下同)子、分公司(含湘煤大学)。
第三条集团公司全体员工均享有培训的权利,同时具有接受培训的有关义务。
第四条培训原则:
(一)全员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二)个人自学与组织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三)理论学习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原则。
(四)专项培训与系统培训相结合的原则。
(五)先培训后上岗、转岗的原则。
(六)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原则。
(八)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培训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培训体系: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集团公司内部三级员工培训体系,即集团公司湘煤大学(Ⅰ级)、矿区培训中心(Ⅱ级)和直属公司培训机构(Ⅲ级)三级员工培训体系。
第七条职责划分
(二)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人力资源部进行培训的实施、评估,同时负责组织部门内部和直属单位对口部门员工的业务培训。
(三)集团公司总部人力资源部职责:
3.负责直属单位培训设施、培训教学仪器和设备(非专项安排)投入计划的审批。
4.负责组织上级安排或公司领导指派的各项培训任务的实施。
5.负责集团公司机关员工,集团公司任命的子、分公司领导人员,后备干部的培训;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的调训。
6.负责对直属公司、湘煤大学、矿区培训中心的培训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及效果评估。
7.负责集团公司员工的学历审定。
8.负责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计提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9.负责组织湘煤大学、矿区培训中心的师资培训及其资格审定(四级培训机构的师资由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提出审查意见,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岗)。
10.负责检查直属单位培训档案、台账的建立和管理等情况,并督导建立和完善员工培训数据库。
12.代表集团公司与高等院校、专业协会、咨询(顾问)公司等教育、科研、培训机构建立联系,为直属单位提供培训信息,推荐培训教师。
13.负责理顺和协调湘煤大学、矿区培训中心及直属单位培训机构的关系,整合和利用好集团公司内部培训资源。
14.负责集团公司总部部室、供应、销售、经贸、房地产分公司员工培训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总部部室、供应、销售、经贸、房地产分公司培训费用的审核,同时建立培训台账。
15.负责直属单位培训费用的审批和内部单位之间培训费用(收入)划转审核,配合财务部门下达月度培训资金计划。
(四)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职责:
按照《关于印发〈湖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湘煤集办〔2008〕370号)的有关规定,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所辖范围内原煤公司的安全生产培训。
2.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审批下达的年度和月度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3.负责对矿区培训中心的管理。
5.负责局本部培训经费的管理。
7.配合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完成上级调(培)训任务。
8.负责检查所辖公司安全培训档案、台账的管理;建立本级培训数据库。
(五)直属单位人力资源部职责:
2.负责做好本单位员工培训的需求调研和预测,并制定中长期员工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3.负责本单位新招员工的岗前培训。
4.负责本单位在岗员工的年度复训。
5.负责本单位离(停)岗三个月以上员工的上岗、转岗前培训。
6.负责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协助由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放炮员、救护队员、消防队员、锅炉司机和其他通用工种等)。
7.负责本单位机关人员的培训(由湘煤大学和矿区培训中心培训的除外)。
8.负责开展本单位员工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和技术等级考评活动。
9.配合集团公司总部和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完成上级下达的调(培)训任务。
10.负责建立本单位员工培训档案和数据库。
12.负责本级培训经费的统筹管理。
(六)培训机构职能
1.湘煤大学的职能
(2)负责专兼职培训教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3)负责学校各类培训设施的管理,并根据学校的运营和发展要求申报各类预算。
(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下达培训计划编制教学大纲。
(5)负责按集团公司制定的教学大纲组织实施各类培训。
(7)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展培训需求调研。
(8)协助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编制中长期培训规划。
2.矿区培训中心职能
(1)负责按上级规定完成三级安全培训资质复审(验)。
(3)负责矿区培训中心各类培训设施的管理。
(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6)负责辖区原煤公司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含复训),并与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联系办证。
(7)负责监管单位职工职业技能鉴定的培训。
3.直属单位培训机构职能
(3)负责本机构各类培训设施的管理。
(4)负责按照集团公司审批下达的培训计划,组织实施培训。
(5)按照上级要求积极组织各类调训。
(6)除湘煤大学和矿区培训中心职能外的其他培训职能。
第三章培训形式及要求
第七条员工培训形式分为公司内部培训、外派培训、自我学习(培训)。
第八条内部培训
(二)岗位技能培训。指用人单位为更新、拓展员工知识面、增强员工技能,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减少工作失误,或工作轮换和技术等级晋升所做的培训。
1.按规定要求具备职(执)业资格的岗位,员工必须先参加职(执)业资格培训,经考试(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培训,经考试(核)合格,方能上岗。
3.从事技术工种岗位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在规定的熟练期或学徒期满后,经考试(核)合格,方可独立上岗,同时应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通过鉴定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职入岗。
4.集团公司高、中级管理人员,任期内必须参加一次集团公司及以上组织的调训,取得任职资格(含矿长任职资格、职业经理人资格等)。
(三)转岗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原有从业员工调换工作岗位时,按新岗位要求,应对其进行岗位技能培训。转岗培训可视为新员工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的结合。
(五)部门内部培训。指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员工进行小规模的、灵活实用的培训。部门内训由各部门自行组织,每季向人力资源部报送培训情况。
第九条外派培训
外派培训是指培训地点在公司以外的培训,包括国内外短、中期培训,出国考察,MBA课程进修培训、脱产学历教育、职(执)业资格、职业(岗位)准入资格培训等。
员工申请研究生学历教育学习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条员工自我学习(培训)
第十一条学历资格审定:员工参加各类学习班、党校、职业技术学院(校)、夜大、电大、函大、成人高校、远程教育(培训)网校等取得的学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根据“湘组[2003]33号”文件规定进行审定。未经审定,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参加脱产大专及以下学历教育学习毕业后(含集团公司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生),必须工作2年以上,才能再参加高一层次的脱产学历学习;参加脱产本科学历教育学习毕业后,必须工作3年以上,才能再参加高一层次的脱产学历学习。
第四章安全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员工的安全培训坚持全员培训、强制培训、培考分离的原则。
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是实施员工安全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培训中心的安全培训进行业务指导,并对所属(辖)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考试组织工作由各培训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十四条培训内容
(四)非煤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内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师资配置
严格按规定聘用、配备专(兼)职培训教师,严禁聘用无相应资质人员任教。
(一)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务院1981年2月20日颁发)的有关规定,按员工人数3~5‰的比例配备专职教师(没有配备专职教师的单位,常年性岗位的兼职教师按0.5的系数折算为专职教师进行配备)。
(二)矿区培训中心、直属单位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资质要求配置专职安全培训师资(非煤单位可不配专职教师),否则必须在近期内调离现岗位,其中:
1.三级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8人,其中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
(1)专兼职教师全部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专职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专兼职教师所学专业、教学能力、工作经历及身体条件能适应培训工作需要。
2.四级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5人,其中持有效资格证的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
(1)专兼职教师全部为专科以上学历,其中专职教师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教师所学专业、教学能力、工作经历及身体条件能适应培训工作需要。
(三)各培训中心可聘用本单位的各专业专家为兼职教师,充实教学力量。并保证各种培训类(科)至少有一名教师。由聘请单位下发聘书,聘用期一般为三年,同级人力资源部备案管理。教师工作或单位变动时,应及时调整、补充。
(四)专、兼职教师都应达到国家规定的师资水平,并经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定。
第十七条培训监督
(一)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定期检查监管单位员工持证上岗和培训情况,各级派驻安全总监不定期检查持证上岗情况。发现无证或井下新工人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或未签订至少一年一对一师徒合同的,按上级和集团公司及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管部不定期对直属单位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国家、省、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培训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外出培训(包括各种职业、执业资格培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上一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继续教育由各单位根据需要选送有关人员参加。学习结束后,由培养单位在人事部门统一发放的继续教育手册上注明培训内容和考试成绩(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四条加强培训管理。各单位要严肃认真地做好参培员工的考试、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作为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一)受训人员个人档案:个人资料如姓名、性别、年龄、职务(岗位)、工作年限、培训日期、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课时、考试(核)成绩、培训效果跟踪等方面的内容。
(二)培训统计台账:培训项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日期、培训地点、培训课时、培训机构或承训单位、培训费用金额等。
第二十五条严格推行职(执)业(岗位)准入、持证上岗制度。通过对员工进行分类培训,实行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普通员工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建立员工培训报表制度。各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直属单位每季末应将培训实施情况报表报送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统计报表分季报、年报两种。
(二)报送内容(见附表2)
(三)报送方式:统计报表(季报、年报)采用电子文档和纸质两种方式(均为A4格式)报送,电子文档包括数据文件和统计分析文件;纸质方式包括报表封面、统计分析和表格数据,且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和单位主要领导审查,并在报表封面上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七条建立和完善培训服务协议签订制度。经批准参加大专(含)以上脱产学历教育的人员必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培训服务协议应明确培训目标、内容、形式、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并根据培训服务协议视需要就受训人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作相应变更。
毕业后为企业服务的最低年限:大专为8年,本科为10年,硕士研究生为12年,博士研究生为15年,硕士生委培毕业后继续参加博士或博士后委培的为20年。若未达到规定服务年限离开本单位者,须按双方签订的培训服务协议约定的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受训者的权利、义务与待遇
第二十九条受训者的权利
第三十条受训者的义务
(一)培训期间受训员工必须按照培训机构安排,认真学习,遵守纪律。
(二)培训结束后,受训员工有义务把所学知识或技能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受训员工须与公司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履行培训服务义务:
2.一个自然年度内,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达10000元(含)的,员工应为用人单位新增加服务的最短期限为一年,在此基础上,培训费用每增加10000元,最短服务期递增一年。
培训费用指公司支付的学杂(培训)费,公派出国、异地培训的交通费和生活补贴等。不包括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和劳保福利费用。
第三十一条受训者的待遇
第八章培训经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培训经费实行分级计提,归集集团公司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五条集团公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与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不得违章列支和使用。
第三十六条严格实行培训费用预算管理制度,提高培训预算工作的效度和信度。
(一)编制计划前,各单位要认真组织调研,切合实际编制培训计划,避免因计划编制的盲目性而严重脱离实际。
(二)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培训需求的实际,在本年11月30日前编制好报送下年度培训与费用预算计划,在每月25日前编制好下月培训与费用预算计划,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三)实行培训与费用预算滚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培训事中控制系统。各单位每半年应组织自查,对进度安排内尚未完成和需要补充的项目,应在下半年计划中予以调整,并报集团公司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对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接受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按规定筹集培训资金,确保一线员工培训需要。员工教育培训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井下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安全生产一线岗位在岗人员的培训和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实行培训费用提取与使用季度核账制度。各级人力资源部与财务部每月应核对一次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财务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人力资源部的工作,不得借口业务繁忙拖延或拒绝核账。
第四十条各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新项目、研究开发新技术,应按规定在项目投资中提取、列支员工技能培训经费。
第四十一条各单位工会年度内规定留成的工会经费中,应有一定部分用于职工教育与培训,列入工会预算掌握使用。
第四十二条集团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支付范围:
(一)培训(养)费:指集团公司及报集团公司批准、所属单位组织的员工(公费)学历教育或校企联合培养(训)所发生的费用。
(二)讲课费:指支付给外聘教师和内聘兼课教师的报酬。
(三)岗位培训费:新招员工根据国家、省或行业规定应接受的岗前培训或老员工到新的岗位应接受的转岗培训所发生的费用。
(四)煤炭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前培训或考试费用:单位组织的技术工人参加的职业技能等级鉴定前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含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培训及考试费用,不含证件工本费)等经费支出。
(六)开班费用: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发给学员的笔、墨、纸张(或练习本)、培训教材翻印或资料费,命题制卷费、阅卷费、监考费,兼职教师在授课期间必要的住宿、交通费等。
(七)培训机构经常性费用:指专职教职员工的办公费和资料费,教学器具的维修费,教学实验费,培训教材的编印费等。
(九)集团公司统一组织或直属单位自行组织的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所发生的组织费(含参赛人员、工作人员的伙食费、交通费)。
(十)集团公司或直属单位发给统一引进的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才)的一次性安家费。
(十一)集团公司与高等院校联合培养生的学费、奖学金及原煤公司实习所发生的费用(住宿费和交通费)。
(十二)奖励费用:脱产学历教育优秀学员的奖学金、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目标考核奖励和经集团公司批准员工岗位自学成才的奖励费用。
(十三)员工教育培训年度目标考核奖励。
(十四)其他有关员工教育培训的费用开支。
不能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的费用有:
(一)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员工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二)由上级或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的直属单位班子成员、集团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境外考察,费用金额超过2万元的。
(三)受训员工培训期间由单位支付的货币性收入(生活费、津贴和补贴)。
(四)专职培训教师的工资、奖金(或劳务费)、津贴补贴。
(五)支付给高等级技术工人的技术津贴或补贴(含技师津贴)。
(六)培训期间培训指导教师带队到生产现场观摩的各类津贴或补贴、授课教师的招待费。
(七)签订了一对一师徒合同,在带徒期间支付给师傅的带徒津贴或劳务费。
(九)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属于设备应按期折旧,不能作低值易耗品处理的培训教学仪器或设备购置费用。
(十)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支付给优胜集体或个人的奖金和工作人员的劳务费。
第四十三条培训费报销标准:
(一)经批准参加的各种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继续教育所发生的培训费、资料费可凭收据实报实销,但无故中止学习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者,费用自理。
(二)根据审批程序批准参加脱产学历教育学习和参加自学考试的在职员工,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学费由送培单位全额报销;无故中止学习或学习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学费全部由个人自理。
(三)专业对口,经批准同意参加各种职业(执业)资格、职称考试的在职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后,由本单位报销考(评)前培训费、资料费、考评费。
第四十四条培训费收取标准:
(一)特殊工种培训费:按培训400-500元/人次,复训250-300元/人次的标准收取,具体收取金额由湘煤大学或矿区培训中心初定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定。
(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当地物价核定标准收费(鉴定前培训和鉴定考评费用由单位承担,办证工本费由本人自理)。
第四十五条授课津贴标准:兼职教师可享受授课津贴。各培训机构授课津贴标准为:
(一)湘煤大学:
1.集团公司及其他非湘煤大学兼职教师在湘煤大学授课按100元/学时给予授课津贴。
2.湘煤大学人员超课时按50元/学时给予授课津贴。
(二)矿区培训中心:
1.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班子成员:不高于100元/学时。
2.高级职称:不高于80元/学时。
(三)原煤公司培训学校(中心)
1.矿业公司班子成员:不高于50元/学时。
2.高级职称:不高于30元/学时
3.中级职称:不高于20元/学时
4.助理职称:不高于12元/学时。
5.员级职称:不高于10元/学时。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课酬标准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因特殊需要必须外聘教师者,由双方协商授课津贴标准后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批准。
第四十六条培训费用审批程序:
(一)直属单位培训费用审批流程:
所属单位人力资源部每月月底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本单位下月培训计划与费用预算;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下达至所属单位。各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财务部按人力资源部下达的培训计划下达培训资金预算计划。
(二)集团公司总部、分公司员工培训费用审批流程:
凡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的项目,应先到人力资源部审查登记后,再按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履行报销审签手续。
(三)专项审批制度:
2.凡(送)外(委)培项目,培训前应先书面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再组织送培。
第九章培训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七条规范员工培训考核评比管理,提高培训管理水平,检验培训效果,使培训考评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培训奖惩提供依据。同时,通过考核评比,达到制度落实、培训规范,效果显著的目的。
第四十九条培训考核检查评比每年组织一次,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监管部、生产技术部、财务部参加,共同对所属企业的培训工作进行考核检查评比。
第五十条考核检查评比应秉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弄虚作假,避免挫伤所属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第五十二条考评人员资格要求:具有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从所属单位临时抽调协助工作的可相应降低一个档次)。
第五十三条考评标准分类: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共分三大块:即原煤公司,矿区实业公司,矿区供应、销售公司。
第五十四条考评计分标准(见附件4)。
第五十五条考评结果经分(协)管培训的公司领导审查后,报公司总裁批准后生效。
第十章培训激励
第五十六条对员工个人的激励。建立健全员工教育培训激励机制,把培训、考核同人才使用有机结合起来,调动广大受训人员的学习积极性。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培训工作激励机制,规范考评、奖惩制度并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对应制度,实现职级与薪级相对接。每年度职业技能鉴定后,各单位应根据技能等级晋升情况调整员工的薪酬等级,鼓励员工参与培训,学习技术(能)。
第五十七条对所属单位的激励。根据年度培训检查评比结果,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前六名予以6000~10000万元的奖励,费用在集团公司集中使用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里列支。对排名在倒数三位的单位予以通报。
第十一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个别单位培训业务未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的,自本规定下发后30日内,应迅速调整部门职能,将培训业务划归人力资源部管理,否则罚单位行政一把手、分管领导100元/天,直到按规定调整好为止。
第五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出国考察学习之机公款旅游,否则出国考察学习费用不予报销。
第六十条对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按规定(通知)要求组织送培的,按500元/人.次标准分别处罚单位行政正职、分管领导。
第六十一条对不及时报送培训统计报表的单位和个人,对单位处以1000元/次、个人处以100元/次的罚款,并取消年底评先评优资格。
第六十二条受训人在培训期间旷课的,由培训机构书面通知本人单位,按每天50元/人的标准予以处罚,并抄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旷课者进行处罚的,对单位行政正职、分管领导进行处以1000元/次、800元/次的罚款。